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读后感摘抄

发布时间: 2020-05-13 13:22:32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117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是一本由[英国]雷蒙德•瓦克斯著作,译林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5.00元,页数:26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精选点评:●简约而全面●前面的部分较为易懂,后面社会法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读后感摘抄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是一本由[英国]雷蒙德•瓦克斯著作,译林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5.00元,页数:26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精选点评:

  ●简约而全面

  ●前面的部分较为易懂,后面社会法学以后就比较难了。很多东西看了都挺有感触的。期望自己能懂得越来越多,以通识为开始吧。

  ●所以这个“科普”的意义在哪儿?

  ●作为法哲学通识读本还是挺好的,可以基于此书构建一个法哲学的框架和体系。

  ●2019年68:算是牛津通识里有内容有价值也挺好读的一本。 第一次看法学书,梳理了法学流派,最后一章还附赠了女权流派,哈哈。 总算明白一个我纠结多时的问题了——每当我判断一个人一件事一场社会影响,怎么也理不清头绪的时候,就是把道德判断混入了法律。嗯,我说的就是商君。确实是为了更好的理解商君理解秦法理解法家才看的这本书。

  ●删繁就简中见功底,虽然有些地方自己水平所限,难以评价,但无愧于一本好书

  ●第一本通史系列 论述了法哲学领域的各个重要点以及其的论述和论点 不错的科普

  ●非常提纲挈领。

  ●写得很精炼,但也比国内好多法理学教科书好多了

  ●不算很难读,浅显的讲了一讲各大理论。怎么港,可以明显感觉的到我本科四年来每次准备学习法理学,热情最多燃烧到边沁,功利主义狠狠把我打在岸边。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读后感(一):《法哲学》——外国法律与哲学

  第三本看的是《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看这本书纯属意外,是我没做好功课,这本书理论性强,但是吧印证的都是一些边缘性话题,法哲学一听就是很哲学的, 再加上法,的确是有点绕的。 但是这本书里关于自然法部分还是挺棒的, 这本书有法的实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权利的认定和保障等等很好的部分。

  这本书主要是用案例来解释这个观点的,每一个说法下面都有很多案例,各种不同的想法和结论都出来了,可以说是很博学很多元化的一本书。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死刑废除部分,引了法官的律师的部落首领的话来论证,我觉得这是很有意思很喜欢的一点。

  我印象深的还有是这本中关于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部分,有自由,激进,差异以及后现代主义的不同类别,每一个都有自己关于女性的研究和说法,对于女性和男人的说法我觉得是挺好玩的。也希望可以真的给女性更多的话语权和自由的权利,而不要总是因为女性就有各种歧视或者是轻视; 还有就是希望某些女性不要打着女权的旗号去要求强权了,女生不是只能依靠男人活着,你们要求男生结账养家赚钱还得处处讨好你,真是够了。 你不觉得你们像无知的洪秀全吗,嘴上喊着推翻帝制然后到了自己这又封号做黄袍,有意思吗。 这本书看的比较慢,而且有的案例部分跳过了,但是不得不说这本书中的理论观点还是很棒的。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读后感(二):摘抄

  阿奎那区分了四种法律:永恒法(只为上帝所知的神的理性)、自然法(永恒法参与到理性动物中来,可为理性所发现)、神法(由宗教典籍所揭示)以及人法(为理性所支持,其制定是为了共同善)。他说道,一部“法律”如果不符合自然法或神法就根本不是法律。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法非法”(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休谟试图说明,关于这个世界或人性的事实不能用来决定什么应当做或者什么不应当做。

  边沁和奥斯丁都承认不服从恶法是正当的,如果这种不服从能促进现状改善的话。

  我们生活在权利时代。人权、动物权、道德和政治权利在公共辩论中起着主要作用。但除了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一些道德和法律哲学家采取的理论要么是以义务为基础,要么是以目的为基础。

  韦伯又如何解释英国资本主义的出现呢?对韦伯著作中这个明显的矛盾有三种可能的解释。其一,很明显,虽然英国法缺少罗马法秩序的系统性,但仍然是一种高度形式主义的法律体系。其二,英国法律职业人员在资本主义上升过程中特别集中在伦敦,靠近知名的商业区——金融城。而且,律师通常还充当商人和公司的顾问,这促使他们调整法律以符合其商业客户的利益。其三,和欧洲大陆的律师同行相比,英国律师界在其教育、培训以及专业化过程中更像手工业行会,导致他们形式主义地对待法律,并受到先例的约束。因此,韦伯看来的确认为英国尽管缺少法律的体系化,却仍然发展出了一套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因为法律体系的其他重要成分促成了这一点,但如果普通法更加理性和系统,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会发展得更加迅速、更有成效。韦伯认为,西方社会中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源于以下两点:资本主义对严格形式的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关注。

  马克思主义者经常主张资本主义是对真正个人自由的破坏。按照马克思的说法,私有财产体现了物质世界对人的统治,共产主义则体现了人对物质世界的控制。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反对全盘接受法治,这不足为奇。有人认为,支持对独裁统治进行限制并不表明马克思主义者就全面赞同法治。苏联及其东欧卫星国的瓦解,以及其他一些地区社会主义因素的退潮,这些事实都冲击了马克思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

  多数自由女性主义者虽然承认法律政治制度是父权制的,但却不愿接受对法律政治制度的所有批判,这种批判即使不是普遍内容,也是激进女性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自由女性主义批判的主要对象是现存制度结构中的性别歧视,尤其是在就业领域。自由女性主义强调平等,激进女性主义则关注差异。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读后感(三):价值与事实

  一个争论

  从去年到今年,众多艺人纷纷被破门而入的民警抓了现行,《监狱风云》也一度成为了民间热议的话题。染上吸毒的原因各自不同,有人写本子需要超强的想象力和专注度,有人进入了不吸毒就不能融入的圈子,还有人体验过了戏里的放纵于是要在生活里亲自体验一把。

  不过原因并不重要,毕竟吸毒是违法行为,任何缘由都不能将违法行为脱罪。我想说的是另一个话题:广电总局颁布了“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的作品被暂停播出。

  话题起源于我的舍友,某一天他告诉我广电总局做的对,太快人心,甚至应该建立一个网站,让大家决定是否要封杀一个艺人。作为一个相信制度的人,这观点我当然无法认同。

  怎么个意思呢?

  首先,这些所谓的“劣迹”艺人纵然有各种不对,但已经承担了刑事犯罪所带来的各种处罚。在事后进行夺人饭碗的惩戒,相当于审判结束之后的某一天又突然加上了一项“剥夺演艺权利”的处罚决定。这有两点不合理:惩罚的原因是不良榜样,这是道德绑架,不应该出现在要标榜法制的社会里;退一步讲,即使是法律,尚且不溯过往,何况是一项“通知”——也就是说,如果早就规定好了艺人吸毒就断送演艺生涯,那么这种处罚才能合法。

  当然,一定有人会说,演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理应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虽然我坚持认为一个人不需要成为完人,古龙玩过一万个女人仍旧可以是个好作家,宁财神吸过毒仍旧改变不了他是好编剧的事实,但总有人不这么觉得,那我也可以认同。

  现在问题变成了,何种形式的处罚才是这个法制社会所可以接受的呢?

  解决方案无非两个,诉诸市场或诉诸法律。

  诉诸市场的解决方案就是说,让观众用自己的钱包行使投票权,抵制他们不认可的艺人作品。如果真的有足够多的人认为这种断绝演艺道路的方式是合理的,那么市场自然会交出一份符合他们期许的答卷。

  诉诸法律的解决方案就稍微麻烦一点。看吸毒艺人不爽是吧,觉得可能影响下一代是吧?论证一下,然后把这些论证结果交给我们的立法机关——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会议立案,代表发言,举手表决,最后通过,建立一套规范艺人行为规范的准则,将艺人吸毒的惩戒流程化合法化。

  其实这种方案听起来挺邪乎的,起码我本人不太相信真的会有这么一套法律。但作为一个公民,我又只能相信这套流程所建立的标准,即使我不认同。原因就在于,我作为自然人是和zf签订契约的,并且让渡了一部分“权力”给立法机关,只要满足程序正义,我就没什么可说的。虽然程序正义不一定总正确,但它基本可以保证每一个决策都不那么错,这就够了。

  一本通论

  以上,是我再读这本法哲学之前就有过的想法。由于之前参加过辩论赛,多多少少接触过一些和法律相关的辩题,诸如“同性恋应不应该合法化”“当代中国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辩题。在讨论中,也通过阅读文献对法律有了一定了解。

  不得不说,在人类社会的建构当中,法律是一项非常了不起的发明。它承载着所有人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又面临着来自任何政治阵营的指责和非议。因为认知和历史的局限性,人类只能对法律的本质做出自己的阐释,并寄希望于在法律条款里融入自己对法的理解。

  这本《法哲学——价值与事实》,以短小异常的篇幅,建立了西方法哲学的思想精髓和脉络图谱。

  价值和事实之争,反应的正是“描述性法律理论”和“规范性法律理论”在落脚点上的不同。前者试图解释,法律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法律重要性,而后者关注的是价格,也即如何确定立法行为是公平公正的。正是因为需要公平公正的判别,所以后者时常需要设计道德判断,这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是冲突的——道德上可取和法律上应当,是两件独立的事。但这二者却又不可分割,事实离不开价值判断,价值也离不开事实佐证,所以才会出现混合理论。

  顺着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流派,作者又讲述了权利正义,法律社会相关学说的逐步演进。每一个学说和解释,作者都用了最简短的表述,这直接导致普通读者过眼之后留下的东西并不多。

  好在作者的强大功力让理论都不那么生硬,反正在我读来每个理论都生动有趣,以致于我无从判断这是因为作者的功力强大,还是学说本身就这么清晰明快。

  于我来说,最大收获在于看到了一些现在作为常识的观念,是如何在法学家的一步步阐释当中占据优势的。这种关于社会运行最高规则的解读,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当今生活的时代,真是一个有趣的命题。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读后感(四):季卫东:平白处见奇崛,欲释卷而不能

  序言

  季卫东

  珠玉短稿很难写。何况是要介绍高深玄妙的西方法哲学在上下两千年里枝蔓演变的全景,仅限于八万余字的篇幅,更不免让人产生“一部二十四史不知从何说起”之类的慨叹。但雷蒙德•瓦克斯教授的牛津法哲学袖珍本,在删繁就简上却处理得非常精彩。因为作者长期在非西方社会执教,对异文化间的语言沟通和相互理解颇有心得,所以无论行文还是释义都做到了深入浅出、融会贯通。其中很多比较、分析、点评于平白处见奇崛,散发着让读者欲释卷而不能的魅力。

  这本小册子以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争以及超越两者立场的综合法学派的勃兴为经,以法的实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为法律理念的正义、权利的认定和保障、法律思考和解释、司法判断等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为纬,编织出一片锦绣鸟瞰图,把西方法哲学的来龙去脉、精髓以及当前趋势展示得非常清晰准确。关于1970年代以来的精神变局,作者追根溯源于德沃金式的第三道路,认为正是他的那个综合性理论导致了法哲学基础的丕变——这是很有洞察力的独到见解。也就是说,在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之间的张力因整体化而减弱乃至消失之后,法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势必逐渐凸显出来,其结果,各种社会理论以及来自外部的观察和批判势必长驱直入,使得西方法哲学中的各种思想潜流和异端空前活跃。

  从写法上看,瓦克斯教授善用类似水墨画“飞白”那样的表现技巧,在避免老生常谈、冗赘叙述的同时,也给读者留下了想象和领悟的余地。例如在第一章开头部分,不谈众所周知的纳粹法律事象对战后自然法复兴的影响,而是以国际规范的伦理化倾向和理性思维带出人权外交诉诸自然法的现实。接着笔锋一转,指出“自然法理论的复兴或许暗示着,几个世纪以来我们在解决这些伦理问题方面并没有多大进展”。一句话,留下无穷的意蕴。于是也就顺理成章地开始概述自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以来自然法学说的历程,并在春秋笔墨的勾勒之中,对迄今为止围绕自然法哲学的问题状况给出了极其简洁而完整的界定。

  该书还有一个特色,就是以速写方式描绘出不仅形似而且还神似的思想肖像,并使不同的法哲学家相映成趣。我很欣赏作者把霍布斯提出的自然法则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的生存权保障的制度设计的视角,还有他在霍布斯与洛克之间设置的几个对比:实现天赋人权是需要全能政府还是有限政府、自然法来源于天赋人权还是天赋人权来源于自然法,等等。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本质,瓦克斯教授是以两个核心思想来把握的,即(1)法律就是命令的古典观念(代表性论者是边沁、奥斯丁),(2)任何法律的有效性都要上溯到一个客观而可以证实的渊源的现代科学观念(代表性论者是凯尔森、哈特)。为了与自然法学派进行对照,他还给出了一个概括性的判断:“大多数实证主义者都批评法律并且提出一些方法来对法律进行改革,这些通常都涉及道德判断。但实证主义者的确都认为,分析和理解法律的最有效方法是暂不进行道德判断,直到我们确定我们试图去弄清楚的是什么”。寥寥数语,却很全面而公允,把实证法学派的基本特征刻画得入木三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扬弃了自然法哲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综合法学派主张的分析。在这一部分,作者把德沃金营造出来的抽象建筑物理解为“一种解释程序”——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在这里都被纳入按照程序和论证规则进行议论和解释的范畴。也就是说,根据这个理论框架,任何法律在适用之际都必须进行解释性论证,而任何解释都难免伴随着价值判断,因此试图严格区分道德与法律的实证主义做法是徒劳无功的。显而易见,这样的理论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尽管如此,作者却强调了一个通常遭到忽视的有趣事实:德沃金关于法律体系正当性的思想的立足点其实并不是个人,而是“社群”或者“社团”;因而平等被赋予了优于自由的地位。这个指摘出乎常人的意料却合乎原著的道理,可谓独具慧眼和匠心。

  对一个如此精简的通识读物是不应该求全责备的。何况剪裁思想史资料,本来就很容易引发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歧见,不妨任其取舍。尽管如此,我还是要不顾吹毛求疵之讥,对该书的缺点也略举一二。首先,考虑到黑格尔在引进自由的辩证法、对近代市民社会的批判性考察和反思以及解决主体意志的冲突导致无序化问题等方面的重大贡献,我认为全书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不置一词是难以理解的。其次,在关于法与社会的部分,除了唯物史观之外并没有涉及关于文明进化、各种文化和民族的互动以及精神结构史观的法学思考,轻视了亨利•梅因、弗里德里希•萨维尼们的哲理成就及其对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间力量对比关系的微妙影响,令人遗憾。另外,就当代法哲学而言,古斯塔•拉托布鲁夫的价值相对主义法哲学也属于一种综合理论,其中关于法律和正义之间的难忍矛盾公式以及执意不正公式在实体性标准的层面为超越自然法哲学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提供了津梁,最好能参照富勒的指标体系化自然法程序、德沃金的解释程序、哈贝马斯的商谈程序等思路一并讨论。

  然而瑕不掩瑜。可以说,这个小册子的确是西方法哲学的优秀向导。面对秩序、规范以及公平等复杂的社会问题,先哲们究竟是怎样思索和探讨的、已经达到什么样的认识高度,相关的理论成果是应该被不断回顾和推敲的,当代人可从这样的思想反刍中获得丰富的启迪、发现崭新的契机。本书为此提供了必要的、中肯的梗概,值得向大学低年级本科生、法律实务家以及其他各界人士推荐。是为序。

  2008年盛夏于神户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读后感(五):《法哲学:价值与事实》:何谓法律?法律何为?

  文/吴情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与法律打过交道:小到饭店买单时索要发票,大到商业、刑事纠纷申请仲裁或上告法庭。法律渗透进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以至于平时很难发觉。不可否认的是,法律为普通大众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安全、和谐的生存、发展环境,但,我们偶尔也会觉得,法律又确在某些方面限制了我们的看重的自由,强加给我们不少义务。法律究竟是什么呢?法律真为复杂的现代社会所必需?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Philosophy: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香港大学法学和法理学荣誉退休教授雷蒙德·瓦克斯(Raymond Wacks)著,一本写给普通读者的法哲学入门导论。西方法哲学历史上下有两千年之久,对此进行简述其实并不容易。而瓦克斯在抓住主要流派及其基本主张的同时,为普通读者绘制了一幅西方法哲学框架图,以一种开放、邀请的方式,让他们可以主动参与到这场法哲学思辨之旅。核心的两个问题便是:何谓法律?法律何为?其他议题还有:“法律是否包含了一套合乎自然的普遍道德法则?”“法律是否仅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人制定的有效的规则、命令或者规范的集合?”“法律是否有某种特定的目的?”等。

  自然法在西方法哲学历史上拥有很大影响。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将自然法的精髓归纳为三点:“普适、恒长、永续”,即自然法有“普遍性和永恒性”。自然法体系下,“本然的即为应然的。”瓦克斯认为,“对自然法最重要的阐释见诸多明我会修士圣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阿奎那区分了四种法律,并主张,“恶法非法”,即“不符合自然法或神法就根本不是法律”。自然法在契约理论中也很常用,在当代著名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自然法也能找到一席之地。

  然而,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使得自然法理论受到了挑战。大卫·休谟“首次注意到道德家试图从‘是’中导出‘应当’: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实际上存在某种情势就断定法律应当采取某种特定的方式。”另一方面,伦理学领域中存在着不可知论,它认为,“在道德思考中不可能存在理性解决方案”。而功利主义哲学家杰里米·边沁更将自然法斥为“不过是一种臆想的产物”。尽管有这些挑战,但20世纪,还是“见证了自然法理论的复兴”。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是西方法哲学领域又一大派别,其内部还存在不少分歧,有主张“法律即命令”的边沁和约翰·奥斯丁,有主张“法律即社会规则”的H. L. A. 哈特,也有主张“法律即规则”的汉斯·凯尔森,以及认定“法律即社会事实”的约瑟夫·拉兹,但他们都认同,“法律的有效性都要上溯到至一个客观的可确证的渊源”,而且大多数还声称“把法律和道德联结起来毫无必要”,果真如此吗?

  而在20世纪70年代,法哲学领域则出现了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提出的“法律即解释”的理论。德沃金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者、“传统主义”和实用主义,他进一步认为,“法律是一个解释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权利至高无上”,法律是完备的、“无漏洞的”,法律“不仅包括哈特所主张的规则,而且还包括德沃金所称的非规则标准”。德沃金将已被法律实证主义驱逐出法哲学领域的道德重新引进,并提出“作为整体的法律”这一概念,为人类描绘出一个“作为原则联合体的政治社群”,尽管该社区有种乌托邦色彩,但瓦克斯评论道,“人们希望很多社会能追求这样一个目标”。

  针对法律是否有特定的目的,不少学者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有人认为,法律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也有人认为,法律之目的是实现正义。也有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稳定社会秩序所需,是极权主义之外的另一种方案。不过,在多数人的印象中,谈及法律,似乎无法不提及权利和正义,尤其在一个动辄宣称权利至高无上的时代。关于权利的理论,主要有“意志”理论和“利益”理论,前者强调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后者强调“权利的目的是去保护我的某种利益”,而人权,几乎成了二十世纪法哲学无法回避的重要概念。

  法律的正义目的也时常引起争论,且人们通常将法律等同于正义。但何谓正义,莫衷一是。从亚里士多德到约翰·罗尔斯,一代又一代的政治哲学家就这个问题展开了自己的复杂论述。亚里士多德主张,“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根据不平等的比例区别对待就是正义。”他还区分了“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两个概念。而从古罗马人的智慧中,我们可以得出,关于正义,很重要的三个方面是:其一,正义关注“个体的重要性”;其二,正义“表明个人应当受到始终如一地无偏见对待”;其三,正义要求“个人应当受到平等对待(equal consideration)”,但要注意,平等对待不能等同于应当得到同样的待遇(same treatment)。

  对于法律还有一种社会学阐释理论,内部有埃米尔·涂尔干、马克斯·韦伯、卡尔·马克思、于尔根·哈贝马斯、米歇尔·福柯等不同的主张。这些主张并不是从法律的内部分析法律,转而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认为“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只能提供对‘运行中的法律’的一种片面解释”,而实际上,“法律仅是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他们的观点引起了很大争论,不少乍看之下略显激进,但都为我们从外部的角度看待法律,提供了一个基点。

  近些年来,随着解构主义和女性主义在学术界的影响力与日俱增,法哲学也受到了一些冲击。解构主义中,以雅克·拉康的后现代心理分析符号学和雅克·德里达的解构主义理论为主,可对瓦克斯来说,他看不出“拉康的心理分析学说或者德里达的解构理论如何促进了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女性主义的兴起则让人耳目一新,使法哲学家认识到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不足,并对此进行积极改善。不过,女性主义并非铁板一块,内部也存在着不少分歧甚大的派别。

  对“何谓法律?”“法律何为?”这两个问题有着怎样的回答,便定义了个人心目中的法律。以上谈及的各种法哲学观,虽然彼此之间存在着很多论争和冲突,但并不意味着当一个理论占据主流地位时,其他理论完全被抛诸脑后,毫无合理性。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理论莫不如是,可理论的魅力也似乎正在于此:它不要求你以信徒的态度照搬照套,而始终建议你充分理解其基本主张,之后积极思考、大胆质疑,并在不断的实践中检验其效力、合理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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