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17岁少女产子后的罪与罚,该起案件背后,作为家长该反思什么?2021年2月29日下午,内蒙古包头,窗外依然寒冷。小云在...
内蒙古包头17岁少女产子后的罪与罚,该起案件背后,作为家长该反思什么?
2021年2月29日下午,内蒙古包头,窗外依然寒冷。小云在一自建房内,忍着临产的疼痛,单独一人诞下一名婴儿。她乃至来不及多看孩子一眼,便用刚剪断脐带的剪刀,结束了亲生骨肉的性命。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直到悲剧发生,小云的家人无人知晓她怀孕生产的事实。小云3岁时,爸爸妈妈便离婚了。此后她跟随父亲日子,再未见过母亲。但其父常常在外打工,从小学起,小云便开端住校日子。在本该享受家庭、亲情温暖的年岁,她早早地学会了与孤独作伴。
2021年,16岁的小云进入当地一所职业学校就读。同年11月,她在校外打工兼职时,知道了年纪相仿的小林(化名)。随后,二人开端交往,并发生关系。这段爱情保持了半年左右,2021年6月后,小云将小林微信删去,电话拉黑,双方再无来往。
不久后,小云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曾测验去医院堕胎,但由于没有成年,医院不予进行“人流”。眼看着一天天隆起的肚子,小云只能穿上厚衣服,极力掩盖着。父亲偶然见她,也并未发现异常,只是认为女儿长“胖”了。
怀孕后,小云单独承担着全部。她没有孕妇应有的照顾,没有产检,乃至没有人诉说。最终,她选择了用最极端的方法,来面对婴儿的呱呱坠地。
2021年12月,小云因涉嫌成心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庭审前,小云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她对自己的行为表明非常懊悔。小云的辩解人称,她突然临产,没有任何心理准备,又害怕被人发现(怀孕生孩子),然后失掉理智。
该案未当庭宣判。庭审后,审理此案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纠正法》等有关规则,向小云寓居地、户籍地两个区的司法局发送“托付查询评价函”,托付司法行政部门对小云对所寓居社区影响等情况进行社会查询。
小云的父亲日前对红星新闻记者表明,小云寓居地的包头市昆都仑区司法局,以小云和父亲所寓居房屋不是自有房屋等理由,对小云作出不予接纳社区纠正的评价成果。小云户籍所在地的包头九原区司法局以人户别离等为由,也不同意接纳。
包头市司法局社区纠正科相关负责人承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明,根据《社区纠正法》,法院“判缓”前,能够托付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做社会危害性评价。但社会危害性评价,不会影响法院的判定。小云的父亲表明,自己作为父亲深深自责的一起,仍是希望能够对女儿从轻赏罚。
未成年人违法后要怎么从头回归社会?专家:要以教育、感染、抢救的政策,各方都应参加到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中,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在承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则,对违法违法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染、抢救的政策,坚持教育为主、赏罚为辅的原则。小云违法时没有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起,依照《社区纠正法》规则,社区纠正决议机关根据需要,能够托付社区纠正安排或许有关社会安排对被告人或许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寓居社区的影响,进行查询评价。这也意味着法院能够托付司法所等社区纠正安排或许第三方社会安排进行上述评价。且该查询评价并不是结论性的,只是供给定见参阅,最终还需由法院作出决议。
“如果小云被判缓刑,承受社区纠正。除当地的社区纠正安排以外,居委会、包括小云的父亲等监护人,以及当地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安排,都要参加到对她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中来,协助她知道改正错误,不再违法,尽快融入社会。” 于旭坤说。
身为青春期的青少年,家长、老师们更应该重视心理以及生理方面的正确引导,而不是认为孩子长大了,可以撒手不管。作为孩子,要把家长和老师当成自己的朋友,发生任何自己不懂处理、不会处理的事情,要及时与长辈们沟通,而不是选择隐瞒。现在很多孩子甚至是大人,遇事胆怯,一味地逃避,不能直面挑战与困难,也是对后辈的不良影响。
在这个改革开放、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要顺应发展态势,重视青少年的成长,做好一系列相关的应对保护措施。从意识形态着手,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法制观念以及科技观念的教育引导,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事件经过2021年2月29日下午,内蒙古包头,窗外依然寒冷。小云在一自建房内,忍着分娩的剧痛,独自一人诞下一名婴儿。她甚至来不及多看孩子一眼,便用刚剪断脐带的剪刀,结束了亲生骨肉的性命。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直到悲剧发生,小云的家人无人知晓她怀孕生产的事实。
小云3岁时,父母便离婚了。此后她跟随父亲生活,再未见过母亲。但其父常常在外打工,从小学起,小云便开始住校生活。在本该享受家庭、亲情温暖的年纪,她早早地学会了与孤独作伴。
2021年,16岁的小云进入当地一所职业学校就读。同年11月,她在校外打工兼职时,认识了年龄相仿的小林(化名)。随后,二人开始交往,并发生关系。这段感情维持了半年左右,2021年6月后,小云将小林微信删除,电话拉黑,双方再无来往。
不久后,小云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曾尝试去医院打胎,但由于尚未成年,医院不予进行“人流”。眼看着一天天隆起的肚子,小云只能穿上厚衣服,尽力掩盖着。父亲偶尔见她,也并未发现异常,只是认为女儿长“胖”了。
怀孕后,小云独自承担着一切。她没有孕妇应有的照料,没有产检,甚至没有人诉说。最后,她选择了用最极端的方式,来面对婴儿的呱呱坠地。
2021年12月,小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庭审前,小云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她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小云的辩护人称,她突然分娩,没有任何心理准备,又害怕被人发现(怀孕生孩子),从而失去理智。
该案未当庭宣判。庭审后,审理此案的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等有关规定,向小云居住地、户籍地两个区的司法局发送“委托调查评估函”,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对小云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家长如何教育孩子?有爱心会分享
常言道:子不孝,父之过。由此可见,从古到今,孩子的教育,都离不开父母。父母是孩子接受人生教育的第一任老师,从小培养孩子的爱心尤为重要,和孩子相处的过程中,父母要言语中有爱,多给孩子讲一些有爱心的故事。行动中有爱,多带孩子亲近自然,告诉孩子保护植物。
多带孩子去动物园,告诉孩子要保护动物。教育孩子要学会分享,克服利己、自私的行为。教育孩子要与自己的伙伴、玩伴、学伴友好相处。
孩子的爱心需要父母的爱心来培养,只有父母有爱心,才能培养出孩子有爱心。得到父母关爱的孩子,必然会懂得爱、懂得感恩、懂得尊重;得到父母关爱的孩子,一定是心地善良、乐于奉献、乐于助人;懂得父母关爱的孩子,一定会喜欢学习、心理承受能力强、人际关系好。
守规矩会学习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培养孩子守规矩、懂秩序,必先要在家庭教育中帮孩子树规矩,让孩子知规矩。一旦孩子出现无故偷懒、不听话、挑三拣四、无理取闹时,父母不应该以责骂的手段去惩罚孩子,而是要有一双善于观察、善于发现的慧眼 ,让孩子明白自由基于规则,自由不是放任。
要让孩子们对时间感有一个清晰的概念,不按时起床、不按时睡觉、不按时吃饭、不按时上学是错误的。父母希望孩子学会会学习、会生活、会运动的规矩,不等于不准孩子这样、不准孩子那样;父母希望孩子守规矩,不等于限制孩子的自由;父母对孩子的管教不等于限制孩子的想象的空间和潜能发挥……
作为家长,应该反思一下平常对孩子的爱是不是少了。
在内蒙古包头市一名17岁的少女在居住屋里面生下了一个孩子,而在她把孩子生下来之前,家长竟然完全没有发现自己家的孩子有什么异样,也是心很大了。这名女孩从小父母就离异了,而她跟着自己的父亲一起住,但是父亲也并没有常常的陪伴在她的身边,因为打工时常都在外面。而她也常常住在学校的宿舍里。在她读职业学校的时候谈恋爱了,对于爱情的憧憬让她和对象发生了关系,而在她结束这段恋情的时候却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没有到年纪,医院也不愿意给她做手术。
她没有流产,而是让肚子一天天的大起来了。面对女儿的异样,做父亲的也完全不了解,还以为是自己的孩子这段时间胖了,让自己的孩子不要吃这么多。于是,一个怀了孩子的人就在自己面前明晃晃的走着,做父亲的完全就没有发现。这里就能看出家长对孩子是很不上心的。一个没有怀孕的人和一个怀了的人就算再怎么没有差别,肚子上总是可以看出来的吧。可是这位父亲竟然一次都没有发现过。
这位家长也要反思一下自己和孩子的沟通是不是出现问题了。为什么自己的孩子怀孕了都没有告诉自己,怀孕对于一个17岁的人来说,应该算是一件特别大的事情了。一般的人可能自己扛不住就会寻求家里人的帮忙,可是这个家庭的孩子从怀孕到孩子出生都没有跟自己的家长提过一嘴,是不是两个人平时的沟通就没有多少,让孩子没有感觉到家其实是自己的避风港,有问题是可以回去找自己的父母寻求帮助的。
因为家长与孩子之间的隔阂,所以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作为家长是不是也要去反思一下自己,作为一个家长,自己真的做到位了嘛。家长不是给钱自己的孩子就是好,是要去了解他们,和他们做朋友。有交流有沟通。
小小的年纪背负着这么承重的命运令人深思,是什么令这个未成年的女孩一步步的走向的深渊。
17岁一个如花般的年龄,应该在校园的操场上肆意的奔跑着,欢笑着。可是遇到个错的人,在悬崖边绝望的徘徊,最红却走上了不归路。
在内蒙古包头,一个17岁的女孩产子并亲手结束了孩子的生命。
16岁的小云刚上职高,在学校外面打工认识了男朋友小林,俩个人交往并发生了关系。半年后俩个人分手了,小云却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是未成年,医院需要监护人签字才允许流产。
小云不敢告诉自己的父亲,肚子一天天的变大,小云穿宽松的厚衣服盖着,父亲以为女儿只是胖了,没有多想,还让女儿要减肥。
最后小云独自生产,还子生下后,用剪脐带的剪刀结束了孩子的生命,自己也休克在床上。
作为家长应该反思孩子为什么不寻求家长的帮助小云从小和父亲长大,三岁时父母离婚就再也没有见过母亲,小云上小学时就开始住校,父亲在外地打工。
小云从小缺少母爱,对一个女孩母亲的角色多么的重要,女孩难以启齿的事情不好意思和父亲说,父亲也不好意思问,如果家中有母亲,一般都会和母亲说。
从小住校,也让小云缺少了爱的呵护,在一个没有爱的环境中长大,这就是完全的放养。
在这种环境长大的孩子更加的独孤的承担着一切,不懂得寻求帮助,说她独立,可是她的价值观是错误的,最后酿成了这样的悲剧。
如果家长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足够的爱,足够的关注,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生孩子并不是简简单单的生出来,让孩子吃饱就行了,而在于教育和陪伴。
对于一个孩子,父母的陪伴非常的重要,这是孩子的安全支柱,孩子的港湾,让孩子精神富足,勇敢的去面多这个社会,有责任心。
性教育的缺失这不是女孩缺少性教育,男孩也缺少性教育,这反应了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缺少。
很多家长认为孩子孩小,没有必要上性教育课。现在的孩子一个个都早熟,家长、学校不教孩子正确的性教育知识,他们只会从别的地方获取错误的知识,把这些错误的知识当真,最后酿成大错。家长们犹如鸵鸟一般自欺欺人。
其实缺少性教育的不止是未成年人,很多成年让人也缺少性教育,为什么就觉得性教育是那么难以启齿的事情,没有正确的认识性教育。
《房思琪的失恋乐园》里有这样一段家庭之间的对话:
“我们的家教好像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性教育?”
“什么性教育?性教育是给那些需要性的人。所谓教育不就是这样吗?”
思琪一时间明白了,在这个故事中父母将永远缺席,他们旷课了,却自以为是还没有开学。
性教育的关键不在于“性”,而在于“教育”。教育孩子如何保护好自己,不要让自己受到侵害。往他们有正确的性教育观念,从多方面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能安全健康的成长。
家长们,不应该谈”性“色变,像鸵鸟一样排斥和逃避。
曾经出了本良心的性教育的课本,可是却受到了家长的抵制,最后的受害者是谁?还不是孩子。
这不只是少女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最后会酿造出这样的悲剧,不止是这个17岁少女的问题,她有太多的无助,父母爱的缺少,性教育的缺乏,和他发生关系的男友问题,社会缺乏援手等等。
央视曝光畸形“网红”,14岁早恋生子、最小二胎妈妈、00后直播私奔……
一群未成年孕妈扎堆地进行炫耀,仿佛为未成年人生子变成了一种“荣耀”。
而且很多未婚妈妈也才十五六岁。这些未成年人往往都是生活在农村或者小城镇,从他们的背景中可以看出家庭情况一般,早早的就辍学生子,渴望得到关注。
某些短视频平台,还把这些视频全部推送到热门。
这些视频给未成年人带来多大的负面影响,但是未成年人却不会意识到,他会觉得原来有这么多人都是这样的,那么这种行为是非常正常的行为。
黄浦江女尸案回顾:发廊女怀孕后进行勒索,冤大头不满将其杀害!结果如何?
黄浦江怀孕女尸案,一尸二命,现在说起来就是一个黑色笑话!警察在调查中发现,死在腹中的胎儿竟然有两个爹!因一夜情“喜当爹”的杨尔军,让他得到喜讯的同时也得到死讯,估计他在没人的时候会大哭:儿呀,你死得好可怜!被勒索“喜当爹”的郁凡荣,成了杀人凶手,当得知真相后也大哭:我为别人做了嫁衣!接下来,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因孽债引起的故意杀人案。此案被警方称为“上海5·17杀人碎尸案”。
一、案发黄浦江1、2021年5月17日中午1点左右,两名河道清洁工在黄浦江发现江面上漂浮着一个包裹,便将其打捞上岸。他们将这个捆绑得严严实实的包裹打开,里面竟然是一具无头、无手、无脚的女性躯干,尸块已经高度腐败,且发出阵阵恶臭!两名河道清洁工吓得魂飞魄散,随即拨打110报了警。
2、包裹内装着的尸体被人肢解,只剩下一具躯干,并且已经高度腐烂。法医断定,女子年龄应该在23到25岁之间,在随同尸块一起被丢弃的物品中,警方没有找到任何能证明女子身份的线索。法医在尸块的腹内发现一个男性胎儿,已经死亡。胎儿已经发育到9个月大小。显然,死者是在胎儿即将分娩之际被人杀害的。
3、警方推断,胎儿的父亲与本案很可能存在着某种关联。因此,寻找胎儿的父亲,不仅是弄清被害女子身份的一条捷径,甚至可以成为破案的关键。警方从高度腐败的尸块中成功提取到母体和胎儿的DNA信息,并分析出了胎儿父亲的DNA信息。警方将这些信息投入DNA库中进行比对,查找被害女子以及胎儿父亲的身份。与此同时,法医专家刻画出了被害女子的基本特征,年龄23岁到25岁,身高一米六左右,侦查员对全国失踪人员展开了拉网式的排查,却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二、“真凶”落网?1、在经过一年半的漫长侦查后,2021年10月14日,江苏苏州警方抓获一名涉嫌赌博的犯罪嫌疑人,在对此人进行血样采集与DNA数据比对后,民警惊奇地发现此人正是本案女尸腹中胎儿的父亲。侦查员赶到杨尔军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杨尔军,36岁,已婚,是一个吸毒人员,而且前科累累,曾因吸毒、贩毒、强奸、敲诈勒索,多次受到公安机关惩处,侦查员认为,杨尔军具备杀人动机。
2、杨尔军杀害的这个女人是谁?警方调查了杨尔军的生活圈,却没有人见到过他身边出现怀孕的女人。杨尔军在2009年仅在上海住过一次酒店,并没有固定居住场所。难道他在江苏杀人后,运到上海抛尸?这舍近求远的做法违反常规,警方感到十分困惑。在秘密走访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侦查员决定对杨尔军实施控制。毕竟死者肚子里的孩子是杨尔军的,死者是谁,杨尔军不会不知道。
3、面对民警的多次讯问,杨尔军最终承认,那次跟朋友去上海的玩耍的时候,认识一个叫小敏的女子,并发生过性关系。专案组民警来到杨尔军曾经住过的这家酒店,将2009年5月11号前后几天内在这家酒店入住过的女性资料全部调取。最后确认小敏小敏真名范春敏,河南新郑人。上海警方立刻与小敏在河南的家人取得了联系,发现小敏两年前就与家人失去了联系。侦查员立即赶到小敏的家中,采集了她父母的血样。经过DNA比对之后,证实了小敏就是本案中的被害女子。
三、真凶另有其人!1、警方通过调查范春敏原来工作过的发廓,以及手机通信记录发现,小敏生前在上海与一个叫郁凡荣的男子关系暧昧。郁凡荣,上海本地人,40岁,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已婚,育有一子,郁凡荣的邻居们反映,2009年前后,郁凡荣与妻子闹过离婚,夫妻分居了近一年多的时间,期间,郁凡荣曾经频繁将一个年轻女子带回家中居住。种种迹象表明,郁凡荣有重大作案嫌疑。
2、2021年11月16日,专案组依法拘传郁凡荣,面对民警的讯问,郁凡荣承认小敏曾经与自己有过同居关系,但他谎称,2021年1月初她就回河南老家生孩子去了;范春敏离开上海之前,他给了她5万元钱,作为支付给她的一次性补偿,两人还商定从此一刀两断。此后,他再也没有和她联系过了。
3、最终,民警将真相告诉了他,那一刻,郁凡荣彻底崩溃了。郁凡荣最终交代了杀人碎尸的事实。据他交代,被害人范春敏原先是一家发廊的洗头妹,2002年两人偶然相识,不久便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小敏曾经两度怀孕,先后做过两次流产手术,2009年5月,小敏又一次怀孕了。
4、当时,郁凡荣对范春敏怀有杨尔军孩子的事并不知情,估计范春敏本人也坚信孩子是郁凡荣的。所以,当郁凡荣再次劝范春敏打胎时,范春敏理直气壮地拒绝了。范春敏提出想和郁凡荣结婚时,郁凡荣也曾试图与妻子离婚,但最后还是在亲友劝说下放弃了离婚的打算。就这样,范春敏及即将临盆的孩子成了郁凡荣的累赘。郁凡荣十分清楚,孩子一旦生下来,事态的发展方向就不是他能控制得了的。
5、2021年1月11日深夜,郁凡荣和小敏再一次因为孩子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争执过程中,郁凡荣被激怒,将范春敏推倒在床上,用双手使劲地掐住她的颈部……
看着床上腹部高高隆起的尸体,郁凡荣吓得瑟瑟发抖。他思忖良久,跑到厨房里,拿来一把锋利菜刀,开始残忍地分尸。将头、手、脚与躯干分解完毕后,他将尸块用被单、垃圾袋包裹好,放入无纺布袋之中。然后,他连夜开车来到黄浦江边,乘着夜色将装有尸块的包裹抛入江水之中……
写在最后:作者没有查到郁凡荣的最后判决结果,估计死刑的可能性很大。
在这个蹊跷的案件中,两位男子都为放纵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内心恐怕都会翻江倒海吧!杨尔军一夜情之后“喜当爹”,连孩子的面都没有见到,就胎死腹中。郁凡荣被勒索“喜当爹”,被逼疯成了杀人犯。在这起案件中,范春敏是被害人,却很难唤起大家的同情,毕竟她在这起血案中也犯下了大错!
环卫工人在黄浦江打捞作业的时候,发现了一具女尸,已经确定女尸怀孕9个月了,之后根据警方的调查才发现孩子的父亲是一名毒贩,可并不是杀人凶手,凶手居然是一位公司高管,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确认身份警方打开了受害人的行李箱之后,发现所有的衣服过于暴露,生前应该是从事发廊妹的职业。随后警方将女子和孩子的DNA放入电脑里录入,想要利用高科技找到孩子的父亲。很快警方就锁定了吸毒人员杨某,杨某以为是因为自己吸毒被抓的,表示自己已经很久没有吸毒了,对于警方询问的抛尸事件,杨某表示凶手不是自己。
杨某不是嫌疑人杨某说之前去上海买东西的时候,认识有一个发廊妹叫小敏,警方调查了杨某的行动轨迹之后,表示杨某确实没有作案嫌疑,杨某表示这辈子最遗憾的就是没有孩子,小敏好不容易怀上了自己的孩子,怎么还死掉了呢?
随后警方又来到了小敏的老家,经过调查之后又把线索放到了帮忙拉业务的妈咪身上,可是妈咪对于小敏的感情并不了解,表示小敏之前在干传销的时候就已经被骗过钱了,是不是跟这有关呢?
案件侦查警方又调查了小敏被害前一个月的通话记录,因为当时怀孕9个多月了,根本接不到任何业务,所有的通话记录都是跟朋友的,可是在这期间,小敏频繁的给一个手机号码打电话,看来眼下的线索都在这个号码上了。
经过相关的调查之后,对方李某是一家国企高管,已经34岁了,早已结婚生子。警方找到他的时候,他也说明了自己的犯罪经过。李某的收入确实是很高,可多年来对老婆并不是很满意,但他从来都不找小三,觉得外面找乐子跟找小三是不一样的,外面找乐子只需要花几百块钱就可以了。
案件缘由因为小敏长得很漂亮,身材很好,李某经常照顾小敏的生意,可没成想小米用怀孕来要挟自己,要么给一大笔补偿款要么就是结婚,李某害怕自己多年来经营的事业毁于一旦,所以一共给了小敏大约30万元的封口费。
作为发廊妹的小敏是不可能生孩子的,她只不过利用这个机会威胁所有跟自己有过关系的老板,至于孩子的父亲是谁自己都不知道。因为觉得找李某要钱很容易,当小敏再次挺着大肚子来找到李某要钱的时候,李某特别的生气,直接把小敏掐死了。
结论当李某得知小敏肚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时候,坐在警局里号啕大哭起来。在此案件中,李某也是受害者,但他并不值得同情,因为他触碰了法律的底线,故意将人杀害并抛尸,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2021年夏,黄浦江环卫工人在打捞垃圾时捞起了一具女尸,立即向警方报警。接警后警方来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该尸体由于浸泡太久已高度腐烂,其肚子圆圆的。经过法医鉴定死者是一名怀孕近9个月快要临盆的孕妇,剖开女尸的肚子发现是男性胎儿。
警方扩大搜索范围,在打捞队的协助下找到死者的行李箱,通过打开行李箱进行检查,值钱的东西都没丢,从衣物入手怀疑死者是“小姐”一类的女人。
警方将女尸和男胎的DNA数据录入电脑,在上海本地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比对,后发现苏州的一名叫做杨军的吸毒人员DNA数据与男胎相符,证实他是男胎的父亲。
警方到苏州将杨军抓获,经审问他不承认杀人事实,通过给他女尸的照片发现他不认识这个人。警方询问杨军上一次到上海是什么时间做了什么事情,杨军交代其案发前一年为了进货来到上海,期间住在如家酒店叫过经朋友介绍的小姐。
警方来到杨军说的酒店,调取开房记录和监控,证实杨军没有说谎,且女子叫做小敏(化名),由于杨军回到苏州后再也没有来过上海,于是排除他的嫌疑。警方又来到小敏的老家,采集她父母的DNA数据,经过比对证实死者就是小敏。
经证实,小敏是一名发廊妹。由于做小姐这行流动性较大,且换过好多家工作,因为小姐这行不适宜在某处工作时间太长,这样业务会越来越少。警方找到之前她工作过的地点的领事,得知她并没有什么仇家,也没有男朋友。
警方没能获得有用的线索,通过小敏的手机号找到被害前一个多月的通话记录,除了与朋友的通话记录,发现有个号码频繁出现,警方认为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手机号码实名认证,确系此人是上海某国企的中层管理人员李超,警方将其成功锁定并将其抓获,经询问,李超坦白了其犯罪事实。
李超,某国企的管理人员,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他喜欢嫖娼,认为不谈感情就不算出轨。小敏是李超嫖娼的对象,由于小敏长得漂亮、身材姣好,所以李超经常光顾她。
小敏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不知道孩子是谁的,打算在众多嫖客中寻找目标进行要挟,她要挟过几个男人索要钱财。当她发现拿钱容易时,就想将孩子生下来,后来她发现李超是个很好的冤大头人选,后来她就挺着肚子找上李超,说她怀上了他的孩子。李超为了不离婚,选择瞒着他的老婆独自处理,用钱来打发小敏。
从最初找到李超要挟开始,一共给了小敏差不多30万元人民币。每次小敏都说拿到钱就离开上海,结果一次又一次的前来威胁拿钱,对李超来说,这简直就是无底洞。自己本身有一屁股外债,还将全部私房钱给了小敏,让他感到无可奈何。
最后,小敏挺着将近9个月快要临盆的肚子,打包好行李再次找上李超,被逼到绝境的李超彻底愤怒,一气之下掐死了小敏,并将其尸体和行李箱丢进黄浦江。之后,警方告诉李超孩子的父亲另有他人的时候李超崩溃大哭。
在此案件中,李超也是受害者,但他并不值得同情,因为他触碰了法律的底线,故意将人杀害并抛尸,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哈尔滨女子强行与老人发生关系,遭拒后暴打老人,女子受到了什么样的惩罚?
正所谓“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在哈尔滨就发生了一起女子强行要与老人发生关系,然而在遭到老人的拒绝后,女子却对老人进行了一通暴打,这件事情在当地以及全国范围内都引起了热议,所有人在听到这件事情的时候,都对女子的行为进行了一致痛批。
要知道这名女子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和老人发生关系,而是为了抢夺老人身上的钱财,不过在遭到老人拒绝后,这名女子瞬间被激怒,所以才会做出暴打老人的事情,而这名女子因为故意伤害他人罪以及抢劫罪,可能会被判以3~5年的有期徒刑处罚。
一、哈尔滨女子想要强行和老人发生关系,但是却遭到了老人拒绝!这位想要与老人发生关系的哈尔滨女子是一位90后年轻人,由于这名女子体重过于肥胖,所以这名女子就特别想与他人发生关系,于是这名女子就把自己的目标锁定在了一位老人身上。
只不过当这名女子向老人说明自己的意图后,这位老人选择果断拒绝女子的行为,然而令老人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拒绝却让自己惨被女子暴打。
由于这名女子长期因体重问题感到非常自卑,而在遭到老人拒绝后,女子认为老人是嫌自己肥胖,才会选择拒绝自己,可以说女子的想法让女子对于老人怀恨在心。
其实老人之所以会拒绝这位女子的请求,并不是因为老人嫌女子体重过于肥胖,而是由于女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老人选择接受了女子的“好意”,那么老人也会触犯国家法律,只不过女子当时被愤怒冲昏了头脑,所以在遭到老人拒绝后,女子就对老人进行了一通暴打。
老人之所以会果断拒绝女子发生关系的请求,不仅是因为这种事情属于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还由于女子要求老人在事后必须要支付给自己50块钱。
很显然女子对于老人是有一定要求的,虽然50块钱并不是多少钱,但是对于一个老人来说,50块钱可能是自己一天的工资,要知道这位老人一直在停车场工作,并不是什么工资太高的阶层,所以老人在听到女子的这番言论之后,就选择拒绝了女子的请求。
二、女子遭拒后,对老人进行了一通暴打!如果女子在遭到老人拒绝后,就选择自行离去,那么女子就不需要再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代价。然而这名女子在遭到老人拒绝之后,不仅没有选择自行离去,还对老人进行了殴打。
因为这名女子觉得老人拒绝自己是看不起自己,再加上女子认为以自己的身高体重,完全可以对这位老人实施抢劫,所以这名女子随后就改变了自己的目的,对老人进行了殴打抢劫。
在对老人实施抢劫之后,这名女子成功从老人身上抢到了9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可以说女子的这一次成功抢劫让女子感到特别解气,因为女子觉得自己的行为维护了自己的尊严。
然而令女子没有想到的就是,老人在被抢劫之后,就立即向警方报了警,在警方经过严密调查之后,这名抢劫老人的女子也最终被警方逮捕归案,在警方的审讯过程中,女子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
虽然这名殴打老人的女子没有和老人发生关系,但是这名女子对老人进行了一通殴打,并且还对老人成功实施了抢劫行为,所以这名女子同样也触犯了国家法律。
尽管这名女子在审讯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的后悔,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女子的行为就能够赢得大家的原谅。对于这位殴打老人的女子来说,她即将要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三、殴打抢劫老人的女子被判以三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处罚!由于女子强行与他人发生关系这件事情并没有得逞,这使得女子并不存在着违背他人意愿的行为,除了这件事以外,女子殴打抢劫他人,这两项罪名已经成立,因此根据这两项罪名,女子将要被判以三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处罚。
对于法律的制裁,女子也表示认同,虽然女子依然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但是在初审宣判之后,女子就放弃了提起上诉的权利,显然女子对于自己的处罚已经表示了认同。
虽然女子因为殴打抢劫老人付出了相应的法律代价,但是女子的行为还是给老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因为女子对老人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导致老人身上出现了多处伤情,所以女子必须要支付给老人全额的医疗费用,因为只有这样老人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支付给老人全额医疗费用这件事情,女子也表示接受,并且女子还希望通过家人表达对于老人的歉意。在这起案件当中,女子触犯了多项国家法律,很显然女子对于法律的重视程度,显然有些不足,不然的话,女子不可能对老人进行殴打和抢劫,正是由于女子的行为太过恶劣,所以女子才会受到如此重的法律制裁。
不过对于女子来说,如果不能够在这段时间内改掉自己的恶习,那么女子就算刑满释放,也会给他人带来极大的危害,所以希望女子能够通过这段时间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
结束语希望看到这起案件经过的朋友,能够从这名女子的身上吸取足够的教训,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对他人进行故意伤害。如果做出了这样的行为,那么必然要让自己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为了我们自己和家人,我们就应该做到遵纪守法。
哈尔滨女子强行与60岁老人发生关系,遭拒后暴打老人,该女子触犯了我国法律,犯有“卖淫嫖娼罪”跟“抢劫罪”数罪并罚,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事件回顾孙某某是哈尔滨市道外区一个桥下停车场的收费员,虽然已经60岁了,但工作上勤勤恳恳,没有出现过什么大的过错,然而在2021年的一天晚上,孙某某经历了他人生中最离奇的一件事情。
事情要从女子王某说起,孙某某与王某有过一面之缘,知道她是自己同事的邻居,所以大晚上的,孙某某在值班室看到王某,也没有选择忽视,与王某打了招呼,但哪成想,王某竟走了进来,强行“推销自己”,称只要50元,可以发生关系。
孙某某瞠目结舌,才知道王某做着出卖身体的交易,还如此的彪悍和开放,一定要赚这50元钱,甚至关灯,对孙某某动手动脚,认为孙某某摸了,就要付钱。不过孙某某一把年纪了,行为上是端正的,为人老实,尽管王某年轻,是个九零后,还很主动,但孙某某坚决不同意,明确拒绝了王某。
结果王某却恼羞成怒,对孙某某不再客气,暴力压制了孙某某,由于王某的体重有两百多斤,力量上占据优势,孙某某被打趴在地,脖子被王某掐住,孙某某又得不到他人的帮助,只好把身上的9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给了王某。
王某拿了钱财后便逃走了,孙某某则报了警,心有余悸。不过法网恢恢,王某以非法手段获取钱财,最终也会受到法律的审判。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王某存在有卖淫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孙某某坚决不从,不管王某关灯,对孙某某动手动脚,孙某某仍明确拒绝,强烈反抗,所以孙某某是受害人,并不是嫖客,并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中的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制猥亵的对象没有限制,男子强制猥亵男子以及妇女强制猥亵男子的,也成立本罪。意味着,孙某某也可以告王某强制猥亵。
不过考虑到本案中,王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钱财,她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财物抢走,构成抢劫罪。王某被捕后,检察机关也是指控其涉嫌抢劫罪。
女子受到了什么样的惩罚?法院审理该案后考虑到王某仅有小学文化,自小缺少家庭关爱,且抢劫的数额不高,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意思,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抢劫罪的,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最终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了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特别注意的是,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会特别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如果为了钱财抢劫杀人,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高,量刑上也会更重,甚至会被判处死刑。
有人说,钱乃万恶之源,它能让人放弃底线,做出非法的行为,不计后果,可一旦犯罪,又怎么可能不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不过是害人害己。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的王某也应当寻求到一条正确的道路获取钱财,而不是靠出卖身体或抢劫非法占有钱财。
此事的发生,也在亲历者孙某某的心中留下了不小的震撼,报警时都是崩溃的。不过法治社会,我们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孙某某的做法并没有过错。
哈尔滨女子强行与60岁老人发生关系,遭拒后暴打老人,该女子触犯了我国法律,犯有“卖淫嫖娼罪”跟“抢劫罪”数罪并罚,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哈尔滨女子王某跟已经60岁的停车场收费员孙某是邻居,在一天孙某值班的晚上,王某闯入到了孙某值班的岗亭,并向孙某推销自己,想通过跟孙某交易换取50元钱,可能由于王某的长相不过关,孙某并不同意这笔交易,王某恼羞成怒,再加上王某体重达到了两百斤,将孙某打了一顿,并抢走了孙某身上的钱财跟手机,事后孙某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王某进行了逮捕,下面就来分析一下王某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一、女子行为构成了在公共场合拉嫖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王某在公共场合公开拉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女子对孙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制猥亵他人,触犯了法律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所以孙某的行为构不成强奸未遂,但是强制猥亵他人罪主体并不限男女,孙某的行为构成了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或者违背了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
三、女子的行为构成了通过暴力手段抢劫财务,触犯了刑法
在该案件中王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金钱,在拉嫖不成后,通过暴力手段抢劫孙某的钱财,数额虽然不大,但是性质比较恶劣,所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对其以抢劫罪论处,因为是初犯所以适用了最低的量刑标准。
你觉得王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欢迎留言讨论。
涉嫌强奸罪怎么办,如何判刑
家属拘留通知书收到后为他委托辩护律师会见他本人,为他提供法律指导,解释法律,为他代为取保,申诉,控告,监督公安依法办案,防止刑讯逼供,为他做罪轻减轻或者无罪的辩护
如何判刑: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条文释义(罪名解读)
强奸罪是一项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强奸罪及其处刑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强奸罪的严重情形予以相应的具体化,以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本条第一款对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二款对奸淫幼女及其处罚作了规定。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构成本罪应具有两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此外,本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当依照该条定罪处罚。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犯强奸罪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本款共列了五项情形: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依照本款规定,属于上述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强奸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强奸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强奸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轮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强奸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既有强奸、又有轮奸行为的,先计算轮奸的刑期,每增加强奸妇女1人,刑期增加1年,对同一妇女强奸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个月。
【重处规定】
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再重处5%。
强奸怀孕妇女、强奸70岁以上老年妇女、强奸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女的,从重10%。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从重5%;致人轻伤的,从重10%;致人重伤的,从重15%。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四、强奸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区别。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从重情节]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1.24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认为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赞助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