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犯事被判了死刑,真是古装剧里那样马上就行刑吗?正德皇帝在历史上的名声并不好,史书上说他荒淫无道,做事荒唐。甚至清朝的皇子不好...
古人犯事被判了死刑,真是古装剧里那样马上就行刑吗?
正德皇帝在历史上的名声并不好,史书上说他荒淫无道,做事荒唐。甚至清朝的皇子不好好读书时,都会被老师教训:你想学前朝的正德皇帝吗?其实,他多少有点被清朝修的史书抹黑了。至少在一件小事上可以证明,正德皇帝并不糊涂。
当时,浙江钱塘发生了一场命案官司。死者身中五刀,且刀刀都刺中要害,案发现场血迹斑斑,惨不忍睹。钱塘县令到达后,命仵作检查了一遍,并让师爷作了简单记录。
县令认为死者是自杀,既然是自杀,就不需要寻找凶手。随后,就把这份处理报告上交给了朝廷。如果刑部没有异议,那么这桩命案就可以结案了。
但是刑部官员看了之后,认为这桩命案疑点重重,就驳了回去,命县官重审。可县令在第二次提交的处理结果中,仍然坚持认为是自杀。刑部不太认可这个处理意见,就把材料交给了大理寺审核。
最后,这事摆到了正德皇帝面前。他看过卷宗之后,生气的说:“哪有自杀的人,要刺自己五刀呢?这是把我当做晋惠帝吗?”晋惠帝,在历史上的名声也不好,是著名的白痴皇帝。这句话的意思是只要不是傻子,都能看得出来这不是自杀。
既然皇帝发话了,审核此案的官员,自然不敢懈怠。不仅又驳回了这个结果,刑部还亲自审理。后来,果然发现这里面有猫腻。原来,凶手是这个县令的侄子。县令以为刑部复核,也就是走个流程,只要报上去这桩命案是自杀,就没人追究了。没想到,最后这件事情不仅没办成,还把自己搭了进去。这位县令,太小看明朝的死刑审查制度了。
那么,古代从判案到执行会有哪些步骤呢?
古代的死刑分为两种。
一种是“斩立决”。
就是犯了死罪以后,立即处死,这一般都是忤逆、造反等重罪,影响极其恶劣。但即使罪犯再十恶不赦,也不是不经流程,直接处死的。明朝时,对于这种罪犯,要先交由经刑部审罪,然后再由都察院进行参核,再送给大理寺审允,三个部门都没有意见后,最后才呈给皇帝最后核准。如果皇帝也没有反对意见,那么才会对罪犯立即执行死刑。
另一种就是“斩监侯”。
意思是犯了死刑的刑犯,不立即执行,而是先监禁起来,毕竟古代一般都是秋后处决。其实,中国古代统治者,对于人命还是非常重视的。如果犯人被判了死罪,审案官员是不能直接执行的。他需要把审判结果,上交给刑部进行审核,没有异议后,最后再把处理结果上报给皇帝进行定夺,这称之为死刑审核。如果犯人已经被判了死刑,那么,在行刑之前,还需要再次奏请进行审核,这称之为死刑复奏。
“死刑复奏”这种死刑审核制度,最早可以溯源到汉朝,但那时,只有年俸二千石以上的官员,在执行死刑前,交给皇帝审核。到了魏晋南北朝,虽然当时是乱世,但是死刑复核制度却在这时建立了起来。《魏书》就曾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漱报,乃施行。”
当时,凡是牵涉到死刑重案,皇帝都要亲自过问,没有异议怨言之后才可以执行。当然了,具体实施过程中,皇帝未必真的会仔细过问。但是,作为一种制度被固定下来,已经是一种进步,表明古代对个体生命的重视。
隋唐时期,是中国文化的繁荣时期,也是各种典章制度确立的时期。不仅科举制、三省六部制得以确立,死刑三复奏制度也正式确立了起来。执行死刑前,不仅要上报皇帝,而且还要上报三次进行审核,称为“三复奏”。《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新唐书.刑法志》:“死者不可复生……决囚虽叁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唐朝时,不仅有“三复奏”,甚至还有“五复奏”。离京城比较近的地方,使用“五复奏”,距离京城比较远,行程不方便的才要“三复奏”。对于执行死刑的囚犯,临死前一天,允许复奏两次,执行死刑当日,仍然还可以复奏一次,这都是尽量避免错杀无辜。
明清时期,死刑审核制度更加完善。明朝天顺年间,还对死刑建立了朝审制度。霜降以后,对于京师判决的“斩监候”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这在以后逐渐形成定制。审核的结果一般是四种: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情实,也即是情况属实、罪名恰当、量刑准确,可以执行死刑;其余三项,需要官员对死刑做进一步审查。朝审是复核刑部当前正在关押的死刑犯,到清朝时,更是发展出了秋审制度,复核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中国古代有比较健全的死刑审核制度,体现了统治者对生命的重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滥杀无辜。但是,具体的执行,还是要看皇帝本人。如果皇帝明察秋毫,下面的官员自然就秉公执法。如果皇帝昏聩无能,负责审核的官员,自然也是敷衍应付,对他人生命也是不负责任,这自然就会使很多无辜生命枉死。
明朝嘉靖皇帝时,浙江总督、尚书张经,在剿灭倭寇的战役中,取得了王江泾大捷。这是自嘉靖以来,剿倭取得的最大的胜利。张经,建立大功,本该好好奖励一番,但赵文华却拿张经不听命令这事做文章,把张经陷害致死。总督是正二品,尚书是从一品,如此深居高位的朝廷大员,最后还是被迫害致死。更不用说,一无所有的百姓了,所以古代会有草菅人命之说。
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是什么?
明朝会审制度为:
1、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2、会官审录
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定制于洪武三十年,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会官审录制是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
3、九卿圆审
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或圆审,是明朝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
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热审
热审是中国古代于夏天为疏通监狱而实行的对罪犯予以减免或保释的制度。
这种审判(也是会审)制度开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即 1404 年。具体时间是每年的小满季节之后的十天开始,到农历六月底为止。
这种会审制度分中央地方几个级别分别进行。京城监狱的在押囚犯由京城的有关司法部门审理,徒罪和流罪可以减等发落,笞刑和杖刑则当场执行,然后释放。地方的在押囚犯由地方司法官会同审理、发落,地方的又分为省城、各府、州、县,各级负责自己管辖范围的囚犯审理工作。
5、朝审
朝审是明清时对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在霜降后对于京师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朝审制度并且发展出了秋审制(专指对外省死刑案件的复核)。
朝审的结果一般分为情真、可矜、可疑、有词(明朝)或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清朝)等类,情真/情实类需奏请皇帝裁决才可执行死刑,并且每年都会有不予勾决的犯人。其他犯人一般都改为流放或充军。
6、大审
大审是明朝的会审制度之一,是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审理在押囚犯的制度。
这种制度来自于汉唐时期皇帝的“录囚”制度,一是表示对可能存在的冤案的重视,二来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对司法审判系统进行监督,维护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到了明朝宪宗时期,在1481年,大审正式成为固定的制度。从此以后,每隔五年,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到大理寺,然后召集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原为御史台,明朝改名)的官员,
一同审理在押囚犯中屡次喊冤的,或者死罪囚犯中可疑、可矜(即可以怜悯的案情)的,审理完毕,有的可能被减等处罚,有的死罪囚犯因为是家中独生儿子,为了供养父母,以可矜的名义免除死罪发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司会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官审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九卿圆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热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朝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审
内容:“三司会审”制度创设于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年),当时的皇帝朱元璋出于为强化专制皇权、减少冤狱数量的目的,因而下旨由三法司共同处理重大案件。
“三司会审”中的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是六部中惟一具有司法权的机构;大理寺是明代中央负责审核刑部以及在京各机构审判案件的机构,大理寺卿是全国掌管刑狱的最高长官;都察院由御史台,主要负有监管、弹劾等权。
特点:三法司会审的案件大多通过皇帝的谕旨安排,皇帝是发起三法司一审案件的决定者。除了决定三法司的会审外,皇帝还决定参与审理的人员。
基本信息:
汉代以来,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实行三法司会审。
唐代则实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报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审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判;对于地方上未决、不便解决的重大案件,则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任“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
明代时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各部尚书、通政使进行“圆审”;皇帝亲自交办的案件,由三法司会同锦衣卫审理。
建国之初,朱元璋就明确表示“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 ⑴治国重礼、礼法结合是朱元璋一以贯之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初统治者均礼法两手并用:“盖太祖…猛烈之诏,宽仁之治,相辅而行,未尝偏废。建文继体守文,专欲以仁义化民。” ⑵
明初“重典治吏”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官僚体系的混乱”使得“案牍积压”、“冤狱号号”,“明礼导民”立法指导思想又使得明初统治者十分注意加强司法审判和监督机制,以维持统治阶级所必需的法制秩序。
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他下敕说:“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⑶“法天道置法司”的目的,就是要诸法司像“天道”一样虚而平,省刑薄罚,执法勿倾斜。明代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三法司等中央司法机关的的职责设置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明初宰相制度废除后,刑部地位提高成为中央主审机关、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掌驳正,审谳平反、都察院职掌纠察。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三法司职权的分工和制约的特点,同时也表明明统治者对司法审判和监督机制的重视,对案狱审理的慎重和对刑罚处置的缓决,同时也是明统治者“慎刑”思想的体现。
在唐代时,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首脑(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到了明代时会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除在三司推事基础上完善的三司会审(由都察院替代御史台,和刑部、大理寺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外,还有九卿圆审,亦称“九卿会审”,即由九个部门的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吏、户、礼、工、兵五部尚书)参加的会审制度,还有热审(暑天来临前为疏通监狱而实行的审判制度)、大审(即由皇帝委派司礼太监一人会同三法司长官于大理寺审录囚犯的制度)等会审制度。
论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明朝的会审制度会审即“会官审录”。会审制的发展,是封建社会晚期皇权控制的审判制度日趋完备的表现,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恤刑慎杀的作用。
明代的会审制主要表现为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廷审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
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
扩展资料: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组成,合称三法司。刑部是中央审判机关,开始为四司,后扩展为十三清史司。地方上诉案件、地方重案要案、中央及京师地区案件。
厂卫干干预司法制度是明朝司法制度一大特点。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关。锦衣卫是皇帝的亲军,负责皇帝出入仪仗,从朱元璋开始,锦衣卫又以兵兼刑,管缉捕、刑狱。
厂卫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但涉及的范围很广,缉捕、审判、司法的各处环节。实际权力在三法司和其他中央机关之上。
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他们随时到各官府查讯等,这就是所谓的“坐记”。还要以自设特别法庭,各种严刑逼供,残忍异常。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官审录
明代的死刑复奏制度叫什么
死刑复奏制度体现了慎刑恤刑的思想,最大限度地控制了死刑程序,有助于减少冤杀错杀,同时也监督了地方和中央的司法审判活动,强化了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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