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一个民选的总统在军界却真实的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1.美军的将军谁来任命、谁来授衔?,rn2.其他军官军衔怎样授予?,r...
为什么美国一个民选的总统在军界却真实的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
1.美军的将军谁来任命、谁来授衔? rn2.其他军官军衔怎样授予? rn3.美国军队为何没有兵变?如何防止兵变? rn4.为什么美国的总统真实的拥有在军队的权利?rn5.美国的军队体制如何?军队灵魂是什么?rnrn以上4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为什么美国一个民选的总统在军界却真实的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rn能够真实的以自己的总结、研究和理解回答清楚的朋友,我会追加200分的奖励。rn或者有感兴趣者可以加我为好友讨论。rn权利是个什么东西?呵呵首先,这句话是一个假性定义。美国总统运用武力必须通过国会批准。
其次,美国的选举是选举人制,即是代选制,又是代议制。所以美国总统看似广泛做选举宣传,实际上并不是选民一人一票选出来的,甚至很多时候美国总统是少数人选出来的。
第三,美军在执行命令时,只是象征性地在名义上得到总统批准,就象英国的军队名义上是英王指挥一样,它实际执行的是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的命令。美国总统和国防部长均属于文职官员,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就是美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长官,从隶属关系上,参联会在国防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军事咨询和作战指挥,是总统和国防部长的首席军事顾问,
其次,美国的选举是选举人制,即是代选制,又是代议制。所以美国总统看似广泛做选举宣传,实际上并不是选民一人一票选出来的,甚至很多时候美国总统是少数人选出来的。
第三,美军在执行命令时,只是象征性地在名义上得到总统批准,就象英国的军队名义上是英王指挥一样,它实际执行的是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的命令。美国总统和国防部长均属于文职官员,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就是美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长官,从隶属关系上,参联会在国防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军事咨询和作战指挥,是总统和国防部长的首席军事顾问,
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他的权力由宪法赋予,归结起来为:"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
美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由选举产生,有任期,掌握国家的行政权和军权。...
美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为了执行这一职责,美国总统主管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一个有几百万人的庞大组织。
而且,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
美国总统权力的几个方面
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他可以发出对联邦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以及其他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立法方面,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
在司法方面,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但须获得参议院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所以,总统往往以签定行政协定来代替缔结条约。
美国的国家元首是总统,由选举产生,有任期,掌握国家的行政权和军权。...
美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为了执行这一职责,美国总统主管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一个有几百万人的庞大组织。
而且,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
美国总统权力的几个方面
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他可以发出对联邦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以及其他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立法方面,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
在司法方面,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内,但须获得参议院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处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所以,总统往往以签定行政协定来代替缔结条约。
上将由总统授衔,其他将军由国防部决定,由总统批准。其他军衔由国防部以及所在的军兵种、战区负责授予。 美国一直是文官治军的原则,实行军政和军令分开的原则,从美国建国开始,军人一直是中立的,始终终于国家,而不能参与党派之争,正是从一开始行成的良好习惯,以及后面日益完善的制度,保证了美国总统的地位,同时每位总统周围都有智囊和参谋班子,从而保证了总统决策的科学性,美国拥有很长时间的民主发展的历史,因而人们意识中对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认识的很清楚
因为美国宪法是职高无上的,宪法规定,总统是美国武装力量的总司令!!
1.美军的将军谁来任命、谁来授衔?
上将由总统授衔,其他将军由国防部决定,由总统批准。
2.其他军官军衔怎样授予?
其他军衔由国防部以及所在的军兵种、战区负责授予。
3.美国军队为何没有兵变?如何防止兵变?
因为总统有效的任命了他的国防部长和参联会主席,以及各个战区的合适人选。所以这些人都是效命于总统的。
4.为什么美国的总统真实的拥有在军队的权利?
因为这是宪法所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反对党也是要承认的。
5.美国的军队体制如何?军队灵魂是什么?
军队的体制就是保持中立,哪个政党获得了总统的职位,都要无条件的服从。
1.美军的将军谁来任命、谁来授衔?
上将由总统授衔,其他将军由国防部决定,由总统批准。
2.其他军官军衔怎样授予?
其他军衔由国防部以及所在的军兵种、战区负责授予。
3.美国军队为何没有兵变?如何防止兵变?
因为总统有效的任命了他的国防部长和参联会主席,以及各个战区的合适人选。所以这些人都是效命于总统的。
4.为什么美国的总统真实的拥有在军队的权利?
因为这是宪法所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反对党也是要承认的。
5.美国的军队体制如何?军队灵魂是什么?
军队的体制就是保持中立,哪个政党获得了总统的职位,都要无条件的服从。
主要是美国对将军们监控很严
从将军的数量、任职资格和年限、职务调动、国防费的预算开支和审计都有法律条文
而且国防部的首脑、监察和检察部门的官员都是文职,跟军人的人事福利完全是两个不同体系
即便有人想搞兵变,人、钱、武器、制度都不容易通过
从将军的数量、任职资格和年限、职务调动、国防费的预算开支和审计都有法律条文
而且国防部的首脑、监察和检察部门的官员都是文职,跟军人的人事福利完全是两个不同体系
即便有人想搞兵变,人、钱、武器、制度都不容易通过
州权观念是什么
具体解释,专业的!好的话再多给分 就是州权主义观念
州权主义简介
州权主义在美国根深蒂固。联邦成立以后,州权主义观念仍旧很活跃。那么,什么是州权主义?州权主义是南北战争前美国政治生活中比较重要的政治思潮与现象。它与联邦主义相对,崇尚州权至上。在州权主义者看来,任何一州都有权宣布联邦国会的某项法律无效,州甚至可以脱离合众国,并对其宣战。1832年竞选总统失败的艾伦•伯尔竟秘密组成新英格兰联邦,企图独立。这一事件足以说明当时州权主义之严重。州权主义发展的顶峰就是美国内战。南北战争的结束宣告了州权主义的彻底失败,州权主义成为了历史。 在美国早期宪政史上,州权与联邦权力之间的斗争占据了国家政治生活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州权不断挑战、威胁联邦的权威,一旦二者之间利益有冲突、矛盾无法调和,州权主义就会迅速反击,质疑联邦的权力,以“主权在州”至少是以“人民或州的意志”来与联邦分庭抗礼,尤其是南部各州。在这种情况下,联邦的基础是不牢固的,联邦始终面临解散、分裂的威胁,而每次斗争都加深了州与联邦之间的分歧,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都认为自己是根据宪法条款引申而来的,都对本来就比较宽泛、解释弹性大的宪法条文进行有利于己的解释。在这场斗争中没有胜利者,在对两者权力进行界限的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一时联邦占上风,但州根本不买账,依然有着最后的底牌——脱离联邦。最终在奴隶制问题上,南部各州与联邦都无法再退、无法再忍,积怨、野心、争执最终达到州权主义的登峰造极——南部各州议会通过脱离法令,脱离联邦,组成南部同盟,制定新宪法,并明确表明各州具有“主权和独立的资格”,爆发了维护联邦统一与维护州权不受侵犯而脱离联邦的战争(姑且这样说,因为在南北战争中,联邦政府一再宣称他们的首要任务是保持联邦的统一,而非消除奴隶制;南部同盟制定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各州拥有独立的主权)。1861至1865年的战争是以联邦的彻底胜利而告终,联邦用血与火消灭了州权主义,及其鼓吹者。这样才从真正从宪法上、实践上、民众的思想中削弱、淡化、根除了州权主义思想,从此,没有任何州再言退出联邦,也没有任何人、任何集团敢拿州权来对抗联邦。联邦至上的原则、联邦的权威通过战争成为了事实,成为了宪法案例,也成功地通过了美国宪政史上最严峻的考验。编辑本段一、英属北美殖民地时代
英国对北美主权所有是根据当时欧洲各国奉行的神学契约原则所获得的,即任何基督教王室,只要发现了为所谓异教徒和野蛮人占领的土地,即有权宣布对其拥有主权。1496年英国探险家约翰·卡伯特(John Cabot)在北美登陆后,随即宣布北美领地为英王的财产。自1607年第一块北美永久殖民地弗吉尼亚(Virginia)的詹姆斯顿(Jamestown)建立到1735佐治亚(Georgia)的建立,北美十三个殖民地基本定型。其中在早期殖民地制度形成演变的重要时期,因为地理位置遥远、交通和通讯不便,英国无力也无兴趣对殖民地进行严格控制,除纽约是英国动用国家力量从荷兰人手中夺过之外,其余殖民地都是由私人或民间团体筹划和出资建立。再加上英国一直忙于与西班牙、荷兰进行海上争霸,在17世纪又限于内战的泥潭之中,始终没有多少精力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一直到北美独立革命爆发英国都没找到有效控制北美殖民地的方法。各殖民地政治体制基本上是在一个很宽松的环境中形成的。 尽管各个殖民地的形成渊源、建立时间有所不同,但都是通过英王的特许状(Chater)来获得合法性的,(可能契约殖民地是个例外比如普利茅斯、纽黑文、罗得岛,但他们的领土却是来自公司殖民地,而且最终也被王室划归王室殖民地),英王通过向业主(Proprietary) 、公司(Corporation)颁发特许状,来规定殖民地的权利与义务。特许状在其生效的殖民地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种置其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观念表明人们相信可以依靠一种至高的法律文件成功地进行统治,可以在一种最高权威下保证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这种信念与态度正是宪政主义的核心内容。王室特许状对殖民地政治自治的发展有着极为关键的意义。从1606年起英王詹姆斯一世向弗吉尼亚公司颁发了三个特许状规定殖民地的管理机构有一个13人的董事会组成,定期换届;允许其保持一个议会机构,制定和实施不违背英国法律和习俗的法令规章;规定凡定居于将来在北美建立的各殖民地的英国臣民及其后代,享有英国人的全部自由、公民权和豁免权(其实这不仅仅是授予弗吉尼亚殖民地的,而是针对当时所有意在在北美进行殖民的所有集团的。)最初的几个殖民地政府脱胎于建立殖民地的商业公司的体制(商业公司设有总督、理事会和股东大会),这种体制被移植到殖民地,并被赋予政治统治的功能,这种体制与英国的政体、惯例相结合,形成了以总督为核心,辅以参事会和民选议会的政府体制,三者组合而称“大议会”(大议会拥有对殖民地所有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这种体制在后来逐渐用于其它的后建的殖民地,其中殖民地民选议会是处理殖民地具体事物的不可或缺者,它参与任何关于殖民地事宜的决策。在殖民地初期,总督居于权力结构的中心,但由于任殖民地总督远离母国、前途艰险莫测,而且薪俸微薄,英国上层社会并不看重殖民地总督这个职位,被授予总督也不被看成是多大的荣耀,这样殖民地总督在殖民地总督心目中就很难得到敬重,随着后来政治体制的沿革,殖民地民选议会逐渐居于政治结构的中心地位,连总督的薪水也是有殖民地民选议会支付。在与总督、参事会的斗争中,殖民地民选议会一直是人民的代表,总督及参事会欲推行新政策、征税都必须与殖民地民选议会协商,而且在大多数时候殖民地议会占据上风。殖民地议会桀骜不驯的性格、自治的信仰正是后来联邦各州议会所继承的。再加上英国很少干预北美殖民地内部事务,对于人口流动、政府援助及维护等方面的事情也很少关心,这样就使殖民地的“自我依靠、自我治理和自我维护”的传统得以建立。 随着殖民地经济地位的不断增强,在英法“七年战争”之后,英国开始对北美殖民地实行“新殖民地政策”,发表了《1763年公告》,实行《驻军条例》,并由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征税法案(《糖税法》、《印花税法》、《汤普森法》、《茶叶法》等),激起了北美殖民地的反抗,各殖民地议会依据英国宪政框架内的“无代表不征税原则”,否认新税法的合法性。但英国议会对此不加理睬,又通过四项“不可容忍法令”,加大对北美殖民地自治的侵犯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北美殖民地就超越英国宪政理论,寻求更高、更具普遍意义、更抽象的天赋权利、人民主权说来否定英国殖民统治的合法性。 由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独立革命爆发前,北美13个殖民地,各自都有很悠久的自治历史,每个殖民地都有相当独立完备的殖民地机构;每个殖民地都有相当数量的享有与英国公民一样权利的有着深刻自治习惯的自由人;每个殖民地都有两个基本对立的机构——总督及参事会与殖民地民选议会,其中民选议会管理着各个殖民地的实际事务,并握有实权。每个殖民地人民都深深地把殖民地民选议会当作自己权力的维护者、代言人,民选议会就是其所在殖民地人民自由、权力的化身,因为它是殖民地人民维护自己权利,抵抗英王以及总督压迫的有力工具;同时,它是由殖民地够资格的自由人选举产生,任何决议都要经过它进行广泛、自由的讨论,这实际上说明了殖民地民选议会在实际上最大程度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在独立革命前期及革命的过程中,殖民地民选议会处于宣传自由、独立自治思想,否定英国殖民统治合法性,组织民兵的中心地位。这些殖民地民选议会随着独立革命的胜利、联邦的建立也演变成了各州的议会,但它们的思想习惯、传统经验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对上级政府具有天然的忧惧、天然的对抗同时,也时刻保留着否定上级政府合法性的权利。这些都是州权主义合法性的源泉,州权主义正是依靠这些惯例才大行其道。编辑本段二、独立革命和联邦宪法的制定
在北美独立革命爆发时,13个殖民地的经济联系并不密切。虽然北美殖民地地域性经济差异已经出现,比如有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土地占有方式、不同的经济类型,但各个殖民地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不广泛,大规模的产品交换并不存在,各个单独殖民地仍旧是以出口自己的产品到欧洲、西印度群岛,购进自己需求的产品为主,并没有在内部之间大规模互通有无。比如,弗吉尼亚烟草出口在1700年达3200万磅、1730年达4380万、1750年达6620万,1760年烟草为切萨皮克地区创造了436250英镑的财富,同时由于发展烟草导致农业经济结构单一化,以至粮食不能自给,此时弗吉尼亚政府不是由烟草出口创造的的财富从中北部产粮区购买小麦等谷物,而是扩大粮食种植面积以求自给。据有的学者估计,1768至1772年,弗吉尼亚每年生产的烟草出口为其创造了493000英镑的财富,而90%的玉米与80%的小麦用于本地消费。这表明各殖民地都力求自给自足,不与殖民地互通有无,各个殖民地都保持了一定的足以自给的经济多样性。其实,这是可以理解的单从交通上说,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之间陆地交通不便、交通工具也很落后,产品的进出靠得是海港,可以说,它们形成了一种“外向型”农业商品经济。再加上,英国一直都很重视殖民地经济对母国经济的作用,极力使殖民地在经济上对母国保持依赖性和互补性。所以,与其说各殖民地之间的联系密切,倒不如准确地说,各殖民地与英国及欧洲的经济的联系更紧密。同时,劳动制度的差异也是殖民地明显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南部烟草、靛蓝大种植园经济采取的是奴隶劳动,与北部的独立自主的生产劳动有本质上的不同。还有,各个殖民地都发行了某种形式的货币,价格不一,肯定不利于相互间商业发展。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北美13个殖民地的联合并不是因为所谓的它们在经济上已经是一个整体,它们在经济上相互依赖、共进退,之所以会联合起来是其他的非经济的因素起了重要的作用。 如何才能超越北美各殖民地的地区观念和本地意识而具有一个共同体意识呢?当然,同一的语言,同源的宗教,同根的血统很重要。但它们联合起来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它们有共同的敌人、共同的理论依据,英国的压迫为它们提供了共同联合起来反对的敌人,独立革命前持续十年之久的政治大辩论把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等广泛地传播开来,深入人心,使之成为随处可见的事实和不言自明的真理。再加上,在北美殖民地人民的经历中,鉴于英国在北美采取的侵犯人民自由、财产的政策与压迫统治,他们对强大集权的政府从内心深处有一种恐惧感、排斥感。1776年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指出,“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种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产生的”。他们都把政府视为洪水猛兽、不可不利用的罪恶。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指出“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人天然具有不可转让的,“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成为损害这些目的时,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以成立新的政府;……有一个把人民置于暴政之下的阴谋的时候,人民既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一个新的保障。”他认为国家应该建立在人民的自由的公意的基础之上,组成一个社会和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的一切权威的来源;他们“有靠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代理人来处理他们公共事务的自由,有撤换这些代理人的个人和他们的组织的自由,在他们愿意的任何时候”。他发展了人民主权说,并在以后革命、建国的岁月里实践了它。州权主义就是利用州、人民的意志来对抗联邦政府,它通过州议会抵制联邦政府的决议,我们前面论述了州议会的地位与性质,我们承认州议会就是人民的意志的化身,因为从惯例与传统来说,州议会才是人民的所认可的保障权利的代表民意的权力机构。作为共和国之父的杰弗逊始终强调,只有人的固有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才是永恒不变的,而政府等等都是历史性的,时过境迁也可能烟消云散(当然,他也一直人为社会契约是神圣的、不容亵渎和随意更改的)。这些思想观念最直接的最不可置疑的认为州具有(或者说州议会)关系本州利益的最后决定权。 为了对付共同的敌人,各个殖民地1774年起先后召开了多届大陆会议,组成战时同盟,发表《独立宣言》,并与1777年通过了《邦联条例》,在一批英明勇敢、大公无私的伟大领导者带领下,终于于1783年迫使英国承认其独立地位。但我们也要看到同盟内部的团结是战时的外部压力促成的,是各州内部精英分子所极力争取的 ,一旦战争结束,各州联合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而且1777年制定的《邦联条例》虽然其中明确规定各州均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但直到1781年用了四年时间才获通过,从这不难看出各州根本没有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的要求,它们只是想回到革命前那种自由的世界,头上不再有一个政府压着。华盛顿在1783年辞去大陆军司令赋闲在弗农山庄时看到国内纷扰的局面是说,“在我看来,邦联已经差不多有名无实了,国会已经成了一钱不值的机构,因为已经没有人执行它所发布的法令了” 但国内外日益严峻的形势,迫使它们要进一步团结、攥紧拳头。英国虽然承认了美国的独立,但仍屯重兵于美国西北部,同时,还不断怂恿印第安人进攻美国,这是新生的美国处境十分险恶,随时可能覆灭。国内债台高筑,物价狂涨,政府为威信尽失,1787年更爆发了谢斯起义,这些都使襁褓中的美国内部动荡不安如怒海中的扁舟,随时会有覆顶之灾。1787年制宪会议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在一个赤日炎炎的夏季,来自13个州的代表们聚集在一块进行秘密制宪讨论。“对于参加一七八七年费城制宪的美国‘国父们’ (FounddingFathers)来说,制宪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邦联的政治途径”。为了保护已有的利益,各州的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得不寻求建立一种高于各自利益的公共利益和一个高于各自权威的公共权威来贯彻公共利益,宪法因此而得以建立。参与立宪的利益 (或利益集团) 是多元的,立宪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宪法也必然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各种冲突都是采取了折中、调和、中庸的措施来解决。在关于给与联邦政府多大权问题上制宪代表们分为联邦党派与反联邦党派,两派针锋相对,各不相让,宪法基本上是两派妥协、博弈的结果。这样产生的宪法不可避免的具有宽泛、模糊、解释弹性大的特征。在三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上:奴隶制问题、国会议员名额分配问题、联邦与州的权力分配问题,前两个问题都达成了妥协暂时的得以解决。而关于州权与联邦权力的问题上却无法谈妥,只是罗列了联邦的具体的权力,连州与联邦之间的权力界限也未确定,“州仍旧拥有对本州人民直接管理的权利,人民选举国会议员的资格仍由各州来决定,联邦并无统一的规定。联邦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实际上都是与州际利益有关的权利,如征税权、外事权、战争权和州际贸易管理权,而州被限制的权利也大多是州无法行使的权力。虽然宪法规定了联邦法为最高法,但对州违背但对州违背宪法后应如何处置,州是否有权退出联邦等问题均无规定”。因为这是关系到原则问题,是独立革命所为之流血、牺牲的关系自由、不可转让权利的问题,是谈判妥协的底线。双方都把这一问题放在了焦点位置,慎之又慎。即使在模糊规定的宪法签订以后,国会又于1791年又通过十条宪法修正案强调人民的权利,其中,第十条规定:宪法既未授予合众国,也为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利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这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默认了州具有某些超越联邦权威的权利,州保留了某些问题的最后决定权,只是后来者在利用这个默认时失败了,所以这个默认也就变成否认了,这个默认也就从美国的宪政框架内消失了(正是南北战争从实践上否认了州权的合法性)。当代表们在这部宪法的大字文本上签字的时候,富兰克林博士对身边的代表说,在会议进行途中,他反复注视华盛顿背后的那幅油画,但无法断定画中的太阳,究竟是在升起,还是在落下,现在终于有幸知道,这个太阳是在升起,而不是落下。这从另一方面表明这部妥协宪法九死一生的出世经历,也表明代表们对宪法的前途都不是乐观的,乔治·华盛顿估计这部宪法如果能维持20年就不错了,而本杰明·富兰克林则认为,这一次如果治理得好能维持若干年,但最后还是会以专制而收场。但结果证明了这两位伟人的预言都落空了,因为他们坚信州的权利是整个北美人民都不会退让的权利,没有州的退让,哪来稳定长久的联邦,没有稳定长久的联邦,宪法自然不能长久保存下去。 从独立革命、邦联时代、到1787年宪法制定成立联邦,州权主义非但没有消减,反而借殖民地时代民选议会权利到联邦时代州议会权利的转变的完成,而有了新生命,被提高到了与上一级政府——联邦政府抗衡的地位。只是由于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不断的战争的威胁,才使州权一步一步减弱,联邦一步一步抱紧。编辑本段三、建国初期的州权主义变化
在共和国之父们尚未退出历史舞台时,联邦权力与州权之间的斗争就已出现,联邦的权威就已受到挑战。1796年,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上任不久,为了打击联邦党派的政治对手,指使国会通过下面四项法律:《归化法》、《敌对华侨法》、《惩治叛乱法》、《客籍法》。时任副总统的杰弗逊和国会众议院领袖麦迪逊分别匿名为肯塔基和弗吉尼亚两个州的议会起草了决议案,并在州议会上得以通过,宣布国会无权通过这四项法律,因未它们违宪(Nullification)。杰弗逊认为,各州不是无条件接受服从联邦政府的原则而组成了合众国,相反,根据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各州是“为特殊的目的而建立了中央政府,并赋予后者有限和特定的权力,同时,各州为自己保留了其余的大量权力”。因此,中央政府“并不享有和独占最终的对自己被授予的权力范围的判定权”针对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惩治叛乱法》,他们指出只有各个州和它的人民才有权力决定某一出版物和言论是否违反公共利益,联邦无权决定。这是美国历史上州第一次挑战联邦的权威,而且发起者还是共和国和宪法缔造者,这表明他们有浓厚的州权利的意识,人民也都有浓厚的州权利意识。当然,他们并不是利用州权主义来反对联邦政府,而是利用宪法中未定的司法审查权(经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项权利由最高法院拥有)来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后来,由于没有其他州响应,他们又撤回了决议案,宣布作为联邦契约一方,本州将服从联邦法律,同时保留用宪法方式反抗的权利,并未对联邦权威造成伤害。这主要是因为杰弗逊、麦迪逊他们两人不是斗筲小人,而是公正无私、目光远大的自由权利的捍卫者,他们不为了某一集团、某一个人的私利而对抗联邦,而是为了整个联邦能更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他们这样做是因为约翰·亚当斯的行为危及了人民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结果非但没有触动联邦的权威,反而因其撤销《两案》表示遵守联邦法律,而增加了联邦的权威,进而由此它创造了一个好的先例,开始在人们的思想中逐渐减弱了联邦与州的对抗性。以至,1832年南卡洛来纳州的约翰·卡尔霍尔恩(John Calhoun)利用州权来反对联邦的关税法案时,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动用军队去威胁摆平,人民也没有什么过激反应,也没有认为这是对宪法、对州权利的践踏,对个人不可侵犯权利的威胁。 因此可以说,从19世纪开始州权对抗联邦的思想逐渐减弱,以至南部脱离联邦时北方人民同仇敌忾,谴责南部的分裂行径,联邦政府用战争维持联邦的统一,用武力填充了宪法留下的缺口,州再无权退出联邦。 开国元勋们高尚的美德、伟大的人格、广泛的号召力与影响力、杰出的政治才华使联邦政府从幼苗迅速成长、壮大,从乔治·华盛顿、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斐逊、到托马斯·麦迪逊28年的执政有效地维护了联邦的权威、培育了联邦的根基。可以说,历史从来不是按照某些人的意志发展的,它是由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和不期然的因素的推动,而不断独特个性而非先定地发展的,共和国元勋们所担心的会危及人民权利、个人权利、地方权利的强大的联邦中央政府,却随着历史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地成为这些权利的保障者、维护者。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发展,需要强大的中央政来应付险恶多变的国际环境,需要公正、有力的联邦政府来处理日益复杂的国内危机,全面调整国内经济结构、保障下层人民的生活。州权主义与上述这些要求背道而驰,伴随着滚滚的历史车轮,州权主义不甘心,但又无能为力地走进了属于它一段历史的坟墓,但通过它美国的宪政得到了磨练,宪政实践得到完善。
州权主义简介
州权主义在美国根深蒂固。联邦成立以后,州权主义观念仍旧很活跃。那么,什么是州权主义?州权主义是南北战争前美国政治生活中比较重要的政治思潮与现象。它与联邦主义相对,崇尚州权至上。在州权主义者看来,任何一州都有权宣布联邦国会的某项法律无效,州甚至可以脱离合众国,并对其宣战。1832年竞选总统失败的艾伦•伯尔竟秘密组成新英格兰联邦,企图独立。这一事件足以说明当时州权主义之严重。州权主义发展的顶峰就是美国内战。南北战争的结束宣告了州权主义的彻底失败,州权主义成为了历史。 在美国早期宪政史上,州权与联邦权力之间的斗争占据了国家政治生活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州权不断挑战、威胁联邦的权威,一旦二者之间利益有冲突、矛盾无法调和,州权主义就会迅速反击,质疑联邦的权力,以“主权在州”至少是以“人民或州的意志”来与联邦分庭抗礼,尤其是南部各州。在这种情况下,联邦的基础是不牢固的,联邦始终面临解散、分裂的威胁,而每次斗争都加深了州与联邦之间的分歧,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都认为自己是根据宪法条款引申而来的,都对本来就比较宽泛、解释弹性大的宪法条文进行有利于己的解释。在这场斗争中没有胜利者,在对两者权力进行界限的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一时联邦占上风,但州根本不买账,依然有着最后的底牌——脱离联邦。最终在奴隶制问题上,南部各州与联邦都无法再退、无法再忍,积怨、野心、争执最终达到州权主义的登峰造极——南部各州议会通过脱离法令,脱离联邦,组成南部同盟,制定新宪法,并明确表明各州具有“主权和独立的资格”,爆发了维护联邦统一与维护州权不受侵犯而脱离联邦的战争(姑且这样说,因为在南北战争中,联邦政府一再宣称他们的首要任务是保持联邦的统一,而非消除奴隶制;南部同盟制定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各州拥有独立的主权)。1861至1865年的战争是以联邦的彻底胜利而告终,联邦用血与火消灭了州权主义,及其鼓吹者。这样才从真正从宪法上、实践上、民众的思想中削弱、淡化、根除了州权主义思想,从此,没有任何州再言退出联邦,也没有任何人、任何集团敢拿州权来对抗联邦。联邦至上的原则、联邦的权威通过战争成为了事实,成为了宪法案例,也成功地通过了美国宪政史上最严峻的考验。编辑本段一、英属北美殖民地时代
英国对北美主权所有是根据当时欧洲各国奉行的神学契约原则所获得的,即任何基督教王室,只要发现了为所谓异教徒和野蛮人占领的土地,即有权宣布对其拥有主权。1496年英国探险家约翰·卡伯特(John Cabot)在北美登陆后,随即宣布北美领地为英王的财产。自1607年第一块北美永久殖民地弗吉尼亚(Virginia)的詹姆斯顿(Jamestown)建立到1735佐治亚(Georgia)的建立,北美十三个殖民地基本定型。其中在早期殖民地制度形成演变的重要时期,因为地理位置遥远、交通和通讯不便,英国无力也无兴趣对殖民地进行严格控制,除纽约是英国动用国家力量从荷兰人手中夺过之外,其余殖民地都是由私人或民间团体筹划和出资建立。再加上英国一直忙于与西班牙、荷兰进行海上争霸,在17世纪又限于内战的泥潭之中,始终没有多少精力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一直到北美独立革命爆发英国都没找到有效控制北美殖民地的方法。各殖民地政治体制基本上是在一个很宽松的环境中形成的。 尽管各个殖民地的形成渊源、建立时间有所不同,但都是通过英王的特许状(Chater)来获得合法性的,(可能契约殖民地是个例外比如普利茅斯、纽黑文、罗得岛,但他们的领土却是来自公司殖民地,而且最终也被王室划归王室殖民地),英王通过向业主(Proprietary) 、公司(Corporation)颁发特许状,来规定殖民地的权利与义务。特许状在其生效的殖民地具有基本法的地位,这种置其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观念表明人们相信可以依靠一种至高的法律文件成功地进行统治,可以在一种最高权威下保证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这种信念与态度正是宪政主义的核心内容。王室特许状对殖民地政治自治的发展有着极为关键的意义。从1606年起英王詹姆斯一世向弗吉尼亚公司颁发了三个特许状规定殖民地的管理机构有一个13人的董事会组成,定期换届;允许其保持一个议会机构,制定和实施不违背英国法律和习俗的法令规章;规定凡定居于将来在北美建立的各殖民地的英国臣民及其后代,享有英国人的全部自由、公民权和豁免权(其实这不仅仅是授予弗吉尼亚殖民地的,而是针对当时所有意在在北美进行殖民的所有集团的。)最初的几个殖民地政府脱胎于建立殖民地的商业公司的体制(商业公司设有总督、理事会和股东大会),这种体制被移植到殖民地,并被赋予政治统治的功能,这种体制与英国的政体、惯例相结合,形成了以总督为核心,辅以参事会和民选议会的政府体制,三者组合而称“大议会”(大议会拥有对殖民地所有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这种体制在后来逐渐用于其它的后建的殖民地,其中殖民地民选议会是处理殖民地具体事物的不可或缺者,它参与任何关于殖民地事宜的决策。在殖民地初期,总督居于权力结构的中心,但由于任殖民地总督远离母国、前途艰险莫测,而且薪俸微薄,英国上层社会并不看重殖民地总督这个职位,被授予总督也不被看成是多大的荣耀,这样殖民地总督在殖民地总督心目中就很难得到敬重,随着后来政治体制的沿革,殖民地民选议会逐渐居于政治结构的中心地位,连总督的薪水也是有殖民地民选议会支付。在与总督、参事会的斗争中,殖民地民选议会一直是人民的代表,总督及参事会欲推行新政策、征税都必须与殖民地民选议会协商,而且在大多数时候殖民地议会占据上风。殖民地议会桀骜不驯的性格、自治的信仰正是后来联邦各州议会所继承的。再加上英国很少干预北美殖民地内部事务,对于人口流动、政府援助及维护等方面的事情也很少关心,这样就使殖民地的“自我依靠、自我治理和自我维护”的传统得以建立。 随着殖民地经济地位的不断增强,在英法“七年战争”之后,英国开始对北美殖民地实行“新殖民地政策”,发表了《1763年公告》,实行《驻军条例》,并由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征税法案(《糖税法》、《印花税法》、《汤普森法》、《茶叶法》等),激起了北美殖民地的反抗,各殖民地议会依据英国宪政框架内的“无代表不征税原则”,否认新税法的合法性。但英国议会对此不加理睬,又通过四项“不可容忍法令”,加大对北美殖民地自治的侵犯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北美殖民地就超越英国宪政理论,寻求更高、更具普遍意义、更抽象的天赋权利、人民主权说来否定英国殖民统治的合法性。 由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独立革命爆发前,北美13个殖民地,各自都有很悠久的自治历史,每个殖民地都有相当独立完备的殖民地机构;每个殖民地都有相当数量的享有与英国公民一样权利的有着深刻自治习惯的自由人;每个殖民地都有两个基本对立的机构——总督及参事会与殖民地民选议会,其中民选议会管理着各个殖民地的实际事务,并握有实权。每个殖民地人民都深深地把殖民地民选议会当作自己权力的维护者、代言人,民选议会就是其所在殖民地人民自由、权力的化身,因为它是殖民地人民维护自己权利,抵抗英王以及总督压迫的有力工具;同时,它是由殖民地够资格的自由人选举产生,任何决议都要经过它进行广泛、自由的讨论,这实际上说明了殖民地民选议会在实际上最大程度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在独立革命前期及革命的过程中,殖民地民选议会处于宣传自由、独立自治思想,否定英国殖民统治合法性,组织民兵的中心地位。这些殖民地民选议会随着独立革命的胜利、联邦的建立也演变成了各州的议会,但它们的思想习惯、传统经验是一脉相承的,它们对上级政府具有天然的忧惧、天然的对抗同时,也时刻保留着否定上级政府合法性的权利。这些都是州权主义合法性的源泉,州权主义正是依靠这些惯例才大行其道。编辑本段二、独立革命和联邦宪法的制定
在北美独立革命爆发时,13个殖民地的经济联系并不密切。虽然北美殖民地地域性经济差异已经出现,比如有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土地占有方式、不同的经济类型,但各个殖民地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不广泛,大规模的产品交换并不存在,各个单独殖民地仍旧是以出口自己的产品到欧洲、西印度群岛,购进自己需求的产品为主,并没有在内部之间大规模互通有无。比如,弗吉尼亚烟草出口在1700年达3200万磅、1730年达4380万、1750年达6620万,1760年烟草为切萨皮克地区创造了436250英镑的财富,同时由于发展烟草导致农业经济结构单一化,以至粮食不能自给,此时弗吉尼亚政府不是由烟草出口创造的的财富从中北部产粮区购买小麦等谷物,而是扩大粮食种植面积以求自给。据有的学者估计,1768至1772年,弗吉尼亚每年生产的烟草出口为其创造了493000英镑的财富,而90%的玉米与80%的小麦用于本地消费。这表明各殖民地都力求自给自足,不与殖民地互通有无,各个殖民地都保持了一定的足以自给的经济多样性。其实,这是可以理解的单从交通上说,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之间陆地交通不便、交通工具也很落后,产品的进出靠得是海港,可以说,它们形成了一种“外向型”农业商品经济。再加上,英国一直都很重视殖民地经济对母国经济的作用,极力使殖民地在经济上对母国保持依赖性和互补性。所以,与其说各殖民地之间的联系密切,倒不如准确地说,各殖民地与英国及欧洲的经济的联系更紧密。同时,劳动制度的差异也是殖民地明显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南部烟草、靛蓝大种植园经济采取的是奴隶劳动,与北部的独立自主的生产劳动有本质上的不同。还有,各个殖民地都发行了某种形式的货币,价格不一,肯定不利于相互间商业发展。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北美13个殖民地的联合并不是因为所谓的它们在经济上已经是一个整体,它们在经济上相互依赖、共进退,之所以会联合起来是其他的非经济的因素起了重要的作用。 如何才能超越北美各殖民地的地区观念和本地意识而具有一个共同体意识呢?当然,同一的语言,同源的宗教,同根的血统很重要。但它们联合起来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它们有共同的敌人、共同的理论依据,英国的压迫为它们提供了共同联合起来反对的敌人,独立革命前持续十年之久的政治大辩论把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等广泛地传播开来,深入人心,使之成为随处可见的事实和不言自明的真理。再加上,在北美殖民地人民的经历中,鉴于英国在北美采取的侵犯人民自由、财产的政策与压迫统治,他们对强大集权的政府从内心深处有一种恐惧感、排斥感。1776年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指出,“政府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种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产生的”。他们都把政府视为洪水猛兽、不可不利用的罪恶。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指出“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人天然具有不可转让的,“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成为损害这些目的时,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以成立新的政府;……有一个把人民置于暴政之下的阴谋的时候,人民既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一个新的保障。”他认为国家应该建立在人民的自由的公意的基础之上,组成一个社会和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的一切权威的来源;他们“有靠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代理人来处理他们公共事务的自由,有撤换这些代理人的个人和他们的组织的自由,在他们愿意的任何时候”。他发展了人民主权说,并在以后革命、建国的岁月里实践了它。州权主义就是利用州、人民的意志来对抗联邦政府,它通过州议会抵制联邦政府的决议,我们前面论述了州议会的地位与性质,我们承认州议会就是人民的意志的化身,因为从惯例与传统来说,州议会才是人民的所认可的保障权利的代表民意的权力机构。作为共和国之父的杰弗逊始终强调,只有人的固有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才是永恒不变的,而政府等等都是历史性的,时过境迁也可能烟消云散(当然,他也一直人为社会契约是神圣的、不容亵渎和随意更改的)。这些思想观念最直接的最不可置疑的认为州具有(或者说州议会)关系本州利益的最后决定权。 为了对付共同的敌人,各个殖民地1774年起先后召开了多届大陆会议,组成战时同盟,发表《独立宣言》,并与1777年通过了《邦联条例》,在一批英明勇敢、大公无私的伟大领导者带领下,终于于1783年迫使英国承认其独立地位。但我们也要看到同盟内部的团结是战时的外部压力促成的,是各州内部精英分子所极力争取的 ,一旦战争结束,各州联合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而且1777年制定的《邦联条例》虽然其中明确规定各州均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但直到1781年用了四年时间才获通过,从这不难看出各州根本没有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的要求,它们只是想回到革命前那种自由的世界,头上不再有一个政府压着。华盛顿在1783年辞去大陆军司令赋闲在弗农山庄时看到国内纷扰的局面是说,“在我看来,邦联已经差不多有名无实了,国会已经成了一钱不值的机构,因为已经没有人执行它所发布的法令了” 但国内外日益严峻的形势,迫使它们要进一步团结、攥紧拳头。英国虽然承认了美国的独立,但仍屯重兵于美国西北部,同时,还不断怂恿印第安人进攻美国,这是新生的美国处境十分险恶,随时可能覆灭。国内债台高筑,物价狂涨,政府为威信尽失,1787年更爆发了谢斯起义,这些都使襁褓中的美国内部动荡不安如怒海中的扁舟,随时会有覆顶之灾。1787年制宪会议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在一个赤日炎炎的夏季,来自13个州的代表们聚集在一块进行秘密制宪讨论。“对于参加一七八七年费城制宪的美国‘国父们’ (FounddingFathers)来说,制宪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邦联的政治途径”。为了保护已有的利益,各州的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得不寻求建立一种高于各自利益的公共利益和一个高于各自权威的公共权威来贯彻公共利益,宪法因此而得以建立。参与立宪的利益 (或利益集团) 是多元的,立宪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宪法也必然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各种冲突都是采取了折中、调和、中庸的措施来解决。在关于给与联邦政府多大权问题上制宪代表们分为联邦党派与反联邦党派,两派针锋相对,各不相让,宪法基本上是两派妥协、博弈的结果。这样产生的宪法不可避免的具有宽泛、模糊、解释弹性大的特征。在三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上:奴隶制问题、国会议员名额分配问题、联邦与州的权力分配问题,前两个问题都达成了妥协暂时的得以解决。而关于州权与联邦权力的问题上却无法谈妥,只是罗列了联邦的具体的权力,连州与联邦之间的权力界限也未确定,“州仍旧拥有对本州人民直接管理的权利,人民选举国会议员的资格仍由各州来决定,联邦并无统一的规定。联邦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实际上都是与州际利益有关的权利,如征税权、外事权、战争权和州际贸易管理权,而州被限制的权利也大多是州无法行使的权力。虽然宪法规定了联邦法为最高法,但对州违背但对州违背宪法后应如何处置,州是否有权退出联邦等问题均无规定”。因为这是关系到原则问题,是独立革命所为之流血、牺牲的关系自由、不可转让权利的问题,是谈判妥协的底线。双方都把这一问题放在了焦点位置,慎之又慎。即使在模糊规定的宪法签订以后,国会又于1791年又通过十条宪法修正案强调人民的权利,其中,第十条规定:宪法既未授予合众国,也为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利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这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默认了州具有某些超越联邦权威的权利,州保留了某些问题的最后决定权,只是后来者在利用这个默认时失败了,所以这个默认也就变成否认了,这个默认也就从美国的宪政框架内消失了(正是南北战争从实践上否认了州权的合法性)。当代表们在这部宪法的大字文本上签字的时候,富兰克林博士对身边的代表说,在会议进行途中,他反复注视华盛顿背后的那幅油画,但无法断定画中的太阳,究竟是在升起,还是在落下,现在终于有幸知道,这个太阳是在升起,而不是落下。这从另一方面表明这部妥协宪法九死一生的出世经历,也表明代表们对宪法的前途都不是乐观的,乔治·华盛顿估计这部宪法如果能维持20年就不错了,而本杰明·富兰克林则认为,这一次如果治理得好能维持若干年,但最后还是会以专制而收场。但结果证明了这两位伟人的预言都落空了,因为他们坚信州的权利是整个北美人民都不会退让的权利,没有州的退让,哪来稳定长久的联邦,没有稳定长久的联邦,宪法自然不能长久保存下去。 从独立革命、邦联时代、到1787年宪法制定成立联邦,州权主义非但没有消减,反而借殖民地时代民选议会权利到联邦时代州议会权利的转变的完成,而有了新生命,被提高到了与上一级政府——联邦政府抗衡的地位。只是由于特殊的国内外环境,不断的战争的威胁,才使州权一步一步减弱,联邦一步一步抱紧。编辑本段三、建国初期的州权主义变化
在共和国之父们尚未退出历史舞台时,联邦权力与州权之间的斗争就已出现,联邦的权威就已受到挑战。1796年,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上任不久,为了打击联邦党派的政治对手,指使国会通过下面四项法律:《归化法》、《敌对华侨法》、《惩治叛乱法》、《客籍法》。时任副总统的杰弗逊和国会众议院领袖麦迪逊分别匿名为肯塔基和弗吉尼亚两个州的议会起草了决议案,并在州议会上得以通过,宣布国会无权通过这四项法律,因未它们违宪(Nullification)。杰弗逊认为,各州不是无条件接受服从联邦政府的原则而组成了合众国,相反,根据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各州是“为特殊的目的而建立了中央政府,并赋予后者有限和特定的权力,同时,各州为自己保留了其余的大量权力”。因此,中央政府“并不享有和独占最终的对自己被授予的权力范围的判定权”针对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惩治叛乱法》,他们指出只有各个州和它的人民才有权力决定某一出版物和言论是否违反公共利益,联邦无权决定。这是美国历史上州第一次挑战联邦的权威,而且发起者还是共和国和宪法缔造者,这表明他们有浓厚的州权利的意识,人民也都有浓厚的州权利意识。当然,他们并不是利用州权主义来反对联邦政府,而是利用宪法中未定的司法审查权(经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项权利由最高法院拥有)来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后来,由于没有其他州响应,他们又撤回了决议案,宣布作为联邦契约一方,本州将服从联邦法律,同时保留用宪法方式反抗的权利,并未对联邦权威造成伤害。这主要是因为杰弗逊、麦迪逊他们两人不是斗筲小人,而是公正无私、目光远大的自由权利的捍卫者,他们不为了某一集团、某一个人的私利而对抗联邦,而是为了整个联邦能更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他们这样做是因为约翰·亚当斯的行为危及了人民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结果非但没有触动联邦的权威,反而因其撤销《两案》表示遵守联邦法律,而增加了联邦的权威,进而由此它创造了一个好的先例,开始在人们的思想中逐渐减弱了联邦与州的对抗性。以至,1832年南卡洛来纳州的约翰·卡尔霍尔恩(John Calhoun)利用州权来反对联邦的关税法案时,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动用军队去威胁摆平,人民也没有什么过激反应,也没有认为这是对宪法、对州权利的践踏,对个人不可侵犯权利的威胁。 因此可以说,从19世纪开始州权对抗联邦的思想逐渐减弱,以至南部脱离联邦时北方人民同仇敌忾,谴责南部的分裂行径,联邦政府用战争维持联邦的统一,用武力填充了宪法留下的缺口,州再无权退出联邦。 开国元勋们高尚的美德、伟大的人格、广泛的号召力与影响力、杰出的政治才华使联邦政府从幼苗迅速成长、壮大,从乔治·华盛顿、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斐逊、到托马斯·麦迪逊28年的执政有效地维护了联邦的权威、培育了联邦的根基。可以说,历史从来不是按照某些人的意志发展的,它是由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和不期然的因素的推动,而不断独特个性而非先定地发展的,共和国元勋们所担心的会危及人民权利、个人权利、地方权利的强大的联邦中央政府,却随着历史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地成为这些权利的保障者、维护者。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发展,需要强大的中央政来应付险恶多变的国际环境,需要公正、有力的联邦政府来处理日益复杂的国内危机,全面调整国内经济结构、保障下层人民的生活。州权主义与上述这些要求背道而驰,伴随着滚滚的历史车轮,州权主义不甘心,但又无能为力地走进了属于它一段历史的坟墓,但通过它美国的宪政得到了磨练,宪政实践得到完善。
美国联邦制的特点
①联邦高于州的地位。这条原则集中体现在美国宪法第六条的规定,即所谓“本宪法和根据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均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此项条款被称为“至高无上条款”,虽然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根据宪法所制定的联邦法律和联邦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在全国的最高地位,但其意义则在于肯定了联邦高于州的地位。此外,外交、国防、货币等领域的权力均属于联邦政府,州不得缔结条约和结成联盟,不得颁发捕获敌船的许可状,不得铸造货币和发行纸币,未经国会同意,州不得征收关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不得进行战争,不得缔结协定,等等。在司法领域,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均属于联邦司法权的管辖范围。虽然一些美国学者认为主权是在州政府和全国政府之间划分,但从这些条款看,美国的州并不具有国家的地位,因此,所谓州权并不是国家主权意义上的主权。早在1819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就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中对此进行了论证,他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发论证说:人民有权决定批准还是拒绝宪法,他们的行动才是最后的行动。因此,“当宪法采用时,它就是完整的契约,并确定了州主权的界限”。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宪法和依宪法所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那么,“这个原则事实上就转换为对州的至高无上”。
②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美国联邦制的分权,总的来说是采取了联邦权力由宪法列举,其余权力由各州保留的方式。美国在宪法上把合众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全国政府,逐项列举了国会有权立法的18个方面,而在第十条修正案笼统地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得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即联邦的权力是由宪法逐项“授予”的,各州的权力是概括式“保留”的。但从权力的划分来说,双方的权力范围都是由宪法规定的,而不是由其中任何一方授予和规定另一方的权力。
美国联邦与州的分权,在宪法上直接规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全国政府方面,有宪法列举授予的权力、全国政府和州政府均被宪法禁止行使的权力、宪法禁止全国政府行使的权力;州政府方面,有宪法未授予全国政府而由各州保留的权力、授予全国政府但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因而成为全国政府与各州政府“共享权力”)、州政府和全国政府双方都被宪法禁止行使的权力、宪法禁止州行使的权力。此外,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实践中,后来发展出一种“默示权力”,这也是由马歇尔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的判决中阐述的,他指出,全国政府不仅拥有宪法所列举的权力,还拥有默示的权力。[31]马歇尔所依据的就是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的国会有权制定为行使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和由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需而适当的任何法律”,这就是“必需而适当”条款,又称“弹性条款”,而这项条款和马歇尔所阐发的默示权力论,成为后来美国联邦权力扩大的重要依据。
具体地看美国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涉及全国性事务的权力均赋予联邦政府,内政方面如征收全国赋税,举借和偿付国债,铸造和发行货币,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管理度量衡,邮政,平定内乱,管理国有土地等;国防和外交方面如:建立和保持军队,宣布和进行战争,接纳新州加入联邦,管理国籍,缔结条约和联盟,等等。而由各州保留的权力则主要是决定和处理本州范围内公共事务的权力,主要包括各州有权征收州税,以州的信用借债,管理州内的各类产业、交通、卫生、教育、福利、救济、治安、教养、一般的民刑案件,设立并监督地方政府,等等。
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联邦和州关于权力划分的争议。为防止联邦和州相互侵权,由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决联邦和州的行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联邦分权原则,即不是靠武力强制,而是靠法律强制来解决联邦与州的权力争议,这就是宪法上规定的“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
④联邦和州都不能单方面任意修改宪法。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美国宪法的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修改宪法应有联邦和州双方的参与和分工,即:由联邦提出宪法修正案,而由州批准。具体程序是:经国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是指出席议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赞成后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也可由国会应三分之二多数州议会的要求而召集的修宪会议通过后提出,不过,后一种方法迄今从未采用过。宪法修正案提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修正案中所建议的方式获得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或者四分之三的州为此召集的制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后一种方式迄今只采用过一次,即第二十一条修正案是以这种方式批准的)。这种修宪程序意味着,宪法所确定的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不仅不能通过普通立法程序变更,也不能由全国政府或州政府单方面变更。
⑤各州地位平等。美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州对他州的法令、官方文件和诉讼应有“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对他州的公民不得歧视,各州的公民享有平等的特权和豁免权;各州相互有义务引渡逃犯,等等。此外,国会参议院由每州各两名参议员组成,体现了各州在国会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从理论上说,参议员仍是各州的代表。
⑥全国政府不能任意改变州的疆界。国会可以决定接纳新州加入联邦,但无权任意改变州的疆界,这是联邦制不同于单一制的重要特点。美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新州可经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任何新州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合并若干州的一部分组成新州。”美国现有50个州。其中,除最初的13个州外,有佛蒙特、肯塔基、田纳西、缅因、西弗吉尼亚是先后分别经过纽约、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马萨诸塞和弗吉尼亚同意后独立出来,作为新州加入联邦的,另外还有32个州则是通过战争、购买或西进移民,先建立领地或准州,后被国会同意接纳加入美国的。新州加入后,与原来的州地位平等。美国的国旗星条旗,就是这一原则的反映。美国国旗图案由条和星组成。所谓“条”,即13根红白相间的彩条,象征最初的13个创始州,所谓“星”,即国旗的左上角的50颗星,有多少个州,就有多少颗星,每接纳一个新州,增加一颗星。
⑦各州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形式。宪法规定联邦应保证各州实行共和制政体,保证各州不受侵略,并应州的要求派军队平定叛乱。宪法还禁止各州授与贵族爵位。国会在决定接纳新州前,必须确认该州已经建立了共和制政府,但是,在此前提下,各州可制定自己的州宪法,有权选择和组织任何形式的政府。现美国各州均选择了大体相同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州设州长、州议会、州法院,分别掌握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但实际上,具体制度各州有很大差别,如州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但内布拉斯加州实行一院制,州长的任期和职权也不尽相同,各州以下的政府设置也有很大差别。州法院是与联邦法院相独立的法院系统,无从属关系,只在司法管辖范围上有所分工。
②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美国联邦制的分权,总的来说是采取了联邦权力由宪法列举,其余权力由各州保留的方式。美国在宪法上把合众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全国政府,逐项列举了国会有权立法的18个方面,而在第十条修正案笼统地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得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即联邦的权力是由宪法逐项“授予”的,各州的权力是概括式“保留”的。但从权力的划分来说,双方的权力范围都是由宪法规定的,而不是由其中任何一方授予和规定另一方的权力。
美国联邦与州的分权,在宪法上直接规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全国政府方面,有宪法列举授予的权力、全国政府和州政府均被宪法禁止行使的权力、宪法禁止全国政府行使的权力;州政府方面,有宪法未授予全国政府而由各州保留的权力、授予全国政府但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因而成为全国政府与各州政府“共享权力”)、州政府和全国政府双方都被宪法禁止行使的权力、宪法禁止州行使的权力。此外,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实践中,后来发展出一种“默示权力”,这也是由马歇尔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的判决中阐述的,他指出,全国政府不仅拥有宪法所列举的权力,还拥有默示的权力。[31]马歇尔所依据的就是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的国会有权制定为行使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和由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需而适当的任何法律”,这就是“必需而适当”条款,又称“弹性条款”,而这项条款和马歇尔所阐发的默示权力论,成为后来美国联邦权力扩大的重要依据。
具体地看美国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涉及全国性事务的权力均赋予联邦政府,内政方面如征收全国赋税,举借和偿付国债,铸造和发行货币,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管理度量衡,邮政,平定内乱,管理国有土地等;国防和外交方面如:建立和保持军队,宣布和进行战争,接纳新州加入联邦,管理国籍,缔结条约和联盟,等等。而由各州保留的权力则主要是决定和处理本州范围内公共事务的权力,主要包括各州有权征收州税,以州的信用借债,管理州内的各类产业、交通、卫生、教育、福利、救济、治安、教养、一般的民刑案件,设立并监督地方政府,等等。
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联邦和州关于权力划分的争议。为防止联邦和州相互侵权,由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决联邦和州的行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联邦分权原则,即不是靠武力强制,而是靠法律强制来解决联邦与州的权力争议,这就是宪法上规定的“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
④联邦和州都不能单方面任意修改宪法。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美国宪法的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修改宪法应有联邦和州双方的参与和分工,即:由联邦提出宪法修正案,而由州批准。具体程序是:经国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是指出席议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赞成后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也可由国会应三分之二多数州议会的要求而召集的修宪会议通过后提出,不过,后一种方法迄今从未采用过。宪法修正案提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修正案中所建议的方式获得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或者四分之三的州为此召集的制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后一种方式迄今只采用过一次,即第二十一条修正案是以这种方式批准的)。这种修宪程序意味着,宪法所确定的全国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不仅不能通过普通立法程序变更,也不能由全国政府或州政府单方面变更。
⑤各州地位平等。美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州对他州的法令、官方文件和诉讼应有“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对他州的公民不得歧视,各州的公民享有平等的特权和豁免权;各州相互有义务引渡逃犯,等等。此外,国会参议院由每州各两名参议员组成,体现了各州在国会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从理论上说,参议员仍是各州的代表。
⑥全国政府不能任意改变州的疆界。国会可以决定接纳新州加入联邦,但无权任意改变州的疆界,这是联邦制不同于单一制的重要特点。美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新州可经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任何新州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合并若干州的一部分组成新州。”美国现有50个州。其中,除最初的13个州外,有佛蒙特、肯塔基、田纳西、缅因、西弗吉尼亚是先后分别经过纽约、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马萨诸塞和弗吉尼亚同意后独立出来,作为新州加入联邦的,另外还有32个州则是通过战争、购买或西进移民,先建立领地或准州,后被国会同意接纳加入美国的。新州加入后,与原来的州地位平等。美国的国旗星条旗,就是这一原则的反映。美国国旗图案由条和星组成。所谓“条”,即13根红白相间的彩条,象征最初的13个创始州,所谓“星”,即国旗的左上角的50颗星,有多少个州,就有多少颗星,每接纳一个新州,增加一颗星。
⑦各州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形式。宪法规定联邦应保证各州实行共和制政体,保证各州不受侵略,并应州的要求派军队平定叛乱。宪法还禁止各州授与贵族爵位。国会在决定接纳新州前,必须确认该州已经建立了共和制政府,但是,在此前提下,各州可制定自己的州宪法,有权选择和组织任何形式的政府。现美国各州均选择了大体相同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州设州长、州议会、州法院,分别掌握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但实际上,具体制度各州有很大差别,如州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但内布拉斯加州实行一院制,州长的任期和职权也不尽相同,各州以下的政府设置也有很大差别。州法院是与联邦法院相独立的法院系统,无从属关系,只在司法管辖范围上有所分工。
1.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
2.联邦宇与州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
3.联邦地位高于州
2.联邦宇与州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
3.联邦地位高于州
最佳答案多手抄报的样子,可以做参详。而且办手抄报并不难。下面是怎样办手抄报的步骤:
怎样进行手抄报的设计与制作,大体上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一、美化与设计的步骤;
二、报头、插图与尾花的表现;
三、编辑抄写描绘制作过程。
一、美化与设计
手抄报的美化与设计涉及的范围主要有:版面设计与报头、题花、插图、尾花和花边设计等。
1、版面设计
版面设计是出好手抄报的重要环节。
要设计好版面,须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本期手抄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选用有一定意义的报头(即报名)。一般报头应设计在最醒目的位置;
(2)通读所编辑或撰写的文章并计算其字数,根据文章内容及篇幅的长短进行编辑(即排版)。一般重要文章放在显要位置(即头版);
(3)要注意长短文章穿插和横排竖排相结合,使版面既工整又生动活泼;
(4)排版还须注意:字的排列以横为主以竖为辅,行距要大于字距,篇与篇之间要有空隙,篇与边之间要有空隙,且与纸的四周要有3CM左右的空边。另外,报面始终要保持干净、整洁。
2、报头
报头起着开门见山的作用,必须紧密配合主题内容,形象生动地反映手抄报的主要思想。报名要取得有积极、健康、富有意义的名字。
报头一般由主题图形,报头文字和几何形体色块或花边而定,或严肃或活泼、或方形或圆形、或素雅或重彩。
报头设计应注意:
(1)构图要稳定,画面结构要紧凑,报头在设计与表现手法上力求简炼,要反映手抄报的主题,起“一目了然”之效;
(2)其字要大,字体或行或楷,或彩色或黑白;
(3)其位置有几种设计方案:一是排版设计为两个版面的,应放在右上部;二是排版设计为整版的,则可或正中或左上或右上。一般均设计在版面的上部,不宜放在其下端。
3、题头
题头(即题花)一般在文章前端或与文章题图结合在一起。设计题头要注意以题目文字为主,字略大。装饰图形须根据文章内容及版面的需要而定。文章标题字要书写得小于报题的文字,要大于正文的文字。总之,要注意主次分明。
4、插图与尾花
插图是根据内容及版面装饰的需要进行设计,好的插图既可以美化版面又可以帮助读者理解文章内容。插图及尾花占的位置不宜太大,易显得空且乱。尾花大都是出于版面美化的需要而设计的,多以花草或几何形图案为主。插图和尾花并不是所有的文章都需要的,并非多多益善,应得“画龙点睛”之效。
5、花边
花边是手抄报中不可少的。有的报头、题头设计可用花边;重要文章用花边作外框;文章之间也可用花边分隔;有的整个版面上下或左右也可用花边隔开。在花边的运用中常用的多是直线或波状线等。
二、报头画、插图与尾花的表现手法
报头画、插图与尾花的表现手法大致可分为线描画法和色块画法两种。
1、线描画法
要求形象简炼、概括,用线准确,主次分明。作画时要注意一定的步骤:
(1)一般扼要画出主线----确定角度、方向和大小;
(2)再画出与图相关的比例、结构及透视;
(3)刻画细部,结合形体结构、构图、色调画出线条的节奏变化;
(4)最后进行整理,使画面完整统一。
2、色块画法
除要求造型准确外,还须善于处理色块的搭配和变化关系,而这些关系的处理要从对象的需要出发,使版面色彩丰富。作画时,可先画铅笔稿(力求造型准确),再均匀平涂大色块;后刻画细部;最后进行修整,使之更加统一完美。
线描画法与色块画法,通常是同时使用,可以是多色亦可单色。不管是线描还是色块画法,最好不要只用铅笔去画。版面上的图形或文字不能剪贴。
三、手抄报的编绘制作的步骤
编绘制作是落实由设想到具体着手完成的重要步骤。
其步骤有二:一是准备阶段,另一是编制阶段。
1、准备阶段。
主要是各种材料、工具的准备。具体包括:拟定本期手抄报的报名;准备好一张白棒纸(大小视需要而定,有半开,四开,八开等,本次政教处举办的手抄报比赛是要求为《江西日报》大小,即半开);编辑、撰写有关的文字材料(文章宜多准备些);书写、绘图工具等。
2、编制阶段。
这个阶段是手抄报制作的主要过程。 大致为:版面设计、抄写过程、美化过程。
(1)版面设计:根据文章的长短进行排版,并画好格子或格线(一般用铅笔轻轻描出,手抄报制作完毕后可擦可不擦)。
(2)抄写过程:指的是文章的书写。手抄报的用纸多半是白色,故文字的书写宜用碳素墨水;字体宜用行书和楷书,少用草书和篆书;字的个头大小要适中(符合通常的阅读习惯)。字写得不是很漂亮不要怕,关键在于书写一定要工整。另外,文章或标题中不能出现错别字。
(3)美化过程:文章抄写完毕后,即可进行插图、尾花、花边的绘制(不宜先插图后抄写),将整个版面美化。这个过程是手抄报版面出效果的关键过程。
手抄报可以是黑白的,也可是彩色的。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专题性的。手抄报的制作设计与黑板报制作设计要求和步骤大体是相同的。
480
怎样进行手抄报的设计与制作,大体上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一、美化与设计的步骤;
二、报头、插图与尾花的表现;
三、编辑抄写描绘制作过程。
一、美化与设计
手抄报的美化与设计涉及的范围主要有:版面设计与报头、题花、插图、尾花和花边设计等。
1、版面设计
版面设计是出好手抄报的重要环节。
要设计好版面,须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本期手抄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选用有一定意义的报头(即报名)。一般报头应设计在最醒目的位置;
(2)通读所编辑或撰写的文章并计算其字数,根据文章内容及篇幅的长短进行编辑(即排版)。一般重要文章放在显要位置(即头版);
(3)要注意长短文章穿插和横排竖排相结合,使版面既工整又生动活泼;
(4)排版还须注意:字的排列以横为主以竖为辅,行距要大于字距,篇与篇之间要有空隙,篇与边之间要有空隙,且与纸的四周要有3CM左右的空边。另外,报面始终要保持干净、整洁。
2、报头
报头起着开门见山的作用,必须紧密配合主题内容,形象生动地反映手抄报的主要思想。报名要取得有积极、健康、富有意义的名字。
报头一般由主题图形,报头文字和几何形体色块或花边而定,或严肃或活泼、或方形或圆形、或素雅或重彩。
报头设计应注意:
(1)构图要稳定,画面结构要紧凑,报头在设计与表现手法上力求简炼,要反映手抄报的主题,起“一目了然”之效;
(2)其字要大,字体或行或楷,或彩色或黑白;
(3)其位置有几种设计方案:一是排版设计为两个版面的,应放在右上部;二是排版设计为整版的,则可或正中或左上或右上。一般均设计在版面的上部,不宜放在其下端。
3、题头
题头(即题花)一般在文章前端或与文章题图结合在一起。设计题头要注意以题目文字为主,字略大。装饰图形须根据文章内容及版面的需要而定。文章标题字要书写得小于报题的文字,要大于正文的文字。总之,要注意主次分明。
4、插图与尾花
插图是根据内容及版面装饰的需要进行设计,好的插图既可以美化版面又可以帮助读者理解文章内容。插图及尾花占的位置不宜太大,易显得空且乱。尾花大都是出于版面美化的需要而设计的,多以花草或几何形图案为主。插图和尾花并不是所有的文章都需要的,并非多多益善,应得“画龙点睛”之效。
5、花边
花边是手抄报中不可少的。有的报头、题头设计可用花边;重要文章用花边作外框;文章之间也可用花边分隔;有的整个版面上下或左右也可用花边隔开。在花边的运用中常用的多是直线或波状线等。
二、报头画、插图与尾花的表现手法
报头画、插图与尾花的表现手法大致可分为线描画法和色块画法两种。
1、线描画法
要求形象简炼、概括,用线准确,主次分明。作画时要注意一定的步骤:
(1)一般扼要画出主线----确定角度、方向和大小;
(2)再画出与图相关的比例、结构及透视;
(3)刻画细部,结合形体结构、构图、色调画出线条的节奏变化;
(4)最后进行整理,使画面完整统一。
2、色块画法
除要求造型准确外,还须善于处理色块的搭配和变化关系,而这些关系的处理要从对象的需要出发,使版面色彩丰富。作画时,可先画铅笔稿(力求造型准确),再均匀平涂大色块;后刻画细部;最后进行修整,使之更加统一完美。
线描画法与色块画法,通常是同时使用,可以是多色亦可单色。不管是线描还是色块画法,最好不要只用铅笔去画。版面上的图形或文字不能剪贴。
三、手抄报的编绘制作的步骤
编绘制作是落实由设想到具体着手完成的重要步骤。
其步骤有二:一是准备阶段,另一是编制阶段。
1、准备阶段。
主要是各种材料、工具的准备。具体包括:拟定本期手抄报的报名;准备好一张白棒纸(大小视需要而定,有半开,四开,八开等,本次政教处举办的手抄报比赛是要求为《江西日报》大小,即半开);编辑、撰写有关的文字材料(文章宜多准备些);书写、绘图工具等。
2、编制阶段。
这个阶段是手抄报制作的主要过程。 大致为:版面设计、抄写过程、美化过程。
(1)版面设计:根据文章的长短进行排版,并画好格子或格线(一般用铅笔轻轻描出,手抄报制作完毕后可擦可不擦)。
(2)抄写过程:指的是文章的书写。手抄报的用纸多半是白色,故文字的书写宜用碳素墨水;字体宜用行书和楷书,少用草书和篆书;字的个头大小要适中(符合通常的阅读习惯)。字写得不是很漂亮不要怕,关键在于书写一定要工整。另外,文章或标题中不能出现错别字。
(3)美化过程:文章抄写完毕后,即可进行插图、尾花、花边的绘制(不宜先插图后抄写),将整个版面美化。这个过程是手抄报版面出效果的关键过程。
手抄报可以是黑白的,也可是彩色的。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专题性的。手抄报的制作设计与黑板报制作设计要求和步骤大体是相同的。
480
美国不是联邦制,每个州的权力都很大吗
美国是联邦制,每个州都有独立的法律和行政权,有高度的自治权,但要遵守联邦的法律,执行联邦的政策,每个州不可以有军队,共同维护联邦的领土主权,各个州的独立行政与联邦政府的行政并不矛盾。
本文标题: 如何理解米国州权至高无上
本文地址: http://www.lzmy123.com/jingdianwenzhang/171402.html
如果认为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赞助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