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否可以视作家主用经济镇压其他家庭成员的工具

发布时间: 2023-10-15 16:01:18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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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否可以视作家主用经济镇压其他家庭成员的工具

经济地位决定家庭中的地位

经济地位决定家庭中的地位

古岳丘壑

       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和话语权, 其根本决定因素是:钱或权。 钱,就是说你自己能创业,有经济实力,或者男方家或女方家有经济实力,或者你本人对小家庭的经济贡献很大。权,就是你家族有势力,无论什么道,能摆平事的就是王道。 

       其实很多人都不愿承认自己或家人是势利的,但人的本性就是这样,生存环境恶劣时,人就会不知荣辱的,就会重利的,尤其在物质极度匮乏时,众人为了食物就会产生争斗甚至战争。当生存环境富裕时,才会激发人的荣辱和对他人的善意,甚至与人分享。没有食物,自己都饿肚子,我拿什么分享呢?

       在远古时期,男子身体强壮,出去打猎。女子体弱,外加哺养孩子,出去采集。这时是属于社会分工。在弓箭和网发明之前,渔猎得到的食物是极不稳定的,工具的原始,甚至有死亡和残疾的危险。这时,在自然环境好,人口还不算多的时代,女子的采集成了稳定的食物来源。这时的女子地位就是高的,就是主动的,也是强势的。所以才会先出现母系社会,而不是父系社会。并且延续上万年。那时,是男人要追求平等的。

       随着弓箭和网的发明后,人类远距离就能杀伤猎物,猎杀猎物危险的减少使打猎成了稳定的食物来源,超过了采集。这时,男子地位才慢慢上升。最后进入到父系社会时代。农业和游牧时代,随着人口的增长,伴随着土地的争夺和牧场的争夺,这时,体力优势的男子在争夺土地时,又逐渐控制了军事和政治权。加上战争使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导致男子要通过纳妾来弥补人口的失衡,这就导致了女子地位进一步的下降。

       到了工业和信息时代后,不再以体力的强弱作为标准,智力时代的来临,使女人也可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地位才慢慢回升。女人的心理也开始恢复自信。

       所以,心理的自信是在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建立的。男人的心理自信也是在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建立的。不管是男女之间,还是自己在家族之间,经济的实力或政治上的实力,都是要作为参考和评估的。

简述家庭的功能

1.经济功能

经济功能是家庭功能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功能。它包括生产功能和消费功能两个方面。

生产功能,是指家庭具有物质生产功用和效能(有的家庭还具有精神产品生产的功能,如作家、画家等),并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对社会发生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家庭的生产功能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市中的个体生产和经营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在社会生产方面的功能,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外面向家庭为家庭成员的生活消费所进行的家庭生产,即生活资料的加工生产和劳务生产,始终保留在家庭中,只要有家庭存在,这方面的功能就不会消失。

就消费功能而言,家庭自产生以来,一直作为一个物质消费单位对社会发挥作用。由于家庭既从事生产又进行生活,因而家庭消费功能也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部分。在社会由农业自然经济向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伴随家庭生产功能中社会生产功能的转移和弱化,生产消费功能也相对减弱。相反,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的提高,生活资料的消费也日益增长,家庭成为实实在在的生活消费团体。家庭成员通过市场流通、商品交换及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消费物质资料、精神文化产仍,享受现代文明带给人们生活的舒适和安宁,使家庭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得以满足。

什么是家庭?

  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或共同经济为纽带结合成的亲属团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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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解释

  [family;household;house and home] 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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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详细解释

  1.
  犹言家中。《后汉书·郑均传》:“ 均 好义笃实,养寡嫂孤儿,恩礼敦至 家庭[2]。常称疾家庭,不应州郡辟召。”
  2.
  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唐 刘知几 《史通·辨职》:“ 班固 之成书也,出自家庭; 陈寿 之草志也,创於私室。” 宋 欧阳修 《相挽词》诗之二:“平昔家庭敦友爱,可怜松檟亦连阴。” 明 邵璨 《香囊记·义释》:“家荡散,业飘零。携筐还负筥,离家庭。两口无依倚,身如蓬梗。” 叶君健 《、这个儿子就是没有家庭观念,讲也没有用。”
  3.
  院落,庭院。《宋史·章得象传》:“ 得象 母方娠,梦登山,遇神人授以玉象;及生,父 奂 复梦家庭积笏如山。” 清 东轩主人 《述异记·虾蟆蛊》:“奉之者家庭洒扫清洁,止奉蛊神。” 魏巍 《壮行集·幸福的花为勇士而开》:“他们还有宽裕的时间栽种花木,把家庭收拾得十分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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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内部的构成和运作机制,反映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
  一般,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一起,共同进行生产和消费,而且根据血缘关系(亲与子,兄与弟之间的关系)相结合,也称为人类社会的生物再生产单位(后者要与住户household明确地区别开来)。家庭是
  以男女间的经济分工为基础而形成的。包括在更高级的地区集团内,在同型的地区集团之间,以回避外婚和近亲婚为原则,并保持着近邻关系,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单位。因此,它是人类特有的普遍单位。在动物社会中没有与家庭同一性质的单位。在动物集团中,亲代与子代有一定期间共存,而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作用,这种动物集团(见动物的社会)也可称之为家庭或生物学的家庭(biological family)。动物由母亲和养育期的幼仔所形成的集团,以及社会性昆虫的变形大家庭集团等是典型的生物学家庭。由雌雄个体所形成的性的集团(mating association,pair-pond)虽然不能称之为家庭,但有雌雄关系且随之而有亲代与子代间的养育关系,在此期间的动物集团也多被称为家庭。有关人类家庭的起源,是人类学中的一个困难问题,自1877年摩尔根(L.H.Morgan)的原始乱婚说遭到批判以来,迄今也并没有固定的学说。
  社会学家将人类传统的家庭模式分为三类:
  核心家庭:由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
  主干家庭:由夫妻、夫妻的父母、或者直系长辈以及未成年子女组成;
  扩大家庭:由核心家庭或主干家庭加上其他旁系亲属组成;
  扩大家庭曾经是中国人的梦想,人们常常用"子孙满堂"来表述长辈的成功与幸福。有人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大家庭为主其实是一种误解。人们确实是以大家庭为理想,但并未普遍存在过所谓的大家庭。事实上,所谓的大家庭主要存在于世族门阀之中,而且这样的人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庶民是以核心家庭或者主干家庭为主的小家庭,扩大家庭式的大家庭并不存在。
  这是对传统家庭的理解,现代的家庭模式已经远远超出简单的三分法,并正向更加多元的方向发展。
  非传统家庭模式:
  单亲家庭:由单身父亲或母亲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单身家庭:人们到了结婚的年龄不结婚或离婚以后不再婚而是一个人生活的家庭;
  重组家庭:夫妻一方再婚或者双方再婚组成的家庭;
  丁克家庭:双倍收入、有生育能力但不要孩子、浪漫自由、享受人生的家庭;
  空巢家庭:只有老两口生活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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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职能

  性爱职能
  指婚姻家庭在男女两性相爱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婚姻家庭是男女两性相爱形式、保障和保证。
  在婚姻家庭产生以后,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必须以婚姻的形式出现。只有以婚姻为形式
  白头偕老,相依相偎 的两性相爱才是合法 的。婚姻是男女两性关系的合法形式。婚姻形式以外的男女两性关系,通常不被社会所认可。
  保障是说,男女两性的相爱,只有在婚姻的形式下,才是有保障的。婚姻形式以外的男女两性关系,很难给当事人以安全感。
  保证是指,男女两性的相爱,是需要特定的空间和氛围的,只有家庭才能满足这一要求。
  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相爱提供了合法的形式和保障,而家庭则为男女两性的相爱提供了合法的场所。
  同样道理,婚姻家庭的性爱职能,是以男女两性的性爱要求为基础的。所以,男女之间的性差异是婚姻家庭得以产生的生理学基础。这样一来,两性关系就成了维系婚姻家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婚姻家庭没有了此项职能,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
  生育职能
  即人口再生产的职能,指婚姻家庭在人类的繁衍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恩格斯:“生产本身……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马恩选集》4卷,人民出版社72年版,4页)
  生育是两性结合的必然产物,是人作为自然界生物的本性体现。由于人的生育繁衍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所以,生育职能就构成家庭的一个基本职能,这也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表现。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人又是社会的主体,人口的再生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和包括生育观在内的其他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生育问题决不是一种纯自然过程,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家庭实现人口再生产的社会职能有其不同的特点。
  在我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为了增加更多的劳役和兵役来源,采取立法强制人们早婚早育。但由于战乱不断,医疗水平低下,使人口再生产出现生育率高、死亡率也高的特点,人口增长十分缓慢。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改变了人口再生产的社会条件,尽可能使人口的增长同国民经济相适应。过去对此问题认识不足加上医疗水平的提高,使人口长期盲目增长,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困难。因此,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有计划地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实行优生优育。这个任务,便要由每个家庭和每对育龄夫妇来承担。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家庭的重要社会职能之一。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主要包括:家庭经济职能、家庭教育职能、家庭保障职能等。
  经济职能
  家庭经济职能由两部分构成:
  家庭生产职能表现家庭具有一定条件下组织生产、经营的作用。
  家庭消费职能表现家庭在任何条件下所具有的得以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消费职能。
  婚姻家庭的经济职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受不同生产方式的影响,会有不同的表现。
  在我国,婚姻家庭的经济职能主要表现为消费职能,而且一直占居主导地位。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这一点表现得非常突出。家庭的生产职能基本上没有任何发挥。
  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由于经济成分的多元化以及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使得我国目前婚姻家庭的经济职能呈复合式状态。
  在城市,绝大多数家庭的经济职能以消费职能为主,其生产职能已基本消退。家庭成员主要是通过参加社会化劳动而谋生,家庭主要起着消费职能的作用。但也有不少城市家庭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等,则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双重职能。家庭的生产职能在这些家庭中得到回归。
  在农村,由于实行农户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民的婚姻家庭的生产职能又得以恢
  相亲相爱的一家人 复。使家庭从过去单纯的消费组织转化为具有生产和消费双重职能的经济组织。
  我国目前家庭经济职能呈复合状态,特别是一定家庭其生产职能的恢复,说明家庭作为社会生产经营的经济单位,在现代社会中,也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教育职能
  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其成员间有着特殊的、紧密的联系,相互间或有婚姻关系、或有血缘关系。基于这种特殊性,家庭便承担起了教育家庭成员,培养下一代的重任。
  同时,家庭的这一教育影响,是任何教育组织都不可替代的。人的品行个性观念以及健康心理观等,同其最初接受的家庭教育是分不开的,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其言行就是子女模仿的榜样。因此,家庭的教育职能是责任重大而深远。
  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家庭教育不能取代学校和其他各类的职业教育,只有把家庭教育和其他各类的教育结合起来,才能造就现代化建设的高级人才,更大地发挥家庭教育和其他教育的作用。
  赡养职能
  指在家庭中,无经济能力的家庭成员依靠有经济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扶养,能够正常地维持生活的职能。
  扶养职能是家庭的又一个基本职能。养老育幼,扶助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是我国家庭的传统职能,也是我国民众的优良传统。
  在我国目前,虽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社会的保障作后盾,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每个人的能力千差万别,还存在一些需要经济帮助的人群。因此,我们强调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以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进而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突出。
  婚姻家庭在保障家庭成员基本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组织所不能代替的。我国历来就有尊老爱幼,特别是孝敬老人的优良传统。婚姻家庭所具有的这一优良传统则赋予了我国婚姻家庭对家庭成员利益的保障职能。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具体怎么界定?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女子与男友恋爱同居期间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她提出分手,男友不仅坚决不同意,还多次对她进行辱骂,甚至用红色涂料在她卧室墙上书写其姓名以示威胁,并每天给她发短信进行恐吓,扬言“分手就自杀”。rn这些行为,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后经医院诊断,她患上重度焦虑症。为此,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后,法院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威胁申请人的裁定。rn法官指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其对受害方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或者与婚姻、恋爱关系的人之间,在家庭内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施加身体、精神、经济等多种形式的暴力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损失的行为。
常见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肢体暴力:包括殴打、踢打、掐、扇耳光、推操等行为。
2.心理暴力:包括恐吓、辱骂、羞辱、恶意中伤、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3.经济暴力:包括非法占有财物、剥夺被害人财产支配权、经济制裁等行为。
4.性暴力:包括性侵、性骚扰、强迫性行为等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主要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感受和经历,以及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在法律上,家庭暴力行为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您或者身边的人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联系社会组织、律师等专业机构进行求助和维权。同时,也可以采取积极措施,例如寻求心理治疗、申请保护令等,以便尽快摆脱家庭暴力的困扰。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使用肢体、语言、经济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恐吓、伤害、压迫、控制、侮辱、辱骂等行为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家庭暴力行为:

1.肢体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使用暴力手段,如打、踢、拳击、捆绑等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

语言暴力:指在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使用侮辱、恐吓、贬低、辱骂等语言行为,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的伤害。

2.经济暴力:指在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以经济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威胁、控制或剥夺其经济权利的行为。

3.性暴力:指在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使用强迫或威胁等手段进行性行为或性侵害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和家庭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应该及时寻求帮助,寻求相关法律和心理咨询支持。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家庭成员采取身体、心理、经济、性或其他形式的控制、威胁、伤害等行为的一种侵犯人权和侵害行为。
具体而言,以下行为可能被视为家庭暴力:
身体暴力:打、踢、掐、摔等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心理暴力:辱骂、威胁、恐吓、监视、控制、孤立等言语和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经济暴力:限制家庭成员的经济自由和独立性,如控制家庭经济、限制其支配或花费家庭资金、不给予衣食住行的保障等。
性暴力:强迫、威胁、骚扰、性侵等行为,侵犯家庭成员的身体自主权和性权利。
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使用暴力,而非自卫。
在判断家庭暴力时,应该考虑到不同文化、地域、民族和社会背景下,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能不同。为此,需要综合考虑被控方的实际行为、情境、动机、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遭遇家庭暴力,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和家人,可以向警方、社会组织、律师等求助。同时,也可以考虑接受专业心理咨询和支持,寻求有效的心理和法律帮助。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使用肢体、语言、经济等手段对家庭成员进行恐吓、伤害、压迫、控制、侮辱、辱骂等行为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和家庭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应该及时寻求帮助,寻求相关法律和心理咨询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至少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具有伤害行为。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还应该包括间接家庭暴力行为,即雇用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也可以是消极的作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进门、有病不给治疗等。

(2)达到一定的程度。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为了避免家庭暴力概念过于宽泛的使用,导致社会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同时也为了区别家庭暴力与一般的夫妻争吵,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但“一定伤害后果”如何理解?应达到什么样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是家庭暴力呢?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从实践经验来看,一般需要证明家庭暴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程度上要至少达到轻微伤以上;二是在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

(3)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家庭暴力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双方发生争执,丈夫一时失手将妻子打伤或者在双方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伤,此时由于加害方是出于过失的心理,不应认定为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肢体、心理、经济、性等方面的虐待、威胁、恐吓、控制和限制等行为。以下是一些可能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
1. 肢体暴力:如殴打、踢打、推搡、拳打脚踢、扇耳光等行为。
2. 心理暴力:如辱骂、威胁、恐吓、斥责、诋毁、冷落、恶意中伤、故意使对方感到孤立等行为。
3. 经济暴力:如控制家庭财产、限制对方的经济自由、强制对方担任所有家务、禁止对方就业等行为。
4. 性暴力:如强迫对方发生性行为、对对方实施性侵犯、强制对方进行性行为的某些偏好等行为。
家庭暴力并不仅限于以上几种行为,还可能包括其他形式的虐待和控制行为。界定家庭暴力时,需要考虑行为的性质、频率和影响等因素。如果你或者你身边的人正在经历家庭暴力,应该及时寻求帮助。可以向当地的妇女联合会、公安机关、心理咨询机构等机构求助,或者拨打全国妇女儿童维权热线12338寻求帮助。
本文标题: 家庭是否可以视作家主用经济镇压其他家庭成员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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