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唐代以后的土地制度?唐代均田制瓦解后至明清时期我国实行什么土地制度?rn谢谢~1、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代确立了一种称为「租庸...
我国唐代以后的土地制度?
唐代均田制瓦解后至明清时期我国实行什么土地制度?rn谢谢~1、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代确立了一种称为「租庸调」的赋役制度,主要是配合均田制的施行。所谓租、庸、调,即指田租、力役和户赋。 唐代规定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老死还官。人民向政府取田而登记户籍,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均田制以男丁为单位而授田,租庸调制也是以丁作为征收对象。又因为均田制中所有领田者,皆领定额的田,故此制中以廿一至六十岁的男子为丁,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2、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核心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税制的失败,不仅说明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官僚社会,不可能再把土地与农民束缚定着起来,还说明这种社会由长期因缘积累所逐渐形成的门阀及其有关的社会政治势力,再不会允许他们把已经领有或将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力,交到中央政府统制支配。所以,为了适应这两种客观情势,唐代统治者体验到维持统治的最安稳最聪明的办法:不在垄断土地分配权,以长期控有赋税源泉,而在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这即是代替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而出现的杨炎两税法。
两税法的精神,不在字面的每年两次征收,而在于把此前有国家统制分配土地规制,从根本上取消了。也许正因如此,杨炎在旧历史学家的心目中,就被视为是罪大于商鞅的。把杨炎比商鞅,正说明了废均田与废井田同样重要,在应时达变,解放社会生产力而言,商鞅功不可没,杨炎是同为不可没的。
3、方田均税法,王安石变法实行的政策之一。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历史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方田,意指清丈土地。北宋初年各地田赋不均,地主富豪相率隐田逃税,赋税负担都加在了中小地主和农民身上。仁宗时,郭谘和孙琳用千步方田法清查州肥乡县(今属河北)等处民田。后曾几经试行推广此法,但几试几罢。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五年(1072)推行方田均税法。其法以东西南北四边长各一千步作为一大方(相当于当时的一万亩),四边长各一百步作为一小方,即方田。首先对已经耕种的各州、县土地进行清丈,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井按照田地的地势、肥瘠,把田地划分等级,制定地籍,分别规定各等级的税额。还编造方帐、庄帐、户帖和甲帖作为存案和凭证。田产和税额俏有转移,官给契,县置簿,并以所方之田为准。方田均税法不仅限于北方诸路,在南方许多地区也曾推行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消除了隐田逃税之现象,增加了赋税收入,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它却侵害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利益,遂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基本废止。至宣和二年(1120)完全废止,已清丈的方田也仍照旧法纳税。
4、一条鞭法;明代中叶后由张居正一手搞起的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5 摊丁入亩
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摊丁入亩的做法: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2、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核心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税制的失败,不仅说明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官僚社会,不可能再把土地与农民束缚定着起来,还说明这种社会由长期因缘积累所逐渐形成的门阀及其有关的社会政治势力,再不会允许他们把已经领有或将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力,交到中央政府统制支配。所以,为了适应这两种客观情势,唐代统治者体验到维持统治的最安稳最聪明的办法:不在垄断土地分配权,以长期控有赋税源泉,而在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这即是代替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而出现的杨炎两税法。
两税法的精神,不在字面的每年两次征收,而在于把此前有国家统制分配土地规制,从根本上取消了。也许正因如此,杨炎在旧历史学家的心目中,就被视为是罪大于商鞅的。把杨炎比商鞅,正说明了废均田与废井田同样重要,在应时达变,解放社会生产力而言,商鞅功不可没,杨炎是同为不可没的。
3、方田均税法,王安石变法实行的政策之一。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历史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方田,意指清丈土地。北宋初年各地田赋不均,地主富豪相率隐田逃税,赋税负担都加在了中小地主和农民身上。仁宗时,郭谘和孙琳用千步方田法清查州肥乡县(今属河北)等处民田。后曾几经试行推广此法,但几试几罢。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五年(1072)推行方田均税法。其法以东西南北四边长各一千步作为一大方(相当于当时的一万亩),四边长各一百步作为一小方,即方田。首先对已经耕种的各州、县土地进行清丈,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井按照田地的地势、肥瘠,把田地划分等级,制定地籍,分别规定各等级的税额。还编造方帐、庄帐、户帖和甲帖作为存案和凭证。田产和税额俏有转移,官给契,县置簿,并以所方之田为准。方田均税法不仅限于北方诸路,在南方许多地区也曾推行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消除了隐田逃税之现象,增加了赋税收入,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它却侵害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利益,遂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基本废止。至宣和二年(1120)完全废止,已清丈的方田也仍照旧法纳税。
4、一条鞭法;明代中叶后由张居正一手搞起的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5 摊丁入亩
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摊丁入亩的做法: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租庸调制,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中国土地制度?
中国土地制度? 我国自土地改革以后,一直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以,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有少量的自留地有长期的使用权,也可以转让使用权.这种制度可能会一直延续下来. 三农问题是天大的问题,过去重视不够,这一届政府的举措确实令人刮目相看,相信社会主义新农村会在不久的将来呈现在我们面前.农村的社会保险还处在起步阶段,同以前相比总算走了一步,今后回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三农问题一直是总理十分关注和经常考虑的重大问题,根据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一系列重大举措,例如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将安排1000亿元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巩固完善。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成为“后农业税时代”的一项主要任务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蓝图,有关部门将增加对13个粮食主产省(区)的粮食直补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将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两年内全部免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将扩大到全国40%的县(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较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今年将扩大到40%,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补助,争取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国家还将落实必要的经费,支持乡卫生院和县医院的建设,为农民提供安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十一五”期间我国将优先解决1亿农村群众饮水不安全问题,新改建农村公路120万公里,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公路,95%的乡镇和80%的建制村通沥青路或水泥路,同时实现路通车通。2006年,国家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着力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农村金融机构将放宽对种粮农户小额贷款的担保条件和期限。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百姓将享受到日益完善的文化服务。到2021年,我国将基本实现20户以上的已通电自然村全部通广播电视,全国农村将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农村影院、文化馆、图书馆等设施的普及,也将把农民的传统日常生活概念大大拓展。还有很多就不一一例举了.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最早期,是井田制,农民也可以不可自由买卖土地,但是这套方案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的贵族为了收税方便破坏了这个制度,于是后来出现了土地的兼并,汉代的地方统治是公认的封建时期做的最好的,但是依然没有解决土地问题。
后来唐代为了防止土地兼并,采用了授田制,配合细致的人口登记制度,多少人政府就给多少土地,去世后政府在回收,然后每年收取百姓的租庸调,地租,徭役,纺织品。唐代以后的朝代基本上都是延续两税制
后来唐代为了防止土地兼并,采用了授田制,配合细致的人口登记制度,多少人政府就给多少土地,去世后政府在回收,然后每年收取百姓的租庸调,地租,徭役,纺织品。唐代以后的朝代基本上都是延续两税制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都有哪些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党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等形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户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户间通过人工互变、人工变畜工、搭庄稼 、并地种、伙种等形式,相互提供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或者借此提高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主要特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土地,年终的分配时,农民土地股份参加分红,因此,初级社有时也称土地合作社。高级社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它实行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股份)入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但仍允许农业合作社留下总耕地的5%由农户分散经营,自由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公粮,不交集体提留,规定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综上可以清楚看到,农户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社区(高级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
第三次是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其做法是: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但要指出,公社体制是在长达25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整顿和完善的,从“整顿和巩固公社的组织……”(1958.12),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59.4),再到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1962.9),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等三个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条最终将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形成分别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社区性全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党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等形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户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户间通过人工互变、人工变畜工、搭庄稼 、并地种、伙种等形式,相互提供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或者借此提高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主要特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土地,年终的分配时,农民土地股份参加分红,因此,初级社有时也称土地合作社。高级社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它实行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股份)入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但仍允许农业合作社留下总耕地的5%由农户分散经营,自由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公粮,不交集体提留,规定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综上可以清楚看到,农户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社区(高级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
第三次是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其做法是: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但要指出,公社体制是在长达25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整顿和完善的,从“整顿和巩固公社的组织……”(1958.12),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59.4),再到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1962.9),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等三个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条最终将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形成分别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社区性全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演变
从奴隶社会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再到现在,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是怎么演变的?rn只用说是“ 私有制 ”还是“ 公有制 ”就可以了。(不要复制的)rn谢谢!原始社会:井田制(土地公有制);
封建社会~民国: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49~52年)土地改革,地主土地所有制专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还是私有制);
56~78年:三大改造后(公有制)
78年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公有制)和人民公社相比农民有了土地经营权。
封建社会~民国: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49~52年)土地改革,地主土地所有制专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还是私有制);
56~78年:三大改造后(公有制)
78年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公有制)和人民公社相比农民有了土地经营权。
……楼上君请问中国何时有过资本主义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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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
西周 公有制
春秋 井田制开始崩溃 各国变法实际上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
<<也就是说 虽然实际上是私有制但仍然挂着公有制的招牌
战国 商鞅变法 从法律上承认了私有制
封建社会
秦至北魏 私有制
北魏至唐中叶 公有制(具体而言就是均田制)
唐德宗以后至1940(鸦片战争)私有制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40至新中国成立前 私有制
社会主义社会
新中国成立后 公有制
<<以上知识属于高中阶段 范围以外某只就无能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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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
西周 公有制
春秋 井田制开始崩溃 各国变法实际上承认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
<<也就是说 虽然实际上是私有制但仍然挂着公有制的招牌
战国 商鞅变法 从法律上承认了私有制
封建社会
秦至北魏 私有制
北魏至唐中叶 公有制(具体而言就是均田制)
唐德宗以后至1940(鸦片战争)私有制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40至新中国成立前 私有制
社会主义社会
新中国成立后 公有制
<<以上知识属于高中阶段 范围以外某只就无能为力了……
原始社会由于人们的生产力低下,所以只能团结起来。所以那时是公有制。
进入奴隶社会,奴隶和土地都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所以土地是属于私有制
封建社会土地是属于地主和皇帝,所以也是私有制
资本主义社会土地也是资本家个人所有,所以还是私有制。
而现在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是公有制~·
进入奴隶社会,奴隶和土地都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所以土地是属于私有制
封建社会土地是属于地主和皇帝,所以也是私有制
资本主义社会土地也是资本家个人所有,所以还是私有制。
而现在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是公有制~·
原始社会(也成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这时,人们生产力差,只有共同劳动才能吃饱。这时是 公有制
奴隶社会,到“禹”时,出现 私有制
封建社会,私有制加强
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初级阶段叫“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封建社会强)(高级阶段叫“帝国主义社会”,比“封建社会”的私有制强)
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初级阶段叫“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没有原始社会强)(高级阶段叫“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比“原始社会”公有制强)
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最理想的社会性质
奴隶社会,到“禹”时,出现 私有制
封建社会,私有制加强
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初级阶段叫“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封建社会强)(高级阶段叫“帝国主义社会”,比“封建社会”的私有制强)
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初级阶段叫“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没有原始社会强)(高级阶段叫“共产主义社会”,公有制比“原始社会”公有制强)
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最理想的社会性质
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
本文标题: 唐以后中国土地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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