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参加九卿国审的官员为三法司长官与使护李兵公五部尚书及

发布时间: 2023-07-09 04:59:43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105

什么是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

明朝参加九卿国审的官员为三法司长官与使护李兵公五部尚书及

什么是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

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始于1459年?

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它定制于明英宗时,每5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

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自1404年起,因夏天炎热,为清理牢狱,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疑难者以及戴有枷号者,奏请皇帝最后裁决?

明朝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在清理积案?审慎刑罚并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保证了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有效控制?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清朝继承了三司会审制度,并增设热审、秋审、朝审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者职权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刑部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及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可处决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大理寺为复核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凡刑部、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均须经其复核。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特征有哪些,急急急

1、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特征
1)集权性
2)附属性
3)慎刑性
2、发展历史
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 ,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 , 然后才能定案。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 , 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如汉朝有“杂治” ,即遇到重大案件时 ,御史中丞、廷尉等可组成特别法庭 , 联合进行审判 , 还有“录囚”制度。
唐朝有“三司推事” ,即由人理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对中央和地方发生的重大案件 ,组成临时最高法庭 ,加以审理。
到明朝时 ,发展成为“三法司会审”。明清两朝 ,会审制度已日趋完善 ,并达到了鼎盛 ,会审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明朝除了“三法司会审”外 , 还有“九卿圆审”、“大审”、“朝审”、“热审”。
清沿明制 ,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
总体上来说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她始于周的“三刺”制度 ,成于唐 ,完善于明清。
1、集权性
西周时期,中国的奴隶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制上,中华法系已初见端倪。诉讼、审判制度得到了发展。“三刺”制度,这一会审制度的雏形从表面看,是将重大案件的审判权交由了“群臣”、“万民”,看似分权,实则审判权还是由周王所掌握。“秋审”、“朝审”,其实一切都在王权、皇权的控制之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此律令以闻”,从表面上看,各司其责,但最终将由皇帝作出终审判决,体现出集权性特征。
2、附属性
古代社会中,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以最典型的“九卿圆审”为例来看,它不单单是由司法机关来审理案件,而是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长官通政使详审。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审判是非专业化的,缺少独立性,往往与行政搅和在一起,附属于行政。
3、慎刑性
会审制度对冤狱、滥刑的预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三刺”制度,本着兼听则明的思想,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明朝的会审制度会审即“会官审录”。会审制的发展,是封建社会晚期皇权控制的审判制度日趋完备的表现,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恤刑慎杀的作用。明代的会审制主要表现为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廷审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九卿圆审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朝审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直接影响到清朝的朝审制度。大审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正统年间,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后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热审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自永乐二年(1404年)起,因夏天炎热,为清理牢狱,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疑难者以及戴有枷号者,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明朝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在清理积案、审慎刑罚并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保证了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有效控制。

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rn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rn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rn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答案】:C
[考点]明代刑罚原则、明会审制度、大明会典
[解析]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下层贫民,亲身经历了元末的残暴统治及农民起义,深知元朝无视法纪,官吏极度腐败,农民备受困苦,是元朝败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他注意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他以元朝灭亡为鉴,决心效法唐制,肃正纲纪,以图明朝的长治久安。他在吴元年就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从他后来的重典治国政策也可以看出朱元璋重视用法律治理国家。选项A正确。
清朝律学家薛允升在比较研究唐明两律后的《唐明律合编》卷九中指出:“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他把这个归结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所谓“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是指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不同的处理,牵连范围较小;而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扩大株连的范围,此即“重其所重”。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此即“轻其所轻”。选项B正确。
《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因此选项C中认为《大明会典》仿照《元六典》的大纲制定是错误的,《大明会典》仿照的是《唐六典》而不是《元六典》。这里提到的《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十余年反复修订而成的,共三十卷。所谓六典,即《周礼·天官·大宰》所说的治、教、礼、政、刑、事六典,分别掌管行政内务、民政教化、礼乐祭祀、军政武备、刑狱治安、工艺管理六大方面的国家事务。
明朝的会审制度分为三种:九卿会审、朝审、大审。九卿会审,又称为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朝审指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选项D正确。
[难度系数]**

清朝时期九卿会审和三法司会审的区别在哪里?

九卿会审”是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的官员。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重视。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司法制度。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司法制度。清制,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叫“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叫“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政通使共同审理,清朝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皇帝核准。在审判制度上,明成祖永乐三年实行热审,英宗天顺二年,又有秋审的发端。清朝进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三种。秋审是每年秋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候)的一种制度。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朝审的时间,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明清时代,全国高级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没有单独的从上而下的审判组织系统,当然也没有“独立审判”的原则,与现代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相比。除“三法司”以外,其它的国家机关也有一定的司法之责,几乎每一个政府机关都有一定的司法职权,这正是清代诸权合一的政治体制的特点。
   三法司以刑部编制最大,达1000余人,日常工作最繁重。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相比之下大理寺的司法事务远不如刑部繁重,人员编制较少。正副长官称大理寺卿、少卿。
   都察院除司法事务外,还主管监察,所以编制较大理寺为大,主管官员称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三法司的职权是:
   刑部 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答杖以上的重案;同时也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有权决定流刑案件。
   大理寺 复核刑部判决的流刑案件,刑部审理不当,可以驳回更审。
   都察院 监督并弹劾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和发生的严重错误。清朝的监察机关不仅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而且也接受诉讼,审理有关案件。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审的案件,习称“三堂会审”。
   对于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和五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九卿会审”,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的执行仍须皇帝最后核准。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叫“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叫“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政通使共同审理,清朝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皇帝核准。在审判制度上,明成祖永乐三年实行热审,英宗天顺二年,又有秋审的发端。清朝进一步发展成秋审、朝审、热审三种。秋审是每年秋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候)的一种制度。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朝审的时间,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九卿会审”是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的官员。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重视。
司法制度。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本文标题: 明朝参加九卿国审的官员为三法司长官与使护李兵公五部尚书及
本文地址: http://www.lzmy123.com/jingdianwenzhang/319832.html

如果认为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赞助本站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微信扫一扫赞助

  •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 微信扫一扫赞助
  • 支付宝先领红包再赞助
    声明:凡注明"本站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励志妙语所有,欢迎转载,但务请注明出处。
    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是互斥的吗为什么日本德川幕府时期的农民起义很少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