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存在增值税吗古代社会不存在增值税中国增值税产生的历史渊源: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于1984年、1993年和20...
古代社会存在增值税吗
中国增值税产生的历史渊源: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于1984年、1993年和2021年进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中国历朝历代收多少税
(1)“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的治国安民原理
(2)“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民权保障机制
(3)“藏富于民,还富于民”的以民为主的民主原则
因此,中国2000年的皇权史是一个“官少,兵少,税轻”的轻税史。任何皇室和历代朝廷不敢对国民横征暴敛,大家也很难找到证据能够确凿证明皇室朝廷对国民有过横征暴敛!
夏(约10%)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夏后氏五十而贡”。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西周(约10%)
西周实行井田制,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但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
春秋战国(约20%)
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 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
《春秋》载:“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覆其余亩,复十收其一”,也就是十分之二,是井田制的两倍。
秦(66% 够狠!)
《汉书·食货志上》:“收泰半之赋。”颜师古注:“泰半,三分取其二。”三分之二啊,太狠了!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
两汉(不超过8%)
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是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唐宋(不足7%)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麻,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称作庸(服役发展为可纳绢代役)。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以上按人丁为主,以下以田亩为主)
均田制后遭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合并为户税和地税。(征税时间逐渐固定)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两税税率以每亩1斗为基准,约为十五税一。
元(不足7%)
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
明(不足4%)
明代的税赋是历史上最低的,大约四十税一~三十税一。
明代初行两税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这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没能彻底实行。(实物地租为主逐渐趋向于以货币地租为主)
清(不足7%)
清初则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 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
PS. 税法有其发展趋势,但也不断反复。像唐朝时的‘两税法’、明朝时的‘一条鞭法’、清代时的‘摊丁入亩’等等。每次税费改革,将前面滥征的各种摊派与附加,与正税合在一起一并征收。然而改革之后,渐渐政府忘记了这一并征收的赋税,本身已经包含了摊派和附加,再次另行摊派。结果是改一次,赋税增加一回。这就是所谓的历史上有名的‘黄宗羲定律’。
在周志纯著《晚清财政经济研究》第264页,有一组有关晚清人均产值及税负比重的数据。
当朝(51.6% ?)
当朝的税赋是多少,我们用郎咸平教授的一段话来说明:
各位企业家,你知道你去年交了多少税吗?我们拿到的实际数据显示,去年,你们交的直接税加上间接税占到了中国企业税前利润的70%,你们各人交多少税,直接税加上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全部加在一起,我们政府去年向个人抽的税高达平均所得的51.6%这两个数字都是政府发布出去的。这两个数字,是全世界自从有人类以来的最高。没有一个国家敢收这么高的税,中华五千年历史也没有一个朝代敢收这么高的税,结果我们这个朝代有。
增值税起源于哪个国家?什么时间?
关于增值税的起源国家以及时间,最好是一些增值税的发展是以及中国的增值税的现状,对中国税收以及财政收入的影响。rnrn最好详细点。谢谢/。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就提出了具有现代增值税雏形的想法;1921年,德国学者西蒙士正式提出了增值税的名称,但是增值税得以确立并征收最早是在法国实现的。
1954年法国在生产阶段对原来按营业额全额课税改为按全额计算后允许扣除购进项目已缴纳的税款,即按增值额征税,开创了增值税实施的先河。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扩展资料
最早的税收起源于夏朝。
历史上,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
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
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约翰·亚当斯
增值税制度起源于1918年德国的隆西蒙斯和美国的亚当斯的学说,但其真正受到欧洲各国政府广泛的重视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
扩展资料征收范围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代他人销售货物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二、有关增值税早期的思想与增值税产生的条件
目前学者们较为一致的观点是,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 S Adams)是提出增值税概念的第一人,他于1917年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The Taxation of Business)报告中首先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指出对营业毛利(销售额—进货额)课税比对利润课税的公司所得额好得多,这一营业毛利相当于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和利润之和,即相当于增值额。1921年,亚当斯在美国经济季刊发表《联邦所得税的基本问题》(Fundamental Problems of Federal Income Taxation)进一步提出,将企业负担的租税改为销售额的形态,准许销售税与购入税相互抵扣。1919年,德国的西门子(W Von Siemens)发表《精巧的销售税》(Veredolt Umsatzsteuer)一文,建议以税基相减法的增值税替代多阶段的交易税。1939年,美国学者保罗史图登斯基(Paul Studenski)指出,多阶段交易税会随交易次数而成金字塔的累积作用(Pyramiding Effect),建议改为增值税。(2)亚当斯等人在当时的社会中都曾是相当有影响的人物,但是一种新思想是否能被付诸实践,并不取决于这一思想是否先进,而是取决于其是否生逢其时,即它是否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能解决社会的现存矛盾。
在1954年增值税诞生于法国之前的三十多年里,有不少学者或多或少地研究过增值税的专题,其理论与观点都已沉淀在浩如烟海的旧文献之中,如法国的于连.罗杰(Julien Roger),但与推动增值税走上历史舞台的有两名重要人物,一名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卡尔. 肖普(Pr C.S.Shoup)教授,另一名是法国的莫里斯·洛雷(Maurice Laure,旧译劳莱,为英文译法)。经过漫长的思想发展过程,在二战结束之后,肖普教授领导了一个专家小组在日本推广增值税,据日本金子宏教授记载,1950年日本国基于肖普建议,增值税曾作为代之于事业税的税种被采用,但未及实施即于1954年被废止。(3)1954年,时任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洛雷积极推动法国增值税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被誉为增值税之父。(4)
笔者认为,最早产生增值税的国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达到较现代化程度,生产力较发达;
(二)间接税的实施已有相当实践经验;传统中对间接税的有相当的接受程度;间接税在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较高,尤其比例较为稳定。
(三)已有一定新税制的思想基础,并进行了广泛的传播;;
(四)既有的税制遭遇较大的危机,新的税制能够基本化解这些矛盾;
(五)最终上层力量赞同一方占了上风;
法国从1919年开始,国内对营业税进行大量尝试,具备了以上诸种条件。战后日本本身缺少直接实施增值税的综合条件。尽管德国销售税的历史更为久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已有学者提出关于增值税的思想,但1923年天文数字般的通胀迫使一切税收都失去了意义,政府只需凭借加印钞票就能应付财政危机;而在希特勒当政时期,由于国家迅速转入战争状态,财政的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公债进而转嫁至被占领国身上,种种历史的错位,使德国错失了首先实施增值税的良机。长期以来所得税在美国一向居于正统地位,不管后来的史图登斯基、卡尔·肖普如何努力,都难以改变税制的发展方向。1929年经济大萧条时期,是遍地失业者的年代,在美国开征消费税性质的增值税是根本不可能的。尼克松时代曾计划实施增值税,却遭到民主党的反对。在美国,有关增值税的思想总是对所得税制的一种叛逆。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所得税创始国的英国。不过英国、德国都曾在近代税制的创设过程中做出过贡献,且在近代100多年的历史中各国在税制改革中都变化反复,设想创设一种能推广至全世界的新税制,确实过于奢侈了。
目前,增值税的应用与推广在全世界已成为现实。但1954年法国采用这个税种的时候,它只不过是被看作一种特殊类型的消费税,并没有引起外国的多大兴趣。增值税今天能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和采用,是一种实践的结果,而不是出于某个思想家的宏伟构思。由于增值税制需通过议会立法通过,而当时法国议会如同战国时代,政治利益集团相互间的倾轧极为频繁、剧烈,使增值税在法国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
三、增值税的创始人
有关增值税的思想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亚当斯(T S Adams)最早提出了增值税的概念,但以改进的所得税模式在实行起来会遇到许多困难,肖普教授(Pr C.S.Shoup)对推动增值税的实施直接做出过贡献,在上世纪90年代仍在进行有关增值税的写作,而以税抵税的发票模式却是洛雷(Maurice Laure)的创造。洛雷也承认在此之前有许多增值税的思想家,承认肖普教授的作用,而他能做的就是默默地耕耘,并在关键时刻使增值税的思想发光。对发明增值税法国人有一种特别的自豪感,不过,对增值税的创始人、何为增值税的争论仍然存在着。
在一些国家增值税被称作GST.如(CCH澳大利亚公司的) Australian GST Legislation 一书中写到,GST是一种间接、税基宽的消费税,类似于其他国家的增值税,是对价格增值所课之税。
我国于 1979年开始选择了部分城市对农业机具、机械等行业进行增值税的试点,到 1983 年,在全国的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中试行。1984 年改革税制,把增值税从原来的工商税分离出来,独立设置税种,并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增值税在我国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经过近10年的完善,到1993年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构建起生产型增值税体系。增值税对财政的贡献,可谓功不可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2年中国税收收入合计17636.45亿元,其中增值税6178.39亿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35%,是我国第「大税。
增值税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故叫"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类
如果你对税收财政感兴趣建议你看下古典学派的拉弗曲线,我觉得是国家征税的一个依据之一
1、中国增值税产生的历史渊源?
一全新的概念,并用增值税代表了原来对制造商、批发商和劳务提供商征收的营
业税。法国的增值税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探索营业税改革的实践过
程中逐步产生的。
(1)法国建立增值税前所实行的按照流转额全额征收的营业税,是一个具
有累计性质的间接税,这种营业税的特征是多环节阶梯式课税。所谓多环节,是
指商品从生产到消费,每经过一个环节发生一次销售都要征税;所谓阶梯式,是
指商品的整体税收负担率(即各环节的税收总和占商品流转额的比例)随商品流
转环节的增加呈阶梯式递增的现象,其主要原因:一是多环节征税;二是商品从
生产到消费,每经过一个环节发生一次销售都要征税。
由于营业税税收负担随环节的增加呈阶梯式递增的特点,导致了同一商品的
税收负担随生产或流通环节的多少而不同。生产或流通环节越多,该商品的税收
负担就越重;反之,税收负担就越轻。
(2)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国实行的营业税的这种多环节阶梯式课税的
特征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产生了矛盾。在这一背景下,为解决营业税的累积性对社
会化分工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法国对当时的营业税进行了一些改革。
①将工业生产环节的营业税,由原来的多环节征收改为只对最后的产成品生
产环节征收,产品生产的中间环节不征收营业税。这一改革虽然解决了中间环节
重复征税的矛盾,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的问题,相反,由引发
了许多新的矛盾。
第一、同样属于生产和创造价值的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而最终的产成品生产者却要缴纳营业税,并且所缴纳的营业税是产品生产全过程
各阶段原来应纳营业税的总和,造成了零部件生产者与产成品生产者的水手负担
不平。
第二、由于只对生产产成品的生产者征收营业税,而将大量的零部件生产者
排除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使改革后的营业税失去征收的普遍性。
第三、由于产成品与中间产品的界限难以划分清楚,给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带
来许多困难。
第四、由于只对最终环节的产成品征税,使营业税组织收入的均衡性被破坏,
导致政府的财政收入失去稳定性和均衡性。
鉴于上述原因,法国政府对这一改革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终于认识到造成营
业税税负累积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营业税的多环节征税,而在于营业税是按经营
活动的每个环节的销售全额征税。因此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营业税进行
了进一步的改革。
②恢复营业税的多环节征收制度,但允许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时,抵扣为生
产应税产品而耗用的外购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纳的营业税。这一改革既保留了营业
税多环节征收,组织收入均衡的优点,又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这就是后来增
值税的雏形。
③1954年,法国对前阶段改革后的营业税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扩大了抵扣
的范围,对应税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耗用的一切投入物或劳务已纳的营业税全部
予以抵扣。由于实施了税款抵扣制,就一个环节而言,虽然征税依据仍然是这一
环节的全部销售额,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投入物的已纳税款均给予抵扣。
如果购入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与本环节征税税率一致的话,那么,本环节实际征
收的税额正好相当于对本环节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的价值所征收的税额。所以,
法国将完善后的营业税称之为增值税,以示它与旧的营业税的不同。
增值税在法国的率先使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表现出诸多优点:(1)税基宽 广,税率简化,易征易管。(2)税负相对公平, 征收成本相对较低。(3)能使交易双方互相勾稽制约,减少了偷漏税现象。(4)增加了财政收入,促进了商品生产与流通。(5 )增强了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等等。因此,增值税制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传播,其自身也在传播中得以充实与完善。
从国外增值税制的发展来看,总体趋势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税率及征管方式趋于统一简化,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较充分,行业税负均衡。
我国增值税是1979年开始试点的,试点行业是:机械、农机配件、汽车、船舶制造等行业;计征方法也从5种(加法、减法、 实耗扣额法、购进扣额法、扣税法)统一为2种(购进扣额法和扣税法), 并且采用的是价内计税法。
1994年进行了几个方面改革:
(1)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 将工业生产领域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向前扩展到商业贸易。
(2)简并税率。将原有的6种税率(百分之6、8、10、12、14、16)简化为两档。标准税率从原来的14%调为17%,限制低税率为13%的使用范围。零税率仅限于出口环节。
(3)采用价外税模式。实行价税分流。
(4)取消帐簿法,采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
(5)统一了内外两种税制,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符合条件均可实行增值税。
(6)简化了征收方式。
这次改革是在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税务竞争环境下,借鉴西方增值税惯例,并依据我国具体国情进行的,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产业政策、分配政策、价格政策、外贸政策以及共同富裕思想等。产品税被取消,强化和扩大了增值税的地位和作用范围,在纵向和横向上扩大了税源。
第一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第二次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为什么这么称呼?有什么历史沿革?
增值税是价外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中,增值税采用价外税模式,消费税与营业税采用价内税模式。历史沿革如下:
1994年后征收的增值税,与此前试行开征的增值税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实行价外税,即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
(2)扩大了征收范围,即征收范围除了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外,还扩展到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
(3)简化了税率,即重新调整了税率档次,采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
(4)采用凭发票计算扣税的办法,即采用以票控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确定进项税额,将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后计算出应纳税额;
(5)对纳税人进行了区分,即按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
扩展资料:
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即货款=销售款+税款。由于税款=销售款×税率,而这里的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因此,税款=货款-销售款=货款-税款÷税率,通过上面的等式进行演算,得出税款的计算公式为: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
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因此,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由于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而这里的销售款等于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因此,税款计算公式演变为: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
所以,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应用公式的区别:
价外税: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价内税:税款=含税价格*税率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应缴增值税=不含税价格*税率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增值税
百度百科-价外税
百度百科-价内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所谓价外税是指在销售价款中不包含的税,现在我国的价外税只有增值税一种,其他税都为价内税;价内税是指在销售价款中已经包含的税,比如说营业税、消费税等。
税制改革: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于1984年、1993年和2021年进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第一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第二次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扩展资料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价内税的对称。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它是按照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对税收进行的分类。一般说来,价外税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 百度百科-价外税
一、增值税是价外税,我国以前是价内税,后来改为国际通用做法,即价外税。价外税是根据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税金和价格是分开的。例如:
某商品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是100,增值税税率是17%,消费税税率是10%,那么该商品的增值税=100*17%=17,这个17是不含在100里的,消费税=100*10%=10,这个10是包含在100里的(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营业税也是),该商品对外出售收取的价款就是117。
二、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自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随后进行了两阶段改革:第一个阶段即1983年增值税改革:这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第二个阶段即税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是中国大陆最大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但存在一些缺陷。
三、根据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开征范围: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分13%、17%和免征三部分。具体实施过程中,课税对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税和管理办法。
四、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扩展资料: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于1984年、1993年和2021年进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第一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第二次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税制改革
中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于1984年、1993年和2021年进行了三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第一次改革,属于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此时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
第二次改革,属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了大陆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
第三次改革,把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979年,我国开始对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进行调研;继而在1980年选择在柳州、长沙、襄樊和上市等城市,对重复征税矛盾较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点开征增值税;1981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自行车、电风扇和缝纫机三种产品;1983年,征税地点扩大到全国范围,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这一阶段的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全部产品和所有环节,只是引进了增值税计税方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
1993年底,我国工商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全面改革。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了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因不允许一般纳税人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故称"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和调整投资结构的需要。
1994年后征收的增值税,与此前试行开征的增值税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实行价外税,即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2)扩大了征收范围,即征收范围除了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外,还扩展到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3)简化了税率,即重新调整了税率档次,采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4)采用凭发票计算扣税的办法,即采用以票控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确定进项税额,将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后计算出应纳税额;(5)对纳税人进行了区分,即按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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