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强国,为什么当年还被周边国家欺负?中国并非一直强大,并且朝代既然有繁荣的时候必然也有衰败的时候。在繁荣之时自然没...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强国,为什么当年还被周边国家欺负?
中国并非一直强大,并且朝代既然有繁荣的时候必然也有衰败的时候。在繁荣之时自然没人敢来侵犯,在衰败的时候,自然周边的人就想来分得一些好处。
一、思想影响可以说中国历来的思想似乎都是以所谓的和平,还有人文道德以主要的思想道德规范。并且在看待周围的那些国家时,总是采取着傲慢的态度。总认为那些国家地处偏远都是一些蚂蚁之辈,文化不成进化,都是野蛮粗俗的人,对于这些人中原自然都是不屑一顾的,自然也没有怎么放在心上。因为这种天朝上人的思想自然就导致了中原认为自己是世界上最强的,也就没有去抑制周围国家的发展,导致了自己衰败的时候,就让周围的国家趁虚而入了。
二、文明区别中原主要靠的是农耕经济来发展起家农业还是维持整个国家生存的基调,并且所谓的道德伦理也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之中的。而周边的那些国家则没有那么多讲究,他们大多生活在马背之上,而且是游牧经济,遭遇天灾人祸时,经常都没有粮食,在他们的眼中生存是最重要的。因为部落生活非常艰难,所以这些周边国家的人身体都很强悍,并且也崇尚武力为主。等到强大的中原因为内部动乱,还有各类明星叛变出现问题时,这些国家就自然想进来,来抢夺一些食物来发展自己的力量。
三、因为衰败时好欺负大家都是挑软柿子捏的,中原强大的时候周围的国家都从中原较好,并且还把中原奉为自己的老大。但等到中原出现动乱,底下的这些小兵们,就察觉到自己的机会来了,就纷纷起兵造反,这也就是为什么王朝末期的时候,总会有一些少数民族来捣乱的原因。
仇恨一个国家,就要等于仇视他们的历史和文化吗?比如日本…
为什么杂碎的文化却那么轻易的传入中国,并被广泛吸收,比如韩国,美国…他们的历史文化当然不能被我们仇视,比如我们可以从明治维新、二战后日本崛起得到启示。但是有的人盲目崇洋媚外,对日本文化的吸收目的不是为了强大祖国,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高贵”,那就是可耻的。比如穿着日本和服照相,如果单纯是为了追求美,作为个人爱好的自由,我也无语。但是如果是为了哗众取宠,那就是可耻。如果愚蠢到不知道国耻,那就更可耻。
还有个同学,出门口遇到他爸了,赶紧把手了的币子扔了,他爸也没看到,可这个时候2B老板出来了:你怎么扔我币子......
哥每次都是把币子消耗了再回家~~~~~
朝鲜和美日韩为什么有那么大的仇恨? 朝鲜与 美、日、韩三国家的矛盾分别是什么,分别说明一下!
朝鲜和美日韩为什么有那么大的仇恨? 又是争吵 又是炮轰岛屿 吃饭一样的常年军演,又是发展导弹 核危机,又是制裁了。自二战结束后,朝鲜(北朝)的领导人想要统一国家,但鉴于当时的国际环境,以及后来美国的介入,最终功败垂成。从而北朝跟美国结下怨仇。再加上北朝的特殊体制(世袭制),尽管第一代的领导人早已不在,其继任者(二代和目前的第三代领导人)继续沿承上代的思想(与美、日、韩为敌),自然也不足为奇了。
北韩有社会主义武装起来的
南韩由帝国主义武器起来的
都想统一半岛 互不相让
朝鲜与美国 血海深仇国家被腰斩两段
朝鲜与韩国 同宗同源 都想统一 互不相
朝鲜与日本 被殖民地被奴役了好多年
被糟蹋了多年 这口怨气 怎么不出
国家宣布紧急状态的时候,都有什么措施啊!
最近各地都出现了紧急状态,在政府宣布这些状态的时候,个人应该如何响应,具体都有哪些措施!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国家和社会面临极端严重的危害和威胁。人类社会一直面临来自自然的或者人类自身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威胁。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可能因为内乱外患、天灾人祸陷于危机状态。现代社会更是一个高风险社会,而且各类突发事件还呈现涉及领域广、影响大、危害性强等特点。现在我们所讲的突发事件不仅包括传统的自然灾害和内乱,而且还包括各类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经济危机等。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事件可以分为一般突发事件和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对一般突发事件引起的危机情况,国家可以根据一般的法律进行控制,个人和单位也可以进行自救自助。但是当这种危机情况严重危害到较大范围内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甚至威胁国家安全时,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使整个国家或者某个区域进入一种临时性的非常状态,以便使国家可以依法采取特殊措施及时控制危害。这种非常状态,在法律上称之为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与普通应急情况的主要区别,在于危害和威胁的社会公共性、社会整体性和极端严重性。也可以说,紧急状态面临的是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
从法治的角度,宪法和法律应当对可以导致紧急状态的危险和威胁及其程度作出规定,对于不能预见或者难以确定其危险性和危险程度的情况,也应当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的认定职责和权限。国外早期立法一般认为战争和内乱是引起紧急状态的主要原因,当代立法还将公共卫生灾难、生态环境灾难、事故灾难、经济危机、社会公共安全和自然灾害纳入可以导致紧急状态的事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造成极端社会危害性的事件主要可以概括为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其他可能导致紧急状态、但是目前还难以准确预见的突发公共事件,可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二,国家机关需要行使紧急权力和采取一切必要的非常措施,否则不足以控制和消除极端严重的威胁和危害。由于国家本身和社会整体利益受到威胁和危害,国家必须享有为控制这种极端威胁和危害所必需的紧急权力,采取有效和合法的一切措施。紧急状态下国家活动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权力呈现向行政机关集中的趋势,并主要由行政机关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和采取非常控制措施。如果客观情况并不需要具有这种特征的国家活动,采取一般法律措施就可以控制局面,那就不需要实行紧急状态。
第三,社会成员将负担非常社会义务。紧急状态下受到极端严重威胁和危害首先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了维护、保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成员将作出一些牺牲,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将受到一定限制,个人的财产可能被征用。从国外的情况看,实行紧急状态、克服紧急状态危机是要付出高昂代价的,这种代价不仅是物质的,还有人们的心理和精神的,不仅是财产的,还包括法律制度的(中止宪法、法律确定的一些制度等)。因此,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和期限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绝对不允许将紧急状态永久化,一旦实施紧急状态的条件不再存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宣布解除。
第四,紧急状态在性质上是一种非常法律状态。实行紧急状态的目的是通过对国家一些权力的调整、对社会成员一些权利义务的重新确定,以及时、有效地控制、消除威胁和危害。换句话说,就是要对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做出新的安排,而且这种新的安排就是要赋予国家一种特别权力,可以对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活动和个人权利的某些规定加以调整。从这个意义上,紧急状态是一种法律状态、是一种宪法性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紧急状态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使国家的活动有所遵循,不允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以克服危机为由脱离法律的规范、约束而为所欲为。在宪法意义上,任何国家活动,即使是为了克服严重社会危机的行为,都需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都有向人民说明其正当性的义务。
总之,实行紧急状态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伤害都会很大,是不得已采取的断然措施。因此,各国都把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减少紧急状态的发生,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汪永清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上的报告解释如下:
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国家和社会面临极端严重的危害和威胁。人类社会一直面临来自自然的或者人类自身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威胁。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可能因为内乱外患、天灾人祸陷于危机状态。现代社会更是一个高风险社会,而且各类突发事件还呈现涉及领域广、影响大、危害性强等特点。现在我们所讲的突发事件不仅包括传统的自然灾害和内乱,而且还包括各类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经济危机等。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事件可以分为一般突发事件和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对一般突发事件引起的危机情况,国家可以根据一般的法律进行控制,个人和单位也可以进行自救自助。但是当这种危机情况严重危害到较大范围内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甚至威胁国家安全时,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使整个国家或者某个区域进入一种临时性的非常状态,以便使国家可以依法采取特殊措施及时控制危害。这种非常状态,在法律上称之为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与普通应急情况的主要区别,在于危害和威胁的社会公共性、社会整体性和极端严重性。也可以说,紧急状态面临的是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
从法治的角度,宪法和法律应当对可以导致紧急状态的危险和威胁及其程度作出规定,对于不能预见或者难以确定其危险性和危险程度的情况,也应当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的认定职责和权限。国外早期立法一般认为战争和内乱是引起紧急状态的主要原因,当代立法还将公共卫生灾难、生态环境灾难、事故灾难、经济危机、社会公共安全和自然灾害纳入可以导致紧急状态的事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造成极端社会危害性的事件主要可以概括为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其他可能导致紧急状态、但是目前还难以准确预见的突发公共事件,可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二,国家机关需要行使紧急权力和采取一切必要的非常措施,否则不足以控制和消除极端严重的威胁和危害。由于国家本身和社会整体利益受到威胁和危害,国家必须享有为控制这种极端威胁和危害所必需的紧急权力,采取有效和合法的一切措施。紧急状态下国家活动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权力呈现向行政机关集中的趋势,并主要由行政机关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和采取非常控制措施。如果客观情况并不需要具有这种特征的国家活动,采取一般法律措施就可以控制局面,那就不需要实行紧急状态。
第三,社会成员将负担非常社会义务。紧急状态下受到极端严重威胁和危害首先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了维护、保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成员将作出一些牺牲,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将受到一定限制,个人的财产可能被征用。从国外的情况看,实行紧急状态、克服紧急状态危机是要付出高昂代价的,这种代价不仅是物质的,还有人们的心理和精神的,不仅是财产的,还包括法律制度的(中止宪法、法律确定的一些制度等)。因此,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和期限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绝对不允许将紧急状态永久化,一旦实施紧急状态的条件不再存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宣布解除。
第四,紧急状态在性质上是一种非常法律状态。实行紧急状态的目的是通过对国家一些权力的调整、对社会成员一些权利义务的重新确定,以及时、有效地控制、消除威胁和危害。换句话说,就是要对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做出新的安排,而且这种新的安排就是要赋予国家一种特别权力,可以对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活动和个人权利的某些规定加以调整。从这个意义上,紧急状态是一种法律状态、是一种宪法性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紧急状态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使国家的活动有所遵循,不允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以克服危机为由脱离法律的规范、约束而为所欲为。在宪法意义上,任何国家活动,即使是为了克服严重社会危机的行为,都需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都有向人民说明其正当性的义务。
总之,实行紧急状态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伤害都会很大,是不得已采取的断然措施。因此,各国都把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减少紧急状态的发生,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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