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判刑时,证据是怎么确定的?有什么要求和制度没?古代人判刑时,证据是怎么确定的?有什么要求和制度没?要详细一点的古代人都是由...
古代人判刑时,证据是怎么确定的?有什么要求和制度没?
古代人判刑时,证据是怎么确定的?有什么要求和制度没?要详细一点的古代人都是由什么什么老爷判定的,他说你有罪,你就有罪,他说你无罪,就算有罪也说无罪
古代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诉讼中关于收集、使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是中国古代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的早期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决断争讼是非,曾采用过以兽触罪者的神明裁判方式。《说文解字》释“□”字道:“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即獬豸(见彩图獬豸 中国古代传说中能辨曲直、断疑案的神兽,古代法官以其图像象征执法公允 四川成都东郊五代后蜀张虔钊墓室棺床壶门浮雕、獬豸 中国古代传说中能辨曲直、断疑案的神兽,古代法官以其图像象征执法公允 北京明十三陵石雕),古代法冠又称獬豸冠。《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神明裁判到了周朝就基本上消失,而代之以“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尚书·吕刑》)的审判方式。“听五辞”,即《周礼》记载的“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然)”(《周礼·秋官·小司寇》)。这就是说,审案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听取他们的供述,并观察他们的语调、颜色、气息、听觉、眼神,从而作出判断。这种以察颜观色断狱的方法,具有主观臆断色彩,但是比神明裁判前进了一步。而且,当时也已懂得,审案不能只听“单辞”,即当事人一面之词,而要兼“听狱之两辞”,还必须“察辞于差”(《尚书·吕刑》),即分析双方供述的矛盾,才能正确断案。
周代的诉讼中,已广泛使用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证据。《周礼》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即凡是民间发生争讼,要以当地的邻里人作证,凡是发生土地争讼,要以官府所藏地图作证。又说:“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任器货贿,就是杀伤人的凶器和所盗财物。在周朝,对伤害案件,要检验被害人的伤势程度,以确定被告人罪责的轻重。《礼记·月令》中说:“命理瞻伤、 察创、视折、 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这里的伤、创、折、断,是指皮伤、肉伤、骨折、骨肉皆断等不同程度的伤害,而瞻、察、视、审是指肉眼检验的方法。此外,周朝还把当事人“盟诅”(宣誓)作为一种证据,“有以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周礼·秋官·司盟》)。西周出土金文《鬲攸从鼎铭》、《□□铭》,也有在诉讼中盟誓的记载。(见彩图□□(西周中期青铜器))
秦代至清代的证据制度,其重要特点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罪的一项重要根据。《清史稿·刑法志》指出,“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说明被告人不供认,就定不了罪,被告人一供认,就可以定罪。与重视被告人口供相适应,当时的法律允许刑讯以逼取口供。古代诉讼重口供和允许刑讯,是当时冤案层出不穷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也许可不凭被告人口供而以其他证据定罪:①根据唐律、明律、清律的规定,属于议、请、减、老、小、废疾等不得拷讯的被告人,“皆据众证定罪”。②明律、清律规定:“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③唐律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
清代杨乃武案的供词之一
历代刑律对证人证言的收集、使用,规定了一些规则,主要有:①不得作证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证人必须作证,而且法律上允许拷打证人。但是,根据唐至明、清的法律规定,下面两类人不得作证:第一,属于相容隐范围的人,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和奴婢、部曲(农奴)、雇工人对家长不得作证。这是封建礼教和家族制度在证据制度上的反映(见亲亲相隐)。第二,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和笃疾者(恶疾、癫狂、两肢废、两目盲等,见伤害)。这些人往往缺乏作证能力,而且“以其不堪加刑故,并不许为证”。②伪证有罪。居延(在今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河流域)出土汉简中发现的东汉《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责寇恩事》案卷中记载,在审案时,要先对被讯问者告以“证财物故不以实”所负刑事责任的法律,然后进行讯问(见彩图汉代木简 1972~1976年间甘肃省额济纳河流域(古称“居延”)出土,简上载有汉律等内容)。唐律规定,证人不讲真话,以致定罪有出入的,证人要负刑事责任。明律、清律的规定与唐律相同。③众证定罪。“称众者,三人以上”(《唐律·名例六》),就是要有3个以上证人“明证其事,始合定罪。”如果只有两个证人,或虽有3个以上证人,但有人证实,有人证虚,也不能定罪。这种规定带有形式证据制度的色彩。
自秦至清的诉讼中,比较重视通过观察犯罪现场、检验尸体伤痕来收集物证和其他证据。从《秦简·封诊式》(见睡虎地秦简)所载的现场勘察和尸体检验文书案例来看,当长官接到辖地发案报告后,就必须立即派官吏去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不仅要详细勘察现场情况,检验尸体的伤痕,而且要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和邻人了解情况。到了宋代,更制定了比较系统的勘验规则(见《洗冤集录》)。明、清两代进一步在刑律中规定:“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若受财,故检验不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中国古代诉讼中关于收集、使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是中国古代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的早期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决断争讼是非,曾采用过以兽触罪者的神明裁判方式。《说文解字》释“□”字道:“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即獬豸(见彩图獬豸 中国古代传说中能辨曲直、断疑案的神兽,古代法官以其图像象征执法公允 四川成都东郊五代后蜀张虔钊墓室棺床壶门浮雕、獬豸 中国古代传说中能辨曲直、断疑案的神兽,古代法官以其图像象征执法公允 北京明十三陵石雕),古代法冠又称獬豸冠。《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神明裁判到了周朝就基本上消失,而代之以“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尚书·吕刑》)的审判方式。“听五辞”,即《周礼》记载的“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然)”(《周礼·秋官·小司寇》)。这就是说,审案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听取他们的供述,并观察他们的语调、颜色、气息、听觉、眼神,从而作出判断。这种以察颜观色断狱的方法,具有主观臆断色彩,但是比神明裁判前进了一步。而且,当时也已懂得,审案不能只听“单辞”,即当事人一面之词,而要兼“听狱之两辞”,还必须“察辞于差”(《尚书·吕刑》),即分析双方供述的矛盾,才能正确断案。
周代的诉讼中,已广泛使用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证据。《周礼》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即凡是民间发生争讼,要以当地的邻里人作证,凡是发生土地争讼,要以官府所藏地图作证。又说:“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任器货贿,就是杀伤人的凶器和所盗财物。在周朝,对伤害案件,要检验被害人的伤势程度,以确定被告人罪责的轻重。《礼记·月令》中说:“命理瞻伤、 察创、视折、 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这里的伤、创、折、断,是指皮伤、肉伤、骨折、骨肉皆断等不同程度的伤害,而瞻、察、视、审是指肉眼检验的方法。此外,周朝还把当事人“盟诅”(宣誓)作为一种证据,“有以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周礼·秋官·司盟》)。西周出土金文《鬲攸从鼎铭》、《□□铭》,也有在诉讼中盟誓的记载。(见彩图□□(西周中期青铜器))
秦代至清代的证据制度,其重要特点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罪的一项重要根据。《清史稿·刑法志》指出,“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说明被告人不供认,就定不了罪,被告人一供认,就可以定罪。与重视被告人口供相适应,当时的法律允许刑讯以逼取口供。古代诉讼重口供和允许刑讯,是当时冤案层出不穷的一个主要原因。但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也许可不凭被告人口供而以其他证据定罪:①根据唐律、明律、清律的规定,属于议、请、减、老、小、废疾等不得拷讯的被告人,“皆据众证定罪”。②明律、清律规定:“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③唐律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
清代杨乃武案的供词之一
历代刑律对证人证言的收集、使用,规定了一些规则,主要有:①不得作证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证人必须作证,而且法律上允许拷打证人。但是,根据唐至明、清的法律规定,下面两类人不得作证:第一,属于相容隐范围的人,即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和奴婢、部曲(农奴)、雇工人对家长不得作证。这是封建礼教和家族制度在证据制度上的反映(见亲亲相隐)。第二,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和笃疾者(恶疾、癫狂、两肢废、两目盲等,见伤害)。这些人往往缺乏作证能力,而且“以其不堪加刑故,并不许为证”。②伪证有罪。居延(在今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河流域)出土汉简中发现的东汉《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责寇恩事》案卷中记载,在审案时,要先对被讯问者告以“证财物故不以实”所负刑事责任的法律,然后进行讯问(见彩图汉代木简 1972~1976年间甘肃省额济纳河流域(古称“居延”)出土,简上载有汉律等内容)。唐律规定,证人不讲真话,以致定罪有出入的,证人要负刑事责任。明律、清律的规定与唐律相同。③众证定罪。“称众者,三人以上”(《唐律·名例六》),就是要有3个以上证人“明证其事,始合定罪。”如果只有两个证人,或虽有3个以上证人,但有人证实,有人证虚,也不能定罪。这种规定带有形式证据制度的色彩。
自秦至清的诉讼中,比较重视通过观察犯罪现场、检验尸体伤痕来收集物证和其他证据。从《秦简·封诊式》(见睡虎地秦简)所载的现场勘察和尸体检验文书案例来看,当长官接到辖地发案报告后,就必须立即派官吏去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不仅要详细勘察现场情况,检验尸体的伤痕,而且要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和邻人了解情况。到了宋代,更制定了比较系统的勘验规则(见《洗冤集录》)。明、清两代进一步在刑律中规定:“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若受财,故检验不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古代犯人为什么要按指纹?古代画押有什么用?
我们再看古装剧的时候,经常能看到犯人在承认罪行后还需要印上自己的指纹,不过古代也没办法验明指纹到底是不是本人的,那为什么会想到要按压指纹呢?在古代画押也是审讯的程序之一,毕竟为了审判的公正性这个指纹是需要本人来画押的,证明你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不过也存在一些屈打成招的例子,而且必要时也需要对比指纹,那古代人到底有哪些方法可以对比指纹是否相同呢?
指纹鉴定在古代也有吗?当然!我们从古装电视剧里也可以看到经常有人签字画押,按手印的情况,但有时候又会想到古代没有现代这种高科技含量的指纹识别技术,那么古人要如何来鉴别手印的真伪呢?可能有人会以为古人不知道指纹都是独一无二这一点,那就错了。当时的人由于受到文化程度的限制,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所以在签字画押的时候,就只能在字据上画个十字或者圈就算是签字了,但是又因为每个人画的十字和圈都差不多,无法确定字据是否是由当事人亲手签下。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古人就利用上了指纹这种每个人都有的身份证明。
其实古人也是机具聪慧的,即使很多人都是不识字,但是他们也会发现每个人的指纹和掌纹都是不一样的,而这就成为了古人自己身份的一种标记,画押也在古代成为了一种证据。在签字之后,再按上当事人的手印,就能确保以后有所依据。那么问题就来了,古代没有指纹识别器,按下的指纹真的有用吗?
其实吧,古代虽然没有指纹识别仪器,但是,还是有指纹鉴别技术的,根据文献发现,古代已经有了初级的指纹鉴定比对:
在二千多年前的秦代,我国就有用指纹破案的记录了。在云梦出土秦简中的《封诊式穴盗》篇记载:内中及穴中外壤有膝、手迹、膝,手各处。这表明秦代司法人员已将手迹作为破案方法,并对作案现场进行司法检验的一种物证。我国古代军队有《箕斗册》,即登记士兵指纹,以便检查。这表明当时己能对指纹按形态、结构进行正确分类,并将这种分类特征和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
但是,指纹识别概念的真正兴起则始于唐朝。学者贾公彦正式提出了这个概念,1927年出版的《指纹鉴定》中记载了一则故事:唐建中三年七月十二日,士兵马灵芝急需银两,向报国寺建英和尚借钱一千,月息一分;如果建英和尚需要,随时可将本息收回;如马灵芝不能归还,建英和尚可将马灵芝的全部财产取走;恐无凭证,立捺印。
此后历代,都沿用在文书上以指模、掌模为鉴的习惯,口说无凭,立字为证也成了生活中的座右铭。古代对指纹的观察和应用,对当时以及现代的技术发展都起到了深远影响。由唐朝到宋朝,随着社会风气的愈发开明,判案已经相对科学开始讲究证据,而指纹在当时已经作为正式的刑事物证,开始影响一些判决,《宋史-元绛传》就有元绛利用指纹判案的故事。
《宋史·元绛传》里就记载了一起利用指纹破案的典型案例。
北宋仁宗天圣年间,江西永新县有个年轻人名叫周整,是个嗜赌如命的赌徒。有一次,周整和豪强子弟龙聿在一起赌博,将身上的银子输光后,输红了眼的周整竟然将属于母亲的15亩肥沃土地作为赌注压了上去,结果又输了。无奈之下,他只好答应当面向龙聿立下字据。但是,这15亩地的所有权是周整母亲的,所以龙聿要求字据上必须有周整母亲按下的手印才能算数。
周整知道这15亩地是母亲的命根子,打死她也不会在上面按手印的。于是,他背着母亲在家里找来了一份按有母亲手印的文书,然后涂掉文书上的字,和龙聿一起伪造了一份卖地的契约。
当龙聿拿着契约向周整的母亲要地时,周整的母亲不同意,并将龙聿告到了永新县衙。县衙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根据契约上周整母亲的手印,判15亩田产归龙聿所有。周整的母亲不服判决,又将龙聿告到了州衙门,结果因同样理由而输了官司。
时隔不久,元绛被任命为永新县令,周整的母亲再次将龙聿告到县衙。元绛通过了解周整、龙聿的为人后,初步认为周整的母亲很可能是冤枉的。于是,他反复、仔细地察看了龙聿所持有的契约,终于发现了破绽。他告诉龙聿说:你这份卖地的契约是伪造的。龙聿不服,反问道:何以见得?元绛指着契约上的手印说:这份契约上书写的年月字迹在手印的上边,说明你必定是先得到了周整母亲文书上的手印而后撰写的契约。龙聿见阴谋败露,只好承认契约上的手印是假的。元绛以假手印为突破口,终将属于周整母亲的15亩田产物归原主。这个案例非常清楚的表明北宋时期人们已经能够准确地鉴别出指印是谁按的,是怎么按的,所以手印已经成为我国民间民事纠纷的主要证据之一。
古代和现代的指纹鉴定其实也有许多相同之处,除了在初步会先肉眼辨别以外,在元绛利用指纹判案中,元绛利用按印指纹和书写时间笔迹的先后顺序来判断,这在现代指纹鉴定中也是常见的指纹鉴定类别,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和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就是类似这样的鉴定类型。
另外,在古代当时主要用肉眼区分指纹,由于指纹的纹路太细,有时候会将整只手或者整只脚的纹路都印下来作为证据。我们的指纹是因为凹凸不平才有立体感,才可以显现出纹路来,凸起的纹线叫乳突线,凹陷下去的地方叫小犁沟。在指纹的同一认定过程中,是依据其乳突纹线细节特征的形态、位置、关系、角度和数量的综合比较与评断来完成的。即使古时候没有先进的技术仪器,但是在比较明显的不同指纹模样中,还是可以通过肉眼辨别出来是否是同一个人印留的指纹,肉眼辨别就是古代最常见的指纹鉴定方式了。
那么在现代社会,指纹鉴定会有哪些比古代更为先进的方式?
一、简单的痕迹显现
指纹留在玻璃、塑胶灯非类似吸水性物体表面,则可以采用简单的刑侦物理手段来进行指纹痕迹检验,如粉末刷显法:将色差较大的粉末撒至物体表面采取指纹;磁性粉刷显法:用小磁刷蘸铁粉刷物体表面采取指纹,除了这两类较为简单的方法提取指纹,另外也会用到特种光源光照法和明胶提取片等提取指纹的方法。
二、标注比对法
寻找指纹的特征,进行编辑标注,比如纹线的起点、终点、结合、分歧,比如纹线中出现的小棒、小桥(特征术语) 。一般来说指纹的中心部含有大约50个左右的特征点。从这些特征点所取得的位置、方向都成为比对的基本数据。这一步是整个指纹比对,最关键的一步,决定下一步在撞库中筛选的方向是否正确。比如指纹在受力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推挤、变形,产生假特征,比对者如果不能识别,编辑错误,就会容易被引入歧途。这对鉴定者的专业度要求是极度高的。
三、感应技术,分布式穿透光扫描
当进行指纹扫描时,红外线会由手指的四周照入,并在手指中散射开来。在手指的隆线部分,由于光线会直接打在特殊镜面上,故图像较明亮;反之,在凹下部分,由于光线会在空气层中散射开来,故所形成的影像较暗。接着则由红外线传感器撷取投射在特殊镜面上的指纹图像进行指纹辨识。此技术与一般的反射光方式相较之下,由于受到手指表面之空气层状态的影响较小,故无论是干指或湿指,皆能撷取到清楚的图像。
四、图像处理技术
利用各种图像处理技术,撷取出最清晰的指纹图像,为根据不同的图像浓度自动调整参数,以撷取出高画质指纹图像的一种机制。
五、NEC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终端系统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是采用计算机技术、模式识别技术和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对指纹图像以及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存储、比对和辅助鉴定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系统的内核包括指纹自动分类、定位、形态特征提取、细节特征提取和指纹比对等一整套高效算法,以及指纹输入、图像处理、数据库管理和指纹查询等功能齐全的配套子系统。先对指纹进行图像扫描,然后通过记录仪对指纹进行记录和编辑,在记录的过程中,指纹可用光点代表,然后电脑会对这些光点进行分析,找出带有光点的指纹,这样就能自动识别出拥有指纹的对象。
其实还有许多指纹鉴定的核心技术,每一项技术都要求鉴定人员拥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高水平能力,指纹鉴定这一项工作比常人想象中要更为复杂,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在提升的同时,也会为指纹鉴定技术提供越来越便利的服务。
指纹鉴定在古代也有吗?当然!我们从古装电视剧里也可以看到经常有人签字画押,按手印的情况,但有时候又会想到古代没有现代这种高科技含量的指纹识别技术,那么古人要如何来鉴别手印的真伪呢?可能有人会以为古人不知道指纹都是独一无二这一点,那就错了。当时的人由于受到文化程度的限制,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所以在签字画押的时候,就只能在字据上画个十字或者圈就算是签字了,但是又因为每个人画的十字和圈都差不多,无法确定字据是否是由当事人亲手签下。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古人就利用上了指纹这种每个人都有的身份证明。
其实古人也是机具聪慧的,即使很多人都是不识字,但是他们也会发现每个人的指纹和掌纹都是不一样的,而这就成为了古人自己身份的一种标记,画押也在古代成为了一种证据。在签字之后,再按上当事人的手印,就能确保以后有所依据。那么问题就来了,古代没有指纹识别器,按下的指纹真的有用吗?
其实吧,古代虽然没有指纹识别仪器,但是,还是有指纹鉴别技术的,根据文献发现,古代已经有了初级的指纹鉴定比对:
在二千多年前的秦代,我国就有用指纹破案的记录了。在云梦出土秦简中的《封诊式穴盗》篇记载:内中及穴中外壤有膝、手迹、膝,手各处。这表明秦代司法人员已将手迹作为破案方法,并对作案现场进行司法检验的一种物证。我国古代军队有《箕斗册》,即登记士兵指纹,以便检查。这表明当时己能对指纹按形态、结构进行正确分类,并将这种分类特征和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
但是,指纹识别概念的真正兴起则始于唐朝。学者贾公彦正式提出了这个概念,1927年出版的《指纹鉴定》中记载了一则故事:唐建中三年七月十二日,士兵马灵芝急需银两,向报国寺建英和尚借钱一千,月息一分;如果建英和尚需要,随时可将本息收回;如马灵芝不能归还,建英和尚可将马灵芝的全部财产取走;恐无凭证,立捺印。
此后历代,都沿用在文书上以指模、掌模为鉴的习惯,口说无凭,立字为证也成了生活中的座右铭。古代对指纹的观察和应用,对当时以及现代的技术发展都起到了深远影响。由唐朝到宋朝,随着社会风气的愈发开明,判案已经相对科学开始讲究证据,而指纹在当时已经作为正式的刑事物证,开始影响一些判决,《宋史-元绛传》就有元绛利用指纹判案的故事。
《宋史·元绛传》里就记载了一起利用指纹破案的典型案例。
北宋仁宗天圣年间,江西永新县有个年轻人名叫周整,是个嗜赌如命的赌徒。有一次,周整和豪强子弟龙聿在一起赌博,将身上的银子输光后,输红了眼的周整竟然将属于母亲的15亩肥沃土地作为赌注压了上去,结果又输了。无奈之下,他只好答应当面向龙聿立下字据。但是,这15亩地的所有权是周整母亲的,所以龙聿要求字据上必须有周整母亲按下的手印才能算数。
周整知道这15亩地是母亲的命根子,打死她也不会在上面按手印的。于是,他背着母亲在家里找来了一份按有母亲手印的文书,然后涂掉文书上的字,和龙聿一起伪造了一份卖地的契约。
当龙聿拿着契约向周整的母亲要地时,周整的母亲不同意,并将龙聿告到了永新县衙。县衙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根据契约上周整母亲的手印,判15亩田产归龙聿所有。周整的母亲不服判决,又将龙聿告到了州衙门,结果因同样理由而输了官司。
时隔不久,元绛被任命为永新县令,周整的母亲再次将龙聿告到县衙。元绛通过了解周整、龙聿的为人后,初步认为周整的母亲很可能是冤枉的。于是,他反复、仔细地察看了龙聿所持有的契约,终于发现了破绽。他告诉龙聿说:你这份卖地的契约是伪造的。龙聿不服,反问道:何以见得?元绛指着契约上的手印说:这份契约上书写的年月字迹在手印的上边,说明你必定是先得到了周整母亲文书上的手印而后撰写的契约。龙聿见阴谋败露,只好承认契约上的手印是假的。元绛以假手印为突破口,终将属于周整母亲的15亩田产物归原主。这个案例非常清楚的表明北宋时期人们已经能够准确地鉴别出指印是谁按的,是怎么按的,所以手印已经成为我国民间民事纠纷的主要证据之一。
古代和现代的指纹鉴定其实也有许多相同之处,除了在初步会先肉眼辨别以外,在元绛利用指纹判案中,元绛利用按印指纹和书写时间笔迹的先后顺序来判断,这在现代指纹鉴定中也是常见的指纹鉴定类别,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和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就是类似这样的鉴定类型。
另外,在古代当时主要用肉眼区分指纹,由于指纹的纹路太细,有时候会将整只手或者整只脚的纹路都印下来作为证据。我们的指纹是因为凹凸不平才有立体感,才可以显现出纹路来,凸起的纹线叫乳突线,凹陷下去的地方叫小犁沟。在指纹的同一认定过程中,是依据其乳突纹线细节特征的形态、位置、关系、角度和数量的综合比较与评断来完成的。即使古时候没有先进的技术仪器,但是在比较明显的不同指纹模样中,还是可以通过肉眼辨别出来是否是同一个人印留的指纹,肉眼辨别就是古代最常见的指纹鉴定方式了。
那么在现代社会,指纹鉴定会有哪些比古代更为先进的方式?
一、简单的痕迹显现
指纹留在玻璃、塑胶灯非类似吸水性物体表面,则可以采用简单的刑侦物理手段来进行指纹痕迹检验,如粉末刷显法:将色差较大的粉末撒至物体表面采取指纹;磁性粉刷显法:用小磁刷蘸铁粉刷物体表面采取指纹,除了这两类较为简单的方法提取指纹,另外也会用到特种光源光照法和明胶提取片等提取指纹的方法。
二、标注比对法
寻找指纹的特征,进行编辑标注,比如纹线的起点、终点、结合、分歧,比如纹线中出现的小棒、小桥(特征术语) 。一般来说指纹的中心部含有大约50个左右的特征点。从这些特征点所取得的位置、方向都成为比对的基本数据。这一步是整个指纹比对,最关键的一步,决定下一步在撞库中筛选的方向是否正确。比如指纹在受力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推挤、变形,产生假特征,比对者如果不能识别,编辑错误,就会容易被引入歧途。这对鉴定者的专业度要求是极度高的。
三、感应技术,分布式穿透光扫描
当进行指纹扫描时,红外线会由手指的四周照入,并在手指中散射开来。在手指的隆线部分,由于光线会直接打在特殊镜面上,故图像较明亮;反之,在凹下部分,由于光线会在空气层中散射开来,故所形成的影像较暗。接着则由红外线传感器撷取投射在特殊镜面上的指纹图像进行指纹辨识。此技术与一般的反射光方式相较之下,由于受到手指表面之空气层状态的影响较小,故无论是干指或湿指,皆能撷取到清楚的图像。
四、图像处理技术
利用各种图像处理技术,撷取出最清晰的指纹图像,为根据不同的图像浓度自动调整参数,以撷取出高画质指纹图像的一种机制。
五、NEC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终端系统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是采用计算机技术、模式识别技术和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对指纹图像以及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存储、比对和辅助鉴定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系统的内核包括指纹自动分类、定位、形态特征提取、细节特征提取和指纹比对等一整套高效算法,以及指纹输入、图像处理、数据库管理和指纹查询等功能齐全的配套子系统。先对指纹进行图像扫描,然后通过记录仪对指纹进行记录和编辑,在记录的过程中,指纹可用光点代表,然后电脑会对这些光点进行分析,找出带有光点的指纹,这样就能自动识别出拥有指纹的对象。
其实还有许多指纹鉴定的核心技术,每一项技术都要求鉴定人员拥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高水平能力,指纹鉴定这一项工作比常人想象中要更为复杂,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在提升的同时,也会为指纹鉴定技术提供越来越便利的服务。
为什么古代杀奸臣讲究证据
古代杀奸臣讲究证据,没证据杀人国法乱了。
同时因为国家也需要奸臣什么的,而皇帝杀人也需要证据,皇帝也需要一些奸臣给下一代来立威用,而且奸臣反而用着很顺手,比如和珅。
同时因为国家也需要奸臣什么的,而皇帝杀人也需要证据,皇帝也需要一些奸臣给下一代来立威用,而且奸臣反而用着很顺手,比如和珅。
封建社会各个时代都有相对完备的法律。唐律疏仪、宋刑统、大明律等都代表着当时世界立法的最高水平。不但杀奸臣要讲究证据,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都要讲究证据。
在古代大部分不是很杰出的皇帝都是高等权利阶层的代言人,很少能有强烈的个人自由,就向玩游戏你得按规矩打怪升级,不能破坏规则不然全服务器都抵制你,明朝时皇帝就给一群内阁大臣逼的从此不理朝政。
古代判官是如何处理民事案件的事
在古代,就是讲证据的,当时法律不完善,有很多被冤枉的。
古代衙门里的升堂审案
肃穆的公堂,头顶着“明镜高悬”匾额的县太爷端坐在公案之后,如狼似虎的衙役分列两班,惊堂木一声脆响:“升堂——噢——”这样的场景桥段,在影视作品中屡见不鲜。
县令是一县父母,一般也是主审法官。端坐于左右的是由县丞、县尉以及主簿组成的陪审团队。他们不是县官的私人幕僚,而是由朝廷指派。这些人或依职权,或经授权,可以主审官的身份处理刑事、民事案件。
击鼓原是下班号
一有冤情,便可“击鼓”?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大堂前所设的那面大鼓,本来是为宣告县太爷下班所用,到明清时期才作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的百姓鸣冤使用。
普通老百姓要打官司,须先递状子。所谓的状子,官方称谓“诉状”,颇似今天的起诉书。这份状纸,两造具备,案由与事实清楚,笔法老练,严格遵循着诉状的法定格式,极有可能出自持有官府颁发执照的法律文书撰写人——“代书”之手。
口供、五听和刑讯
如此一番折腾之后,方能进入正式的审判。按照审判程序的规定,先审原告,再审被告,其后询问证人。原告和被告所请的讼师是不能出现在庭上的,只能在下面帮助当事人出出主意。审理开始,原告跪在公案左边的原告石上,按照要求,将案由和事实陈述清楚。然后拘唤被告,被告的位置在公案右边的被告石上,法官将根据原告的控诉,讯问被告。如果被告不服,则询问证人。证人证言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证言与原告指控相吻合,则继续讯问被告;如证言各执一词,则使原告、被告、证人当堂对质。
口供,主要指被告人的供词,在证据制度中占据最重要地位。古代法官对口供非常重视,审判程序围绕口供的取得进行,最终的判决也建立在口供基础之上。口供作为古代诉讼证据之王的地位,随着“五听”狱讼审案方式的应用而确立,并在后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也是讼棍能够成为一种职业的缘故。
五听是一种通用审讯方法,早在西周时代就已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曰辞听,即所谓听其言词,理屈则辞穷;二曰色听,即所谓察其颜色,理屈则面红耳赤;三曰气听,即听其气息,理屈则气不顺;四曰耳听,即审其听觉,理屈则听不清;五曰目听,观其双目,理屈则眼神闪烁。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包含了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含有科学成分,是古人智慧的结晶。古代不像现在的公检法三驾马车,而是三权一统,集中在主审官的手中。
刑讯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为了避免刑讯滥用而造成冤狱,法律对于刑讯程序的规定非常严格。所谓的“大刑伺候”,主要就是打板子。例如在唐代,刑讯时使用长三尺五寸,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的专用讯囚杖,只能击打背、腿、臀,且要求这三个部位受刑相等。刑讯不能超过三次,用刑总数不能超过二百下。如果达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数被告人仍不肯招认,便可以取保,并反过来拷问原告人。
结案判词花样多
案件审理完毕,即进入结案程序。古代对案件的审结都要求司法官吏能引用法律、依据事实做出判决。与现代法院的制式判词不同,古人的判词非常简练,花样多多,有公文体,也有带着浓烈文艺气息的骈文体,甚至还有对句和诗词,透出强烈的个人风格。
很多著名的判词流传下来,为后人所津津乐道。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便曾以一首七律为轰动一时的潍县僧尼私通案作判,判其还俗完婚。诗云:“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波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年郑板桥。”意思是,尔等可要记得我郑板桥的仁爱和宽厚哟,搁了别的主审官的话,你二人怕是不仅结不成夫妇,还可能以妨害风化罪受到处罚,怎么说也是一和尚一尼姑嘛。而事实上也真如此,由于主审的县令不同而导致案件性质大相径庭的案例不在少数。
县令是一县父母,一般也是主审法官。端坐于左右的是由县丞、县尉以及主簿组成的陪审团队。他们不是县官的私人幕僚,而是由朝廷指派。这些人或依职权,或经授权,可以主审官的身份处理刑事、民事案件。
击鼓原是下班号
一有冤情,便可“击鼓”?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大堂前所设的那面大鼓,本来是为宣告县太爷下班所用,到明清时期才作为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写诉状的百姓鸣冤使用。
普通老百姓要打官司,须先递状子。所谓的状子,官方称谓“诉状”,颇似今天的起诉书。这份状纸,两造具备,案由与事实清楚,笔法老练,严格遵循着诉状的法定格式,极有可能出自持有官府颁发执照的法律文书撰写人——“代书”之手。
口供、五听和刑讯
如此一番折腾之后,方能进入正式的审判。按照审判程序的规定,先审原告,再审被告,其后询问证人。原告和被告所请的讼师是不能出现在庭上的,只能在下面帮助当事人出出主意。审理开始,原告跪在公案左边的原告石上,按照要求,将案由和事实陈述清楚。然后拘唤被告,被告的位置在公案右边的被告石上,法官将根据原告的控诉,讯问被告。如果被告不服,则询问证人。证人证言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证言与原告指控相吻合,则继续讯问被告;如证言各执一词,则使原告、被告、证人当堂对质。
口供,主要指被告人的供词,在证据制度中占据最重要地位。古代法官对口供非常重视,审判程序围绕口供的取得进行,最终的判决也建立在口供基础之上。口供作为古代诉讼证据之王的地位,随着“五听”狱讼审案方式的应用而确立,并在后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也是讼棍能够成为一种职业的缘故。
五听是一种通用审讯方法,早在西周时代就已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曰辞听,即所谓听其言词,理屈则辞穷;二曰色听,即所谓察其颜色,理屈则面红耳赤;三曰气听,即听其气息,理屈则气不顺;四曰耳听,即审其听觉,理屈则听不清;五曰目听,观其双目,理屈则眼神闪烁。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包含了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含有科学成分,是古人智慧的结晶。古代不像现在的公检法三驾马车,而是三权一统,集中在主审官的手中。
刑讯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为了避免刑讯滥用而造成冤狱,法律对于刑讯程序的规定非常严格。所谓的“大刑伺候”,主要就是打板子。例如在唐代,刑讯时使用长三尺五寸,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的专用讯囚杖,只能击打背、腿、臀,且要求这三个部位受刑相等。刑讯不能超过三次,用刑总数不能超过二百下。如果达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数被告人仍不肯招认,便可以取保,并反过来拷问原告人。
结案判词花样多
案件审理完毕,即进入结案程序。古代对案件的审结都要求司法官吏能引用法律、依据事实做出判决。与现代法院的制式判词不同,古人的判词非常简练,花样多多,有公文体,也有带着浓烈文艺气息的骈文体,甚至还有对句和诗词,透出强烈的个人风格。
很多著名的判词流传下来,为后人所津津乐道。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便曾以一首七律为轰动一时的潍县僧尼私通案作判,判其还俗完婚。诗云:“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波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年郑板桥。”意思是,尔等可要记得我郑板桥的仁爱和宽厚哟,搁了别的主审官的话,你二人怕是不仅结不成夫妇,还可能以妨害风化罪受到处罚,怎么说也是一和尚一尼姑嘛。而事实上也真如此,由于主审的县令不同而导致案件性质大相径庭的案例不在少数。
本文标题: 古代审理案件讲究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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