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那时候皇帝说的斩监侯是什么意思?斩监候,实际上是一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分死刑为绞、斩立决与绞、斩监...
清朝那时候皇帝说的斩监侯是什么意思?
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分死刑为绞、斩立决与绞、斩监候两种。
绞监候、斩监候实际上是一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而绞立决、斩立决则是一种死刑立即执行制度。清朝有专门处理绞、斩监候的会审制度。一是秋审,即每年秋天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与小三司等审理地方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二是朝审,即在秋审之后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畿地区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复审。经秋审、朝审的案件,其处理的结果大致有四种: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情实,即罪行属实、量刑确当,应当处决;缓决,指情节属实、危害性属实,但有值得怜悯的情节,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留养承祀,指案情虽重,但因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无人奉养或无人继承祭祀,需要留下来奉养和祭祀,乃对囚犯决杖带罪回家尽孝,待父、祖去世或有人奉养、祭祀时,再接受刑罚。由于秋审和朝审的结果减免了大部分斩、绞监候死囚的死刑,也有利于体现"慎刑恤罪"的原则,因此被清朝统治者视为"大典"。 这一制度发展到今天,就是被人们交口称赞的死期缓期执行制度。由此看来,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并非中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独创,其实是中国德治刑法传统在现代的合理变迁。
找某个黄道吉日 所有死刑犯集体问斩
只有罪大恶极的才判斩立决
斩:砍头 监:在监狱里 侯:等待 斩监侯:在监狱里等待砍头
在古代,杀人就被认为是大事,到明清,更是有详尽的规章制度,著名的就有三跪请免,素服,点烛,等等,所谓斩监候,其实相当于如今的二审制度,是为了,保证不会因为堂官的一时冲动,或者其他贪污腐败等,而被判斩立决,造成冤案,或者量刑过重的一种保障制度,打个比方,假如你犯了法,在清朝,被判斩监候,这就相当于如今的一审,之后还有一个步骤叫秋审,到了秋天农忙后,由各大刑事案件机构再次会审,比如大三司,小三司等再次谈论这个案件,六部(除刑部外)首脑旁听,考虑是否该杀,或者是否情有可原等等,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案情复杂的交由阁部,由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各个刑事部门首脑,副手,六部尚书等(别看人多,有人身兼数职,比如刘墉就是大学士加吏部尚书,纪晓岚就是协办大学士加都察院左都御史加礼部尚书)在懋勤殿与皇帝再谈这个事情,称之为勾决,或者勾到仪,整个过程庄严肃穆,素服点烛,三跪请免,皇帝最后在情实黄券上朱笔勾决,写上最终判决,最后执行,而且,古人认为,秋天才是刑法的季节,所以有秋决这一说,还有秋后算账这种成语,从概率上讲,这个监候,嗯,基本都死了,几乎不存在活下来的可能
所以这个监候,应该相当于如今的二审制度,并不是死缓制度,不过死缓制度,是由这个斩监候发展而来,这倒是对的,百度上这个写的并不是很正确,具体可以多看看古代刑法记录就可以理解了
斩监侯是什么罪名、
古代如何判处一个犯人死刑,流程有多复杂?
流程有多复杂?古代执行死刑,其实极其复杂,流程繁琐。都要由当地审案,然后上交上级部门审核,最后由皇帝拍板。如果皇帝都没意见,那才能执行死刑。
我们现在在观看古装影视剧时,时而能看到在县衙内断案,官员一经判决之后,拿起一个令签扔在地上,叫道斩首示众。然后立马囚犯就被带到法场行刑,这其实是不正确的。古代死刑处理之甚重,较之现在有过之而无不及。
古时死刑分为两种,一是斩立决,一是斩监候。斩立决,顾名思义就是立即处斩,一般都是忤逆,谋反等重型罪责。由于案件影响极其恶劣,立斩不饶。但即便是这样,该要走的流程,还是要走,不能一扔令签就斩首。对于这种罪犯一般都是交由刑部定罪,然后将结果交给督察院审核。审核完了,还要上报大理寺,这就是三司会审。这部分完了,还要再呈报皇上,皇上应允拍板了,才会对囚犯执行死刑。
斩监候,这种就是虽然是死刑重犯,但是不是立即执行,因为在古代普通死刑一般都是秋后处斩。这种牵连到死刑的案件,一般都是当地执法部门审判,然后向刑部反应,刑部处理没有异议,然后在上交皇帝定夺。
斩监候,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点,就是在执行斩首前,还要再次奏请审核。甚至在上刑场之前,还可以要求一次。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错杀无辜。这种复查制度,最早见于汉时,但是主要针对的是高级官员。到了唐朝才发展广泛,形成制度。
明清时,死刑制度近乎完善。清朝时发展到了秋审制度,集中复审各地上报的牵连死刑案件并在朝堂处理。可见在中国古时,死刑案件得到了极大的重视。统治阶层对于个体生命愈加重视,但是相对的朝政清明,则能避免滥杀,而朝政昏聩,则会导致冤假错案。
斩间后是什么刑?
和斩首有什么区别?为什么有死缓
法律分析:因为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死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类似于古代的“斩监候”,设立的目的就是留给不需要立即执行的罪犯一个改过的机会。同时因为这种制度,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动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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