是在微博上看到的,第一反应是初中历史书的近代史课本里第一页,那是英国关于《权力法案》颁布。于是当时就突然产生强烈的好奇,因为我一...
是在微博上看到的,第一反应是初中历史书的近代史课本里第一页,那是英国关于《权力法案》颁布。于是当时就突然产生强烈的好奇,因为我一直认为世界走向这样的科技程度摆脱农耕社会,便在于近代历史的开启,其中英国便是其开端,这便是我看这本书的动机。
其实一开始我连什么是有限政府是什么都不知道,后来搜索了一下,有限政府就是政府的权力有限,其在规模、职能、权力等受到法律与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而在书中主要说明了象征个人财产不可侵犯的地产权与象征着对抗政府武器的普通法的形成。
地产权:
首先,是封建制度的放弃,英国的历史相对短,其在9世纪下半叶由众多昂格鲁·撒克逊人建立的小王国组成,后一直被入侵,1013年~1042年在丹麦国王的统治下,1066年诺曼人入侵带来了封建制度,因此封建制在英国过于年轻,它的制度特点没有很好地保留下来。举个例子。
贵族的陪臣和佃户按照契约向他提供收益,其中的一个陪臣或佃户由于获得了改良的工作的技术,或在市场上获得了更为便宜的物品,因此愿意工作比别人更多的地,并像领主提供更多的利益。作为领主会怎么办?他会拒绝。一,这个赔偿或者佃户会拥有一个全新的身份,这跟等级制度格格不入;二他不会知道如何处理多余的劳动力;三,他无法控制市场关系,因为他只是一个贵族。当违约情况发生在他的政治权威范围之外,是他的损失将无法得到补偿。所以他的选择会是宁可放弃增加眼前的利益,而回避由于不确定性带来的长远的利益的损失。
由于这样的弊端使得当时的封建制度刚刚建立的英国立刻放弃了强化家族和等级特权的道路,走向了人和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于是这就有了地产权的形成,由于英国的封建主义年轻,地产权的概念也相对完整,也由于上述例子,使得封建主与农民利益存在冲突,而后者能带来更大的经济,又由于国王向封建主征税,而封建主总能想办法避税,于是国王就有动机削弱封建主对土地控制。并开始转向农民征税并开始让农民开始拥有土地,使得英国出现了绝对产权,因为绝对产权意味着不可因为其身份的原因被剥夺,于是也要求人们是自由的,
普通法:
这是普通的意思是“普世通用”,有的时候会很感慨自己的无知,尽管看了许多的英美影视作品,却从未意识到英美的法律判决与中国不同,它不是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文或者说法官的裁决,而是依靠以往的判例和陪审团(jury)或者说审判团出于“情理”的判断。
普通法的形成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诺曼的入侵,入侵后诺曼人沿用了英国本土的法律,而不是照搬自己的依靠法律条款裁定的成文法,国王只是把裁判权抓在自己的手中,而因为“我的仆从的仆从不是我的仆从”这一制度使得国王为了获得不是自己直接陪臣的中下贵族支持。使法律走向平权,直到最后把这项法律扩散到所有的自由民,即司法至上。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中国,一定是中央用强大军事实力让所有人乖乖听话,但英国不同,即使到了13世纪,英国的人口也只有200万,是同期法国的六分之一,偏僻的地区与不多的人口使其本身没有常驻军,所有的军事实力基本来自于雇佣兵。
普通法要求各地判例相互参照,相互交流,大量的案例被有意识地收集起来以分析比较,从而产生了律师这一职业。同时又由于律师这一职业主要由中低层好学的贵族组成,也为以后绝对帝制的成长提供了强大的阻力。
在司法至上的原则下,法律的公正性首先不取决于成文法规。事实上,成文法永远不可能包罗万象,穷尽人类行为的所有可能性,而是取决于其司法实践中对正义的常识判断也就是人心中的正义。
《通往奴役之路》的作者哈耶克曾提出一个假设,普通法国家的市场表现优于民法国家,主要原因是普通法对个人基本权利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护,防止了利益集团立法,司法人员地位更高,更独立,更不容易腐败,更不受到体制的压力。
关于普通法书中举了这样的一个例子:
1670年两名非国教人员在伦敦街头宣传自己教的教义,想想中世纪的宗教迫害就知道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当时听众200,超法定的5人,法官越权提示有罪,但12陪审团人只有8人认为有罪,法官对余下四人进行恐吓,后开始关押陪审员“不给肉、不给水、不让烤火。不让抽烟”,后陪审团发言人布舍尔拒付罚款,上诉至王室法庭,大法官约翰·沃根的判决书如下:陪审团必须独立的,无可争议地对案件的结果做出判定,法庭不得对其做出任何威胁。
布舍尔案例判决确立了这样一个从11世纪以来一直在司法实践中通行却从未明确显示的原则,陪审团的裁决高于任何现行的法律。这给了普通百姓一件强有力的武器对抗政府的强权和体制的不公正,这方是“庶民的胜利”。
最后书中总结到:英国今天的法律制度和产权结构走在13、14世纪就已经完成了,以后只是修修补补,从这个意义来说欧洲比世界绝大多数地方至少提前500年进入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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