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高祖刘邦当年攻进秦朝的都城咸阳后召集咸阳父老说:“父老们受秦朝的苛法已经很久了,诽谤朝廷的人要灭族,聚众议论的人要受绞刑!我与诸侯约定,先攻下咸阳的就是关中的大王!现在我已经攻下了,将来我就是你们的大王!我今天与父老们约定三条法规:杀人者死,伤人
汉高祖刘邦当年攻进秦朝的都城咸阳后召集咸阳父老说:“父老们受秦朝的苛法已经很久了,诽谤朝廷的人要灭族,聚众议论的人要受绞刑!我与诸侯约定,先攻下咸阳的就是关中的大王!现在我已经攻下了,将来我就是你们的大王!我今天与父老们约定三条法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余秦法全部废除!……”
从此后,后世的人们普遍认为刘邦为老百姓做了一件大好事,认为此后的汉朝法律对老百姓的处罚减轻了,老百犯法的机会就减少了。有这么好的事吗?!刘邦的馅饼真的就那么好吃吗?!他是在为他和他所代表的官僚统治阶层减轻了负担还是在为老百姓作想?!
我认为大家都给刘邦那闻起来有点香喷喷的馅饼给骗了!恰恰是刘邦“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法律后,致使此后的中国封建王朝成了一条断了法治之腿的怪物!是使我们中国在此后的两千多年里文明几乎止步不前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杀人者死”,别人要杀我,我自卫杀了他怎么处理我?也要处死我?!这合理吗?!我认为他这“杀人者死”比他前朝的秦始皇还不合理!秦始皇的法律还有规定“偷别人老婆的人被人杀了,杀他的人是无罪的呢”!(原文:夫为寄遐,杀之无罪。)
其实刘邦的“约法三章”和秦始皇的法律细密的比较实质是:法律是粗放笼统好还是细密具体好的问题。现代我们大家可能都知道法律的越来越细密具体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因为法律越细密,执法者取证的难度就越大,人们抗法的机会就越多。执法者说我违法了,我就有许多的细法为我争辩,在违法事实已定的情况下我们至少还可以拿细法来为自己尽量减轻一些处罚。
以前读书的时候所接触的历史资料就那本历史课本和有限的几本参考书而已,现在好了,自己想要的资料在网上一搜索,即使不尽如人意,至少还是能接触到很多很多对历史不同看法的独到见解了。要了解关于刘邦的“约法三章”,我们就一定要了解秦始皇的法律是个什么样子了。
关于秦始皇的法律,我认为由于汉朝统治者的有意毁灭而使我们所了解的秦朝法律并不很全面,但是就目前所知的资料也可以使我们能大概了解秦始皇以法治国思想总体方面的水平了。就从目前所知道的资料来说,不光是古代人,连我们现代人看了也会毫不犹豫地认为秦始皇的法律是相当相当的细密具体了。简直可以用叹为观止来形容。上至全国的各级官员的任免更替,中至国家工农业方面的各种标准,下至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几乎是无所不包!不说别的,就从目前所知道的秦始皇的法律条列来看秦始皇的法治思想,不光是其他六国的统治阶层难望其项背的,就连我们大多数的现代人都难望其项背!
就象我们现代的法律一样,虽然很多,可最关键的还是要看它的具体执行情况是怎么样的了。我们现代的法律执行情况大家应该都非常清楚,目前是很难尽如人意的。而且还有很多的法令条列对大多数人来说只是种摆设而已!有法不依和现实中的矛盾是越来越多了,不说别的,就说我们目前的全国高速公路修建中侵占人民财产方面的问题是越来越突出的了,大家只要在网上一搜索就能了解。
那么秦始皇又是怎么来保障他发布的法令是如何样得到全面执行的呢?我从网上摘抄一段文字让大家看看:秦简《为吏之道》列举了吏有“五善”、“五失”,《语书》更明确提出了“良吏”与“恶吏”的问题。所谓“良吏”,就是“明法律令”,有办事能力,廉洁忠实而“好佐上”,出于“公心”,能团结下属,正身守法,不喜争功的人。“恶吏”则与之相反,《语书》不但给他们勾画了一副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丑恶脸谱,而且提出严重警告,“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对其中作恶多端的人,还要“志千里使有籍书之”,即记录在案,通报全国各地,作为“恶吏”的典型。在秦律中保存了大量的有关官吏的任免、升迁和赏罚的条文,这些条文都贯串着一个基本精神,即以是否通晓和能否执行法律作为考核官吏的主要标准。秦律十分强调法治,并首先要求各级官吏必须知法、依法、执法,不得违法。例如《法律答问》专门有一条解释什么叫“犯令”、“废令”的问题:“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也)。”凡是犯令或废令的官吏都要依法惩办。《除吏律》还对那些阳奉阴违、拒不执行中央政权各项政策法令的官吏,严加惩办。《行书律》甚至规定凡是“命书”和急件,必须立即执行;不是急件,也要当天处理完毕,不得拖延,拖延者依法论处。
对于秦国官员执行秦国法律方面的情况《荀子·强国》中记载:荀况周游列国以后到了秦国,当时秦国的丞相范睢问他:“入秦何所见?”他回答说:“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荀况认为秦国是当时列国中治理得最好的诸侯国,已接近“治之至也”的境界,并希望秦国再接再厉,以期“令行于天下”。果然不出荀况所料,到了秦始皇手里秦国终于一统了六国。
那么秦朝的法律又是不是后世所说的细密而严苛呢?真的如后世所描述的割掉的鼻子用箩装,砍掉的大腿用车拉,城市里的囚犯阻塞了道路,和割掉鼻子的人比较起来反而有鼻子的人变丑了呢?
我认为这是古人中一些自以为是的人为了证明秦朝的法律严苛而想当然的乱套!他们想当然地以为秦朝法律那么细致,那么多,又是那么的严苛,那人们不是一出们就有违法的可能吗?!关于这一点,连我们现代的很多学者竟然也都认同秦朝后世那些对秦朝带有严重偏见的人的那种想当然的说法!
就说古人的这条“弃灰与公道者断其手”吧。根据《韩非子.内储说》中记载,这是一条商朝的法律,当年孔子的学生子贡认为这条法律太过严苛了,于是他就问孔子,孔子说这只不过是古人的一种轻罪重罚的法律理念而已。我们咋一看:哇!将灰丢在公路上就要斩断人家的手啊!这是不是太残忍了!
你别光看这法律严不严苛,问题是你要看人们犯这条法律的概率有多大。将灰倒在公路上要断手,你说你会不会犯,我将灰倒在我家的后园里不就行了。我想,要犯这条法律的人不是精神有毛病,就是自己想寻死,其他的正常人是绝对不
会将灰倒在公路上的!
我发现我们有很多的学者研究古人一上手就带上了现代人的思维偏见去研究古人的,总以什么阶级筐架来架构古人,以为古人就没有现代人的文明思想!这对古人是很不公平的。就说秦始皇所创立的封建社会文明吧,人家在时空架构上自创立之日到清朝末年的一九零几年已经存在了两千多年了。而我们的现代社会文明呢?整个全球到现在才不过两百多年而已!就目前的星球环境悲观方面来讲,不要说一千年以后,就两百年以内也没人敢打包票!更有甚者,照目前的地球环境发展下去,人类的未来一百年也难预料!你说这可悲不可悲!
有人一看到秦始皇的法律中偷一“钱”的桑叶要罚三十天劳役就钻牛角尖地想到秦始皇横征暴敛了。因为他在短短的十一年时间里竟然搞了那么多基本建设!这不是横征暴敛又是什么呢?!特别是有些书中或影视里描叙着秦始皇手里的人们在皮鞭的追打下饿着肚子修长城的情景,好象我们现代人自己对别人已经很不错了!
那我们就来看看我们的现代社会又比人家高明了多少?我下面摘抄两条秦朝的律条给大家评评。
一,秦律《仓律》: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大意是:男犯人修城墙比较累,中午就吃半斗,晚上活少,就吃三分之一斗;要是干其它活,活重就多吃点,活少就少吃点。生病了就根据病情来决定该吃多少。舂米舂粮的女犯要是做土工,参考男犯的定量供给,要是不做土工,就按女犯的定量供给。)
二,《司空律》: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大意是:有罪的人或欠了公家债务的人如果想用给政府做工来抵债或赎罪的话,按一天工资八“钱”计算,吃公家的伙食按六“钱”计算工资,也就是说他们的伙食费是两“钱”。)
上面的第一条就拿我来说吧。我以前做玻璃幕墙的时候,若是上午抬玻璃的话,中午饭一定吃的很多,若是下午安排我去烧电焊的话,晚饭饭量就比中午少了近一半,要是晚上要加班的话就勉强自己多吃点,因为我习惯不吃消夜的。比较起来人家还是尽量满足了人们肚子的需求了,也并不是很过分的,我认为。
现在我再将人家一天的工资跟我们比较一下看跟我们相差了多少?我们现在二十一世纪了,离秦始皇的时代已经有两千多年了,我们的工资底薪深圳市是九百块钱人民币,加班工资各厂标准不一,我就算平均七块钱一小时,一天平均加班四个小时,一个月算三十天,那加班工资就有八百四十块钱,最后一个月总工资是一千七百四十块钱,我们的伙食不算高也不算底,就算四百块钱一个月,现在我们拿我们的伙食费跟工资做一个比例,计算结果工资是伙食费的四点三五倍。
接下来我们再来计算一下古人秦始皇时法定的工人工资。有学者说目前还不清楚秦始皇的一“钱”的实际价值是多少,那也难不到我们来计算的。秦始皇不是法定工人工资一天是八“钱”吗?!吃公家伙食要扣两“钱”吗?!那也就是说秦始皇手里民工伙食费是两“钱”一天,工资是八“钱”一天,古人秦始皇的一天我就算十二个小时,最后算起来工资是伙食的四倍,和两千多年后的我们比较起来,我们只比人家多了零点三五倍而已!
其实我认为我们现代人要研究古人的社会法律环境,应该不要光看那些法律条文,而是要看当时的社会环境能造成人们犯罪的概率是多少。我现在就举例下面三条秦律跟大家分析一下人们犯法的概率。
一,秦律《仓律》: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大意是:老百姓缺粮向公家借粮时,公家应该借给他们,但是管事的人要做好会计工作。)
二,秦律《均工》: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这条就象一位网友说的意思差不多:本朝决无弃人,就算你是劳改犯,只要积极上进,爱学习爱劳动,学得一技之长,也是可以马上出狱,招为国企工人的。本朝的工业体系需要全国人民通力共建嘛。)
三.《秦律杂抄》里《牛羊课》的规定:“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大意是:“啬夫”和“佐”养十头母牛中有六头不能生牛崽的话,各罚他们一“盾”的罚金;“啬夫”和“佐”养十头母羊如果有四头不能生羊羔的话,也各罚他们一“盾”的罚金。)
从上面第一条可以看出,秦朝当时至少已经在法律制度上保障了人民因自然灾害而趋向犯罪的可能性,而且还不起债务的可以给国家打工抵债。第二条至少能说明犯人的身份是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而得到改善的。第三条养过牛羊的人就知道,如果他们对牛羊真的用了心的话,他们挨罚的可能性很少很少。
其实秦始皇的法律环境我认为在我们中国古代历史上比较起来对普通的老百姓来说是比较宽松的,官吏审理老百姓是要讲程序的,秦朝不象后朝那样讲究严刑逼供的。我现在从网上摘抄两条给大家看看:
1.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失败。(原文:治狱,能以书从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2.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辞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没有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犯人辞穷,无法自圆其说从而多次的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拷打犯人必须记下,爰书(文中“爰书”意义广泛,包括司法案件的供辞、记录、报告书等——录者注):因某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再对其拷打讯问。(原文:讯狱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
[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
在两千多年前的秦始皇就考虑到了犯人的合法权益了,不说施行,就是有这种思想就已经很不错了。何况秦朝的法律监督是全民负连带责任的,谁想违法乱纪、贪赃枉法就得好好地评估一下自己违法的风险了。在秦始皇的手里,反到是对那些不做为的官吏的惩治机会要多得多。我下面就列五条给大家看看:
一,自佐、史以上的官吏有驮运行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用以贸易牟利,均加流放。(原文: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
二,贮藏的皮革被虫咬坏,罚该府库的啬夫一甲,令、丞一盾。(原文:臧(藏)皮革橐(蠹)突,赀啬夫一甲,令、丞一盾。臧(藏)律)
三,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罚二甲。战争时征发军队,任命留守的代理啬夫和佐,爵在上造以上的人不服徒命令,罚二甲。任用士吏或发弩啬不合法律规定,以及发弩射不中目标,县尉应罚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应罚二甲,免职,由县啬夫另行保举。驾驺(为官长驾车的人——录者注)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驾车,罚负责教练的人一盾;驾驺本人应免职,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戌。(原文: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有兴,除守啬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徭)戍。除吏律)
四,装作听朝廷的命书,实际废置不予执行,应“耐”为候;听命书时不下席站立,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原文:为(伪)听命书,法(废)弗行,耐为侯(候);不辟(避)席立,赀二甲,法(废)。)
五,有盗贼到农户甲家里偷东西被农户甲发现了,在盗贼伤害农户甲时,农户甲大声呼救,假如他家周围的邻居和村里的治保主任及村长都不在家,没有人听到他的呼救,请问该怎么处理?答复是:经过审理后确实没有邻居在家,邻居们都不能受到处置,而治保主任和村长虽然不在,却要负治安不力的责任。(原文: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其实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不管他是在秦朝也好,汉朝也好,唐朝也好,清朝还是现代也好,不管你法律是严苛还是宽松,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就是不犯法。我们古人有句名言是:饿死不做贼,打死不告官!这句话是有深刻的社会基础的,普通的老百姓一无权,二无势,三无钱,对于能犯法的主体,绝对轮不到他们的头上!就象当年我奶奶跟我说的一样,她出生于一九零三年,活了八十八岁,她的一生只见过穷人被抓壮丁,被人欺负,卖儿卖女,却没发誓见过穷人有犯法的!反到是那些养尊处优惯了的人由于家道中落、游手好闲、赌博败家生活不能自理后经常做贼偷人家东西最后被抓去坐牢的。那些普通的老百姓都是孩子一懂事就严厉教育他们不要在外面犯法偷人家东西。记得我母亲讲,她五六岁的时候就经常到外面挖野菜、捡蘑菇或者我爷爷出去打鱼的时候跟在他后面背着鱼篓捡鱼,十二岁的时候就跟大人们到大山里去打柴、挑煤卖。
通过上面说了这么多,我们也应该可以初略了解了一下秦朝的法律并不是刘邦所说的那样对普通老百姓严苛了,反到是给那些当官的添了不少麻烦使他们不敢对老百姓为所欲为却是真的。由此可以想见我们那位在秦始皇手下做亭长的既好色又贪杯还经常大话连篇的刘邦同志这官当的可真艰难了。这就使我们不难理解他一口废了秦朝密法,却几乎全盘继承了秦始皇的皇帝机器了!
那么我为什么说恰恰是刘邦“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法律后致使此后的中国封建王朝成了一条断了法治之腿的怪物呢?
第一,废除了秦朝的法律,他为自己完全摆脱了法律的约束,给此后的封建王朝开了一个最最恶劣的先例!对付他的臣下不再可以有法可徇,随意而为,几乎可以为所欲为滥杀无辜!他完全可以说是我们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伴君如伴虎”的开山祖!
汉朝最大的功臣齐王韩信犯了什么罪呢?按他说的“杀人者死”,人家根本就没杀过人,就凭他一句借口人家造反夺了人家王位降为淮阴侯后人家都没起兵造反,最后他还是不放心人家将人家杀了,并且满门操斩!梁王彭越也是刘邦手下封王的大功臣之一,为汉王朝是立过汗马功劳的,最后也被刘邦以谋反罪灭了人家三族不说还将人家垛成肉酱装在小口袋里分发给各路功臣和诸侯王,逼得那些诸侯王和功臣在惊吓中不得不为自己考虑,最后被刘邦以各种名义的军事打击和诱捕的方法给一一剪灭了:淮南王黥布三族杀绝,赵王丞相贯高三族灭绝,燕王藏荼被杀,韩王信被逼得不得不逃往匈奴。到了汉武帝手里几乎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了,动不动就将他手下的大臣或将军满门操斩!而明朝的朱元璋象是完全得了刘邦的嫡传一般,他也几乎杀绝了他手里的功臣!唐太宗李世民以一句“弓长之君为王”的话杀了郧国公张亮,最后事实证明人家是清白的。清朝功高盖主的年羹尧被雍正皇帝也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方式毫无程序地连降十八级给杀了。
那么刘邦所说的秦朝苛法的秦始皇又是怎么做的呢?综观所有的秦始皇的历史资料都没见着他手里的功臣有在他手里被杀的。《史记》记载嫪毐谋反,秦始皇依法办事,嫪毐等人是罪有应得。毫无功劳的嫪毐能够谋反,可以说是宰相吕布韦严重失职,他幸好没生在汉武帝手里,秦始皇只免了他的职务回家养老,连他的封国当时都没废除。关于这一点,后世能有哪位皇帝能做到呢?!
第二,废除了秦朝的法律,他使我们中国此后的封建王朝完全成了一个随皇帝一人有所为而为的“应声虫”式僵化腐朽且效率低下的国家机器!
虽然说秦始皇的强权性质和后世的皇帝没什么大的差别,但是人家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范了国家各级官吏的职责,这样一来,即使作为统治者的皇帝不做为了也能很好地保障国家机器能够高效率地正常运转。秦朝官员的任免、升迁和赏罚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而且最主要的一点是对官吏的监督是上下级负连带责任的。上级违法,他的下级官员和手下侍吏为了自己的前途和责任就不得不向
顶上级举报他,这样那些不作为的官吏想违法乱级就得好好评估一下他违法的风险了。这样就在制度上保障了国家的一切能够高效率地运转。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上面提到的荀况在他的《荀子.强国》中所描叙的秦国吏治状况了。
其实我们不从荀况的《荀子.强国》中也能透过历史资料来反映秦国的国家效率怎么样的。就说秦始皇十一年间的那些丰功伟业吧。象有些人描叙的秦国老百姓是饿着肚子在监工的皮鞭抽打能够即快又好地完成这些工程,我很不相信。一个人如果在不发挥他的主观能动性的情况下要发挥最高的效率是绝对不可能的。就象我们做工地一样,有老板在场时,一块大的钢化玻璃八个人抬着都一个个脸显难色,可当老板不在时大家打赌,最后竟然三个人就能把它台起走!还有当老板开口指派八个人将这一堆玻璃抬完了就算一天的工资时,平时一天半的工作量竟然不到半天就完成了,为了怕老板下午安排活计赖帐,到下午上班时,老板连他们的一根毛都没能看到。如果把秦始皇那十一年的所有工程以同样的条件让我们现代人来做,我想我们能在十五年里完成我都可以把脑袋砍了去喂狗!就拿我跟我母亲比较,我现在正值壮年,而且也是干过苦力的农民,挑一百斤的东西走十里路我至少得歇息它十趟才能勉强到家,而我母亲在我这个年纪时挑两百斤的担子只歇息三趟就轻松到家了!
其实把秦始皇那时的建设跟我们解放初期搞基本建设的情形比较起来还真有点相象。两个都是经过了长期的战争破坏,人民都渴望安定,也基本上是靠人海战术搞基本建设的,人民的自由也是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的,给国家搞建设总比今天不知道明天的死活比较起来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人民的建设热情也是显而易见发自内心的,而且也是同样的一群人被另一伙人不同性质的撺掇动乱了整个社会,只是结果不同而已。我们建国初期搞基本建设的人民的待遇和秦始皇时期比较起来也好不到哪里去,而且在男女工作待遇分配方面比秦始皇还差,最后也不过是填饱肚皮而已。就象我家,我母亲经常在村里乡里评先进,和男人干一样的工,出一样的力,打起工分来总要比男人少两分,只不过发个奖状和开会时吃一顿。八零年搞分田单干以前,我家也象是我奶奶说的她年轻时一样只有收割季节和过年过大节才能吃上干饭!
说了这么多,那么后世的朝代又比秦始皇时代高明了多少呢?综观秦朝以后的所有封建王朝,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皇帝个人的能力决定了整个国家的命运!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汉朝的汉武帝,唐朝的李隆基,清朝的康熙和乾隆。他们这四个皇帝无一例外地都是由初期的英明而使国家由弱势而走上鼎盛,随即又以他们的昏聩而使国家由鼎盛走向衰落的。缺乏法制化管理的王朝几乎无一例外地使他们的官员几乎成了一种摆设!皇帝的好恶和眼光可以使你今天做宰相,也可能明天让你三族绝灭!皇帝用得着你的时候你就是国家的栋梁,皇帝用不着你的时候你随时可能成为皇帝一脚踢出去的“替罪羊”!比如汉景帝手里的晁错。比如汉武帝手里的王恢。当危及到皇帝的安危时晁错就成了汉景帝救命的牺牲品。当危及到皇帝的颜面时,王恢就成了汉武帝的遮羞布!其他的还有宋朝的岳飞,明朝的袁崇涣等。这样上行下效的后果容易形成一种风气:对上司好恶标准的揣摩迎合成了凌驾于政绩之上的升官标准了。那么在这样的政治形式下国家又有什么效率可言能呢?!人民再大的努力,到最后都被压榨进了那些贪污腐化的官僚阶层口袋了,而国家却要背上荒淫无道的骂名!
第三,刘邦对秦朝密法的废除,完全剥夺了法律层面上赋予老百姓参与国家政治的作用,致使从此后的老百姓完全成了各官僚阶层及地主豪强的最直接的剥削对象!这一条也是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条,它的危害一直延续到现代还在危害着我们这些最为普遍的老百姓!
在秦始皇手里为避免犯罪,采取全民监督,亲属连带责任。有人一提到秦朝不举报犯罪就要受到连坐处罚就以我们现代人的法律思维来完全否定秦朝的连坐之法。我认为在那种文明还并不很开化的时代里,这不失为一种提高法律效率的绝佳方法!问题是国家为人民走上违法的途径设置了多少障碍。我上面已经说到了,在秦始皇手里,人民遇到自然灾害或农业严重减产而生活受到困难时可以向政府借粮的,而且人民还不起债务时可以为国家打工抵债。为了满足农忙劳动力问题,秦朝还特别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民工每年有四十天的农忙假期!我想人民在秦始皇手里活不下去时是偷东西被斩掉脚指头脸上刻字后罚去修四年城墙好呢,还是为秦始皇打工好?!总体上对普通的老百姓来说,老百姓是受国家一层的剥削好呢,还是被国家、官僚和土豪劣绅层层剥削好呢?!这不用我说是显而易见的!
废除秦朝法律的危害刘邦他自己是没时间去体会了,他的皇帝位子几乎一直都没安稳过。到了汉文、汉景两帝手里就开始表现出来了,现在的各诸侯王几乎都是他们自家人,按理说自家人和自家人是好说话的,却正是他们自家人闹得最凶,严重妨害了国家的统治利益。到了汉武帝手里他以重权加强了国家的统治,可他太过笼统了,对各级官员的管理根本就没什么细则可循,再加上他滥用刑法,意气用事,根本就没什么规矩可循,那些官员表面上看来都是服服帖帖的,到他一死,所有的后果都出来了,官僚腐败,豪强兼并盛行,最后搞得老百姓到了“卖田宅,鬻子孙”的悲惨境地!
那么后来各朝的法律形势又是怎么样的呢?唐朝的历史在我们现代人的心目中是各封建王朝里评价最高的,而且有流传至今的最完整的律法《唐律疏义》一书共30卷,是我国古代流传至今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该书记载《唐律》共有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笞、杖、徒、流、死5种20等刑名,共502条律文。唐律从各个方面维持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有显明的阶级性。它被誉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我再例出我们目前所知道秦朝律条给大家看看。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法律答问: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
主要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也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封诊式:《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捕》、《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秦律涉及秦朝上至宫廷,下至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各个方面。上面例举的这些都是从一千多条秦简中整理出来的,并不是秦朝法律的全部。按现代法律分属刑法和民法来讲,秦朝法律的主体是民法。它占了目前所知道的秦律的大部分。秦朝法律的主体思想就象秦始皇石刻上说的:“端平法度,万物之纪,以明人事,合同父子。”“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
不说法律的细密,从上面的法治思想比较就可以看出,当后世的皇帝们都以法律做为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工具时,而他们的老祖宗秦始皇却早已经将法律提升为保障国家、社会、各阶层、各行业运行的行为规范了!
总的来说,刘邦废除秦朝法律最大的危害是从法律层面上完全剥夺了老百姓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力,致使此后的中国一直到现在都难以在最广大的人民中间形成一种最为广泛的法治观念。这样的最大恶果是使那些官僚阶层几乎完全摆脱了人民对他们的监督!
最近无事,常看历史,这是我从历史中得到的一点体会,希望我没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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