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父亲犯法,儿子举报了也会被罚吗?在古代,父亲犯法,儿子举报了也会被罚吗?古代有法律原则的,亲亲得相隐匿,父亲犯法儿子没有...
在古代,父亲犯法,儿子举报了也会被罚吗?
在古代,父亲犯法,儿子举报了也会被罚吗?被别人收养,长大后拒绝赡养亲生父母,违法吗?
实际上来说,我觉得并不违法,但是却于情不合。为什么呢?让我来分析分析。
1、被别人收养后直到长大,这个过程里,亲生父母并没有承担起到抚养孩子的责任
也就是说,抚养的责任落在了领养人的身上,根据责任与权利对应的原则。既然亲生父母没有承担起抚养的责任,那么要求赡养亲生父母的权利,在法律上是不应该支持的。
2、于情来说,毕竟是亲生父母所生,在情理上来说,血脉延续,直接不肯赡养亲生父母,在情理上是不太合适的
做为人来说,最宝贵的生命是亲生父母所给予的,那么适度的赡养,也是应有之意,这就需要孩子与亲生父母来协商。
3、是否赡养,也与孩子当前的经济状况、亲生父母的经济与家庭情况、养父母的经济及对此事的看法都有关系,这个感觉比较复杂,牵扯到很多人,变数也很大
我们村就有过这样的例子,当时这对父母生了七个孩子,因为孩子多养不过来,而自己弟弟又结婚多年没有孩子,于是便把一个儿子给弟弟养。一般来说我们这里农村的风俗,孩子给亲人了,那就要负责抚养人的养老及百年。不知道为什么,后来关系弄僵了,亲生父母找到送出的儿子,要求这个儿子也要给他们一份赡养费。这个儿子早就没原来亲生父母没啥感情了,不肯给。闹到法院,最后还是要求给予一定金额的赡养费。
所以啊,不论怎么样,总的来说我的看法是,拒绝赡养亲生父母并不一定会违法,但于情理来说也并不合适。具体的情况,需要孩子与亲生父母的协商,如果无法解决需要法庭来判决的,以法庭判决为准。
情理上就得看具体情况了。为何被收养?如果孩子是被偷走的拐走的跑丢的,亲生父母苦寻未果,后来认回来了,情理上我觉得是要赡养的。还有些是实在穷得养不活,或者未婚生子没办法,给别人抱养,但给孩子找了好人家的,这就看孩子自己的感觉了。
要是那种恶意遗弃,扔路边的,哪里凉快哪里呆着吧。
古代不孝应受何刑
古代不孝应受何刑先从告言和诅詈说起。告言,是揭发检举的意思。“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女必须设法包庇隐瞒,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孝亲应尽的义务。如果祖父母、父母犯了罪,子孙不但不设法包庇隐匿,反而揭发检举,便被视为不孝行为,科以刑事责任。《唐律·斗讼》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诅,是诅咒,指用迷信方法祈祷鬼神加害于自己所仇恨的人。按《唐律疏议》解释,背地里祈求鬼神加害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以谋杀论”。就是比照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规定处罪,要判斩刑。
詈,是辱骂,历代法律对于普通人的骂人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唯独明律规定“凡骂人者,笞一十”。唐律本来不认为骂人行为是犯罪,却在《唐律·斗讼》中规定:“詈祖父母父母者绞。”骂一句就判死刑,可见对不孝犯罪的惩办严厉到了极点。
所谓“别籍异财”,不仅指另立户籍、私攒钱财,也包括“吃小锅饭”在内。《唐律·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诸居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自唐以后直至清代,都把子孙别籍异财视为犯罪行为。明律对别籍异财的惩罚较唐律稍轻。《明律·户役》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清律与明律完全相同,只是在律后增注里说:“或奉遗命,不在此律”。“其父母许令分异者,听。”看来,不仅父祖临死前留下遗嘱许可分异的可以分异,就是父祖还活着许可子女分家的,也不认为是犯罪,显然比唐、宋时代宽容一些。
供养有缺,依《唐律·斗讼》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三年。”明、清律稍轻,均杖一百。什么叫供养有缺?《唐律疏议》解释说:“谓可从而违,堪供而缺者。须祖父母、父母告者乃论。”就是说,按照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本来可以供养父祖吃穿得好一些,而供给了较次的衣着和食物的,就算是供养有缺,不一定达到挨饿受冻的程度。供养有缺的罪名,属于亲告罪,不告者不理,祖父母、父母告发时才追究刑事责任。
重视孝道的中国古代社会,把父祖丧事看作天塌大事,家庭和国家都对之十分重视。官员家发生了父祖丧事,皇帝即给长假准许回家守丧,叫作“丁忧”。正因为把父母丧事看得很重,所以在父母丧期内发生的一些轻微的违反礼制的行为,都被视为不孝的犯罪。父母的丧期是三年。在这三年期间,做子女的应当全然与世隔绝,必须排除一切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享受欲念。按照礼制的要求:父母死亡,子女在头三天不能吃饭,第四天起一直到下葬为止,每天早晚只能各喝一遍粥,送葬结束后也只能吃粗茶淡饭,一直到丧期终了方能饮酒食肉。因此,在父母丧期内,子女一切享受和娱乐行为都被视为不孝的行为。“法出于礼而入于刑”,礼制的要求渗透入法律之中就把父母丧期内子女的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惩罚。《唐律·户婚》规定:“诸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可见丧期嫁娶,不仅限于家有丧事一方当事人犯罪,对方当事人也要受到惩罚。在法律上把丧期嫁娶叫“违律嫁娶”,违律嫁娶是无效的婚姻,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各离之”。明律与清律沿袭唐律精神,将丧期嫁娶列为十恶重罪的不孝之中,仅是刑事责任轻一些,婚姻关系也必须解除。
与丧期嫁娶有关联的还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诸居祖父母、父母丧生子,徒一年。”第二种情况是“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唐律·户婚》)。就是说,在为祖父母、父母守丧期间生孩子的要受惩罚;祖父母、父母犯罪在押期间娶妻或出嫁的,都比照丧期嫁娶给予刑事制裁。
丧期生子要判徒刑,在没有避孕措施的当时来说,就等于在父母三年丧期中不许夫妻间发生性交关系,实在违反自然规律,不近情理。在实际生活中,丧期三年不许男女过性生活,人们往往不能遵守,丧期生子在所难免,生了孩子怕受法律制裁,只好偷偷溺死。明太祖朱元璋鉴于社会上溺婴事件太多,而且三年不许生育不利于人口繁殖,影响丁税收入,发布诏书废除了这条禁律。在朱元璋主编的《孝慈录》序言中说:“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禁令服内勿生子,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则生理罢焉。”尽管废除此禁律的动机可能主要是出于统治利益的需要,不能不说朱元璋作了一件合于自然规律、符合人情的好事。
子孙于父祖丧期有与哀痛心情相违的行为,也认为是犯罪。《唐律·职制》规定:“丧期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加吉席者,各杖一百。”不仅丧期未终脱掉丧服或奏乐取乐的要判徒刑,就是遇见娱乐活动不加回避听取乐声,或者被邀参加宴会的也责打一百大棒,可见把给父祖守丧的事看得多么重要。
子孙在外地居官或经商,得知父祖死亡消息“匿不举哀”的;为了急于当官,在父祖丧期届满前“冒哀求仕”的;以及出于某种动机谎报父祖死亡的,按照《唐律·职制》规定,对于这几种情况都处徒刑一年,当官的要解除现任官职。
还需指出,犯了不孝之罪,不论身分高低都要受到惩罚。国家对贵族官吏的特殊人物加以特殊优待的议、请、减、赎制度,对于犯了不孝罪的人是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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