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离婚制度是怎样的?古代的离婚是怎么判定的?离婚制度不只是现在有,在古代同样有一定的地位。当时有关婚姻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所...
古代的离婚制度是怎样的?古代的离婚是怎么判定的?
男性休妻有七个标准,只要妻子有其中一种行为,男性就可以马上无条件休妻,妻子甚至还会因此受尽侮辱。“七出”主要是指以下七个行为:不顺父母、无子、淫、善妒、有恶疾、多言、盗窃。只要女子在婚内做出了以上任意一条,其丈夫就可以无条件休妻,然后再找下一位妻子,以此循环下去。
02、“三不去”体现出离婚制度对男性的放宽。“三不去”指的并不是说女子可以休夫,而是关于男子休妻的限制性条件。换一个说法说,女子没有资格休夫,她们只能被休。这里说的“三不去”是指:没有娘家可回的、为公婆服丧三年及以上的、和丈夫同甘共苦而现享荣华富贵的。这三种情况下,丈夫是没有资格休妻子的。
03、“义绝”、“和离”和“呈诉离婚”也是当时离婚制度的种类。“义绝”主要是针对夫妻之间的矛盾问题;“和离”是针对双方对离婚的协议结果;“呈诉离婚”有点像现在的“诉讼离婚”,也就是有第三方的介入而强制离婚。这些和我们现在的离婚制度都有所相似,但是却全部偏向于男权主义。这些看上去是比较公平,但其实还是女方处于一个弱势地位。
离婚这件事本来就是两个人的事情,所以必须用公正的角度去看。古代的离婚制度过度偏向于男权,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潮流。
中国古代离婚有哪几种方式?
纵观中国古代从奴隶社会开始到清朝灭亡,有休妻、和离和义绝三种离婚制度.本文通过对上述三种制度的分析,得出结论:在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的女性在离婚问题上远不如男子有权利,而男子的权利,也要让位于家族利益.
中国古代离婚的三种形式分析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家族祭祖续嗣的需要远胜于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幸福与否的考量.在婚礼家庭制度上,重点贯彻的是对夫权的维护.在婚姻的解除方面,有人称之为"专权离婚主义",即与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相适应,男性一方(包括夫家和丈夫本人)在解除婚姻之时,享有较多的权利,而女性一方(妻子本人)解除婚姻的权利则受到严格限制,甚至某种程度上讲,几乎被完全剥夺.这种离婚制度是与文化上和制度上的"男性中心"相适应的,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在婚姻制度中的必然反映.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中,离婚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休妻、义绝、和离,具体分析如下.
一、休妻
1.历代法律对休妻的相关规定.休妻(出妻)是逼迫妻子离婚的意思.《孟子·离娄下》":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孟子本人即出妻,《荀子·解蔽》":孟子恶败而出妻,可谓能自强矣."杨倞注":孟子恶其败德而出其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这一词汇到唐以后方才出现,但其基本内容则几乎完全源自于载于汉《大戴礼记》中的"七去"(又作"七弃")."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2.男性方的绝对优势.只要有"七出"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甚至,有的休妻理由在今天看来颇有些"无厘头".比如汉代着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休妻的原因:李邑始到于窴,而值龟兹攻疏勒,恐惧不敢前,因上书陈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毁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超闻之,叹曰":身非曾参而有三至之谗,恐见疑于当时矣."遂去其妻.
后汉书·卷四十七·班梁列传中说:班超仅仅因为同僚说他沉溺于家室之乐,便休妻.事实上,不仅夫本人可以找出"无厘头"的理由休妻,如果公婆不悦,纵使夫妻二人相亲相爱、琴瑟和美,父母也有权决定将婚姻解除.正如汉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所描述,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刘兰芝不但"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才貌双全,并且"女行无偏斜",但终因婆母不悦":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而导致遣归的结果.
3.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唐代立法中,对于出妻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出妻必须理由充分,并且须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补偿.《唐律疏议·妻无七出而出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唐律疏议》释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而且,唐代法律有严守"三不去"的规定,如果妻子符合"三不去"而遭到休弃的,要杖责丈夫一百",并追还合"---令其复婚.元、明、清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与"三不去",基本内容和唐宋时代一致.如果妻子没有做应出或者义绝的行为,丈夫无理出妻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刑罚.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夫者,妻之天也"(《唐律·名例》"十恶"条《疏议》),礼法通行的标准,夫的地位优于妻."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如唐律明确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
上述种种,均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男尊女卑的"夫为妻纲",一直被沿袭至清代,对后世影响深远,甚至至今仍有影响.正如费孝通先生分析"中国传统社会很严格地把夫妇关系弄的'上床夫妻下床客',但是对于男子的感情生活却很少加以严格的拘束"[1]149."三不去"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是对妻子为家族利益作出贡献的一种肯定,其本质目的绝非为了维护女性地位,而是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
二、义绝
1.义绝制度的内容.义绝是一项强制离婚制度.义绝作为一项强制离婚制度,在汉代即已形成,但是经历了从"礼"到"律"的过程,何时入律,无法考证,可以确定的是,首次完备是在《唐律疏议》之中.义绝这种强制离婚制度,实际上是官府的权力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发生了可以"义绝"的法定事由,则不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由官府判定强制离婚.
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的一方,出现了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或者旁系尊亲,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出现了相互殴打、通奸、杀人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判定"义绝".《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规定倘若出现上述情况,夫妇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大明律》规定了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的条件.
唐宋律中并无此项规定,该项内容至元律中开始出现,即丈夫出现了接受他人钱财,纵容、逼迫妻子为娼的情况,则法律判定女子离婚.由此可见,《大明律》支持为人妻者在遭到丈夫胁迫与人通奸或遭遇殴打折伤时,有权主动诉诸法律,以摆脱丈夫施加的身心折磨.上述规定使妻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较之唐宋,是一大进步.
2.制度的实质.义绝制度更是维护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中国的婚姻在两个家族之间发生奸杀等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义"的核心在于,强调家庭伦理秩序对于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性作用,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置于整个家族的全体之中去考量.
因此,发生了"义绝"中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并未自动解除婚姻的,官府就要决定强制解除婚姻,甚至对当事人给予处罚.这是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价值追求,由官府对当事人的婚姻进行的直接干涉."强制离婚"制度为古代中国所独有,这种公权力对私权的僭越是被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完全接受和认可的.在中国古代,维持封建伦理秩序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否可以维持封建伦理决定着婚姻是否存续,为此,几乎不考虑当事人意愿,夫妻必须离异,这充分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三、和离
1.和离:看上去很美.在隋之以前,和离这种现象,事实上有"习惯"存在,法律上并无"成法"规定,并且在各个朝代称呼不同.直至唐代,和离制度被正式纳入法律,方才完成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实质转型.在封建时代,受礼制束缚的"和离"制度,其中不仅体现着《周易》中的"非讼"思想,并且深受儒家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影响,直接反映在唐律律文之中[2]1.《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在《唐律疏议》中解释道"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即,唐律中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由此离婚,法律不做追究.敦煌出土文献中发现"和离"的文书《放妻书》":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宫之主,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太平广记·纪闻》中记载":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自左迁后,稍进汉州雒县令……逢年妻,中垂郑防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上述事例中,夫妻离婚的原因是"情志不合",即是唐律中规定的"和离".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
《大明律》亦对和离做了规定":若犯义绝应离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在以对女性充分关注的视角下研究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时候,见到温情脉脉的《放妻书》,让我们在"吃人的礼教"缝隙间体味到了难得的和谐.夫妻双方可以平等离婚,并且丈夫还会对妻子的再嫁送上祝福.
2.学术争议.学界一般认为"和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主自由的"协议离婚"的形式,其实质上相当于当今的两愿离婚.这一认识是不够科学的.在家族主义或宗法伦常的影响下,古代中国不可能存在夫妻个人完全自主协商、自由合意的两愿离婚制度.显然,中国古代的"和离",较之今日的自主自由离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3.和离制度的实质.和离的现实性.《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疏议》解释说":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室家之敬,亦为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蹔(暂)去,不同此罪."
在唐代,法律明确规定,妻妾若要离去,必须经丈夫同意,并不能主动要求将婚姻解除,更不能未经同意,擅自背夫逃走或者与他人结婚.尽管《唐律疏义》在和离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值得我们尊敬和学习,但是,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总体而言未能避免儒家宗族礼教纲常的制约."唐代妻妾只能在丈夫同意下离去,虽言和离,形同男子之单意离婚."归根结底,和离制度的存在总算给了当事人一点自主的空间.
义绝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行为,则强制离婚。
和离就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
休妻,就是丈夫强行与妻子离异,也叫做“出妻”。
古代人如何离婚的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中国封建社会,定婚须有婚书或私约.婚书或婚约即许婚之书.私约是指明知男方有老,幼,残,养,庶之情,女家却情愿缔结婚姻.男女不经父母之命,自行约婚,这种私约,封建立法是不承认的.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婚约的存在等于婚姻关系的成立.如果终止或解除婚约关系,必须由男方家出具离婚书或休书.悔婚违约,另许另聘,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古人的离婚方式都有哪些呢?最常见的有三种。
第一种离婚方式是丈夫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种离婚称为“出妻”,民间称为“休妻”。先秦时未对休妻作制度上的规定,导致离婚盛行。汉朝时,为了维护婚姻稳定,国家对休妻作了限定,不可随意休妻。只有当妻子犯了七种错误时才可以休妻,这种情况被称为“七出”,在唐朝时纳入了国家法律。“七出”指:不生儿子;出轨;不孝顺老人;犯口舌;盗窃;嫉妒心重;患有重病。是的,嫉妒也会被休,当下那些容易“酸”的女生还是不要随便穿越回去了,否则很有可能被休!在古代男权社会下,妇女地位之低下,从七出制度就可窥一斑。
当然,古人也考虑到了一些女性的权益。首先,妻子没有犯“七出”过错而被无故休妻的,丈夫会受到刑罚。唐朝时是流放一年半,元明清三朝是杖一百或杖八十。另外,有下列三种情况,即使妻子犯了“七出”也不能被休,即所谓的“三不出”:妻子离婚后无家可归的不许离婚,妻子曾为公婆守孝期满三年尽了孝道的不许离婚,结婚时丈夫贫贱而今富贵的不许离婚。“三不出”倒是挺有人情味,特别是最后一条。
第二种离婚方式是官府强制性的,称为“义绝”。东汉时《白虎通德论》曾对早期的义绝情况做了说明:“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常,乱之大者,义绝。”后世义绝的范围有所扩大,离婚案例中常见的“义绝”情形有丈夫殴打妻子父母、丈夫奸非(强奸罪或通奸罪)、丈夫卖妻、丈夫在与妻子久别期间重婚。另外,家庭暴力也被纳入了“义绝”的范围。义绝离婚在古代并不多见。明清时期,即使有义绝情形发生,但只要夫妻双方还愿意保持婚姻关系,官府也不会强制离婚。
第三种离婚方式较为和谐,夫妻双方情感破裂后的自愿离婚,古代称之为“和离”。与休妻中的男子单方主张离婚不同,和离强调夫妻双方都有意愿,特别是女方的意愿。古代“和离”和今天普遍的协议离婚类似,程序也大致相同。首先,夫妻双方都有离婚意愿并达成一致。其次,双方家长亲眷需要同意。再次,丈夫要出具和离的文书,夫妻双方及父母签字画押。最后,将和离文书上交官府,得到准许后更改户籍,“和离”便完成了。古代的和离文书称为“放妻书”,一个“放”字很有意蕴——感情不在,婚姻难续,夫妻双方各自放过,好聚好散。1900年出土的敦煌文书中,有一批唐代文献,其中就有十几份“放妻书”。其文字优雅,情感动容。其中一份放妻书写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蛾眉,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王老师顿时想起席慕蓉说过:若不得不分离,也要好好地说再见,也要在心里存着感激。这种境界,现代人也很少能够达到。
相对来说,唐朝及以前对离婚的看法是比较包容的,并不认为那是什么丢人事,唐朝公主也有许多离婚的。但对于那些随意离婚的,甚至离婚三四次的人,古人还是比较反感的。从宋朝起,程朱理学开始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存天理灭人欲,人们逐渐耻于离婚。到了明清,人们的自由更加被禁锢,离婚被视为大恶。士大夫即使娶了悍妻妒妇,也不敢离婚。直到新文化运动时期,婚姻自由的观念又被普遍接受,离婚也变得平常,就连末代皇帝溥仪都“被离婚”了。今日,离婚完全是个人生活的私事,外人是无权指手画脚和品头论足的。离婚是令人遗憾的,有的当事人还会十分痛苦,但离婚并不是一件丢人的事。那些斥责别人离婚很丢人的人,他们的思想进化程度真的还不如古人!
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包括
“休妻”与“出妻”是有区别的。“休妻”一般是女方并无大的过错,由于其他原因男方把妻子休掉。“出妻”则是女方触犯了“七出之条”,有大的过错,所以男方要“离婚”。“七出”是古代解除婚姻的具体条件,另有“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于西周时期确立,唐朝时正式归入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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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中记载“七出”: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是有恶疾。
需要强调的是,“无子”是指妻子50岁以后也就是过了生育期还没有孩子的;“口多言”,则是指爱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妒忌”,更多的是指妻子反对丈夫纳妾从而有损于家族延绵子嗣;“恶疾”,是指患有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是指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丈夫是不能够休妻的:“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取无所归”,是指在结婚时女方父母尚健在,休妻时父母已去世,若休妻,则女方无家可归;“与更三年丧”,是指妻子和丈夫一起为父母守丧3年的不能被休掉;“前贫贱后富贵”,则是指结婚时丈夫贫穷,休妻时富贵的也不能休妻,但妻子若犯了“七出”中的“有恶疾”和“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七出之条”中的规定对女性极其不合理,尤其是其中的“无子”和“有恶疾”两条,丝毫无关乎女性的道德品质问题。而且作为离婚的条件,其中没有一条是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好可以离婚的,完全忽略了当事人的感受,完全应了古代社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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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期,离婚制度出现了官府强制离婚的“义绝”。“义绝”,是指夫妻间或夫妻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亲属中有殴、杀、伤、奸等行为的,不管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裁判,强制其离婚。在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封建秩序统治下,“义绝”的条件对夫妻双方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男方,体现了对夫权的维护。且离婚本是夫妻双方自己的事,这里却要由家族和国家的力量来干预,即使夫妻双方不愿意离婚也要离。这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不顺父母”位列“七去”之首,就是妻子对丈夫的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不孝顺。古人重视孝道,做媳妇的孝敬公婆是天经地义的事,不孝顺属于“逆德”行为。

“无子”就是不生儿子,这一条在今天看来很可笑,但古人的思维毕竟受到局限,夫妻不生育儿子,古人认为原因在于妻子,现代科学证实,原因恰恰相反。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此,不生育儿子也就成了丈夫休妻堂而皇之的借口。
“淫”为第三条,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在注重礼法的封建社会,女子淫乱,会导致子女来路不明,家族血缘混乱,辈分不清,属于“乱族”行为。

第四“去”为“妒”,就是说妻子生性好嫉妒,也可成为男子休妻的理由,女子凶悍嫉妒,就会造成家庭不和睦,同时意味着挑战夫权,属于“乱家”行为。
“五去”为“有恶疾”,就是妻子有严重的疾病,如眼瞎、耳聋、瘸腿,理由是不能同家族一起参加祭祀,即“不可共粢[zī祭祀用的谷物]盛”。

第六“去”为“多言”,意即妻子喜欢说闲话,容易离间家族的和睦,属于“离亲”行为。孔子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休了妻子亓官氏。
最后一条是“窃盗”,就是妻子有偷盗行为,这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还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属于“反义”,不守规矩。
这“七去”违反其中任何一条,都可成为丈夫休妻的理由,当然,周礼为了保护女性,同时也规定了妻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拒绝离婚,即“三不去”。

“三不去”第一条是“有所娶无所归”,即妻子娘家无人,无家可归了;
二是“与更三年丧”,曾和丈夫为公公,或婆婆守孝满三年的;
最后一条是“前贫贱后富贵”,就是从前贫贱,后来过上富贵日子了。
这“三不去”针对上述五种“去”,其中“有恶疾”和“淫”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古人是如何离婚的
在古代常见的离婚方式有四种,但无论是哪种,都是建立在对女性极度不公的基础上的,今天我们就一起以批判的角度,来了解一下古人是怎么离婚的。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每朝每代都有关于夫妻之间关系的封建礼法,而古代关于离婚,主要是四种规定:
第一种规定就是出妻,也就是我们大家熟悉的休妻。丈夫给妻子写一封休书,双方就没有了夫妻关系。
这是在古代非常常见的一种方式。针对于什么情况能休妻,有“七出、三不去”的详细规定,所谓七出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但是呢,又规定了三种不准休妻的情况,就是三不去:妻子无娘家可回,无依无靠的,不能休;
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与丈夫同甘共苦,后来家里富裕的,不能休。
第二种规定就是和离,这种虽然属于法律范畴的规定,但是在实施上,却鲜有人为,而且这种和离的界定标准,也要以夫家发放“放妻书”为准。
这就是类似于我们现代人允许夫妻和平离婚的法律制度。
这种离婚方式是最好的离婚方式,但是因为无故休妻违法,这条规定却被那个时代休妻者滥用,作为掩盖抛弃妻子的手段。
第三种规定就是义绝,这是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主要是在夫妻双方家族发生了仇恨事件,双方家族之间成为对头,已经没办法在继续相处,需要恩断义绝的时候,经官府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没办法继续下去,采取强制离婚。
这种是法律强制离婚的,不离的还会受到处罚。这种规定出自于《唐律》;
第四种规定就是呈诉离婚。
也就是指,有特定原因,夫妻之间出现了背叛等情况。
向官府呈诉讼,由官府强制判定离婚。
比如出现妻子背叛丈夫逃走、夫背叛妻子逃走时间达到三年、丈夫逼妻子为娼、公公欺负儿媳等情况,就可以向官府呈诉要求离婚。
这种规定出现在宋朝,算是给了妇女一点权力,在封建时代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这种力量可谓微乎其微,在那个情大于法的年代,顶多是个空头支票而已。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古代虽然有一定的规定保护了妻子的权益,但是离婚法律还是偏向于丈夫,体现了封建男权社会的残酷。
而现代妇女能顶半边天,男女双方必须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就算关系破裂,也好聚好散。
还是现在的生活好啊。
“七出”: 《大戴礼记》——“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唐律疏议》——“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三不去”: 《大戴礼记》——“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七出”是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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