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庄园公领制是怎么一回事

发布时间: 2023-05-22 23:01:41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104

日本与欧洲封建制度的不同点在亚洲所有国家中,只有日本的封建制度与欧洲那种典型的封建制度最为相似,所以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日本虽然不...

日本的庄园公领制是怎么一回事

日本与欧洲封建制度的不同点

在亚洲所有国家中,只有日本的封建制度与欧洲那种典型的封建制度最为相似,所以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日本虽然不能率先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但却可以在亚洲率先引进并发展资本主义,由学习中国转而学习西方(先是荷兰,后是英、德、美),甚至提出“全盘西化”的口号,最后凭此“富国强兵”。而且耐人寻味的是,在所有后发型国家中,日本是唯一一个公开提出并坚定实施“全盘西化”的国家,但就其结果来看,它却是当代所有发达国家中最为强烈地保持着自己民族精神与文化传统的国家。在我看来,特殊的自然环境、食物结构、技术演进路径和组织变迁模式,决定了中国自公元前221年起就从来未能真正地“封建”过,只是在所谓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岂不矛盾?)下原地踏步了近两千年。所以,黑格尔才说:从本质上看中国没有历史。
欧洲封建庄园: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庄园则是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基础,封建庄园是各大小封建主的领地,领地内的人民在政治上只效忠其领主,在经济上依附于领主,直接向领主缴租(另外教会好象也有一点征税权);然后小领主只效忠其上一级封建主,形成层层分封与效忠的封建制度,与中国所谓的封建制度有根本的不同。
日本的封建庄园:封建庄园领主制,是封建制的一种形式。而在实行封建庄园领主制的国家中,由于自然和社会诸多条件的差异,其经济、政治体制也表现出各自的特征。公元12~16世纪,日本的封建庄园领主制与西欧各国的庄园领主制相比,既有极为相似之处,又有十分明显的自身特点。
[SIZE="5"][CENTER]一 寄进与分封相结合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CENTER][/SIZE]
日本在封建庄园领主制时代实行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与西欧各国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虽然大体相似,但两者的形成过程却有很大差别。西欧各国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一般都是通过采邑分封建立起来的。这种采邑分封是以契约为媒介,以服兵役为代价,形成国王、公爵、伯爵、男爵和骑士的土地等级结构。而日本的等级土地所有制,却是由自下而上的寄进与自上而下的分封的两条路线形成的。这是由于日本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形成以前, 曾存在过土地国有化的班田制。
班田制是公元7世纪日本统治集团中的革新势力学习中国隋唐的均田制建立起来的。它一方面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有限,独立经营的条件尚不充分,须依存于农业共同体;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压力,日本迫切需要摆脱危机。于是,确立封建土地国有化的班田制,就成为改革势力所选择的出路。这种班田制的确立,曾为日本的生产力发展及社会进步起过巨大作用。然而,由于各级统治者利用班田收授的权力巧取豪夺,日益加重人民的负担。于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们便开垦公田以外的荒地谋生。与此同时,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于723年颁布了《三世一身法》,规定:“营开垦者,不限多少,给传三世,若逐旧沟池,给其一身。”①即开垦生荒可传三世后归公,开垦熟荒地可享用一生。743年又颁布了《垦田永世私财法》,宣布“自今以后,(垦田)任为私财,无论三世一身,咸悉永年莫取”②, 以防止土地复荒。自此,豪门势家凭恃实力,竟相垦殖,开始了土地私有化的过程。但是,由于建立在班田制基础上的律令制政治体制的作用,私人领主阶层的成长长期受到限制。
在私有土地发展的同时,为了反抗封建官吏的层层盘剥,加上班田制的破坏和水力工程难以维持,农民或虚报户籍,或逃匿他乡,或将土地献纳给豪门势家,自己成为他们的庄民。各地豪族也乘机兼并土地,隐匿外来农户耕种,建立庄园。虽占有大量土地,但职位低微的地方豪强,为了求得贵族的庇护,主动寄进庄园,接受任命,作为上级领主的代理人(庄官),继续管理庄园。上级领主再把所领庄园寄进给中央权贵,称这一中央权贵为本所,自己则作为领家,从而形成本所——领家——庄官的层层庄园领主结构。如1086年肥后国的在乡领主沙弥高方,为逃避国衙的征敛欺压,把自己的领地献给大贰实政,沙弥高方及其子孙保有世袭庄官,管理庄园。沙弥高方每年向实政缴纳400石米谷。后来大贰实政的后代无力防止国衙侵扰,又拥戴鸟羽院的皇女为本家,每年向本家奉献米谷200石③。这种自下而上的层层寄进,即使下级领主在上级领主的庇护下得以生存和发展,也使上级领主恃权自肥,相互间又都依存于国家权力,以国家官吏的身份行使领主支配权。
日本的分封制庄园是寄进型庄园充分发展的产物。寄进型庄园的发展,导致班田制的破坏和权门势家政治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彼此之间为了获得更大的权力和利益,展开了激烈的争夺。1184年,源赖朝战胜政敌,建立镰仓幕府。镰仓时期,将军占有关东御领和关东御分国等广大直辖领地,以“恩给制”的形式向御家人分封领地,以确立将军和家臣的主从关系。作为主君的将军向家臣(武士)御恩(分封),其中主要是土地、守护职、地头职以及预所职、庄官职等。受封的武士称为御家人。
御家人制的基础是(总)领制。它是以同族武士相结合形成的组织,领为一族之长, 死后由嫡长子继承。领实际上是一族的领主,全族的土地、财产均由领掌握,庶子虽有财产继承权,但无处断权。领作为御家人,对将军的御恩(分封)的回报是服役。平时统制全族为将军服役,参加执勤警卫(称京都大番役),战时率领全族武士随将军出征。这种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具有浓厚的家长制大家族所有的性质。
镰仓初期,将军对天皇政府还有某种依存关系,但自1221年的承久之乱以后,将军彻底摆脱了天皇政府的限制,通过武家法的实施,把权力扩展到全国,向其直辖领以外的地区也派出守护和地头,国司和庄官的职能随之被取代。于是,以幕府将军为首、以御家人为主要成份的武士领主的土地等级所有制便在全国确立。
室町幕府后期,大名依靠各自的实力,建立大名领地。大名将自己的领地变为政治、经济统一体。大名在土地问题实行的主要政策是一)大名保护领内的领主和富裕农民旧有领地并给予新的封地;(二)将得到封地者编成家臣团,家臣必须效忠大名,参与军事活动为主的服役;(三)在大名直辖领地外,又通过检地(丈量土地)来确定农民年贡和家臣服役数额, 以便保证大名的财政收入;(四)家臣受到大名的严格限制,没有独立发展的余地。④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这种由寄进与分封两条路线形成的封建领主等级土地所有制,决定了下级领主对上级领主的依赖性,上级领主对下级领主的控制也必然是相当牢固的。

古代日本的庄园公领制是怎么一回事

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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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和中国的封建土地私有制有什么不一样?

本质上没有区别,表现在现实中,也都是由大地主,大贵族集团掌握土地所有权。只能说在中国名义上说普天之地皆为王土,这是我们国家封建贵族势力强大的产物。在日本则没这说法。土地实际掌握在各地大名手里。两国名不同,实则同。
日本当时的土地所有制是领主所有制,这种所有之下土地的买卖是被严格禁止的,在日本的领主制下,伴随着森严的等级制度(类似于中国东晋南朝时期的士族政治),在日本普通的农民和商人即便购买土地,也不能成为合法的土地拥有者,无法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日本的各阶层和统治阶层拥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就直接的推动他们反对统治阶级。
封建统治阶级从皇帝、贵族、官僚到一般地主拥有最大部分土地,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则很少或者没有土地。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交纳高额的地租。大地主往往利用政治特权和通过暴力手段兼并土地。
日本实行的是庄园制的封建制度,类似于西欧的庄园,在政治,手工业,交通,教育医疗上都十分独立。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国中之国的制度,说白了就是大家都很穷,各自守着各自的老底。中国则是大统一,地主即使再怎么买卖土地,也无法撼动朝廷。土地私有有利于生产力解放且可以让土地资本流动起来,以免土地世袭。
日本的封建领主制类似中世纪的欧洲,土地是归属领主的私产,领主拥有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一切资源和人,中国则不同,土地都是皇帝的,其他人能拥有土地是天恩浩荡的赏赐,皇帝可以以任何名义把土地收回来。在中国想得到更多的土地可以讨好朝廷等封赏,在日本只能靠自己带兵去打了

什么是“日本封建庄园经济制度”?

从公元 645年的大化改新起到明治维新前的日本封建主义经济制度。通常分为早期(7世纪中期至8世纪初)、中期(8世纪初至 16世纪末)和晚期(17世纪初至19世纪中)三个发展阶段。
早期和中期 大化改新确立以公地公民为基础的律令制国家体制后,出现了早期封建经济以“公地公民”的土地国有制、班田授受的“计口分田法”、租庸调徭榨取农民剩余劳动为基本特征。 8世纪初,日本政府为增加耕地,多次颁布法令,如“三世一身法” (723)、“垦田永年私财法” (743)等,鼓励民间垦田并承认垦田私有。于是有势力的贵族、寺社积极垦田,设置庄园,史称垦田型庄园,随着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律令制的公地公民原则日益受到破坏。到平安中期(10世纪),出现了一种新的献地型庄园,并逐渐取代垦田型庄园而成为中世庄园的基本形态。这种庄园主要是地方豪族为摆脱政府的控制,谋取免课特权,把土地所有权名义上捐献给中央豪族或寺社并交纳一定年贡,然后接受这种名义上的领主(称为领家、本所或本家)的任命,以庄官(庄园的管理者)的身份掌握着庄园的实际领主权。镰仓幕府成立后,立即建立“守护”、“地头”制度,以自己的将士担任这些职务,对原庄园主或自己的新功臣则发给“封地状”,以确立其占有土地的权利。于是,庄园制一变而为封土制,封建制度确立起来。庄官职被地头(武士)所取代,建立兵农合一体制。地头具有管理庄园土地、统制庄民、征收年贡夫役以及治安警察等权限,是庄园的实际支配者。庄园的基本农民是名主和作人。名主一般是包括旁系家族及奴仆在内的家长制大家族共同体。一方面耕种领主的土地,负担年贡和徭役,一方面占有少量的名田(自有地),统率全家族从事耕作。这种庄园领主土地所有和农奴(名主)劳动,便成为中期封建经济的基础。

镰仓后期,庄园领主把一部分实物地租(稻谷)通过商人卖给地方市场,以货币代替实物地租,促进了原来极不发达的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南北朝室町时期,手工业和商业日趋繁荣,地方市场由原来每年春秋两次市集发展为每月三次或六次的三斋市或六斋市。战国时期,城下町和海港城市也迅速发达起来,出现了行会组织(座)、栈房(问屋)、汇兑业(替米、替钱)。
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自南北朝以来农村发生分化,名主大家族共同体趋于解体,小农个体经营日益加强。与此同时,出现了新的村落组织(村)。同时,由于守护大名向庄园扩张势力,庄园日益守护领化。结果,导致庄园制的解体和守护领国制的形成。
晚期 自织田信长(1534~1582)灭室町幕府(1573)至明治维新(1868)、明治废藩(1871),是日本封建社会的后期,日本史学一般称为近世。近世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幕(将军)藩(大名)领主的土地所有和小农耕作的农奴经济为基础的幕藩制。在幕藩体制下,将军是全国最高封建领主,掌握全国政权,对大名的封地拥有改易和转封的支配权。家臣从大名取得土地,但必须同土地分开,住在城里,把土地委托农民经营,收取以稻谷为中心的年贡,经营这种土地的是单婚制小农民,称为本百姓,每户分得约一町步土地。他们被固着在土地上,除担负地租和徭役外,还受到禁止买卖土地、限制份地以及限制种植等一系列的超经济强制。农民的生产活动是在村落共同体内进行的,村落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缴纳年贡的单位。

近世经济是以领主剥削农民实物地租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但领主必须出卖所得实物以购买其他生活必需品。同时由于大名对将军履行参觐交代和军役等义务,负担着多项的领外支出,因而也必须出卖所得实物。为了方便大名出卖米谷,幕府设立了全国中心市场大阪,出现了特权商人和同业行会(株仲间)。这种比较发达的商品货币经济,是幕藩体制必不可少的经济支柱。与此同时,随着近世本百姓自给自足经济的部分解体和剩余生产物的商品化,农村的商品经济也日益发达起来。18世纪,幕府为增加收入,实行商业统制政策,确认了江户、大阪和京都的商人公会。同时,实行殖产兴业政策,准许农民经营副业,以强化地租。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从根本上动摇了幕藩体制的经济基础。
19世纪,幕藩经济陷于严重危机,幕府虽然多次试图进行改革,但毫无结果。封建经济日趋解体,终以开港为契机,爆发了倒幕维新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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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明朝那些事儿为什么没有其他朝的那些事儿呢欧洲是什么时候开始驯化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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