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鄉村》读后感摘抄

发布时间: 2020-05-06 21:42:10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123

《中國鄉村》是一本由蕭公權著作,聯經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NT$900,页数:72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中國鄉村》精选点评:●一等一的经典,无论是筚路蓝缕的撰述,还是旷日持久的译编,都令人肃然起敬。两位译者世纪初就译好了,十五年来相关著述层出

《中國鄉村》读后感摘抄

  《中國鄉村》是一本由蕭公權著作,聯經出版的精装图书,本书定价:NT$900,页数:72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中國鄉村》精选点评:

  ●一等一的经典,无论是筚路蓝缕的撰述,还是旷日持久的译编,都令人肃然起敬。两位译者世纪初就译好了,十五年来相关著述层出不穷,内中诸多洞见都被冲淡,缺陷也愈发显明,但此书体系格局无可替代。大陆版出来肯定还会买,但愿能修正台版偶见错误。

  ●用假期最后两天读过。经典著作。结语对ccp的表述或许代表那个时代的普遍看法。校对不够细致,有多处错字,仅有一次提到我家也被划归湖南省;最后一页清代皇帝世系表生卒年都有误,惹我怀疑是盗版了。

  ●完整的提供了清代地方控制与生存的研究,作者所用的全部属于传世材料,相比于后来学者借助满铁档案、南部县档案等慢慢的复原,作者用扎实的清代官方典制记录、材料、各种文集,却能拼凑出一副宏大的乡村史,难得。一个值得注意的观点是,相比于各种认为“皇权不下县”或县下自治的论述,作者通过真实的复原呈现出地方的真空,纯粹是行政体系不完整的结果,是清代皇权能力所限,而绝非一种所谓的乡村自治或乡村民主、自主。我想这个观点足以piapia地扇各种儒家民主幻想家和各种社会学研究的脸了。

  ●海外中国地方研究奠基性著作,随便拎出来一段都可以是一个研究方向。

  ●腻害

  ●漆布精装,铜板纸书衣,纸质上佳,联经出品必属精品。 内容上,材料极为丰富,不错的书。

  ●这本厚著让我明白了好书的标准:对于复杂问题的回答要简单明了,有点类似于剃刀原则。生活在所谓的现代社会下,一直对这个国家的过往和现实看不清楚,但是萧的著作做到了,简单明了,像是一把快刀,斩断历史的乱麻。尤其是名不副实的部分。

  ●其实,皇权是想要下达到县的,只是能力不够而已。 还有,不知萧先生写此书时是不是还有另外的现世关怀?

  ●国家通过宗族控制基层社会

  ●体系完整 论述精当

  《中國鄉村》读后感(一):立基之作

  此书实为立基之作。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中国乡村的组织、清廷对乡村实施控制的具体措施以及诸多措施的实际效用。书名副标题虽表明全书的讨论重点在19世纪,但也间有穿插清前中期、明乃至于唐宋的乡村控制手段、实际效果。总体而言,此书对如今学界盛行的区域社会史研究拥有极高的价值,区域社会史研究着重强调区域,而区域必定有地方政府组织、士绅、民众乃至于宗教人士、外国人等等,这些不同的团体,在具体的事例中分别扮演着何种角色,是很有趣的话题。显然,不同区域拥有其特殊性,但所有区域都受到中央控制,中央的政策、法令对任何区域而言都有强制性,而此书正是为如今的研究者提供了一个思考前提,在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某一区域如何会出现相异于中央原本希望看到的局面呢?其中的诸多复杂因素,又是如何互相博弈的呢?因此,个人认为,此书为研究区域社会史的基础必读书目,是了解基于中央统一领导之下的中国乡村的因然与实然状况的上好作品。

  《中國鄉村》读后感(二):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

  本书研究了19世纪清王朝在中国乡村的控制体系,包括理论基础、措施和效果。

  作者认为,在传统专制国家,统治者、官僚、民众之间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皇帝们借助各级官僚(包括乡绅)建构的,对乡村民众的控制大厦,看似巍然不动,实则弱不禁风。一旦遭遇环境变化(如自然灾害、外来入侵),便会轰然倒塌。因为,在这种专制统治的行政控制体系下,一方面各级官僚必然是腐败、无为的,另一方面乡村民众只会是消极、无能的。于是,当生存环境发生变故时,官僚与民众都是无能为力的。

  本书可谓是一部关于19世纪中国乡村研究的百科全书式著作。在本书1957年首次初版的47后,台湾中译本出版。时至今日,大陆还只有英文本。粗略翻阅,我想大陆中文版迟迟不出,绝不仅仅因为该书卷帙庞大,且引用材料无数,或许在于本书的内容。一是作者对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伪自治、伪民主、伪自主”的判断,更要紧的是作者对中共统治下乡村控制的认知和预测。

  《中國鄉村》读后感(三):19世纪的中国乡村:控制和失控 (晶报﹕2019年04月19日 星期六)

  19世纪的中国乡村:控制和失控

  《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 萧公权 著 台湾联经出版公司 2019年1月版

  ●彭砺青(图书馆职员,香港)

  萧公权是中国政治学和史学的大学者,以其代表作《中国政治思想史》而闻名。近几年,台湾联经出版公司重编其全集,让读者再次得以细读他的著作,而最近出版的,则是这本《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的中译本。

  从标题看来,这是一部有关19世纪中国乡村的社会史研究,然而又不单纯是一部中国乡村的社会史,它夹杂了萧氏热衷的社会行政制度研究,而且在自序中开宗明义,不单采纳地方志,也采纳由仕绅等知识阶层所作的私人著述,这些由私人著述与作者水平良莠不齐的地方志及其它官方文献相比,无疑较具备个人观点,作者亦引用不少西方人的纪事,这些记录通常比较情景交融。采纳这些史料,是因为官方对乡村的记载,往往充满士人和官方的偏见,既然一直存有偏见,那么我们就更明白为何萧公权要研究中国乡村,从传统中国乡村的真实面貌中,我们可以了解传统史家所忽略的中国社会如何受官方控制,而中国的社会形态基本上是以乡村为主。

  也许十九世纪是从传统到现代的重要转折点。不管如何,作者为我们展示了晚清乡村的各个纵横面,其中一个被讨论的重要制度,都是保甲制度。保甲制度历代都有,基本上由各家轮流担任,只是到了清朝,才增设牌长,并发展成官方委任制度。保甲制度虽是乡村居民自行编组,却因为负责治安,而隶属刑部管辖,受地方官员监督,既不管地方政府增员负责,亦在官方监督下防止其权力过大。这是一个集体连坐的互相监视体制,以登记各地户籍,要求每户将门牌挂家门上,以将其纳入官方监视下,并且防止游民出现。在嘉庆以后,清廷仍不断更新这个体系,以应付不同的叛乱。重要的是,清廷曾将保甲由治安团体转变成地方防卫组织,但在内忧外患、吏治腐败的情况下,保甲制度与清朝一同灭亡。

  保甲制度本身也有很多问题,例如互相告密制度,令大家保持缄默。另一个问题是,地方缙绅利用制度之便利以自肥,他们借免丁税的规定,以逃避徭役和土地税,还包揽钱粮(或免除丁税的特权),而全权代表政府征收税项的地方官员,更无一例外地中饱私囊。这在清朝时特别严重,这些地方官员与衙门僚属及乡绅勾结,最终令里甲制度崩溃,也严重影响清朝税收,甚至清政府的威望和统治效率,自清中叶以来,战乱和天灾更让逃税问题更加严重。另外,虽然清政府重视以粮仓赈济控制饥荒从而稳定帝国的统治,但自清中叶以来,即使在富饶的南方省份,粮仓缺粮的情况比起北方省份的境况仍好不了多少。当然,地方官员与乡绅倒卖存粮的行为,以及地方官员轻忽谕令的情况,也是令粮仓存粮短缺的重要原因。可以说,地方官员和乡绅的贪腐问题,是清朝衰乱甚至灭亡的关键原因之一。

  可见自至清代中叶,中国地方官僚已发展出一套与乡绅互相狼狈为奸的关系,乡村保甲制度也不能运作,也许作者会同意以下结论,即地方行政运作的败坏正是使中华帝国在列强环伺下走向衰亡的主要原因,但不是唯一原因。在第六章,作者用了许多篇幅讨论清朝在对乡民实施思想控制方面(乡约)的特点,例如从顺治《六谕》和康熙《圣谕》的宣讲目的中可看,这些圣训不是为了劝人为善,而是为了防止盗乱而设的,而且对很多贫苦乡民来说,这些劝勉他们上进求取功名的训谕,并没有特别的吸引力。在很多地方,那些让贫苦子弟晋身科举的义学和社学,大都没能经营下去。没有义学和社学,不单无法在乡村地区作育英才,更让大部分中国人知识水平低落,诚如作者说的,清政府虽欲厉行思想控制,以达致治安目标,最终却无法实现。

  书中很明显是从一种研究社会政治学的现代角度来看19世纪清帝国对乡村的控制,“控制”一词也令人想到一种统治的权力关系。如果我们看看作者在第七章对于村庄控制效果的评价,还可以将作者的论述与他在这里提及到的政治学者见解作引证,这些见解中的一个议题是,究竟中国乡村是否一种民主的社会。作者引用了John S. Burgess和杨懋春等的研究,这些研究结果告诉我们,以前清代中国乡村主要靠官方委任的乡村头人和非正式领袖进行统治,后者通常是一些因名望、德行而在日常生活中获得乡民非正式承认的人物。正如杨懋春指出的,中国乡村并不如一些西方学者所认为的是民主的,村中事务受族长和官方任命者支配。村中头人是由乡民选出的,但因为大家同属一个家族,所以很容易偏向某些族中大人物,而不像西方国家选举般需要拉票、斗争。

  不过传统中国政府一直视乡村为亟欲控制的对象,而国人也是在近代才认识到民主的概念,反而服膺于宗族长老的领导,乡村社会大概只是宗族组织的投射,强大的宗族领袖透过购置祭田及其它福利事业,帮助及团结整个宗族。关于这一问题,有一种传统的说法,大概是认为中国乡村并非从属于地方政府,而是一个自治体,不过乡村并非全然与地方政府无涉。另一种说法认为中国乡民忍耐、刻苦、勤奋、温顺,而少部分的莠民则是惯常作乱的匪寇,作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对,因为即使被认为是温顺的良民,也会因为劣绅和莠民的勒索或胁迫,或其它因素起来反抗,这种阶级分类不一定能预测其行为。作者指出,太平天国的主要参与者,不一定是农民,但在曾国藩等人组织的湘勇中,农民子弟却占了很大比例。

  19世纪是中国传统观念开始瓦解的世纪,也是中央对地方控制开始松弛的世纪,晚清政府对乡村的控制,也许仍会令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感到兴趣。传统中国人相信治乱兴衰史观,认为政府的人事因素(如“亲贤臣,远小人”的思维)或天然因素(如天灾引起饥荒和内乱)影响国运;但萧公权提出另一种看法,他看出中国乡村社会正是中央政府鞭长莫及的世界,虽然在上位者每每希望将影响力伸展到每个角落,但其地方统治能力往往就像“强弩之末”。这未必意味着地方一定是反抗中央的,一般农民只希望能过上好日子,但“好日子”往往取决于乡绅、保甲和宗族与地方官员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而乡绅、良民、莠民等阶层的角色又不是固定不变的。对熟读历史的读者来说,《中国乡村》恰好将治乱的重心从中央行政转移到地方行政及地方政府与乡村的关系,而乡村恰好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重心,这种关系的张弛决定了王朝兴衰。这本书提供一种全新角度,让读者了解传统中国的地方政治及社会结构,以及崩溃前夜的晚清社会。

  http://jb.sznews.com/html/2019-04/19/content_2846933.htm

  《中國鄉村》读后感(四):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读书笔记

  萧公权认为,为控制乡村,清政府创立了两个基层组织体系。一方面,有一个保甲组织的体系来推动治安控制,另一方面,一个里甲组织的体系来帮助征收土地税和摊派徭役。[1]清朝统治者通过保甲和里甲的头人和乡村社会的管理者来帮助控制乡村,黄河以南各省尤为盛行的宗族有时也被用来作为监督居民、宣导教条的辅助工具。这样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当地居民对自己家乡的环境和人口情况,比起政府官员要熟悉得多,因此有更好的条件去处理、对付当地可能发生的问题,或者至少能向官府提供所想了解的讯息。另一方面,利用当地居民的帮助来控制村民们即使不直接处在官员的眼皮底下,也可能受到威慑而不敢犯法。[2]

  1. 保甲组织

  保甲组织起源较早,其先驱是王安石变法所创立的保甲,王阳明对保甲发展为一个地方治安体系做出贡献,但直到清代肇始才正式采行。清代规定10户为1牌,设牌头;10牌为1甲,设甲长或甲投;10甲为1保,设保长或保正,综理全保事务。通过从当地居民中挑选出来的代理人,清朝把它当作监看及清查居民数量、迁移与活动的工具。[3]当然实际执行经常大大偏离政府的规定。乡—村与保甲之间存在非正式的关系,后者与乡—村的自然组织并未成功地完全分开,地方官不断发现利用自然的乡村组织所提供的功能是最方面的,因此,乡与村最终成为保甲体系的运作单位。[4]值得注意的是绅士与保甲的关系,清王朝虽然给予士绅以某种豁免权,但又规定他们必须受保甲组织的控制,并把他们排除在保甲组织的领导集团之外。不过实际运作中对于士绅的控制并不顺利,后来他们还取得了保甲的领导权。[5]瞿同祖先生指出,尽管法律规定乡绅应和普通民户一样编制在保甲之中,但他们被免除了巡更义务和充任保甲长的义务,然而乡绅们仍不愿意他们的姓名登记在保甲簿上,州县官通常同意他们单独登记并免于悬挂门牌。由于保甲长根本不可能进入乡绅的家中,也就无法对他们进行监督。因此,不论乡绅是否在保甲体制当中,他们实际上都处于政府代理人的监督之外,且通常不参加保甲管理。[6]

  理论上,保甲体系帮助清朝皇帝加强对县以下基层的统治。其首要职能是进行登记,并要求被登记的人履行治安职责。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制度并非为了完整计算当地居民人数,或为了编纂人口动态统计,因为它只登记成年男性,即具有潜在能力并最有可能扰乱帝国和平的人。其次,保甲的中心职能是侦探、备报犯罪行为,这一治安性的组织也被置于县衙门的刑房之下。最后,保甲组织要求各地编组居民自己来管理运用,地方官员只是监督其运作,并不直接参与。如此,通过当地居民的帮助,政府不用成倍增设官员就能在遥远小村子施行统治。另一方面,由于把保甲组织置于地方官员的监督之下,从而防止了保长、甲长权力或影响的过渡膨胀。作为专制帝王的统治工具,其作用在于对人民构成威慑,以恐惧和猜疑的方式维持权力的残暴统治,而非地方自治。[7]但保甲体系的实际功效并没有达到其理论上的作用。尽管皇帝着重强调保甲体系的重要性,但清政府时常发现很难加强保甲组织的运作,甚至在其结构上要达到统一性也不可能。实际上,保甲体系先天不足,又面对着社会矛盾、政治动荡带来的困难,但它并不是一个完全不能运转的制度。当然,部分地区官员有能力使其有效运作,这种情况下保甲体系总是因地制宜,偏离了中央政府所规定的模式,但这种偏离是被容许的。[8]瞿同祖先生据此反对过分强调保甲制度之有效与可怕。在他看来,这种观点似乎假定乡村居民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但事实上,保甲制度总的来讲是没有效率的,从清朝初年开始即如此。[9]

  如果把保甲体系至于清王朝的统治体系中,可以看到:尽管保甲制度从未取得预期的理论效果,但毕竟对农民大众产生了一些威慑作用,这足以让它成为有用的控制工具。不过这一制度最初设计时是作为承平时期的统治工具,到19世纪诸有利条件逐渐消失后,整个清王朝走上崩溃的道路,保甲体系也同样快速崩解,无法应对危机。何况,保甲体系在19世纪前就面临无法克服的困难和障碍,如法律上规定的登记入册方法执行起来相当困难,保甲必须定期(半个月)向县衙门备报也阻碍重重。[10]萧公权先生总结道:“不能因此认为保甲体系是一项无用、没有必要推行的乡村统治工具。在当时清帝国的历史环境下,在设置此制的背景下,保甲体系或许是唯一可行的、能够为设置它的目的而服务的唯一工具。不过,也正是这同一的、对于清王朝统治者来说必不可少的历史环境,限制了保甲体系对于统治者所期望的实际效果。这一结论,不仅适用于保甲体系,而且适用于清王朝其他乡村统治工具。”[11]

  2. 里甲组织

  里甲是顺治帝在1648年正式设置的。作为以征税为目的的基层组织体系,它可以直接追溯到明朝里甲,后者又是建立在元朝的里社基础上的。官方规定,乡村地区每110户组成一里,其中纳税人丁最多的10户被选为里长。其余100户平均地分为10甲,每甲选一甲长。在城市及附郭,也才去类似的编组方式,但名称不同。在城里,每110户组成一坊,而在附郭则组成一“厢”。每三年进行一次人口清查,甲长的职责就在于将他监管之下的11户税收记录收集起来,视个别情况分别缴给上一级的里长、坊长或厢长,再一次上缴到当地部门。这个官定方案并未严格实行,也没有一致适用在全帝国的所有地区。它产生的偏差非常大,以致无法系统化。只有少数事例显示它或多或少被忠实地遵行。比起中国北方各省,长江流域及以南各省,与官定方案和名称一致的更少。造成这种脱节的渊源很多。南方的不规则有些沿袭自前朝,并且被容许继续下去,部分是因为帝国政府并不认为有必要或可能在那些相当遥远的地区强制要求一致性。其他差异性似乎来自地方经济或人口统计改变的结果。[12]

  关于保甲和里甲之间的关系,它们并非一个单一体系,尽管职能经常发生重叠。首先,从法律来看,保甲和里甲是为不同目的服务的两个体系,前者负责治安控制,后者负责赋役征收。从组织结构上,二者的编组大体上类似但并不相同。两者都以甲为低级单位,但其组成并不相同,保甲是一个三级结构,里甲则是两级结构。保甲由10牌组成,而每牌有10户,因此户是基本单元,牌是基层单位,十十进位的概念保持如一。而里甲中户同样是基本单元,但甲却不是真正的基层单位。根据规定,里由110户组成,分为10甲,每甲有11户,十进位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被修改了。里是基层单位而不是甲;里也是最高单位,它上面没有其他单位。最后,二者还有一个功能性的不同。尽管都被指定要计算和等级一个特定地区的户口,但登记等级是要保持一份相关地方家户和居民的可靠记录发现不法和附从分子,里甲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应收的赋税额。由于二者的衰败,里甲的主要功能在18世纪都交给了保甲组织,这是因为里甲比保甲更早出现衰败,且先前不同的两个体系重叠在一起,而非单一体系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过渡。[13]

  里甲是清政府在乡村中征税、县以下基层的收税工具。最初是用来帮助对乡村居民人数进行登记,以便利于摊派徭役;后来就用来协助在乡村征税,这一功能在1772年正式终止,这与摊丁入亩后里甲登记册对税收制度没有意义有关。[14]利用里甲作为征税的辅助性工具的做法可直接追溯到明朝,随着时间推移,里甲和粮长都变成腐败的工具,故而王朝统治者取消粮长制度,以知州知县为唯一的税收官员;虽然保留了里甲组织,但其职能不再是“催征”税收,而是户口登记;后来里甲很快失去了作为乡村户口登记代理工具的功能,而变成实质上与明朝“经催”功能一样的工具,等于是明朝制度的翻版。[15]总的来说,里甲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弊端,主要是伴随着税收摊派和登记带来不法行为,以及伴随着催科和其他征税程序而来的不法行为。[16]而乡绅是造成乡村骚乱的又一原因,他们阻碍了整体税收制度特别是里甲体系的运作,因为他们利用其特权地位而保护自己不受差役或税吏的侵犯,让普通百姓承受敲诈勒索的大部分重负,甚至利用特权把自己的份额转嫁到百姓身上,或与官吏、衙门僚属狼狈为奸共同压迫百姓。[17]尽管清王朝采取一系列措施惩治乡绅的的不法行为,但效果有限。而诸不法行为的最后结果是不同程度地减少了清王朝从土地税和徭役税所取得的收入,而“当整个清帝国面临接踵而来的危机,清政府失去大部分的威望时,因税收方法不公而产生的仇恨,最终引发了地方动乱,因而酿成19世纪的大规模动乱。”[18]

  3. 社仓及其他粮仓

  社作为乡村单位,主要是一个想要用来提高或促进农业生产的组织,它经常与里甲结合在一起(所谓里社),成为税收组织的一环。为确保税收,就需要保障百姓的纳税能力,因此清政府建立一套地方粮仓体系用于饥荒控制。当灾民处于极端困难而需要粮食救济时,可以采取售卖、借贷或直接赈济等方式,从粮仓取出粮食分发给他们。这一地方粮食体系主要包括三组独立而又互有关联的粮仓,分别是“常平仓”(常设的正规粮仓)、“义仓”(公益粮食或设在城镇的粮仓)、“社仓”(聚落粮仓或乡村粮仓),三者的区别在于它们设置的地点和管理的模式。常平仓与义仓和社仓的区别在于,它贮存的粮食部分来自官府,主要是用官款购买的,也接受乡绅富民的捐献,后二者贮存的粮食则来自私人捐献,义仓来自城镇或市集里的商人捐献,社仓来自乡村邻里居民的捐献。此外,常平仓实质上是政府的粮仓,因此由地方官直接管理;而义仓及社仓虽然总是在官府的监督和检查之下,但由当地居民自行管理。[19]

  清政府当初的意图是,在地方设置各种类型的粮仓,作为饥荒控制综合体系的组成部分。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环境的变迁,这种体系变成了一种形式变化多样的大拼盘,其效用程度各不相同。地方机构是否有意愿或有能力承担这项需要谨慎处理而困难的任务,深深影响着个别粮仓的命运。[20]总的方面,乡村粮仓是一幅衰败和退化景象。虽然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充满善意和事业心的地方官员的努力,一些乡村粮仓据说保持了正常的运作,或者在完全毁坏一段时间之后又得以重振。但经济情况没有那么糟的地区的地方粮仓,比起居民因普遍贫穷或灾害频繁而更需要救助的地区,往往要经营得好一些。[21]乡绅也会影响到乡村粮仓,他们通常发挥积极的作用。粮仓体系面临的困难主要有四大类:与存粮取得有关的困难,与存粮分发有关的困难;与粮会监督有关的困难,以及与社长任免有关的困难。[22]粮仓很容易感染各种各样的毛病,尤其是腐败又无能的官僚群,以及始终未能改善物质匮乏的农民,后一因素的重要性不能过分强调。[23]

  萧公权先生认为,“我们并不认为存粮体系是个没用的机制。一代代皇帝都没有更好的方法来面对饥荒问题,而粮仓在一定限度内有助于减少因大规模饥荒而引起的危险。有一个令人不满意的饥荒控制体系,比完全没有要好些;而清朝皇帝也可能从未期待粮仓的运作能取得完美的结果。但是,粮仓体系与其他任何帝国机制一样,并不是在历史真空中运作。它的运作受到自然、经济和政治的各种环境的影响。由于这一原因,当历史背景下其他主要因素会削弱整个帝国结构,或者当帝国体系中其他元素的运作不如人意时,粮仓体系就无法产生它理论上可能的产生的所有结果。它势必要随着整个王朝综合体而存在或衰败。当整体环境比较好,而政权本身比较健康时,地方粮仓体系也经营得比较好;当历史条件变得比较坏的时候,地方粮仓体系也就相应地难以施展或变得有害。在这些时候,粮仓体系本身也变成整个帝国瓦解过程的促进因素之一。”[24]

  4. 乡约及其他制度

  萧公权先生把乡约宣讲体系看作思想控制的手段。顺治帝颁布《六谕》,主要内容是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康熙帝颁布《圣谕》,主要内容是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雠忿以重身命。在萧先生看来,《圣谕》更强调防止不法及反社会行为,钦定儒学不再是让人变好的影响力,而是防止他们变成帝国安全危害元素的工具。而这个重点的转移在雍正帝撰写的《圣谕广训》里表达得更明白。[25]各代皇帝不时发布乡约宣讲的补充内容,加强宣讲与维持秩序与服从法律有关的圣训。[26]

  为了让所有臣民都服从其专制统治,清朝统治者想用钦定儒学基本概念彻底教化他们,努力使乡约宣讲成为全国性制度,于是乡约从教化无知乡人的目的拓展至各个社会阶层、各个民族。[27]宣讲体系取得一定成功要归功于一些地方官的支持,乡绅在许多例子中展现了他们的合作。总的来说,“在中华帝国的历史环境下,乡约是一项引起注意的思想控制方法。它或许是唯一可行之法,能够让钦定儒学对广大的乡村人口发挥影响。但是,就像其他乡村控制的帝国机制一样,乡约也并未取得统治者所期望的效果。相对于每个声称它运作得很好的事例,都有许多个说它运作得不好的。尽管两边的官员都可能言过其实,但有关讲约体系运作的不利陈述占了压倒性的多数,面对这种情况,实在很难对它的效果抱持乐观的看法。”[28]

  萧公权先生指出,相较于宋明的乡约,清朝的乡约发生了变质,一些与教化没有直接关联的功能被乡约所吸收,最终乡约成为一个专为思想控制(透过大众教化)而设计的工具。[29]乡约取得保甲的功能后,则意味着从思想控制工具变成了治安控制工具。[30]杨开道先生亦认为,乡约制度由名臣出来提倡,贤主出来告谕,自然是受宠若惊,不胜荣幸之至。然而乡约制度的实质渐就剥夺,乡约制度的精神渐就消沉,结果提倡愈力,敷衍愈甚,完全成为纸上的空谈。”[31]而另一种重要变化是乡约吸纳了“团练”的保卫职能,或者利用乡约的组织架构来组织团练,[32]清朝统治者还广泛利用“神道设教”强化思想控制,把宗教作为工具,但这种手段亦受挫,尤其是各地不断出现邪教,有的宗教活动可能具备颠覆性。[33]至于乡学,科举制度与学校制度被视为是思想控制的有用工具而得到鼓励和监督,但并未取得显著成效。[34]

  之所以乡村控制的运作效率受到限制,主要与两大因素有关:第一,清政府不得不依靠地方居民的帮助来运作控制机制,但他们的态度不易改变,且清政府本身的基本目的是让乡村大众普遍的被动,对政治不关心,也就不希望发展乡人的能力或意愿,促进地方居民的积极参与,但这又阻碍了让控制机制完全有效运作起来。第二,清朝统治者并不信任乡村居民来运作各种控制机制,并依靠地方官来监督他们运作,州县官有效而认真的监督成为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清政府的理论与实际几乎不可能培养出这样的地方官,因为他管理官员规定的目的是让他们变成没有毒害的,结果他们能力低下,往往走向贪污腐败。[35]

  杨开道先生还提出清代乡约制度失败的另一个因素。在他看来,清代的乡治是分割的,破坏了乡治的整体性。乡约由礼部管辖,单纯用来司教化,以宣讲圣谕为主。保甲、社仓由户部管理,专门用来缉盗安民,社学专门用来教养,社仓专门用来救济。各制度分开,而把明末已经发展完全的一套乡治体系,都打乱支解了。[36]“提倡乡约的地方官吏,人民领袖,都是受了政府的余毒,提倡乡约的时候只有乡约,提倡保甲的时候只有保甲,提倡社仓的时候只有社仓,提倡社学的时候只有社学。从没有一个学者,将它们死者的相关性找出,整个性找出;也从没有一个地方,将他们四种制度打成一片,合为一体。他们忘记了农村生活的基本单位,皇帝的眼光在全国,督抚的眼光在全省,知县绅董的眼光在全县,小小的村落,从没看在他们的眼中。以提倡乡约的办法去提倡乡约,已经嫌其单纯,不能兼顾;以提倡县约的办法去提倡乡约,更觉城乡辽远,官民隔阂,无怪乎清代乡约的费力多而成功少了。”[37]

  5. 地方自治问题

  萧公权不赞同村庄是自主的或民主的:首先,“村庄之所以享有自主权,并不是因为清政府赋予它类似自治之类的东西,而是因为当局无力完全控制或监督它的活动。换句话说,这样的‘自主权’是因为不能完全中央集权化的结果;当政府认为有必要或想要对乡村生活进行干预时,政府也从来没有犹豫过。”[38]其次,即便是官府不干预的部分,村庄作为有组织的共同体,也不是由所有村民自治的民主政体,大小事务由乡绅指导或提议,而后者的利益与非乡绅成员经常是不一致的。而在宗族组织强大的地区,村庄常常是由宗族控制的,而宗族的领导权通常掌握在乡绅手中,普通村民不能参与决定,且政府页把宗族组织作为乡村控制的工具。[39]再次,村民由于长期受到专制统治,且多半目不识丁,因而显出一种极端被动的心态,大多数村民既无财力也无精力关心公共事务,参与的诸活动也不足以构成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自治”。[40]最后,村庄的正式领袖实际上是政府在基层行政组织的代理人,主要是为乡村控制的目的服务。[41]他们通常是由地方官依据该村居民的推荐而任命的,但推荐或提名并非一个民主选举的程序,绝不是一种自由的普选,其取得地位主要是出于村中头面人物的意志;而他们又必须经过政府任命,从属于政府当局,因而不能免于政府控制。[42]

  学者杨晖指出,学界对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运作的勾画,刨去意识形态的研究,大体有两种代表性的模式:一种是带有社会(人类)学意味的研究,认为秦汉以来的中国基本上是一种农业社会构成,乡(农)村基本生活的描述是了解中国政治的关键,如明恩浦、葛学溥、费孝通、杨懋春等;一种是宏观系统性的研究,把秦汉以来的传统中国政治视为专制政体,比较有代表性的如马克斯·韦伯、卡尔·魏特夫、巴林顿·摩尔等学者。明恩浦认为,传统的中国村庄就是一种“自治的”、“民主的”、“自主的”、“小型共同体的自治”。马克思·韦伯则谨慎地认为“这种宗族势力实际上就是在中国经常讨论的那种‘民主’的体现……同‘现代’民主毫无共同之处”。杨懋春则从村民对公共事务无知、服从和胆怯的态度,赞同伯吉斯关于中国乡村是小型寡头政体的判断。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中,明确地把马克思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发展为“治水社会”,认为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需要大规模的水利工程维持农业生产。这样的工程需要大规模的协作,这样的协作反过来需要纪律、从属关系和强有力的领导,要有效地管理这些工程,必须建立一个遍及全国的组织网。控制这一组织网的人总是巧妙地行使最高政治权力,于是便产生了专制君主和“东方专制主义”。而且,复辟“东方专制主义”是“治水”社会不可逃避的命运。

  清朝政府的统治沿袭了明朝的统治方式,史学家黄仁宇曾形象描述过这种统治方式,“它(指明朝)看起来好像一座大村庄而不像一个国家,中央集权能够达到如此程度,乃因全部组织与结构都已简化”。清朝以简化的组织结构,在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下,统治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帝国,其中央集权的行政控制只能到县一级,想把行政控制和军队控制扩展到每一个村庄或小镇,自然是不可能的,可以说“皇权不下县”。因此,清帝国的统治者必须尽可能强制性地控制社会,以保证帝国政治的稳定,维持帝国的长治久安。在这样的情况下,清朝历代皇帝采取一系列抑制性措施,运用各种有助于官府控制的地方组织作为基层行政机构,把帝国控制延伸至农村层面。

  从表面看,这些基层机构及其职能的设计,的确体现了“帝国统治的技艺”,以较少的成本,实现了最大规模的控制。现代国家的构成要素——官僚机构、常备军、税收、成文法及初步统一市场,基本上都能得到基层行政体系的支持和巩固。尽管这种帝国的统治技艺,设计非常精妙,但是以维稳和控制为目的的制度设计,是一种应变性很弱的运作机制。萧公权认为,乡村的控制系统可以在两种情形中获得成功:一是存在一个完全有效的官僚系统,用以引导和监督系统本身的运行;二是有一个相当稳定的农村大环境,大多数居民能保有宁静的心态并能过着富足的生活。在清帝国统治的前期,这些条件都基本具备,农村控制系统为帝国的稳定确实做出了重要贡献。[43]面对自然灾害等突变状况时,由于中国农民忍耐和顺从,帝国能渡过危机。但在19世纪帝国开始走下坡路,自然灾害频繁,西方力量进入时,“清帝国的乡村统治是没有效果的。”而“透过对中国引进宗教、教育和政府的新新观念,以及制造和军事的新技术,以及用口才或优势的武力说服中国她的传统体制已不足以应付变动的局势,西方列强无意间帮忙终结了原本好像永无止尽的王朝循环。”[44]

  萧公权先生认为,是因为专制制度的控制,造成“上下一日百战”、矛盾不可调和的格局。首先,乡村控制有效运作的先决条件是需要一个帝国征服无法提供的行政条件。在专制政体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利益是分殊的,因此整个行政体系是建立在不信任基础上的,统治者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不让任何人发展处独立与自立。在这种体制下,绝大多数官员只求免于麻烦并追求个人的好处和利益,官僚集团的腐败无能成为通病,很难形成一个有效能的政府。而缺少官员的有效推动和监督,整个乡村控制体系不可避免地败坏成为徒具空文,甚至为基层行政腐败提供了大好机会。其次,它创造出一些会削弱帝国乡村基础的情况。乡民们的性格“被动”似乎便于统治,但也对控制的有效性造成一定限制。实际上,运用当地居民来执行基层控制的办法是失败的,因为居民们没有为官府效劳的意愿,他们的能力也不足以从事官府期待的工作,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反而方便被任用者通过乡村控制的机器来谋取私利。此外,这有损地方自尊心或集体精神,居民们常常对政府事务漠不关心、怀疑或害怕,帝制中国的人民成为“一盘散沙”。他们只是被训练服从权威,个人的能力并未得到提高,在智力上和经济上都不能够迎接环境变化的挑战。[45]

  参考文献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版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

  杨晖:《<中国乡村>与中国现代政治研究》,《战略与管理》2019年第6期

  [1] 萧公权:《中国乡村》,第35页。

  [2] 同上,第6页。

  [3] 同上,第39页。

  [4] 同上,第42页。

  [5] 同上第84-89页。

  [6]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57页。

  [7] 萧公权:《中国乡村》,第57-60页。

  [8] 同上,第60-84页。

  [9]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53-254页。

  [10] 萧公权:《中国乡村》,第92-102页。

  [11] 同上,第102页。

  [12] 同上,第43-44页。

  [13] 同上,第44-47页。

  [14] 同上,第103,117,119页。

  [15] 同上,第122-123页。

  [16] 同上,第130页。

  [17] 同上,第148-149页。

  [18] 同上,第169页。

  [19] 同上,第171-173页。

  [20] 同上,第188页。

  [21] 同上,第183页。

  [22] 同上,第190-205页。

  [23] 同上,第210-211页。

  [24] 同上,第214页。

  [25] 同上,第221页。

  [26] 同上,第222-223页。

  [27] 同上,第224页。

  [28] 同上,第230页。

  [29] 同上,第236-237页。

  [30] 同上,第238页。

  [31] 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第184页。

  [32] 萧公权:《中国乡村》,第239页。

  [33] 同上,第259-276页。

  [34] 同上,第284,299页。

  [35] 同上,第301-305页。

  [36] 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第185页。

  [37] 同上,第221页。

  [38] 萧公权:《中国乡村》,第312页。

  [39] 同上,第313,371-377,379-434页。

  [40] 同上,第313,327-371页。

  [41] 同上,第317页。

  [42] 同上,当地321-326页。

  [43] 同上,第592页。

  [44] 同上,第589页。

  [45] 同上,第8-9,594-611页。

  《中國鄉村》读后感(五):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读书笔记

  萧公权认为,为控制乡村,清政府创立了两个基层组织体系。一方面,有一个保甲组织的体系来推动治安控制,另一方面,一个里甲组织的体系来帮助征收土地税和摊派徭役。[1]清朝统治者通过保甲和里甲的头人和乡村社会的管理者来帮助控制乡村,黄河以南各省尤为盛行的宗族有时也被用来作为监督居民、宣导教条的辅助工具。这样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当地居民对自己家乡的环境和人口情况,比起政府官员要熟悉得多,因此有更好的条件去处理、对付当地可能发生的问题,或者至少能向官府提供所想了解的讯息。另一方面,利用当地居民的帮助来控制村民们即使不直接处在官员的眼皮底下,也可能受到威慑而不敢犯法。[2]

  1. 保甲组织

  保甲组织起源较早,其先驱是王安石变法所创立的保甲,王阳明对保甲发展为一个地方治安体系做出贡献,但直到清代肇始才正式采行。清代规定10户为1牌,设牌头;10牌为1甲,设甲长或甲投;10甲为1保,设保长或保正,综理全保事务。通过从当地居民中挑选出来的代理人,清朝把它当作监看及清查居民数量、迁移与活动的工具。[3]当然实际执行经常大大偏离政府的规定。乡—村与保甲之间存在非正式的关系,后者与乡—村的自然组织并未成功地完全分开,地方官不断发现利用自然的乡村组织所提供的功能是最方面的,因此,乡与村最终成为保甲体系的运作单位。[4]值得注意的是绅士与保甲的关系,清王朝虽然给予士绅以某种豁免权,但又规定他们必须受保甲组织的控制,并把他们排除在保甲组织的领导集团之外。不过实际运作中对于士绅的控制并不顺利,后来他们还取得了保甲的领导权。[5]瞿同祖先生指出,尽管法律规定乡绅应和普通民户一样编制在保甲之中,但他们被免除了巡更义务和充任保甲长的义务,然而乡绅们仍不愿意他们的姓名登记在保甲簿上,州县官通常同意他们单独登记并免于悬挂门牌。由于保甲长根本不可能进入乡绅的家中,也就无法对他们进行监督。因此,不论乡绅是否在保甲体制当中,他们实际上都处于政府代理人的监督之外,且通常不参加保甲管理。[6]

  理论上,保甲体系帮助清朝皇帝加强对县以下基层的统治。其首要职能是进行登记,并要求被登记的人履行治安职责。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制度并非为了完整计算当地居民人数,或为了编纂人口动态统计,因为它只登记成年男性,即具有潜在能力并最有可能扰乱帝国和平的人。其次,保甲的中心职能是侦探、备报犯罪行为,这一治安性的组织也被置于县衙门的刑房之下。最后,保甲组织要求各地编组居民自己来管理运用,地方官员只是监督其运作,并不直接参与。如此,通过当地居民的帮助,政府不用成倍增设官员就能在遥远小村子施行统治。另一方面,由于把保甲组织置于地方官员的监督之下,从而防止了保长、甲长权力或影响的过渡膨胀。作为专制帝王的统治工具,其作用在于对人民构成威慑,以恐惧和猜疑的方式维持权力的残暴统治,而非地方自治。[7]但保甲体系的实际功效并没有达到其理论上的作用。尽管皇帝着重强调保甲体系的重要性,但清政府时常发现很难加强保甲组织的运作,甚至在其结构上要达到统一性也不可能。实际上,保甲体系先天不足,又面对着社会矛盾、政治动荡带来的困难,但它并不是一个完全不能运转的制度。当然,部分地区官员有能力使其有效运作,这种情况下保甲体系总是因地制宜,偏离了中央政府所规定的模式,但这种偏离是被容许的。[8]瞿同祖先生据此反对过分强调保甲制度之有效与可怕。在他看来,这种观点似乎假定乡村居民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但事实上,保甲制度总的来讲是没有效率的,从清朝初年开始即如此。[9]

  如果把保甲体系至于清王朝的统治体系中,可以看到:尽管保甲制度从未取得预期的理论效果,但毕竟对农民大众产生了一些威慑作用,这足以让它成为有用的控制工具。不过这一制度最初设计时是作为承平时期的统治工具,到19世纪诸有利条件逐渐消失后,整个清王朝走上崩溃的道路,保甲体系也同样快速崩解,无法应对危机。何况,保甲体系在19世纪前就面临无法克服的困难和障碍,如法律上规定的登记入册方法执行起来相当困难,保甲必须定期(半个月)向县衙门备报也阻碍重重。[10]萧公权先生总结道:“不能因此认为保甲体系是一项无用、没有必要推行的乡村统治工具。在当时清帝国的历史环境下,在设置此制的背景下,保甲体系或许是唯一可行的、能够为设置它的目的而服务的唯一工具。不过,也正是这同一的、对于清王朝统治者来说必不可少的历史环境,限制了保甲体系对于统治者所期望的实际效果。这一结论,不仅适用于保甲体系,而且适用于清王朝其他乡村统治工具。”[11]

  2. 里甲组织

  里甲是顺治帝在1648年正式设置的。作为以征税为目的的基层组织体系,它可以直接追溯到明朝里甲,后者又是建立在元朝的里社基础上的。官方规定,乡村地区每110户组成一里,其中纳税人丁最多的10户被选为里长。其余100户平均地分为10甲,每甲选一甲长。在城市及附郭,也才去类似的编组方式,但名称不同。在城里,每110户组成一坊,而在附郭则组成一“厢”。每三年进行一次人口清查,甲长的职责就在于将他监管之下的11户税收记录收集起来,视个别情况分别缴给上一级的里长、坊长或厢长,再一次上缴到当地部门。这个官定方案并未严格实行,也没有一致适用在全帝国的所有地区。它产生的偏差非常大,以致无法系统化。只有少数事例显示它或多或少被忠实地遵行。比起中国北方各省,长江流域及以南各省,与官定方案和名称一致的更少。造成这种脱节的渊源很多。南方的不规则有些沿袭自前朝,并且被容许继续下去,部分是因为帝国政府并不认为有必要或可能在那些相当遥远的地区强制要求一致性。其他差异性似乎来自地方经济或人口统计改变的结果。[12]

  关于保甲和里甲之间的关系,它们并非一个单一体系,尽管职能经常发生重叠。首先,从法律来看,保甲和里甲是为不同目的服务的两个体系,前者负责治安控制,后者负责赋役征收。从组织结构上,二者的编组大体上类似但并不相同。两者都以甲为低级单位,但其组成并不相同,保甲是一个三级结构,里甲则是两级结构。保甲由10牌组成,而每牌有10户,因此户是基本单元,牌是基层单位,十十进位的概念保持如一。而里甲中户同样是基本单元,但甲却不是真正的基层单位。根据规定,里由110户组成,分为10甲,每甲有11户,十进位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被修改了。里是基层单位而不是甲;里也是最高单位,它上面没有其他单位。最后,二者还有一个功能性的不同。尽管都被指定要计算和等级一个特定地区的户口,但登记等级是要保持一份相关地方家户和居民的可靠记录发现不法和附从分子,里甲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应收的赋税额。由于二者的衰败,里甲的主要功能在18世纪都交给了保甲组织,这是因为里甲比保甲更早出现衰败,且先前不同的两个体系重叠在一起,而非单一体系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过渡。[13]

  里甲是清政府在乡村中征税、县以下基层的收税工具。最初是用来帮助对乡村居民人数进行登记,以便利于摊派徭役;后来就用来协助在乡村征税,这一功能在1772年正式终止,这与摊丁入亩后里甲登记册对税收制度没有意义有关。[14]利用里甲作为征税的辅助性工具的做法可直接追溯到明朝,随着时间推移,里甲和粮长都变成腐败的工具,故而王朝统治者取消粮长制度,以知州知县为唯一的税收官员;虽然保留了里甲组织,但其职能不再是“催征”税收,而是户口登记;后来里甲很快失去了作为乡村户口登记代理工具的功能,而变成实质上与明朝“经催”功能一样的工具,等于是明朝制度的翻版。[15]总的来说,里甲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弊端,主要是伴随着税收摊派和登记带来不法行为,以及伴随着催科和其他征税程序而来的不法行为。[16]而乡绅是造成乡村骚乱的又一原因,他们阻碍了整体税收制度特别是里甲体系的运作,因为他们利用其特权地位而保护自己不受差役或税吏的侵犯,让普通百姓承受敲诈勒索的大部分重负,甚至利用特权把自己的份额转嫁到百姓身上,或与官吏、衙门僚属狼狈为奸共同压迫百姓。[17]尽管清王朝采取一系列措施惩治乡绅的的不法行为,但效果有限。而诸不法行为的最后结果是不同程度地减少了清王朝从土地税和徭役税所取得的收入,而“当整个清帝国面临接踵而来的危机,清政府失去大部分的威望时,因税收方法不公而产生的仇恨,最终引发了地方动乱,因而酿成19世纪的大规模动乱。”[18]

  3. 社仓及其他粮仓

  社作为乡村单位,主要是一个想要用来提高或促进农业生产的组织,它经常与里甲结合在一起(所谓里社),成为税收组织的一环。为确保税收,就需要保障百姓的纳税能力,因此清政府建立一套地方粮仓体系用于饥荒控制。当灾民处于极端困难而需要粮食救济时,可以采取售卖、借贷或直接赈济等方式,从粮仓取出粮食分发给他们。这一地方粮食体系主要包括三组独立而又互有关联的粮仓,分别是“常平仓”(常设的正规粮仓)、“义仓”(公益粮食或设在城镇的粮仓)、“社仓”(聚落粮仓或乡村粮仓),三者的区别在于它们设置的地点和管理的模式。常平仓与义仓和社仓的区别在于,它贮存的粮食部分来自官府,主要是用官款购买的,也接受乡绅富民的捐献,后二者贮存的粮食则来自私人捐献,义仓来自城镇或市集里的商人捐献,社仓来自乡村邻里居民的捐献。此外,常平仓实质上是政府的粮仓,因此由地方官直接管理;而义仓及社仓虽然总是在官府的监督和检查之下,但由当地居民自行管理。[19]

  清政府当初的意图是,在地方设置各种类型的粮仓,作为饥荒控制综合体系的组成部分。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环境的变迁,这种体系变成了一种形式变化多样的大拼盘,其效用程度各不相同。地方机构是否有意愿或有能力承担这项需要谨慎处理而困难的任务,深深影响着个别粮仓的命运。[20]总的方面,乡村粮仓是一幅衰败和退化景象。虽然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充满善意和事业心的地方官员的努力,一些乡村粮仓据说保持了正常的运作,或者在完全毁坏一段时间之后又得以重振。但经济情况没有那么糟的地区的地方粮仓,比起居民因普遍贫穷或灾害频繁而更需要救助的地区,往往要经营得好一些。[21]乡绅也会影响到乡村粮仓,他们通常发挥积极的作用。粮仓体系面临的困难主要有四大类:与存粮取得有关的困难,与存粮分发有关的困难;与粮会监督有关的困难,以及与社长任免有关的困难。[22]粮仓很容易感染各种各样的毛病,尤其是腐败又无能的官僚群,以及始终未能改善物质匮乏的农民,后一因素的重要性不能过分强调。[23]

  萧公权先生认为,“我们并不认为存粮体系是个没用的机制。一代代皇帝都没有更好的方法来面对饥荒问题,而粮仓在一定限度内有助于减少因大规模饥荒而引起的危险。有一个令人不满意的饥荒控制体系,比完全没有要好些;而清朝皇帝也可能从未期待粮仓的运作能取得完美的结果。但是,粮仓体系与其他任何帝国机制一样,并不是在历史真空中运作。它的运作受到自然、经济和政治的各种环境的影响。由于这一原因,当历史背景下其他主要因素会削弱整个帝国结构,或者当帝国体系中其他元素的运作不如人意时,粮仓体系就无法产生它理论上可能的产生的所有结果。它势必要随着整个王朝综合体而存在或衰败。当整体环境比较好,而政权本身比较健康时,地方粮仓体系也经营得比较好;当历史条件变得比较坏的时候,地方粮仓体系也就相应地难以施展或变得有害。在这些时候,粮仓体系本身也变成整个帝国瓦解过程的促进因素之一。”[24]

  4. 乡约及其他制度

  萧公权先生把乡约宣讲体系看作思想控制的手段。顺治帝颁布《六谕》,主要内容是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康熙帝颁布《圣谕》,主要内容是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雠忿以重身命。在萧先生看来,《圣谕》更强调防止不法及反社会行为,钦定儒学不再是让人变好的影响力,而是防止他们变成帝国安全危害元素的工具。而这个重点的转移在雍正帝撰写的《圣谕广训》里表达得更明白。[25]各代皇帝不时发布乡约宣讲的补充内容,加强宣讲与维持秩序与服从法律有关的圣训。[26]

  为了让所有臣民都服从其专制统治,清朝统治者想用钦定儒学基本概念彻底教化他们,努力使乡约宣讲成为全国性制度,于是乡约从教化无知乡人的目的拓展至各个社会阶层、各个民族。[27]宣讲体系取得一定成功要归功于一些地方官的支持,乡绅在许多例子中展现了他们的合作。总的来说,“在中华帝国的历史环境下,乡约是一项引起注意的思想控制方法。它或许是唯一可行之法,能够让钦定儒学对广大的乡村人口发挥影响。但是,就像其他乡村控制的帝国机制一样,乡约也并未取得统治者所期望的效果。相对于每个声称它运作得很好的事例,都有许多个说它运作得不好的。尽管两边的官员都可能言过其实,但有关讲约体系运作的不利陈述占了压倒性的多数,面对这种情况,实在很难对它的效果抱持乐观的看法。”[28]

  萧公权先生指出,相较于宋明的乡约,清朝的乡约发生了变质,一些与教化没有直接关联的功能被乡约所吸收,最终乡约成为一个专为思想控制(透过大众教化)而设计的工具。[29]乡约取得保甲的功能后,则意味着从思想控制工具变成了治安控制工具。[30]杨开道先生亦认为,乡约制度由名臣出来提倡,贤主出来告谕,自然是受宠若惊,不胜荣幸之至。然而乡约制度的实质渐就剥夺,乡约制度的精神渐就消沉,结果提倡愈力,敷衍愈甚,完全成为纸上的空谈。”[31]而另一种重要变化是乡约吸纳了“团练”的保卫职能,或者利用乡约的组织架构来组织团练,[32]清朝统治者还广泛利用“神道设教”强化思想控制,把宗教作为工具,但这种手段亦受挫,尤其是各地不断出现邪教,有的宗教活动可能具备颠覆性。[33]至于乡学,科举制度与学校制度被视为是思想控制的有用工具而得到鼓励和监督,但并未取得显著成效。[34]

  之所以乡村控制的运作效率受到限制,主要与两大因素有关:第一,清政府不得不依靠地方居民的帮助来运作控制机制,但他们的态度不易改变,且清政府本身的基本目的是让乡村大众普遍的被动,对政治不关心,也就不希望发展乡人的能力或意愿,促进地方居民的积极参与,但这又阻碍了让控制机制完全有效运作起来。第二,清朝统治者并不信任乡村居民来运作各种控制机制,并依靠地方官来监督他们运作,州县官有效而认真的监督成为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清政府的理论与实际几乎不可能培养出这样的地方官,因为他管理官员规定的目的是让他们变成没有毒害的,结果他们能力低下,往往走向贪污腐败。[35]

  杨开道先生还提出清代乡约制度失败的另一个因素。在他看来,清代的乡治是分割的,破坏了乡治的整体性。乡约由礼部管辖,单纯用来司教化,以宣讲圣谕为主。保甲、社仓由户部管理,专门用来缉盗安民,社学专门用来教养,社仓专门用来救济。各制度分开,而把明末已经发展完全的一套乡治体系,都打乱支解了。[36]“提倡乡约的地方官吏,人民领袖,都是受了政府的余毒,提倡乡约的时候只有乡约,提倡保甲的时候只有保甲,提倡社仓的时候只有社仓,提倡社学的时候只有社学。从没有一个学者,将它们死者的相关性找出,整个性找出;也从没有一个地方,将他们四种制度打成一片,合为一体。他们忘记了农村生活的基本单位,皇帝的眼光在全国,督抚的眼光在全省,知县绅董的眼光在全县,小小的村落,从没看在他们的眼中。以提倡乡约的办法去提倡乡约,已经嫌其单纯,不能兼顾;以提倡县约的办法去提倡乡约,更觉城乡辽远,官民隔阂,无怪乎清代乡约的费力多而成功少了。”[37]

  5. 地方自治问题

  萧公权不赞同村庄是自主的或民主的:首先,“村庄之所以享有自主权,并不是因为清政府赋予它类似自治之类的东西,而是因为当局无力完全控制或监督它的活动。换句话说,这样的‘自主权’是因为不能完全中央集权化的结果;当政府认为有必要或想要对乡村生活进行干预时,政府也从来没有犹豫过。”[38]其次,即便是官府不干预的部分,村庄作为有组织的共同体,也不是由所有村民自治的民主政体,大小事务由乡绅指导或提议,而后者的利益与非乡绅成员经常是不一致的。而在宗族组织强大的地区,村庄常常是由宗族控制的,而宗族的领导权通常掌握在乡绅手中,普通村民不能参与决定,且政府页把宗族组织作为乡村控制的工具。[39]再次,村民由于长期受到专制统治,且多半目不识丁,因而显出一种极端被动的心态,大多数村民既无财力也无精力关心公共事务,参与的诸活动也不足以构成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自治”。[40]最后,村庄的正式领袖实际上是政府在基层行政组织的代理人,主要是为乡村控制的目的服务。[41]他们通常是由地方官依据该村居民的推荐而任命的,但推荐或提名并非一个民主选举的程序,绝不是一种自由的普选,其取得地位主要是出于村中头面人物的意志;而他们又必须经过政府任命,从属于政府当局,因而不能免于政府控制。[42]

  学者杨晖指出,学界对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运作的勾画,刨去意识形态的研究,大体有两种代表性的模式:一种是带有社会(人类)学意味的研究,认为秦汉以来的中国基本上是一种农业社会构成,乡(农)村基本生活的描述是了解中国政治的关键,如明恩浦、葛学溥、费孝通、杨懋春等;一种是宏观系统性的研究,把秦汉以来的传统中国政治视为专制政体,比较有代表性的如马克斯·韦伯、卡尔·魏特夫、巴林顿·摩尔等学者。明恩浦认为,传统的中国村庄就是一种“自治的”、“民主的”、“自主的”、“小型共同体的自治”。马克思·韦伯则谨慎地认为“这种宗族势力实际上就是在中国经常讨论的那种‘民主’的体现……同‘现代’民主毫无共同之处”。杨懋春则从村民对公共事务无知、服从和胆怯的态度,赞同伯吉斯关于中国乡村是小型寡头政体的判断。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中,明确地把马克思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发展为“治水社会”,认为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需要大规模的水利工程维持农业生产。这样的工程需要大规模的协作,这样的协作反过来需要纪律、从属关系和强有力的领导,要有效地管理这些工程,必须建立一个遍及全国的组织网。控制这一组织网的人总是巧妙地行使最高政治权力,于是便产生了专制君主和“东方专制主义”。而且,复辟“东方专制主义”是“治水”社会不可逃避的命运。

  清朝政府的统治沿袭了明朝的统治方式,史学家黄仁宇曾形象描述过这种统治方式,“它(指明朝)看起来好像一座大村庄而不像一个国家,中央集权能够达到如此程度,乃因全部组织与结构都已简化”。清朝以简化的组织结构,在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下,统治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帝国,其中央集权的行政控制只能到县一级,想把行政控制和军队控制扩展到每一个村庄或小镇,自然是不可能的,可以说“皇权不下县”。因此,清帝国的统治者必须尽可能强制性地控制社会,以保证帝国政治的稳定,维持帝国的长治久安。在这样的情况下,清朝历代皇帝采取一系列抑制性措施,运用各种有助于官府控制的地方组织作为基层行政机构,把帝国控制延伸至农村层面。

  从表面看,这些基层机构及其职能的设计,的确体现了“帝国统治的技艺”,以较少的成本,实现了最大规模的控制。现代国家的构成要素——官僚机构、常备军、税收、成文法及初步统一市场,基本上都能得到基层行政体系的支持和巩固。尽管这种帝国的统治技艺,设计非常精妙,但是以维稳和控制为目的的制度设计,是一种应变性很弱的运作机制。萧公权认为,乡村的控制系统可以在两种情形中获得成功:一是存在一个完全有效的官僚系统,用以引导和监督系统本身的运行;二是有一个相当稳定的农村大环境,大多数居民能保有宁静的心态并能过着富足的生活。在清帝国统治的前期,这些条件都基本具备,农村控制系统为帝国的稳定确实做出了重要贡献。[43]面对自然灾害等突变状况时,由于中国农民忍耐和顺从,帝国能渡过危机。但在19世纪帝国开始走下坡路,自然灾害频繁,西方力量进入时,“清帝国的乡村统治是没有效果的。”而“透过对中国引进宗教、教育和政府的新新观念,以及制造和军事的新技术,以及用口才或优势的武力说服中国她的传统体制已不足以应付变动的局势,西方列强无意间帮忙终结了原本好像永无止尽的王朝循环。”[44]

  萧公权先生认为,是因为专制制度的控制,造成“上下一日百战”、矛盾不可调和的格局。首先,乡村控制有效运作的先决条件是需要一个帝国征服无法提供的行政条件。在专制政体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利益是分殊的,因此整个行政体系是建立在不信任基础上的,统治者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不让任何人发展处独立与自立。在这种体制下,绝大多数官员只求免于麻烦并追求个人的好处和利益,官僚集团的腐败无能成为通病,很难形成一个有效能的政府。而缺少官员的有效推动和监督,整个乡村控制体系不可避免地败坏成为徒具空文,甚至为基层行政腐败提供了大好机会。其次,它创造出一些会削弱帝国乡村基础的情况。乡民们的性格“被动”似乎便于统治,但也对控制的有效性造成一定限制。实际上,运用当地居民来执行基层控制的办法是失败的,因为居民们没有为官府效劳的意愿,他们的能力也不足以从事官府期待的工作,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反而方便被任用者通过乡村控制的机器来谋取私利。此外,这有损地方自尊心或集体精神,居民们常常对政府事务漠不关心、怀疑或害怕,帝制中国的人民成为“一盘散沙”。他们只是被训练服从权威,个人的能力并未得到提高,在智力上和经济上都不能够迎接环境变化的挑战。[45]

  参考文献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版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

  杨晖:《<中国乡村>与中国现代政治研究》,《战略与管理》2019年第6期

  [1] 萧公权:《中国乡村》,第35页。

  [2] 同上,第6页。

  [3] 同上,第39页。

  [4] 同上,第42页。

  [5] 同上第84-89页。

  [6]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57页。

  [7] 萧公权:《中国乡村》,第57-60页。

  [8] 同上,第60-84页。

  [9]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53-254页。

  [10] 萧公权:《中国乡村》,第92-102页。

  [11] 同上,第102页。

  [12] 同上,第43-44页。

  [13] 同上,第44-47页。

  [14] 同上,第103,117,119页。

  [15] 同上,第122-123页。

  [16] 同上,第130页。

  [17] 同上,第148-149页。

  [18] 同上,第169页。

  [19] 同上,第171-173页。

  [20] 同上,第188页。

  [21] 同上,第183页。

  [22] 同上,第190-205页。

  [23] 同上,第210-211页。

  [24] 同上,第214页。

  [25] 同上,第221页。

  [26] 同上,第222-223页。

  [27] 同上,第224页。

  [28] 同上,第230页。

  [29] 同上,第236-237页。

  [30] 同上,第238页。

  [31] 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第184页。

  [32] 萧公权:《中国乡村》,第239页。

  [33] 同上,第259-276页。

  [34] 同上,第284,299页。

  [35] 同上,第301-305页。

  [36] 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第185页。

  [37] 同上,第221页。

  [38] 萧公权:《中国乡村》,第312页。

  [39] 同上,第313,371-377,379-434页。

  [40] 同上,第313,327-371页。

  [41] 同上,第317页。

  [42] 同上,当地321-326页。

  [43] 同上,第592页。

  [44] 同上,第589页。

  [45] 同上,第8-9,594-611页。

本文标题: 《中國鄉村》读后感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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