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离家出走了可以报案。公安机关对公民和单位请求协助查找失踪人员的报告应当及时接受、登记。参照《河南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协助查找失踪人员工作包括:接受报
亲人离家出走了可以报案。
公安机关对公民和单位请求协助查找失踪人员的报告应当及时接受、登记。
参照《河南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协助查找失踪人员工作包括:接受报告、初查、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立线调查和对失踪人员找到后的处理等工作。
参照《河南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报单位对公民和单位请求协助查找失踪人员的报告应当及时接受、登记。
公安派出所接受报告后,对属于自己管辖的,依照本规定及时进行协助查找;对于不属于自己办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移交函》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派出所,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报告人。
公安机关其他执法单位接受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移交函》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派出所,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报告人。
公民和单位向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报告人员失踪的,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派出所派员到场处置。
参照《河南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到有关失踪人员的报告后,应当认真向报告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填写《失踪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失踪人员信息库,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报告人姓名、住址、单位及联系方式;
(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性别、年龄、民族、血型、体貌特征、口音、有无精神疾病、身份证件号码、通讯方式;
(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
(四)失踪人员的主要社会关系及其与报告人的关系;
(五)失踪人员失踪前最后一次出现的时间、地点、着装、携带物品;
(六)失踪人员失踪前曾经打算办理的事项、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
(七)失踪人员失踪前有无反常言行;
(八)报告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
(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情况紧急的,应当先行查找,再制作询问笔录。
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询问失踪人员亲友和单位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向其提出在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的同时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建议。
扩展资料
参照《河南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失踪人员的初查,由失踪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
失踪地无法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
几个公安派出所都有权办理的,由最初接受报告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对管辖有争议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因初查工作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请求援助;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组织力量协助查找。
参照《河南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的立线调查,由刑侦部门办理。
参照《河南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失踪人员找到后的处理工作,由负责初查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参照《河南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接受报告的民警应当要求报告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公安厅官网:河南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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