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古代土地所有权可以跨越朝代吗

发布时间: 2021-10-17 14:08:51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8

中国古代土地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一种财产出现在什么时期土地买卖,是将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活动,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所有权出让给他人...

请问古代土地所有权可以跨越朝代吗

中国古代土地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一种财产出现在什么时期

土地买卖,是将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活动,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所有权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中最完整的、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可以相对地自由买卖、出租或自行经营。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已成为市场中的重要商品。

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所有制,土地占有者只有使用权,不可以买卖、出租、抵押、赠送、自行经营等。
中国封建社会土地买卖内容复杂,形式多样,有“活卖”与“绝卖”之分。“活卖”是指卖主保留回赎的权利,但回赎权力保留有一定的期限。过期不赎,即成“绝卖”。“典田”即为“活卖”。农民想保留土地回赎权,常通过典田取得现金和实物。典田在不赎而绝卖时所得的补价为数很少。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一般是建立在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并不表明商品经济发达,而只是地主、富农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手段。

中国,在战国时期确立土地私有制,主要是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出现,这就允许了土地私有者之间的土地买卖。
但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获取大量的土地,主要不是通过土地买卖进行的,而是通过土地兼并取得的。土地兼并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大地主为了拥有更多的土地,采用各种卑劣手段(其中也部分包括上段所述的土地买卖形式), 尤其是灾年,地主巧取豪夺让拥有土地的农民沦为佃农。历代调整治理土地兼并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并,确保自耕农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维系封建统治,保证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较为著名的有: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明朝张居正草拟的一条鞭法,清朝康熙年间的摊人丁入亩制度,等。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建立之后,土地买卖活动受到了严格限制。在中国,法律规定土地不允许买卖。在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古代土地允许“盈者卖其盈,不足者买其不足”清晰的表明古代土地自由买卖的只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中国古代好像是禁止土地买卖的。中国封建社会是小农经济,土地是根本,所以,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是属于帝王的,不是有句话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吗。应该是这样的。
秦代商鞅变法。不是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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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权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由贵族土地所有制到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化。
  注意奴隶制社会土地并非国有,而是由周王-诸侯-卿士大夫逐级分封,所以名为贵族土地所有制.又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又可名为周王土地所有制.这一土地所有类型,以井田制为代表。
  到了春秋晚期,战国时期,井田制崩溃,各国变法确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私有,新兴地主阶级兴起.这种土地制度称为封建土地所有制。

中国自古以来土地所有权究竟属于谁?

·归真堂上市后的三重悖谬【财专题】文化新政:文化治国?文过去的三十年,中国创造了经济增长的奇迹,中国的财富... 耕织图 土地,无论古今中外,皆为国家的构成要素。春秋时,卫国与蔡国在盟会时争位次,卫国回忆了西周初期分封诸侯国的情景(《左传》定公四年)。天子授诸侯的东西,大约三类,一类是旗帜、兵器、乐器等具有标志性的器物;第二类是人口;第三即“土田陪敦”,或称“封畛土略”。可见土地在西周时,已被视为国家的重要象征。今天,政治学和公法理论认为,领土与人民是国家的构成要素,这和古人是一个意思。当然,土地不仅是公法关系,又是重要的私法关系,它是不动产的核心内容。如果说,没有土地就没有不动产,恐怕也不为过。 土地既然如此重要,那么,它究竟应该归谁所有?今天的理论,习惯于把土地分成公法和私法两种关系。公法上,它是领土,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对外而言,领土不可分割,国家应保护其完整性;对内而言,海洋、河流(河床)、湖泊、重要的矿产等重要资源,国家可设定为国有,善加利用以造福于国民。然而,私人也可对土地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就形成土地的私法关系。当然,迄今为止,中国不承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仅为70年,其实质不过是一种长期租赁权。造成这样的情形,理由大约有二,一是因为要搞公有制;二是,据说如果允许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就会形成土地兼并的局面。 在我看来,还有第三个理由,即传统中国的土地观念。对于“土地应该归谁所有”这个问题,或许可以换一种提问方式:土地一直是归谁所有?我们知道,制度和观念是一种复杂纠缠的关系。很多时候,制度不过是观念的体现,而观念又是因制度而强化或固化。当我们知道某一制度“是”或“一直是”如此那般的时候,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相关观念也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加以表述。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土地制度及其观念,源远流长。由此形成的传统,浸润人心,不可谓不深。如果不能辨析其中曲折和利弊,就无法廓清某些流行观点的本来面目。而历代诸家谈土地观念,往往及其一端而不及其余。比如,有人断定古代中国长期适用土地私有制;相反的,又有人认为古代中国只有土地国有制。以单一的土地所有制或土地观念去理解中国传统土地观,不免偏颇。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的影响尤巨。兹辟短文,略展其绪。 土地王有与层级所有权 首先是土地王有的观念。要明白中国古人的土地观念,避不开《诗经·小雅·北山》中的著名诗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段诗句,从前后文看,是诗人抱怨任事不均,却自然地流露出了当时人们关于土地的认识。如果结合其他文献,这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在西周时期土地所有制现状的真实反映,是不容置疑的。怀疑者要说,如果西周的土地皆属天子,那么诸侯裂土分封就无法解释,也无法解释《诗经·小雅·大田》篇中的名句:“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其实,这些记载并不矛盾。西周封建是出于政治的考虑,目的是“以蕃屏周”。封建之后,土地并非完全地属于侯伯,只是由于世袭制,形成了事实的侯伯长期占有,但土地最高的权属仍是周王。理论上,周王可以收回这些封地。也就是说,在西周时,土地通过分封形成了二层的所有关系,这是认识西周土地关系的基础。诸侯之下,又有卿大夫,各领有采邑,这又再次形成一种分割的土地所有关系。《大田》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公田”之“公”,又是“公侯”之“公”,卿大夫相对于公侯是私属;卿大夫之田,相对于公侯之田,即是“私田”。这种“私田”,仍是公侯所赐,它同样可以收回,这又是二层的所有关系。 这些事实都说明,在西周的疆域里,土地并非单一的归属关系。以某个卿大夫的采邑为例,它既是卿大夫的私家之田,也是国君的赐田,最后,还应归结为周天子的土田。这种多层的土地所有观念,在西周强盛时期是一种事实的存在,只是诸侯坐大后,慢慢就不这样看了。但是,这种多层的土地所有关系及其相关观念,是后世土地观念演变的基础。忽视这一观念,就无法解释中国政治史上的许多现象。比如中国古代税赋制度,基础就是土地王有观。土地既然在理论上是王有的,占有土地的人,就负有向天子纳贡的义务。“贡”,既表现了政治上的臣服,又是一种占有他人土地后应付的租金和劳役。所以,秦汉的土地税又称“租”。“租”的称谓延续到隋唐,“租庸调”之“租”,仍是土地税的正式称谓。从《说文》看:“税,租也。”这说明汉代“租”和“税”仍相通。后来,为了区分私人土地的田租和国家对土地的征税,租、税二字才渐渐分开。 从土地王有到土地国有的蜕变 入东周,土地国有观念开始盛行。这里所谓的“国有”,不是今天所谓的国家所有,而是诸侯国的国君所有。今天的国有制是不能完全对应春秋战国时的国有的,那时的“国有”,相当于“公有”。“公”不是“公共”的,而是“公侯”的“公”。这时,土地逐渐摆脱周王的控制,开始被视为某个诸侯国君的。这既是一种新的土地关系,又是由王有制中发展出来。说它是新的土地所有制,是因为从诸侯的角度看,疆域内的土地均可视为国君的,不再是周王的。土地脱离了周王的羁束,归属上少了一层关系,就国君而言,土地的私有性质更清晰了。所以,这种作为新事物的“国有”土地,其意义恰恰在于它具有一种新的私有属性。但从旧的意义上来说,国君的这种较为完整的土地所有关系,是从“王有”观念中发展而来的,它只是模拟周天子“莫非王土”的格局。事实上,直到战国时期,各国土地并非都集中在国君手中,属于国君的“公田”,往往在国内土地面积中不占多数,土地归属的现实与国有土地的观念是分离的,土地上仍存在着二层或多层关系。 真正把国有制推到极端,从而让观念和现实统一起来的,是秦国商鞅变法之后的事。

中国各朝代的土地制度

比如:土地私有制,土地公有制等都是在哪个朝代确立的,商鞅变法确立土地私有制,那土地私有制又是什么意思?井田制呢?
1、夏、商——奴隶社会。土地公有制(国有制)
2、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度阶段。土地分封制,归属于天子和诸侯。
3、战国——为奖励军功和维持贵族统治确立土地私有(食邑)。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变法。新的国家赋税制度和法律条文,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如春秋时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
4、秦——确立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
5、汉晋承秦制,但赋、役按人丁负担,土地集中于士族手中。中间新朝王莽改制,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禁止买卖。不仅没有解决土地问题,相反使各种土地矛盾激化。
6、隋唐时期——封建土地国有制。实行三位一体的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由于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进行土地兼并致使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制成为既定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从法律上推动了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
7、宋——为保证了农民生产,增加财政收入。王安石变法行使方田均税法,这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
8、明——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超过人口重视。同时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9、清——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此实施促进了经济发展,人口增长达到封建社会顶峰。
自从商鞅变法以后中国的封建社会大多采用重农抑商的政策,所谓的土地私有制是在商鞅变法后就正式确立的。
原始社会后期,氏族公社时期因为生产力低下,所以采用土地公有制、,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生产技术的革新,大量的私田被开垦,土地公有制遭到破坏,【而此时所说的土地公有制是井田制。】。所以进行土地改革,私有制确立。
土地公有制主要是用在:北魏孝文帝改革后,到唐朝初期
其他的主要以土地私有制为主
隋唐时期——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
宋——方田均税法
明—— 一条鞭法。
清——摊丁入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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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有梦到过奇异的天象吗为什么这么多人喜欢叫清朝的皇帝××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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