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赈在唐朝真的可行吗

发布时间: 2022-09-11 23:00:05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89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以工代赈在唐朝真的可行吗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温饱、脱贫致富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项重大扶贫措施。第三条 以工代赈的扶持范围为国定73个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贫困乡、村作为安排项目及资金投放的重点。主要是扶持这些地区的贫困群众建设基本农田(地),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县、乡公路和经济开发道路,发展畜牧业,种植经济林果,改善农村通讯条件,进行“绿色希望工程”建设。第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围绕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到2000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总目标,组织实施建设计划、资金计划、项目计划。第五条 以工代赈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计划部门是以工代赈的主管部门,以工代赈办在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以工代赈工作。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六条 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计划、资金计划和有关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由省以工代赈办负责组织地、县,协调同级各有关部门,结合以工代赈扶贫攻坚中长期规划,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第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编制从县级开始,由领导小组逐级上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抄报省级有关业务部门。省级有关业务部门对地州市上报项目计划中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省以工代赈办;省以工代赈办根据地州市上报项目计划和业务部门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查,综合平衡后提出计划草案,经省计委领导审查,报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正式计划下达。同时抄送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第八条 各地编制以工代赈年度项目计划资金规模,按上年度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下达计划数的120%编制。行业规模比例亦参照上年度省实际下达的规模比例分解。第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上报时间,县级在上年11月底前上报到地、州、市计委(以工代赈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地、州、市12月底前上报到省以工代赈办和业务主管部门。省的项目计划在当年6月底前下达到地(州、市)县,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第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省以工代赈办批准后方能调整。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由各级计委(以工代赈办)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建设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第十二条 建设规模在3000亩以上的连片开发农田(地)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小型水利项目,路段总长30公里以上的县乡公路、经济开发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以工代赈办)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参加评审,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初审意见,由省计委以工代赈办行文批复。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省计委(以工代赈办)参加会审,经省计委会签,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批复。限额以上项目经可研初审、初设会审通过后报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批准列项。限额以下项目,由地县计委(以工代赈办)组织评审和批复。未作前期工作、没有经过计委(以工代赈办)审批的项目,不纳入省以工代赈年度项目计划。第十三条 计委(以工代赈办)是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地方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好项目计划。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主要靠组织群众投工投劳来完成,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需要招标施工的项目,要实行投标招标,坚持工程质量监测和竣工验收制度,加强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项目计划的圆满完成。

政府组织建设“以工代赈”扶贫安置房,现在产权分户,可以免营业税吗?以及纳税依据。

政府组织建设“以工代赈”扶贫安置房,现在产权分户,可以免营业税吗?以及纳税依据。 rn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政府的工作人员。我地方政府组织修建了以工代赈安置房。rn房屋性质是,划拨土地,经济适用房。政府拿一部分钱,老百姓自己拿一部分钱,然后通过招标建设单位修建,目前产权大证已办理。面临分户产权给老百姓,设计到一个地税所提到的不动产销售营业税,做为产权分割,不是销售不动产。期间不存在销售也没利润。住户和政府拨款用于支付工程款了,营业税可以减免吗,如果交,谁来交呢。请教一个名词解释,营业税中的资产转让,具体组成部分和形式,请专家给予答复为盼。 rn rn以及不交营业税的政策和方法。 全部需要答案,100分奖励。
按照税法的要求是法无规定既禁止。你说的这个情况税收法律中是没有提到的。只要形成不动产的转让(也就是你说的房产)按照营业税的规定是要按照收入的5%来交营业税。虽然你提到产权分割但是在税法里面叫做视同销售的。可以以实际收取的价款做为计税依据的。最好是与当地地税机关好好沟通。地税机关还是听政府的。政府说不征应该问题不大。
我个人认为:政府出资+个人出资,请人修房,那么修建期的营业税是由施工单位来交的,3%。政府出的钱的部份,相当于自建,修好后出卖,这部份应相当于转让不动产,5%,应由政府来交。个人出资的部份,也视同为自建,在人人没有出卖前,不用交营业税。
营业税中的资产转让:有偿的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转让,计税依据:全部收入-受让原价后的余额。
县官不如现管,你要专家给你答复对于解决问题没有多大的意义的。
楼上的fcc0524给你答复很清楚了。根据我国的税法原则,没有特殊情况下,就是这么征收的。
你是政府工作人员,是税务部门的上级领导,要了解这个问题应该不难。
中国很大,各地规定有不同,什么千奇百怪的事都有,这里没人给你一个非常准确的答案的。根据我们当地的经验,你可能报告你的上级,以函的方式把事情说清楚,要求税务局答复。这样能为你做个量身定做的标准答案。有什么可以套用的优惠政策,税务局会明确告诉你们的,领导可不是随便可以糊弄的。
您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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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在历史时期的哪个而改革

美国,罗斯福新政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以工代赈是指赈济对象通过参加劳动(工作),取得相应的赈济物资或资金,政府以劳务报酬或工资的形式对特定人群进行救济的一种方式。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实现脱贫致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工代赈着力解决“出不了门、吃不饱饭、喝不上水”的问题。第三条 我省以工代赈的扶持范围为14个国定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作为安排项目及资金投放的重点。同时对跨县区工程所涉及的个别省定贫困乡的相关项目可酌情列入实施范围。
  要根据各贫困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扶贫重点,把有限的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最贫困、最艰苦、最边远的地区。第四条 以工代赈建设重点是基本农田,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农村牧区县、乡、村道路,进行草场基本建设,造林种果,进行片区综合治理等生产性基础性建设项目。第五条 以工代赈道路建设根据我省财力和地方道路状况,县乡道路原则上按四级砂砾路面,乡村道路按等外公路标准安排。第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第七条 各级计划部门是以工代赈的主管部门。以工代赈资金由计划部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以工代赈工作。以工代赈办公室设在省计委。第八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安排,按照贫困状况、扶贫难度、项目前期工作,及以往以工代赈工作成效,按项目定投资,不搞层层切块。计划安排和项目建设,要坚持连片开发,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到扶贫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结合。第九条 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下达的建设计划、资金计划和有关要求,根据全省和本地区扶贫重点,由省计委(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州(地、市)、县计委,协调同级各有关部门,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 编制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由项目所在县计委根据国家对以工代赈的要求和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的情况,商县各有关部门编制,并逐级上报省计划部门。省计委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建议计划,商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省上年度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抄报国家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给我省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由省计委商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并由省计委负责下达年度计划。第十二条 各地下年度以工代赈资金规模,按上年度省计委实际下达的总投资的120%编制。编制以工代赈计划要根据各地区的规划,择优选择符合以工代赈建设范围和重点的项目。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下年度计划由各县在当年10月底前上报州(地、市)计委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州(地、市)计委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计委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省项目计划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1个月内下达到州(地、市)计委,同时报国家计委备案。第十四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对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与实施负直接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计划进度。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待省计委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要依照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列入以工代赈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六条 建设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委(以工代赈办)批准。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州(地、市)计划部门评审和批复。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计划部门逐级上报上级计划部门,并抄报业务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由相关的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审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设计文件抄送同级和上级计划及有关部门。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部门必须加强对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积极实行投标招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和施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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