悝、商鞅、申不害全部都是法家,为什么只有商鞅成功了?为什么只有商鞅成功了?古代有过许多大大小小的思想潮流的碰撞,尤其是在战国时代...
悝、商鞅、申不害全部都是法家,为什么只有商鞅成功了?
为什么只有商鞅成功了?古代有过许多大大小小的思想潮流的碰撞,尤其是在战国时代,各个学派凭借着自己的主流主张在战国时代立足。在各个年代,每个学派在特定时间段内都会有特定的主体学说,也是各学派的发展特点代表。法家的变法在战国开始之后就成为了战国时代变法的主流,如魏国的李悝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韩国的申不害变法,这些都属于法家变法的一部分。但是最终只有商鞅变法成功了,是因为它让国家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发展。
法家在战国末期的时候被分为了三个部分,分别是术治,势治,法治,均为法家绝学,这些变法多种多样,种类繁多,但是却因为各种弊端而一一败下阵来,只有商鞅变法才能为法家创造出辉煌的成果。
第一部分术治,这种学术推崇的是一种阴谋权术,给当时的人们都灌输了一种权力至上的思想。上至君主下至臣子,都谋于心计,整个国家都笼罩在阴谋的阴影之下无法自拔,这是术治最大的一个弊端。
第二部分势治,韩非的笔下呈现出来的实质就是一个强调绝对君权统治的形式。若是将其推广下去,百姓极有可能民不聊生,整个国家也将会变成没有思想只有强权的国度。没有了民权,国家就会变成一个思想极度僵硬的国家,内部压力增大,即使没有外来侵略的压力,也会在不长的时间内腐朽崩溃。
第三部分法治,是历史上最成功的变法,着力表示了广开言路,集能人异士才是对国家真正有好处的,正是如此这个变法才能一直被后世推崇。
在百家争鸣中,哪一家的学说对战国时期的封建统治者最有用?为什么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成熟很晚,但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成熟在战国时期。春秋、战国亦称之为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
法家是战国时期平民的政治代言人,在政治上可谓是“独步天下”。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同为法家变革,与商鞅同时期的申不害为啥救不了韩国?流派不同吗?
战国初期,各诸侯国为了应对日渐严峻的竞争局面,纷纷以改革来寻求富国强兵之道。务实、见效快的法家,成为了各国君主的首选。首先吃螃蟹的李悝、吴起,曾让魏、楚强盛一时;而公孙鞅踩在李、吴二人的肩膀上更进一步,他于公元前359年推行的变法,把秦国从被视为翟夷的西陲弱邦,塑造成气吞六合的虎狼之国。
也许少为人知的是,就在八年后,身处中原的三晋之一——韩国也紧跟脚步,开始了变法。主持这一工作的是韩相申不害,因此被称为“申不害变法”。
对于这一变法的最终成果,《史记·韩世家》中仅仅这样一笔带过:“国内以治,诸侯不来侵伐”;《资治通鉴》中则称:“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
看似韩国通过变法实现了自保,然而就在变法的过程中,它仍被当时正走下坡路的魏国胖揍:公元前340年,庞涓伐韩,韩国五战不胜,不得不依附于齐国;而过了三年申不害去世,韩国更是逐步陷入了被秦国不断蚕食的泥淖。
下面笔者尝试从变法本身出发,分析申不害与商鞅之道的不同内核,总结出其结果差异的必然性。
同为法家,流派有别
各类史料中,对于商鞅及申不害变法的相关记录篇幅相差悬殊。由于其对战国历史走向的关键性影响,前者被记载得极为周全,《商君书》甚至能历经两千余年流传至今。
而申不害变法可没有这种待遇,对于其具体如何操作,史书中惜字如金。《资治通鉴》中用了八个字对其进行概括:“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可以理解为对内整顿政风,对外与各诸侯国四面逢源;而《史记·韩世家》中更是仅有四字真言:“脩术行道”,即:运用驾驭群臣的权术,实行法家治国之道。
然而这一个“术”字,却点出了申不害变法的核心。“术”是法家的三大流派之一,另外两个是“法”和“势”。后来的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曾说:“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韩非子·定法》),即申不害是“术”派的代言人,公孙鞅则是“法”系的代表。至于“势”流派的宗师,则是赵国人慎到。
本文重点比较“术”、“法”之差异。顾名思义,前者可以理解为国君操纵、掌控臣子的权谋之术,以虚实结合的方法,在不动声色中明辨忠奸、察觉是非,并采取让部下难以猜测却切中要害的举措;而后者的核心是以法令为依据,以赏罚为工具,将功名利禄与具体的功绩进行绑定,鞭策各阶层围绕国家战略目标而行动。
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的都是为了驱动臣下为政权服务,但“术”的主体偏向君主个人,“法”则侧重于法律条文。史书对这二起变法代表案例的记录,就体现了这一差异:
《资治通鉴》一书对申不害变法的记录篇幅极为有限,除了上文的精炼八字外,还列举了两个事例,但这两个事例的主角都是当时的国君韩昭侯。其一,申不害替自己的兄长求官,被韩昭侯以任官必须“修功劳、视次第”为依据拒绝;其二,当自己的一件皮衣破旧后,韩昭侯命人将其妥善保存,却不赏赐给臣子,理由是即使再微不足道的奖赏,也只能赐给有功之人。
而商鞅变法则呈现出完全相反的特点,自秦孝公决定推进变法后,他的名字好像就从史书中消失了,无论是“移木赏金”,还是对太子的师傅动刑,主角首先是法令,其次是执行人公孙鞅,国君本人则更近乎隐形。
主体的差异,背后是两种流派内核的区别。
如果认为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赞助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