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财产权方面的著作读后感(《资本的秘密》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5-02-07 08:28:06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77

知识产权观后感知识产权观后感如下:写作思路及要点:围绕知识产权的种种展开详细描写,接着表达自己的感想收获。正文:最近我通过网络聆听了人力资源和社...

财产与财产权方面的著作读后感(《资本的秘密》读后感)

知识产权观后感

知识产权观后感如下:

写作思路及要点:围绕知识产权的种种展开详细描写,接着表达自己的感想收获。

正文:

最近我通过网络聆听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知识讲座,让我对知识产权有了较深入的认识,使我受益匪浅。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

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以上,是我对知识产权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学习了知识产权的知识,我还要学会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关于著作财产权的相关内容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权,使用作品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核心部分。也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接下来将为大家讲解著作财产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著作财产权的相关内容(1)著作财产权的类型及种类依据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之规定,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三大类型:有形利用权利:重制权、公开展示权、出租权、散布权及输入权。无形传达权利: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及公开传输权。改作及编辑权利:改作权及编辑权。(2)著作财产权的输入权与平行输入著作财产权之内容中,其值得注意者,系著作财产权人之输入权,该输入权与平行输入系不同之概念,而内国是否准许平行输入,应以成本效益分析为断,始有利于内国之经济:因著作财产权人之输入权,其性质属专属输入权,不论国内有无代理商,输入国外合法重制之著作物,均应得到原著作之著作权人同意,即纵使拥有销售著作物之国内代理权,倘未授权进口著作物,其亦应经著作权人之同意,始得自国外进口著作物,因该代理商并不享有输入权,除非该国就著作物采国际耗尽原则,代理人得平行输入著作物。至于平行输入者(parallelimport),系指第三人自制造国或其他国家市场进口合法重制之著作物,至另一个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进口之国家,其一般均无国内代理权。而第三人或代理商是否得为平行输入之行为,应视权利耗尽原则之适用范围。权利耗尽原则(doctrineofexhaustion)因适用区域之不同,分为国际耗尽与国内耗尽,兹说明如后:所谓国际耗尽原则者,系指依据著作权所重制或经著作权人同意重制之著作物,不但该等著作物于国境内为贩卖、使用或再贩卖之行为,有权利耗尽原则之适用,而于国外所为之贩卖、使用或再贩卖著作物行为后,在进口至国内,亦非著作权之效力所及,故任何人均准许平行输入。国内耗尽原则者,系指依据著作权所重制或经著作权人同意重制之著作物,该等著作物固得于国境内为贩卖、使用或再贩卖之行为。然而,该贩卖、使用或再贩卖之行为发生于国外者,则不得主张权利耗尽原则。因此,国内耗尽原则禁止自国外输入著作物,其禁止著作真品之平行输入,倘国内有代理商者,第三人不得自国外输入著作物。就增进社会财富之观点以观,著作物国际耗尽原则者,消费者得以较低廉之成本购买著作物而具有消费者剩余,进口商或代理人虽因竞争关系,所得利润会较独占为少,然其等必然会在生产成本以上之价格出售著作物,因赔钱生意无人问津,是交易结果亦有生产者剩余。因著作物价格较低,依据供需原则之推论,其需求量会增加,因此市场交易量提高,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累积总计,致社会财富因而增加。准此,适用国际耗尽原则者之结果,其经济效率应大于国内耗尽禁止进口之现象。

《资本的秘密》读后感

  读完一本经典名著后,相信大家一定领会了不少东西,此时需要认真地做好记录,写写读后感了。可能你现在毫无头绪吧,以下是我整理的《资本的秘密》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我而言,《资本的秘密》并非一本非常具有吸引力的书,作者喋喋不休地把几个关键的判断重复重复再重复,之所以强迫自己看完,是因为这几个关键的判断的确石破天惊,以至于我能够忍受叙述上的繁琐和唠叨。

  全书从“布罗代尔钟罩”谈起,即为什么资本主义没有在第三世界和前社会主义国家获得成功,仿佛这些国家被钟罩无形地阻隔在繁荣和幸福之外。作者的实地调查发现,发展中国家的居民没有我们通常想象地那样贫穷,他们事实上拥有大量的资产,然而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些资产不能转化为资本。

  请注意这里“资产”和“资本”的区别。资本是指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承认,能够进行公开转让和抵押的资产,资本所有者被公认为资本的受益人,同时资本所有者必须为自己的一切所作所为负责,这是因为他在全社会的所有权关系网络上无处遁形。

  发展中国家的居民依靠自己的努力积累了相当规模的资产,但是由于这些资产没有进入正式的所有权体系,因此不能得到承认,也不能通过转让或抵押获得融资。因此这种活性极低的资产是僵化的财产,而不能形成活力无限的资本。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居民仅能在一个很小的圈子里转让自己的资产,而这种狭小的圈子限制了分工和专业化,限制了信贷和投资,限制了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的升级换代,换言之,缺乏正规的所有权系统是资本主义为什么不能在发展中国家生根结果的根源。

  要建立一套正规的所有权系统,并不能靠立法者通过建立一套精致的所有权法律,然后由国家机器强制推行实施就能完成。法律不是被创造出来的,法律是被观察到的,它是对社会现实的承认,而非相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史表明,在这些国家建立正规的所有权体系,是历时上百年、经过暴风骤雨式的痛苦斗争以及润物细无声式的潜移默化的交替作用完成的。建立正规的所有权系统的唯一途径,是对居民长期以来自发形成的非正式产权制度的吸收和包容,而非推翻和反对。一个无视由市场自发形成的非正式产权制度的精英式的所有权改造思路,注定会遭受失败。

  因此,第三世界国家和前共产主义国家要想进入发达经济体行业,唯一的途径就是:第一,耐心观察本国居民长期以来形成的非正式所有权制度;第二,建立一套包容性的正规所有权制度,将上述非正式所有权制度完全包容进来,最终形成国内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所有权制度;第三,在这种统一、透明的所有权制度下,资产所有权得以被清晰的表述,资产可以顺利转化为资本,进而能够被分割、被重组、被转让、被抵押、被担保,资产的所有人也通过所有权关系网络被清晰地定义和辨识,从而必须为自己的所有行为负责。如此,很多长期困扰第三世界国家的问题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用这一思路来看待当前中国经济改革。目前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否要承认私人财产的神圣至上,包括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在西方发达国家和现行国际法下,私人财产权甚至高于国家主权。而目前在中国实施财产私有化的最大障碍,在于在改革开放初期有一部分人是依靠非法手段积聚财富的。如果承认这部分私人财产的合法性,等于消除了这部分人的“原罪”,有人认为是难以承受的。殊不知,这部分特权阶层,或者说前期改革的既得利益者,目前依然占据着优势地位。如果不把弱势群体目前拥有的财产以法律方式清晰予以界定,这种模糊只会纵容利益集团们更加从容地继续剥夺弱势群体的财产。换句话说,在起点已经不太公平的环境下,比较现实的选择是不要让这种状况变得更糟。

  《资本的秘密》最令人警醒的结论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点远高于独特性。独特性往往成为特权阶层用于谋取私利、拒绝改变的借口。社会制度的类型并不重要的,重要的是社会大众的权利能否得到承认,个体能否充分利用制度提供的一切机会参与发展,资产能否顺利转化为资本。只要制度基础能够得到保障,世界大同的梦想是可能实现的。
本文标题: 财产与财产权方面的著作读后感(《资本的秘密》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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