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时代四等人制是否存在,具体是什么情况??一等人为何尊贵?我们知道我们学过的历史课本上,元朝曾将国土内的人分为了四等,最上等的...
元朝时代四等人制是否存在,具体是什么情况??
一等人为何尊贵?我们知道我们学过的历史课本上,元朝曾将国土内的人分为了四等,最上等的是自身所在民族的蒙古人,其次以先后征服的顺序排序是色目人、汉人、南人。
但是据考证,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国学家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虽然没有确切的史料记载元朝明确实施四等人制的法令,但是元朝时期蒙古贵族享有特权以及存在民族间压迫是学术界公认的。《蒙兀儿史记》卷六《忽必烈可汗》(1934):于时大别人类······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目人。曰汉人。曰南人。该说法缺少史料证据。《元史》《明太祖实录》均未提及元朝“四等人制”。朱元璋等反元势力也未曾提及“四等人制”若果真的存在这样的法令,我想反元势力可以直接以此为接口,而不用绞尽脑汁去策划出一个莫道石人一只眼,此物一出天下反。
话虽如此,但是史学家一致为,其内涵确实反映在有关他们政治、法律地位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诸多不平等规定中,史学家王东平说:元朝并没有把民族明确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但是在诸多政策法令法规中,蒙古人色目人享有特权,这恐怕是人分四等这一说法的来源。
我们可以说确认是,我们研究历史以史为据,我们后人根据史料记载,对先祖的言论进行分析概括,本身也是以史为据的表现,只是也会在方方面面中留下自己的片面见解。有篇文章写得好啊我们应该关注的不应该是存不存在这样的法令,而是应该分析,这样一种有着明显种族性差别对待的国家,以及百姓后受到怎样的影响,
元朝的四等人制度有人知道吗
清末史官屠寄提出的划分方法: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
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汉人。
蒙思明将等级大致分为两等:蒙古、色目人为一等,汉人、南人为第二等。
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 ,屠寄曾是清朝官员为清朝写史。然而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 ,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例如汉人打死蒙古人需要偿命,而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原文为怯薛歹蒙古人,怯薛歹为元代一特权阶级) 。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虽然实际上存在很多例外情况),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人均不平等。然而仍任用不少汉人为官、例如史天泽、贺惟一等等 。
从元朝的一些政令和律令看,蒙古贵族和汉人勋贵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而汉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举上其实根本没有区别,汉人可能在选任、提拔某些地方官员时,由于被蒙古贵族统治时间较长,获得信任相对较多,会比南人有一些微弱的优势。但是由于元朝在户籍制度及民族划分上并未有法令来严格区分,因此汉人、南人更偏向于传统汉地不同地域人群的统称,所以有些元代史料中的汉人也可能是指整个汉地汉人,即包括汉人和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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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 ,屠寄曾是清朝官员为清朝写史。然而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 ,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例如汉人打死蒙古人需要偿命,而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原文为怯薛歹蒙古人,怯薛歹为元代一特权阶级)。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虽然实际上存在很多例外情况),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人均不平等。然而仍任用不少汉人为官、例如史天泽、贺惟一等等。
从元朝的一些政令和律令看,蒙古贵族和汉人勋贵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而汉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举上其实根本没有区别,汉人可能在选任、提拔某些地方官员时,由于被蒙古贵族统治时间较长,获得信任相对较多,会比南人有一些微弱的优势。但是由于元朝在户籍制度及民族划分上并未有法令来严格区分,因此汉人、南人更偏向于传统汉地不同地域人群的统称,所以有些元代史料中的汉人也可能是指整个汉地汉人,即包括汉人和南人。
清末史官屠寄提出的划分方法: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
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汉人。
蒙思明将等级大致分为两等:蒙古、色目人为一等,汉人、南人为第二等。
四等人制的争议
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是现如今学术界的公论,而迄今为止并没有发现任何元代有把臣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法令和史料,这也是学术界的公论。最早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是民国时期出版的《蒙兀儿史记》。屠寄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本身也没有任何史料依据 。时间越往上溯,所谓的人分等级的区分就越模糊,所局限的领域就越小。有些现代学者在提到四等人制时,同样强调其局限在政治领域。
事实上,“人分三等”的说法出现更早。魏源就谴责过明人说元代用人行政“皆分内外三等”。他根据史实反驳,认为“初无内蒙古色目外汉人南人之见”,到中叶之后,才“始分畛域” 。元代的民族区分,是非常模糊的 。
元朝的法律虽然为蒙古、色目人规定了许多特权,但是真正利用法律到处横行不法的只是蒙古、色目贵族 ,而广大蒙古、色目劳动人民与汉族劳动人民一样,过着受压迫剥削的生活。贫苦的蒙古人甚至有被贩卖到异 乡和海外当奴隶的,这在《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也屡见不鲜 。
蒙古语言系统里根本没有“色目人” 。在同时代的非汉语史料中,是找不到相当于“色目人”的词汇或概念的。色目人的词源是汉语,这个概念也只存在于汉语中。色目人一词及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划分只是存在汉语世界即通用在汉族之中。总之,色目人就是汉族的认知世界的产物。直到元朝中期连执法官吏也不清楚对色目人的明确界定。色目人的范畴由法律规定、社会习俗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而产生。汉族和非汉族之间的制度区别是由汉人官员提议的。在户籍制度上没有划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之四个并列的分类方式。在元代户籍,收拢外来的户(侨寓户、北人户)是为了确保赋税及处理纠纷、犯罪等问题,与“约会”有很大关系。这种户籍制度是“集团主义”的表现 。
四等人制在所谓用人行政上也是有问题的。汉人担任的总管和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品佚相同、俸禄相同,比色目人充当的同知还要高一级。而达鲁花赤负责监督,并没有什么特权。在元代的中央要员里,汉人南人的比例确实较少。但这并不是一种民族歧视,而是“根脚” 。蒙元建国出力最多的是北人,按照中国“打天下坐天下”的那套政治逻辑,他们的族群自然在政治资源上更加优越。
1368年元惠宗退回长城以北的草原后,江南地区有众多的元朝遗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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