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父母不慈会被判罚吗

发布时间: 2023-03-25 10:00:32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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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父母不慈会被判罚吗

古代父母欺负子女就不犯法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犯法。古代父母欺负子女是犯法的。
1、古代虽然父母有打骂子女的权力,但是作为子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去留,不是说作为子女的就只能老实待着让父母打骂,作为子女的也是有选择的权力的。
2、对于父母杀害子女的,在历朝历代都有相关的刑罚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3、在一定特殊条件下,父母杀害自己的子女是有着豁免权的,那就是子女忤逆不孝,根据秦律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于不孝子女是可以随意打杀的,但是除此之外就不行了。

古代谁因为不孝顺父母被送入衙门

古代谁因为不孝顺父母被送入衙门
传统社会里,与"孝为百善先"的道德观念相对应,有"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的法律意识,不孝是最大的罪行。因而,惩罚"不孝",也是维护孝道的重要法律内容。 古代中国把"不孝"作为罪,并对不孝行为实施法律上的制裁是很早的事情。迄今为止,商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成熟文字可考的朝代,所谓"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说的就是商朝的事情。如果史料确凿可靠的话,说明商朝已经定"不孝"为罪了。到了西周,已经明确把"不孝"视为"元恶大怼",不孝是罪大恶极的,被列为"八刑"之中的第一刑,不容赦免。秦始皇独操权柄,严刑峻法,对不忠不孝者不会心慈手软,秦代法律中也有不孝罪处死的规定。两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标榜以孝治天下,"不孝"被正式定为罪名列入律书。 北齐法律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把"不孝"列为第八条,这是"十恶"之罪的最早形态,也是后世法典的重要内容。隋朝正式确定了"十恶"的罪名,"不孝"罪列第七位。从此以后,"不孝"就成为"十恶不赦"的重罪。唐以后各代都沿用"十恶"的罪名。《唐律》明确地规定了"不孝"的内容及相应的刑罚,具体包括下列几项: 1.告发、咒骂祖父母、父母。《唐律》规定,除了祖父母、父母犯有谋反、大逆、谋叛等罪行时子女必须告发之外,如果子女告发祖父母、父母的其他罪行,要被处以绞刑。诬告父母更是死罪。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还规定,虽然揭发祖父母、父母罪行的子孙要受刑,但被揭发的父、祖却被视为自首,可以免除惩罚。这就给子孙以死救亲提供了机会。换句话说,为了使祖父母、父母免于遭受刑戮,子孙可以不惜以身试法,揭发尊长的罪行,自己去受刑。另外,子孙詈骂祖父母、父母的,也要处刑。明、清律甚至把"骂詈"专列一门,不仅儿子骂祖父母、父母的要处刑,妻妾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也要被处刑。 2.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另立户籍、分割家产。传统孝道认为,子孙另立门户后,孝心就会沉沦丧生。所以,"父母在,不有私财",禁止子孙拥有私有财产,可以说是孝道的一贯要求。唐朝对另立门户的子孙处三年徒刑,宋代对此处罚更重,有时甚至可以判死罪。明朝清朝在这一条上稍微宽松些,经祖父母、父母提出来才受理,刑罚也比较轻,明朝处杖刑一百,清朝处杖刑八十。 3.赡养父母不尽心的。赡养父母是孝道的基本要求,如果子孙有能力赡养父母却不赡养,或者不尽心尽力赡养,只要祖父母或父母向官府提出控告,子孙就会被判刑。 4.居丧期间男婚女嫁、弹琴作乐,或者丧期未满就把丧服脱掉。依据唐律,为父母居丧期间男婚女嫁,或者把丧服换成吉服,或者弹琴作乐,判徒刑三年。即使路上遇到别人弹琴作乐,停下脚步聆听的,也要处杖刑一百。在居丧期间怀孕,或者在居丧期间兄弟分家,也要被问罪。 5.隐瞒祖父母、父母死讯,不奔丧不办葬礼,或者谎称祖父母、父母死亡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祖父母、父母死后,不奔丧不办葬礼的子孙流放二千里;官员如果隐瞒父母死讯,不辞职回家居丧,查实后判两年半徒刑;如果谎报祖父母、父母死讯,判三年徒刑。另外,如果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在牢房,而子孙或其妻妾弹琴作乐,要以"不孝、不义"的罪名被判一年半徒刑。 6.殴打祖父母、父母致死的。"十恶"中的第四条"恶逆",就是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这是情节最为严重、不能赦免的不孝之罪。甚至连诅咒父母死的,也以"谋杀"罪论处。犯了"恶逆"罪,各代都是不论有伤没伤、伤势轻重,只要有"殴"、"杀"的行为,一律杀而不赦。即使子孙已经畏罪自杀,也要曝尸示众,以示惩罚和警示。明代的法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受到子孙威逼而死亡的,依照殴打祖父母、父母罪问斩。清律更具体地规定,如果因为子孙触犯而导致祖父母、父母自杀,子孙要被斩决;如果因为子孙违反教令而使祖父母、父母轻生,处绞刑。即使父母并非故意寻死,只是无意中死亡,只要起因于子孙,子孙也仍然要负同样的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的孝道观念在法律领域的典型体现。有这样两个案例:一个母亲要把不听话的儿子甲某送到官府,甲某苦苦哀求,母亲不为所动;在向官府提出控告后,母亲却又追悔莫及,投井自尽,甲某因此而被判绞刑。另一个案例是,乙某平日里对母亲极为孝顺,他的母亲向别人索要了非分的财物,乙某极力劝阻,母亲不听,乙某私自凑钱退还了非分之财,他的母亲得知此事后羞愤自杀,乙某先以违犯教令罪被判绞刑,后来才被改判为流放三千里。 综观历代法律,对不孝罪的处罚,都采取加重处罚的原则。官府审理案件时,都是先分别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然后才听是非缘由,对于以下犯上、以卑凌尊的人,严惩不贷。皇帝在对不孝罪的申报批复中,也往往任意加重刑罚。例如,唐代京官李氏兄弟,二十多年没回过故乡,隐瞒母亲的死讯,查证以后,皇帝命令对他们处以当时早已经废止的车裂之刑。 最后要说一说的是中国古代的家法、族规。家法族规同封建国家的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除了维护家族内部秩序、调整族里关系、履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义务外,还用严厉的惩罚手段从思想道德上控制着家族成员,"家法伺候"在古代曾是一句令人毛骨悚然的断喝。在家规家法的教育和约束下,家庭俨然是公府衙门,族权完全成为专制王权的化身。尤其是明、清两朝,家规家法教育与前代相比更加严厉。在维护孝道方面,家规家法发挥着国法所不能发挥的作用,所达到的效果比国法更为显著。特别是在闭塞的边隅山区,天高皇帝远,政权、法律鞭长莫及,家法族规就成为惩治非礼、禁恶扬善的主要手段,家(族)长既是家族内的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其中最突出的是对不孝子孙的处罚。一个家族出了个不孝之子,那便由这一家族辈份最长的族长出面,开祠堂门,严刑惩治,直至处死忤逆父母的不孝子孙。

不孝顺父母是重罪 古代把孝顺父母放在什么地位

天地君亲师
天不连二,地不离土,君不开口,亲不闭目,师不齐肩,位要端固
合称五圣 古代供奉牌位,用红纸书写,贴在木制的牌位上,摆在神龛里,供家人祭拜:"天地君亲师"之神位,要长年祭祀。
父母为五圣之四 当为神
在中国封建法律中,不孝是一种独立罪名。《唐律·名例》规定,不孝罪包括:“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就是:检举告发祖父母、父母犯罪行为的;骂祖父母、父母的;背地里诅骂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母生存期间自己另立户口、私攒钱财的;对祖父母、父母不尽最大能力奉养,使其得不到生活满足的;父母丧事期间自己娶妻或出嫁的,父母丧事期间听音乐、看戏的;父母丧事期间脱掉丧服穿红挂绿的;隐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发讣告、不举办丧事的;祖父母父母未死谎报死亡的,这十种情况,都属于不孝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唐代法律赋予家长极大的支配权,家长拥有教育惩戒子女的各项权利,子女有非礼行动,家长可以动用家法惩戒,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处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一应有家长支配,子孙如果另立户口私存资财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适用上亲属相犯,同罪异罚。宋辽金元并未有所发展,明代基本沿用上朝,在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但在财产继承上明律规定“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
古人说的好,不孝有三 无后为大。看来古人是最看重孝顺父母的,当然是最重要的地位了!
最高地位
第一位,百善孝为先。
百善孝为先。

在古代,不孝之人,都会落得什么样的下场?

不孝罪在古代是非常严重的,是"十恶不赦"中的其中一罪,在我国每个朝代的惩戒都是不一样的。比如“孔融让梨”的那位主角孔融,就是因为这个不孝罪,最后身败名裂了。
在古代,孝道的地位一直很高,很多皇帝都标榜了“以孝治天下”,就像做官一样,在科举出现之前,推出举孝廉,做官的条件之一要孝顺。因此在古代不孝顺会受到唾弃,甚至有可能被打死。
比如在汉朝,不孝顺父母的惩罚只有一种,那就是死刑,不过死之前也不会让罪犯痛痛快快的死,而是把不孝之人拉到闹市区示众,然后再杀他,杀了以后,不允许收尸,不能埋藏,而是长时间在大的视野中,让大家知道不孝的后果有多严重。
在古代一般的皇帝都会非常强调要孝顺,如果知道哪一个百姓不孝顺,就会下令杀头,而且还会影响他的下一代不允许做官。
不孝是会被判刑的,会受到身边人的鄙视,家人告上官府,轻则挨打八十大板,有些还会被抓起来关个三年五年,告自己父母会被绞刑杀死。

从唐朝到明朝关于不孝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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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不孝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孝经·五刑》中写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在隋唐律中,不孝被列属“十恶”范畴。此后,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一一沿袭。古代统治者以不孝罪打击不孝行为,是以长幼不平等为基础,以牺牲子女们的合法利益为代价的。但是,不孝罪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在不孝罪的治理下,形成了尊老敬长的社会风尚。

1、 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制,其主要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
夏王朝的建立统治者便将古代的习惯法作为治国的根本进行推行来完善自己的统治体制。到了商朝经历了从“兄终弟及”制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的制度。说明第一代继承人是弟,这主要是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维护,弟比兄子有更多的社会经验。但由于经常会引发社会争斗,所以更改为“嫡长子继承制”。从此嫡长子成为继承政治权力和物质财产的合体。到西周时期沿袭了嫡长子继承制。正妻所生之子为嫡系,其他为庶出,正妻及其所生子女有明显的不同地位。西周进一步完善了礼治,出现了“周公制礼”的情况。礼中有一个核心的概念“孝”,
礼中的核心是“亲亲”尊尊。西周时期还出现了明文的“不孝”罪,被认为是很严重的罪行,《尚书》中记载周公曾经告戒康叔说:“元恶大敦,引为不孝不友”要“刑兹无赦”。西周时期对告诉权中规定“父子不得相诉,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不孝动摇了家族政治的根本,也就动摇了国家的根本,当然要大力惩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诗经》中“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宗法制下婚姻决非男女当事人之事,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淫奔”是不为礼法所容。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掌握在父母手中。七出三不去是对父权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婚姻制度主要体现的六礼制度也沿袭到后代,对汉唐,明清制度有广泛的影响。春秋时期是中国的大动荡时期,礼治开始衰落,但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家族政治赖以存在的基础。

2、 战国以后的封建法制时期
秦朝时出现了“破坏婚姻家庭罪”其中包括了‘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尊幼殴尊长’秦简《法律问答》中“擅杀子,黥为城旦舂”秦律中对继承人的确定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继承人两种,秦律中限制了子告父母的权利,把子告父母定为“非公室告”司法机关不得受理。到了汉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更进一步强化了家庭观念,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主要原则,西汉由于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妇女在公婆少不欢欣的条件下,便可以强迫夫妻离弃,古乐府中《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与妻刘兰芝的悲剧就是一例,汉律中有不孝罪依法,无论什么情况下殴打父母皆处死刑,殴死父母到枭首,杀父母以论处腰斩,甚至居父母丧,司与人通奸着也处死刑。汉为推行孝道,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父母祖父母分居析财。继承法中两汉规定爵位的继承,基本沿袭嫡长子继承制,非子,非正没有爵位的继承权,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产,汉代开始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庶子女儿都有财产权。三国两晋南北朝在继承上严格惟有嫡长子有继承权,服制定罪是其一大特色,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越重,但幼犯尊长则正好相反,重罪十条中出现了不孝罪,隋朝把不孝进一步放到了“十恶”中。

盛唐时期《户婚律》中极力维护封建婚姻家庭的制度,首先法律确认了封建买卖婚姻的合法性,家长有主婚权,卑幼不依家长私定婚姻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在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赋予家长极大的支配权,家长拥有教育惩戒子女的各项权利,子女有非礼行动,家长可以动用家法惩戒,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处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一应有家长支配,子孙如果另立户口私存资财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适用上亲属相犯,同罪异罚。宋辽金元并未有所发展,明代基本沿用上朝,在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但在财产继承上明律规定“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

3、 近现代时期
清朝末年修律过程中出现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斗争。“子孙违反教令”是传统法制中一条针对子孙卑幼的不听教令的弹性很大的条款,只要子孙违背了尊长教令即可成为罪名,随唐以后各代法律都有此条,赋予违反父母尊长的子孙以惩罚。还有“送惩权”对于多次触犯父母尊长者,尊长可以直接要求官府发遣,法理派则认为这是教育问题无关法律。天下父母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最多是‘大杖则走,小杖则忍’只有忍受之理,断无防范之说,但法理派则提出“正当防卫之说”和“父杀子,君主治之以不慈之罪”之假想,以拉近中国法制与西方法制之距离,势必会受到当时传统势力的打击而被迫流产。到了民国时期,民法典中规定废止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制度,子女对遗产的继承权改变过去那种有男子独占的局面,采用平等的继承制度,婚姻由男女当事人自行定订,但司法院的解释还公然承认买卖婚姻的合法性。确认以父权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子女。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才从立法上彻底废除了家长集权制。
古代不孝为仵逆大罪,为十大罪之一。最严厉的莫过于明朝的一例案件,不孝者被罪处凌迟。
本文标题: 古代父母不慈会被判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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