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讲数不讲理 科斯定律带来的启示)

发布时间: 2025-04-11 01:39:33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76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说的是什么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讲数不讲理 科斯定律带来的启示)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说的是什么

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问题的相互性
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再举一例:乔治-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不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
牛群数目
谷物年损失(头)
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吨)
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2头增加到3头,他现追加年成本3美元。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会被采用。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当棚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当然。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
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开始出现时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实际上,如果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受损害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致于从未被损害的谷物的销售中得到的收入少于耕种该块土地的总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笔交易而不将这块土地留作耕种是有利可图的。通过一个算术例子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所收获的谷物价值为12美元,耕种成本为10美元,纯收益为 2美元。 为简明起见,假设农夫拥有土地。现在假定养牛者开始在邻近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1美元。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获得11
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1美元,纯收益仍为2美元。现在假定养牛者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产的价值将大于括
2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成本。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是3美元。农夫耕种土地的纯收益仍是2美元。如果农夫同意在任何损害赔偿低于3美元时就不耕种他的土地,则养牛者的境况就好转了。农夫为任何高于2美元的陪偿费都会同意不耕种那块土地。显然,使农夫放弃耕作而达成满意交易的余地还是有的。但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的土地。例如,牛有相当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树萌地带的路线,在此情下,
沿途道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因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达成一项农夫不耕种这块狭长土地的交易会对双方拥有利。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主要说的是什么?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述的即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企业的行为(如工厂放出的烟尘对邻居的影响)。对这种情况,传统经济分析遵循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抓住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矛盾,得出了要排烟的厂主赔偿损失,或对他课征“庇古”税,或令他迁走的纠正办法,而科斯认为,把这种问题归结为由于甲损害乙,所以应该制止甲的传统做法,错误地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实际上这种外部效应问题具有相互性,又称不兼容性。避免甲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制止损害,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并且应当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认识问题。
  科斯以养牛者走失的牛损坏毗邻的农夫土地上种植的谷物一例作为分析的起点,假设了这样两种相反的情况:一种情况是令养牛者对损害负责任,也就是说,农夫有谷物不受损害的权利,养牛者没有让牛损害谷物的权利,不然,就要赔偿全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付费,奶牛能吃谷,牛群的规模应是牛多吃谷物增加的价值恰好等于谷物的边际损失。另一种情况是养牛者对损害不负责任,也就是说,他有让牛吃谷物的权利,不必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农夫可将谷物损失的价值转移给养牛者,所以牛群的规模不会增加。通过简化的算术例子,科斯引出了以下结论:“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换句话说,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在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责任情况下的资源配置就同该企业承担责任时的情况一样。
  为了进一步阐明其论点,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科斯接着又分析了“斯特奇诉布里奇曼”、“库克诉福布斯”、“布赖思诉勒菲弗”和“巴斯诉雷戈里”四案,并再次强调,“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时,法院关于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没有影响”,“应该记住,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最初的合法界定通常是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对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增加的话”。这些表述,其实就是后来被称作“中性的科斯定理”(Neutrality Version of Coase Theorem)的内容。按照参托·维尔加诺斯基的看法,这个定理隐含的假定前提还包括:
  ◇自愿交换是互惠的斯密定理;
  ◇完全的知识(生产、利润和效用函数等);
  ◇竞争市场;
  ◇最大化目标;
  ◇免费的法律制度;
  ◇无策略行为;
  ◇无财富效应。
  然而,科斯本人却不愿停留在这个交易成本为零的所谓的科斯世界里。他在198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指出,科斯世界正是他极力说服经济学家离开的世界,传统经济学错就错在忽略了交易成本。人们应该研究存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法律制度至关重要。由于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传统经济学所认为的实物,而是采取的行动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设置的权利,所以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上,法律制度将会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权利应该配置给那些能最富有生产性地使用它们的人,应该探索这样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详细地加以规定,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
  在《社会成本问题》的后几节里,科斯进入了正交易成本的世界:首先,发现交易对象,交流交易愿望和方式,谈判、缔约和履约都有成本;其次,如果这些成本大于权利调整带来的产值增加,禁令或赔偿就可能使权利的市场调整停止或不发生,因此,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再次,这时有利的权利调整也要由法律来确定,不然,转移和合并权利的高成本会使最佳配置和最大产值无法实现;最后,经济组织能以低于市场的成本获得有效的结果。这里有三种情况:一是由企业取代市场来配置资源——由于企业获得了所有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所以在企业内部,要素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行政指令取代了市场交易,企业活动的重新安排不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调整的结果,而是行政决定的结果。二是政府直接管制,这不是制定可由市场调整权利的法律,而是强制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和不许做什么,并要求人们必须服从。政府作为“超级企业”所拥有的权威可以减除不少麻烦,但这种办法也有成本,只有在其他办法无效时才会被采用。三是法院直接影响经济行为。法院在判决时就应该了解和考虑判决对经济的影响,显然,即使在科斯世界里,这样做也能减少交易成本和节约资源,但应明白,法院做出的实际上是关于资源使用的经济判决,这就启示人们,在界定权利这种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上,经济学也大有用武之地。
  科斯在该文结束时指出,土地所有者实际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个人权利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利的制度,权利也是生产要素,在设计经济运行制度时,应该考虑总成本和总效果。这些意见的确耐人寻味,发人深思。

【笔记】社会成本问题—科斯定律

我们知道的社会成本的通常意义为: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之间有一定的分离,比如说扔垃圾,你要承担一定的成本,但是把垃圾扔到大街上,你自己的个人成本就小了,社会因此承担的成本就大了。但这周的社会成本问题却不是在这个层面上讨论的。

薛老师在正式开讲之前,问了几个问题:

这些问题的回答在大多数人看来都是肯定的,因为它们有个共同的特点:** 一方伤害了另外一方,伤害者对被伤害者当然需要做出赔偿,同时我们要限制伤害者对被伤害者造成伤害。** 希腊有句名言:“行使你的权利,但应该以不伤害别人的权利为界”。

然而当大家都一致这么认为时,有个叫做 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 的经济学家却有不同意见。

举个例子,有两家相邻的酒店,左边的那家酒店,有一个很漂亮的游泳池;右边那家酒店,它刚好要在自己的土地上盖一幢14层的副楼,要是这幢副楼盖起来的话,就会挡住东边过来的阳光。游泳池没有阳光,吸引的客人就会少,收入就会受到影响。于是,左边这家酒店跑到法院,去要求禁止右边的酒店盖副楼。从这个例子来说,左边那家有游泳池的酒店为自己辩护会说,右边的酒店你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副楼,可是别修得那么高,把我要的阳光给挡住了。但是右边那家酒店也可以为自己辩护说,左边那家酒店,你要在游泳池旁边享受眼光,就好好享受,但是别妨碍我修自己的副楼。

可见“行使你的权利,但应该以不伤害别人的权利为界”这句话,不同立场的人可以做不同的辩护。

于是科斯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 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 这些案例在我们看来是一方在伤害一方,但科斯认为这个角度不对,而应该看成是 双方在争夺一些稀缺的资源。

另一个例子,有两块相邻的地,左边的地种小麦,右边的地在养牛。这时候,那头牛如果冲过栅栏,跑到小麦地上吃小麦,从科斯的观点来看,这不是牛在伤害小麦,而是牛跟小麦在争夺同一块地,上文说的两家酒店争的也是享受阳光的权利,水泥厂和居民争的是空气等等。

这个爆炸性的观点出来后,不用想就知道很多人会争先恐后地跑来批评,于是科斯为了能把自己的观点更明确地阐述出来,于1960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可即便这样,也依然抵挡不住持续而来的批评声。

法律经济学者、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Epstein)对所有的这些争论做了个总结,假设前面提到的所有案例:

比如牛跟小麦之争,头脑风暴一下,假设牛跟小麦都同时属于一个主人,这时候他一定会说,牛绝对不能吃小麦吗?不会。牛能不能吃小麦,取决于牛肉能卖多少钱,小麦能卖多少钱。如果小麦价格贵,那牛当然不能随便吃小麦;但是如果牛肉价格卖得足够高,那牛当然可以吃小麦,不仅吃小麦,我们还要给它听莫扎特的音乐,给它按摩呢。

再比方说,火车喷出火星烧着亚麻的案子,如果铁路公司、亚麻和农地都是同一个主人的话,他会怎么做?你要知道,要防止火车喷出来的火星烧着亚麻,有好多办法。如果你说铁路公司要负全责,那么铁路公司就得采取这样或者那样的措施,来防止它喷出的火星烧亚麻。比方说火车要改成动车,这可能吗?这是在1914年的案子,不可能吧;那可以在铁路沿线修筑起高墙,这样能防止火星喷出来,但这成本就非常高了;也可以让铁路改道,这样的成本也非常高了;也可以跟沿途所有的农夫达成协议,多买他们铁路边上十米的地,好让农夫不把亚麻堆放在靠铁路太近的地方,这样也能防止意外,但这样做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你能想象到,如果铁路跟农庄是同一个人所有的话,他当然会采取最便宜的办法来避免意外。其实这个案子当时判决的时候,就有过这么一个细节。

当时大部分的法官都认为铁路应该赔偿农夫,但是有一位著名的法官,他名字叫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这位法官就在判词旁边写了一个个人意见。他说:“虽然我们都认为铁路应该赔偿农夫,但是我们设想一下,如果铁路跟农夫的总收入总产出不能够达到最大的话,那么农夫可能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铁路和农地都归一个人所有的话,他当然会说,“我能不能把堆放亚麻的地点稍微挪远那么一点点,意外就能够避免了。”这是最便宜的办法,你不会买了一些鞭炮回家,说你非要放到炉子边,因为鞭炮是你的,这个家你做主。你会倒过来说,既然鞭炮是你的,炉子也是你的,那就把鞭炮放得稍微远一点。这个想法非常重要。正是基于这个想法,科斯的意思是说,铁路烧着了亚麻,但是责任可能在农夫。 因为农夫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比铁路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低得多,谁付出的成本更低,谁就应该担当更大的责任。如果这样来分摊责任的话,整个社会为了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总成本就会达到最小。

也就是换句话说,谁能够把资源用得更好,资源就应该落到谁手上。但这句话有没有条件?难道是个强盗逻辑?

举个例子,钻石最早是归谁的。钻石最早是归矿工的,因为是矿工把钻石给挖出来的,但你有没有见过,那些矿工满脖子都挂了钻石项链呢?没有。钻石都跑到哪去了?钻石不远万里跑到了白富美的脖子上,跑到了她们的手指尖上。谁用得好就归谁。

再比如说,淘宝网店数据归谁所有?有许多顾客在淘宝逛店,逛店就会留下逛店的电子痕迹,这数据归谁所有?你可以说这数据归顾客所有,因为店是他们逛的,数据是他们逛出来的;你也可以说数据归电商所有,顾客既然来到电商的店里逛,那么留下的电子足迹就应该归电商所有;淘宝平台也可以说归自己所有,因为这些数据是在淘宝的平台上产生的,存在其平台上,所以这些数据应该归其所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你觉得这些数据应该归谁?根据科斯定律,我们可以预测,这些数据不管最开始是谁产生的,不管它存在哪里,最后谁能够把这些数据用好,他们就会不断折腾、不断争取,最后数据会落到他们手上。谁能够把这些数据用好呢?逛店的顾客用不上这些数据,电商也不太能够把这些数据用好,淘宝平台用好这些数据的可能性更大。最后,是那些做电商商品页设计的人,他们对这些数据特别敏感,这些数据对他们特别有用,他们就会努力去获取这些数据,从而把网页设计得更加得体。所以,如果我们能够做制度设计的话,就应该把制度设计成,尽量方便能够更好运用数据的人得到这些数据,尽量减少当中的阻碍。这样这些数据就能产生更大的效益。谁用得好就归谁。

薛兆丰的经济学课
20210327-20210331

薛兆丰经济学021 | 社会成本问题 — 伤害与被伤害

搞懂社会成本问题,才能搞懂社会和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律。

这节课比较特殊,一口气讲了7个案例,来引发人思考。

7个案例,特别是到了第7个,就比较明显了。
A伤害了B,理论上A是一定要赔偿B的。但是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却不这么认为,最后还驳倒了其他几位顶尖的经济学家。

1-7案例,越往后看越觉得不应该赔偿,但是回头来再看第一个案例,却仍然觉得,需要补偿给麦田的主人。

从个人成本角度来说,7个案例每个人都受到了伤害,都是受害者,表面上看都应该得到补偿,但是 好像又各不相同。

第一个案例牛和小麦,牛主人理应赔偿给小麦主人,如果牛主人想以后不发生这样的事情,就应该换个地方喂牛。但是小麦主人会不会追着牛主人呢?这样是不是牛主人就无法享受到自己本来可以享受的权利呢?

好像其他案例也是会这样的,给了受伤害者补偿之后,貌似就无法享受到自己的利益了?

这句话一定程度上是对的,但是换个角度来思考,不伤害别人的权利,某种程度上可能就制约了自己的权利,比如我想盖高楼,但是旁边的邻居说会伤害到他,那怎么办?我的楼不盖了?

如果我满足他的要求,给他一笔钱,然后让他把烟囱换到另一个方向去。难免其他邻居,会为了这笔钱,把烟囱转到我这边,然后让我再赔偿。。。无止境了。

牟海望:
本文标题: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读后感(讲数不讲理 科斯定律带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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