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的成果与失误都是什么?据《史记》和《史记正义》,秦王政平定嫪毐之乱后,流放4000余叛党于蜀地。是年,蜀地气候异常,虽已是初...
秦法的成果与失误都是什么?
据《史记》和《史记正义》,秦王政平定嫪毐之乱后,流放4000余叛党于蜀地。是年,蜀地气候异常,虽已是初夏时节,却突然天寒地冻,“民有死者”。原因是,“以秦法酷极,则天应之”。
《新书·过秦论》:“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衰也,百姓怨恨而海内叛矣。”
一、“庐山真面目”
秦自商鞅以后,一直奉行以法治国的政治策略。法治使秦国走向强盛,并最终统一中国。但秦法的极端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奸邪并生,赭衣(指囚徒。赭,音者,赤褐色。古代囚徒穿红衣,因此称罪人为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囹圄,音玲雨,牢狱。此句意谓牢狱里挤满了犯人,就像闹市一样),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因此,后世的统治者都耻于与“暴秦”为伍,而史家对秦的法律也讳莫如深。
长期以来,人们对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秦的法律,知之甚少。在存世的历史文献中,只留下极其零散的一些史料。
然而,秦法的“真面目”,由于现代的一项考古发现,得以显露出来。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一批秦的竹简,总计1155支(另有残简80片),其中大部分是秦律条文和法律文书。它们是曾做过秦的地方司法官的墓主人生前抄录下来的,记载了从商鞅变法到统一全国前后(公元前359-前217年)100多年间秦的部分法律条文,其中主要是战国末期的律书,总约4万余字。
云梦出土的法律条文,虽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却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为系统的秦律,如实反映了秦律的一些重要内容。从云梦秦简看,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制已具规模。而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将秦国原有的法律推行于全国,并以此作为制定统一秦律的基础,所以,它们又可看作是秦王朝通用的法律。云梦秦简为研究秦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而翔实的材料。
二、秦的几种法律形式
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其他历史文献的记载,秦的法律形式有如下几种:
1.法律条文
秦国的成文法创始于商鞅变法时。商鞅以李悝《法经》为基础,编订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律”(见《唐律疏议·序》)。至秦统一前夕,秦国的法律早已突破商鞅“六律”的格局,具体内容可分为三十余种,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方面。当然,在律文中并没有区分得这样清楚,而且主要还是刑法。
见于云梦竹简的秦律有:
《田律》这是有关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税的法律规定;
《厩苑律》有关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
《金布律》关于货币财物的管理的;
《关市律》关于关市(掌管关口集市的官吏)职务的;
《仓律》有关粮草仓库管理的;
《工律》有关官营手工业管理的;
《工人程》有关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
《均工》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
《徭律》关于徭役的;
《司空律》有关司空(掌管土地、水利和工程建设的官员。秦因工程多用刑徒,所以司空也兼管刑徒)职务的;
《军爵律》有关军功爵秩的;
《置吏律》关于官吏任命的;
《除吏律》关于免除官吏职务的;
《效律》关于检验官府物质财产的;
《传食律》有关驿传饮食供给的;
《内史杂》有关内史职掌的;
《尉杂》关于廷尉职掌的;
《行书》关于传送文书的;
《属邦》关于属邦(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职掌的;
《游士律》关于游说者的;
《除弟子律》关于任用弟子的;
《中劳律》关于从军劳绩的;
《藏律》关于府库收藏的;
《公车司马猎律》有关朝廷卫队田猎的;
《牛羊课》关于牛羊畜养管理的;
《傅律》有关男子成年时的登记手续的;
《屯表律》有关边防管理的;
《捕盗律》关于逮捕盗贼的;
《戍律》关于征发边防戍卒的;
《齎律》关于财物管理的(齎,音赍,财物,通“资”);
另外,见于文献记载的还有《挟书律》(《汉书·惠帝纪》)。
2.命、令、制、诏
这是以君主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规定,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它们一般又统称为“令”或“诏令”。见于云梦秦简的有“田令”等,见于历史文献的有“焚书令”等。君主的命令与其他法律条文并列使用,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秦简《语书》有“修法律令”、“今法律令已布”、“今法律令已具”等记载。这种以君主命令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制度,反映了专制君主掌握着最高立法权。
3.对律文的解释
即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所做的解释。其中包括关于犯罪、刑罚、刑罚适用原则和诉讼制度的规定和说明。
秦国在商鞅时就在朝廷和地方郡县设置主管法令的官员,他们有责任教导人们知法、守法。百姓和其他官吏有权向他们询问法令,而他们必须给以明确回答,同时,还要将问答的内容写在一块1.6尺长的“符”上。符的左片给予询法者,右片封藏。如果主管官吏不肯回答,一旦询问者犯罪,并且所犯之罪正是所询问的,就要追究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云梦秦简中发现的《法律答问》,就属于这种性质的法律文书。它们是律文的重要补充,是一种极其灵活的法律形式,便于满足某种特殊的需要。
4.关于审理案件准则和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
这是由朝廷统一发布的类似后来行政法和诉讼法的有关法令。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就属此类形式。《封诊式》除了规定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以外,还规定了各种案件的现场勘验、法医检验和查封犯人产业、看守犯人家属、翻供、审讯问罪等方面的程式,以及“爰书”(案件记录)的格式等等。
从以上4种形式可以看出,秦的法律虽还不如汉代有“科”、“比”、“例”(《汉书·刑法志》)和唐代的“律”、“令”、“格”、“式”那样整齐、明确的法律形式,但已初步孕育了后两者的雏形。
三、繁多而残酷的刑罚方法
1.死刑
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可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枭首:即将犯人斩首后,将其首级悬于木竿之上以示众。
弃市:在闹市当众处死。
斩:分砍头和腰斩两种,以腰斩为多。秦的腰斩适用于“不告奸”(不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等罪。
车裂:以车拴头和四肢,向5个方向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有时是在罪犯已被处死后,再施以车裂之刑。
磔:又称为石乇(音托)。以分裂肢体的方法将犯人处死。
戮:有两种:一是先斩首而后用其尸体示众;二是活着刑辱示众,而后再杀死。
定杀:即将犯入投人水中淹死。
生埋:又称活埋或坑。是用活埋的方法将人处死。
绞:用绳子将犯人勒死。
除了以上9种处死方法以外,据说商鞅变法时还设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汉书·刑法志》)。所谓凿颠,可能是用钻凿头颅的方法将犯人杀死;抽胁,可能是用抽筋拔骨的方法将犯人杀死;镬(音霍,大锅)亨(通烹),可能是用大锅将犯人烹死。
2.肉刑
肉刑主要有黥(音晴)、劓(音艺)、刖(音月)、宫4种。这些都是从夏、商、周3代流传下来的酷刑,在推崇重刑主义的秦国和秦王朝,它们被广泛地使用。
黥刑:又叫墨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
劓刑: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斩去犯人的左右脚,或左右趾。汉代桓宽《盐铁论·诸圣》提到:“秦时,断足盈车。”
宫刑:即将男子去掉生殖器,女子幽闭于宫中(一说,去掉女子内生殖器官)。《史记·秦始皇本纪》讲,秦朝受过宫刑的犯人有“70余万”。
以上肉刑常与徒刑等并用。如秦简中提到“黥为城旦”(受黥刑后,还要去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
3.笞刑
这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属于对轻微犯罪的一种常用刑罚。云梦秦简提到笞刑有多处,其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人百”的规定。
4.徒刑
依照服刑时间的长短和所从事劳役的不同,秦设置了下列几种主要的徒刑: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主要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舂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被罚作舂米的劳役。城旦的刑期一般分为5年、4年两种。
鬼薪:适用于男犯人,是强迫他们进山采薪(柴),以供宗庙祭祀鬼神用。刑期为3年。
白粲:这是强制女犯人择米(使之白粲)以供宗庙祭祀鬼神用的一种刑罚。刑期3年。
司寇:司同伺,司寇,即伺察寇盗。它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的进攻。至于女犯人,则负担与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为两年。
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到边远地区戍边或劳作。复作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劳役。罚作复作的刑期是3个月至1年。
候:这是仅见于秦的一种徒刑。受刑人被罚去从事瞭望、防御的劳役。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刑罚。
下吏: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罚作劳役。这也是一种仅见于秦的刑罚。
隶臣妾:这是将犯人或其家属罚作官奴婢的刑罚,男受刑人称隶臣,女受刑人称隶妾。隶臣妾实际上属于无期徒刑,但是隶臣妾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得到赎免或赦免。此刑罚又叫收孥或籍家。
5.迁刑
这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劳役而不准随意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对一些没有犯罪但统治者认为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这一措施,以作预防。
6.髡刑,耐刑
髡(音昆)刑,是剃光犯人的头发。耐刑,是剃去犯人的胡须和鬓毛。
7.罚金
这是一种经济制裁方法,由执法机关强制犯罪者向政府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8.赎刑
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的刑罚。当然,有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9.连坐
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10.族刑
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夺爵,即剥夺爵位。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在秦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法。
12.谇刑
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广泛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吏。
四、“缘法而治”的传统
秦国从商鞅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缘法而治”(《商君书·君臣》)的传统。法令一经颁布,包括国王在内,都不得随意更改,都必须遵法、守法。这里有两个例子,颇能说明问题。
一次,秦昭王生病卧床。老百姓知道后,有的买了牛做牺牲,在家为昭王祷告,祈求神灵保佑昭王早日恢复健康。大臣公孙述见百姓如此拥戴国君,就兴冲冲进宫向昭王禀报。
公孙述原以为昭王听到这消息后,会十分喜悦。可昭王听过汇报后,不仅没有表示丝毫的欣喜和称赞,反而指斥那些百姓违反了秦法。原来,秦国是战国时期少数几个使用牛耕的先进地区之一,秦国上下都对牛十分珍爱,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耕牛。比如《厩苑律》规定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由政府安排考察耕牛喂养状况。对牛喂养得好的,加以奖励,对喂养不好的,给予处罚。所以,当昭王听说百姓竟然宰杀耕牛,就很不高兴,下令道:“凡宰牛为寡人祈祷的,一律罚缴铠甲二副。”昭王又解释说,“秦国法令规定,不准私自杀牛。没有得到允许而擅自杀牛为寡人祈祷,这固然是爱寡人,但却犯了法。寡人若因此而不顾法令,或更改法令,就会破坏法治的规则。法不立,是乱国、亡国之道。因而不如对每个宰牛的人都罚二副铠甲,以保障法的威信,并使国家立于不败之地。”
臣民们听了这番话后,从此更加心悦诚服地守法了。
还有一年,秦国发生饥荒,许多人都断了口粮。应侯范雎向昭王建议:开放国王宫内的五苑,让饥民人内拾蔬菜、橡果、黍栗充饥以度过灾荒。昭王不许,理由是不能因灾荒、饥饿而破坏法律。他说:“秦法规定,民有功受赏,有罪受罚。今天若开放五苑,让有功无功的人都入内得到果蔬以果腹,这就破坏了秦法。让饥民吃蔬菜、果实是小事,然而因此把有功者赏、有罪者罚的原则破坏了,可是大事。所以不如不开放五苑而保持法律的严肃。”
五、秦法与吏治
秦昭王时,荀子曾入秦考察。秦国吏治的清明给他留下很深的印象,他说:“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桔(桔,音苦,谓器物粗制滥造。此处用以比喻态度恶劣),古之吏也。”荀子以为秦吏具有古代良吏的遗风,这是给予了很高的褒奖。
秦国良好的吏治与它推行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51支竹简抄录了一篇《为吏之道》。这大概是一篇训诫官吏的教令,也有可能是供学习为吏的人使用的课本。从《为吏之道》可以看到秦法对吏治所起的积极作用。
《为吏之道》提出了一套秦国官吏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凡为吏之道,必精絮(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载(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并将这些原则和要求具体概括为“五善”、“五失”。所谓“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所谓“五失”:“一曰夸以迣,二曰贵以大,三曰擅裚(制)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贱士而贵货贝。”
在以上对官吏的种种要求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要他们严格执行、坚决维护地主阶级的法度,做到“审悉毋私”、“审当赏罚”。所谓“审悉”、“审当”,就是要合乎秦国的法律准绳。在秦简所载秦始皇二十年由南郡守腾发布的《语书》(即文告)中,曾明确宣布以是否“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所以秦的统治者十分强调官吏“依法”办事。
《为吏之道》又以严明赏罚作为“治吏”(管理、驾驭官吏)的重要方法。法家主张“明主治吏”而后治民,因此,治吏就成为秦统治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为了慎于治吏,特别强调严于赏罚。《为吏之道》规定:能全部做到“五善”,必须给予大的奖赏;而“五失”中仅有“犯上”一失,就要身及于死。从中反映了法家严刑厚赏的思想。
秦律条文中,有大量的对秦国官吏进行考核、奖励、惩罚的规定,其范围极广泛。涉及农业、手工业、军事、财政、司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部门的官吏。秦律还特别规定,各级官吏不仅平时要书写和熟悉自己职务范围以内的法律,而且每满一年要向中央主管法律的官员核对刑律。已经废除的律令,不得继续执行,否则有罪。官吏对所辖地区的犯罪现象,不能及时发现为“不胜任”;知而不敢论处为“不廉”;处刑不当,为“失刑”;故意地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掩盖情节使犯人减轻惩处,为“纵囚”。无论“失刑”、“不直”或“纵囚”,均被视为“大罪”。
云梦秦简中的《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规定了选官的标准和途径,任官的程序,如何免官补缺,官吏的品级和待遇、职责和义务、考核和奖惩等,由此反映了秦的用人制度已高度法律化。
渗透在秦简中的这种对国家官员厉行法治的基本精神,充分体现了一个新兴的地主阶级政权曾经具有生气勃勃、富于进取的一面。
六、法治与君主专制
先秦法治思想的出现,是与成文法的公布相同步的。两者互生共长,共同推进了君主专制的建立。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社会的变化和旧的礼制作用的丧失,遂将刑法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我国公布成文法之始。35年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自行修订郑国原有的法律。并将其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邓析死后,“竹刑”为郑国采用。公元前513年,晋国也铸刑鼎,公布了范宣子任执政时制定的刑书。此后,宋、楚等各诸侯国纷纷效法,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李悝所著《法经》,便是在总结、研究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先秦成文法的公布,体现了正在形成中的新的生产关系的要求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在强调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下,法律藏之于官府,处于秘密状态。少数“世袭”贵族垄断着法律,不让人民了解法律条文,以便他们随心所欲地以言代法。把成文法公诸于世,“一断于法”,不仅限制了司法上的随意性,还否定和剥夺了旧贵族的部分政治法律特权。
“成文法”剥夺了贵族的权力,却将大权集于国君一身。按照法家的理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主是产生、制定法律的人,臣下是守法的人,而民众则是效法于法的人。)(《管子·任法》),既然法是由君主所“生”,则“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也就是全国上下一律只能服从国君。
所以,战国末期集法家思想大成的理论家韩非就指出,“以一人之力禁一国者,少能胜之”(《韩非子·难三》),国君必须以法治国,法是国君以一人之力统治全国的工具;掌握了这个“帝王之具”,就能“独制四海之内”(《韩非子·有度》)。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是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相伴随而形成的。它对于促成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商鞅在秦国变法,继承和发展了李悝《法经》所确立的原则和体系。加之秦国宗法制度的文化传统比较薄弱,因而尽管秦国成文法的出现要晚于东方诸侯国,但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国的法制建设很快获得长足的发展,成为当时最先进、最完备的法治国家,并促进了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
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专制帝国,其专制的工具仍然是法律。故而,《史记·秦始皇本纪》就说:“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如果缺了这“法令由一统”,也就没有“大一统”。
秦国在战国中晚期列国竞雄中成为最后的赢家,并最终一统寰宇。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治的胜利。
七、专制之法与“无法”
然而,中国古代的法和法治,不是万能的。
当秦的统治者用推行法治来建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时候,当他们把严刑峻法用在迫使人民努力耕战以完成统一大业的时候——这时,诸侯割据称雄与人民大众要求统一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从而使人民大众与统治者及其统治工具严刑峻法之间的对立和矛盾,暂时地掩盖了起来——他们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可是,秦王朝建立以后,情形就不同了:此时,人民大众与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突现了出来;尤其是原六国的人民,他们与秦统治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极其复杂而微妙的矛盾关系。面对这样的现实,秦始皇理应省刑罚,轻徭役,使人民大众有一个从事和平劳动和重建家园的环境,缓和社会矛盾。
但秦始皇没有这样做。不仅如此,他反而在全国范围内变本加厉地推行严刑峻法,并力图用法这个工具,强制全国的官吏和人民驯顺地服从他的个人意志。由此。秦王朝一步步走向覆亡。
被胜利冲昏了头脑的秦始皇,失却了以往数任秦国国君克制私欲以“缘法而治”的作风,而将法变成纯粹的专制国君逞一人私欲的工具。他所颁定的法律,所有官吏和人民都必须严格遵行。可他自己,却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置身于法律之外,并且有权修改、废除任何一项法律,有权以任何一项新法律代替旧法律,甚至有权置一切法律于不顾,一怒之下置千万人于死地。
法家法治学说的固有缺陷,因秦始皇及其儿子秦二世的所作所为而暴露无遗。比如:法家错误地认定国君是国家公利的代表,从而将立法权和行政权全部交给国君,致使司法权也不能独立。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的国君。一旦放纵私欲,则法就从“治国的工具”变成为害天下的祸患。
正是鉴于法家倡导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专制之法,其法权的渊源在于王(皇)权,这就致使他们“睢法为治”(《韩非子·心度》)的美好理想,在专制制度下得不到必然的保证,所以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干脆就说:“三代以下无法”(《明夷待访录·原法》)。
八、苛法亡秦:事实与经验教训
秦法的严苛,已如前述。及至二世胡亥即位,更是疯狂地以严刑峻法谋一己之私利。为了保住用阴谋手段篡夺来的帝位,他听取赵高的建议,“更为法律”,于是,“法令诛罚,日益深刻,群臣人人自危,欲畔(叛)者众”(《史记·李斯列传》)。但胡亥对此丝毫没有醒悟,为了“肆意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又“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审督责,必深罚”。以杀人多者为忠臣。结果造成了“刑者相伴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的恐怖局面。
在秦始皇父子手里,法治,就是残暴的统治;法治社会,成了一个大监狱。
这样的法治,能不遭人民的唾弃?
于是,陈胜站出来说:“天下苦秦久矣!”
陈胜在大泽乡发动农民起义后的3年,刘邦率军攻入咸阳。他召集当地父老豪杰开会,也说了类似的一句话:“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他随即宣布:“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史记·高祖本纪》)刘邦“约法三章”、“除去秦法”的这一举措,竟然深深地打动了当地的人民,他们热诚地拥戴刘邦,惟恐刘邦不肯做秦王。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人民大众(包括原秦国本土的百姓)对秦王朝的严刑峻法怀着如何刻骨的仇恨。
又过了数十年,贾谊在《新书·过秦论》中指出:秦因“繁法严刑”而兴,又因“繁刑严诛”而亡。贾谊洞见了秦的法治与秦兴亡的关系。
不过,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对秦的法治及其胜利与失败,必须联系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加以理解和把握。如果除去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诸侯国不论,秦可以说是中国史上仅有的一个法治国家。它的出现,是中国社会从分封制、宗法制向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转变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秦的法治,对旧的制度及与之相联系的统治方式(礼治)构成一种“反动”和破坏;对新的时代,则起了积极的催生作用。问题是“取与守不同术”(贾谊语),“马上得天下而不能马上治天下”(汉代陆贾语),法治虽然促成了大一统专制帝国的降生,可新帝国却不能仅依靠法治这一种手段加以统治和管理。
经验教训是以秦二世灭亡的代价换来的。
继秦而起的汉王朝,以秦的速亡为前车之鉴,采用礼法并用的“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的制度,为大一统的帝国摸索出一套比较适用的统治方式。
从西周的礼治,到秦的法治,再到汉代的礼法并用,历史在“螺旋式”的上升过程中一步步向前迈进。
有没有出土大量的书简是秦朝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
秦律中有哪些条文被认为是“保护土地私有制”的?
秦律中有哪些条文被认为是“保护土地私有制”的?比如好像有个什么“移动田界被判耐刑”之类的。rn最好引用原文,谢谢!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包括田律六条。
《田律》记载秦代关于农田耕作和山林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田律,简文共六条。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有关管理农田生产的法律,其中也包括有关分配土地的内容。对於受灾农田要求迅速以书面报告灾情,并详细规定文书传递的方式,显示秦国重农的一面。此外,律文中对於生态的保育颇为重视。关于《田律》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一说流传颇广。
律文中其他部分的条文亦值得注意,如:"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第8简)可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刍二石;稾皆二石。"(第240简)可相互对照,显示汉代仍沿袭秦的徵收数额,仅对部分地区予以放宽。此外,田律部分律文,例如"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第6-7简)《龙岗秦简》也出现相应的内容:"它禁苑,食其肉而入其皮"(第83简),可由此进一步了解秦的禁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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