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人是怎样准确找到古墓的盗墓,是渊源古远的社会文化现象。新石器时代的考古资料已经可以看到有意识的墓葬破坏现象的遗存。在春秋时期...
盗墓人是怎样准确找到古墓的
盗墓,是渊源古远的社会文化现象。新石器时代的考古资料已经可以看到有意识的墓葬破坏现象的遗存。在春秋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变化之后,厚葬之风兴起,于是盗墓行为益为盛行。陕西凤翔的秦公1号大墓,是迄今所发现的先秦时期规模最大的墓葬,也是我国应用科学考古方法发掘的最大的墓葬。这座古墓发现盗洞247个,其中有数10个盗洞直接打入椁室。
旧社会工具编辑
⒈盗掘古墓一方面靠人的技术、经验;一方面靠工具操作,旧社会民间盗掘工具为锹、镐、铲、斧和火把、蜡烛等。明代以前,盗墓贼没有探测专用工具,明代开始使用铁锥,它的出现使盗掘者仅以地面有明显标志(如封土、墓碑)的墓葬为对象一去不复返。盗墓者利用特制的铁锥,向地面无标志的地下探索,一旦找到古墓,根据锥上带上来的金属气味,选好方位,可直接挖洞盗掘。明代王士性在《广志绎》中说:“洛阳水土资源深厚,葬者至四五丈而不及泉。”“然葬虽如许,盗者尚能锥入而嗅之,有金、银、铜、铁之气(味),则发(掘)。”
⒉从铁锥到“洛阳铲”,是北方盗墓贼使用地下探测工具的一个飞跃。北方特别是洛阳、关中地处黄土塬区,水深土厚,“洛阳铲”的铲夹宽仅2寸,宽成U字半圆形,铲上部装
盗墓工具
长柄,把此铲每向地下钻插一下,就可以进深三四寸,往上一提,就能把地下卡在半圆口内的地土原封不动地带上来。
⒊盗墓觅宝之事古即有之,于今尤烈,其方法、技术、工具演变成更趋现代化、智能化、集团化,探测用军用罗盘、探测仪,开挖用雷管、炸药、电锯,运输通讯用汽车、摩托车、手机,因而打击盗掘古墓、贩卖走私文物的斗争更为复杂艰巨,任重道远!
技巧编辑
一 盗墓贼的四字
跟北方洛阳、关中等地不同,南方许多地方土薄石多水位高,“洛阳铲”无用武之地,当地盗墓贼“因地制宜”,经过长期不断摸索总结,形成一套觅宝、识宝的方法和技巧。湖南学者刘鸿伏先生与民间古玩文物贩子打交道多年,借机了解、研究解放前长沙周围地区的盗墓贼的办法
曹操——最专业的盗墓者
和技术,归纳为“望”、“闻”、“问”、“切”四字诀。
“望”是望气看风水。老盗墓贼经验丰富,又多擅长风水之术,故每到一处,必先察看地势,看地面上封土已平毁的古墓坐落何处,只要是真正的风水宝地,一般都是大墓,墓中宝物必多。以风水术指导地面无标志的墓址的确定,几乎百发百中。据说民国年间长沙一蔡姓盗墓高手极擅风水之术,他若出门选点,从者必云集左右。有一次他到宁乡县走亲戚,行到一风景甚佳处,指着一块水田对同行人说,此田下必有大墓,墓中宝物必可使你我骤富。同行者均不信,此人于是跟他们打赌:若无古墓,自己输一千美元。反之,墓中出了宝物自己独占七成。众人赌兴大发,遂暗约乡民数十人于夜间发掘,至半夜果然掘出砖室大墓,墓壁彩绘死者生前生活图景,墓内有宝剑、宝鼎、玉璧、漆器、金饼、砚、竹筒等物。后来他们卖给美国传教士,得大量美元而暴富。
“闻”即嗅气味。有此奇术的盗墓者专练鼻子的嗅觉功能,他在盗掘前,翻开墓表土层,取一撮墓土放在鼻下猛嗅,从泥土气味中辨别墓葬是否被盗过,并根据土色判断时代。据说功夫最好的可以用鼻子辨出汉代墓土与唐代墓土的微妙气味差别,准确程度令人惊叹。
长沙刚解放时曾枪毙一个老盗墓贼,他将一生所盗文物国宝全部卖给了外国人,此人即是“闻家”,专盗汉唐以前大墓,出土器物只要一闻,便可准确断代。有个盗墓贼拿来几件古旧漆器,说是出自一个王侯墓中。他倚在烟榻上,边抽鸦片边拿起一件漆器,放到鼻下一嗅,便笑着说:“仁兄,你这漆器是在尿坑里沤泡过的,取出的时间应在七个月左右。”此人大惊失色,连称:“得罪!得罪!”
“问”就是踩点。善于此道者,往往扮成风水先生或相士,游走四方,尤注意风景优美之地和出过将相高官之处。他们一般能说会道,善于与长者老人交谈讲古。每到一处,均以算命先生或风水先生身份拜访当地老人,从交谈中获取古墓信息与方位。这种人有些本事,口才又好,很容易取得对方信任。一旦探听到古墓确切地点,便立即召集群贼在夜间盗掘。
“切”即把脉之意。有三层含意:第一层是指发现古墓之后,如何找好打洞方位,以最短的距离进入棺椁,这种功夫不仅需要丰富的盗墓经验,而且要有体察事物的敏锐感觉。擅长此道者往往根据地势地脉的走向,如给人把脉一样很快切准棺椁的位置,然后从斜坡处打洞,直达墓室中棺头椁尾,盗取葬品,前几年曾国藩墓即被用此法盗掘。第二层含意是指凿棺启盖后,摸取死者身上宝物。从头上摸起,经口至肛门,最后到脚。摸宝物如同给病人切脉,要细致冷静,讲究沉静准确,没有遗漏。第三层含意是指以手摸触出土文物,由于其中的高手过手文物不计其数,所以往往不需用眼审视,只要把物品慢慢抚摸一番,即知何代之物,值价几何。他们常以此技与人赌输赢,往往胜算。
二 听雷声,辨墓地
《清稗类钞·盗贼类》有“焦四以盗墓致富”披露了盗墓的技巧:”广州剧盗焦四,驻防也,常于白云山旁近,以盗墓为业。其徒数十人,有听雨、听风、听雷、现草色、泥痕等术,百不一失。
一日,出北郊,时方卓午,雷电交作,焦嘱众人分投四方以察之,谓虽疾雷电,暴风雨,不得稍却,有所闻见,默记以告。焦乃屹立于岭巅雷雨之中。少顷,雨霁,东方一人归,谓大雷时,隐隐觉脚下浮动,似闻地下有声相应者。焦喜曰:‘得之矣。……’。”
这个焦四不愧是个盗墓高手!他不但掌握了一般盗墓人都会的分辨土质、土色的本领,还善于利用一些自然现象,帮他寻找坟墓的所在。比如“雷电”,焦四在雷雨天出去盗墓,他让跟他盗墓的人分别站在四个不同的方位,雨过后,东边的人跑过来说,刚才打雷的时候,听到他哪个方位的地下有隐隐的声音想应和。焦四很高兴,说:“我们找到了!”这里面是有一定的科学道理的。有墓葬的地下是空的,当大雷的时候,就容易形成共鸣,听起来好像是地下有东西和雷声相应和了。
补充:现代盗墓不仅仅是靠洛阳铲了,还需掌握遥感、磁感技术。
常规过程编辑
一、看地形
“看地形”,很是玄妙,不知道的人走在墓旁也看不出来,明白诀窍的人在几公里以外就能看出来。有些盗墓贼“喜欢”在下完雪的天气出来“四处转转”尤其喜欢下“很细很细的雪粒”那种雪,其中道理是跟“土”有关。
土有“熟土”、“活土”(也叫“花土”)、“死土”的分别
黄巢——最蠢的盗墓者
。有经验的盗墓者看上一眼就能明白这里有没有墓葬,甚至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时代的墓葬。
在探墓时,可以先用探条去探,根据手上的感觉去“感觉”是不是有墓;待确定以后就下铲,比如:一铲打下去十米,有了,然后看深度和铲子上带出来的东西,深度也是个标志,带出来的东西上有木屑、有朱砂、有坑灰等等,这都是特点;然后,用泥铲把墓的形状“方”出来,就是定坐标。左边打一个,打了十米没有打到,那就是“过了”,再回头往右边一点继续打,以此类推,一个个的点连起来,就是十多米地下的墓的形状了。然后根据墓的形状、深度、坑灰、木质(或石质、砖质)这些特点结合起来推测出墓的年代、墓门的位置等等。
二、挖洞口
探好位置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挖洞口了。厉害的盗墓者一个十几米的洞子挖下去能够做到地面上没有土!令人费解的是,就算墓地周围都是一片平原,全是很平整的土地,周围几百米、几里地也看不到有土堆。所以,土是不可能堆在外面的,而且洞口那么小,干活的时候还要封起来,谁也看不到,这样高超的手法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盗墓贼干完活以后会把洞口封起来。有的洞口只有一个污水井盖那么大的口子,打开以后向下看,直直的十多米下去,黑古隆冬看不到底。
三、进入墓室
一般来说,任何朝代墓内的物品摆放都有其规律。一看形状是汉墓,东汉或是西汉,那么心里就有数了:棺木应该在哪里、陪葬的物品中陶器在哪里、金属器皿在哪里、两边的耳室里都会有什么……等等。等真的下去以后,直奔那里就挖过去了(汉墓一般都是塌陷的,灌满了土,说是墓室,实际上都是土,是在土里前进,东西都在土里)。一般贵重的陪葬品会放在墓主棺木里其左肩部和右脚部。
还有些墓,比如明清墓,墓顶会很厚的,这是因为那时的墓大多采用七纵七横、共十四层的青砖砌起来的,有两米多厚。这样就需要在挖洞时避开墓顶。所以,一旦下铲子碰到了砖(铲子提上来会带有砖灰),那就要找其他地方往下打了。
这个“其他地方”有时可能是靠近墓门,有时可能是靠近墓的后墙,都有可能,完全是根据墓的本身形状、特点来定的。看完形状,一想这墓内的棺椁可能是靠近墓门位置,那打洞的时候就靠近墓门,反之就靠近墓墙打。
一个墓,就象一辆坦克,尽管有装甲(墓墙、防盗层)、象堡垒(墓顶很厚),但也有弱点。弱点就是墓墙,或是墓底。
有些盗墓者一看这墓太坚固了,顶上和周围都不好办,就要再挖一个竖井和一个横井,直接就到墓的正下方。到墓的正下方以后再继续垂直向下开一个竖井,然后用工具向上面挖,把墓底挖穿一个小洞,然后通过这个小洞就可以进入墓的内部。这样,墓的四墙、顶部都没有破坏,但墓本身已经被盗掘一空了。
但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方法,以砖石结构的明墓为例:它的后墙最薄弱,基本上只有两层砖,所以打竖洞时可以沿着墓后墙打,把两砖厚的墓墙凿开并不费什么事。针对明墓来说,几乎所有的古盗洞都是开向后墙的。
解放前盗明墓的,很多只有一个人干,只有一晚上的时间,穿着老鼠衣、手脚并用,挖洞、进墓、拿东西走人。相当不简单。那时候一个人没办法打竖井,他就离开墓一段距离,然后以一定的角度向下挖,斜着向下,整整好好碰到墓的后墙,然后凿透、进入,计算的非常精确。
需要说明的是,盗墓者进入墓室的过程严重破坏了墓葬结构和遗存之间的共存关系,而不是像考古工作者一样按堆积顺序清理、按墓葬原貌揭露并伴有详细的科学记录。因此这种破坏是不可逆的,面对遭盗掘的残迹永远无法复原丢失的那部分信息,正是这种盗掘给人类文化遗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解放前的盗墓贼,一般是一个人或两个人干,不要太多,时间是一晚上,干活有自己的专用工具(挖掘设备),有专用连体服装(老鼠衣,上面布满各种“装备”)。
盗掘古墓一方面靠人的技术、经验;
解放前的挖掘设备,选用锋利的铧犁叶片的一部分做“掘进器”,“三片装”很像螺旋桨,后部紧连着螺旋状的“排土”装置。如此一来,不但能够将土掘出、排出,而且能够打透墓砖(螺丝钉原理,加大水平力量即可,不用大力下按)。
从铁锥到“洛阳铲”,是北方盗墓贼使用地下探测工具的一个飞跃。
河南洛阳城自古以来文化悠远,历史上曾为十三朝古都,一直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心。时至今日,洛阳名闻天下的“洛阳三宝”,就是龙门石窟、白马寺和“洛阳铲”,其中前两样都有极好的声名,而独独这第三样似乎并不光彩,因为它是一种盗墓工具。洛阳城确是盗墓风行,主要源于洛阳自古以来的厚葬之风。自古以来洛阳达官贵人讲究厚葬,而且往往异常重视墓穴的修建,随葬颇丰,以致于洛阳古墓多如牛毛。唐代诗人王建曾这样形容洛阳墓葬稠密:
北邙山头少闲土,
尽是洛阳人旧墓。
旧墓人家归葬多,
堆着黄金无买处。
也正因如此,洛阳盗墓之风自古盛行,而历代盗墓者也是能人辈出。关于洛阳铲的由来,洛阳流传着这样的故事:
洛阳邙山马坡村,有个农民叫李鸭子,从小就以盗墓为生,在民国十二年(1923年)间有一天,他到十几里外的孟津县赶集。有个来自偃师县马沟村的熟人正在搭棚子,准备卖煎包子。双方见面打个招呼,他见这人忙着用一把筒瓦状的短柄铁铲在地上挖了一个竖直的小圆坑,以便插入棚柱。这人用此铲往地下一戳,提上来时带出不少土,一下子触发了他的“灵感”:这家伙比铁锨挖盗洞轻巧灵便,特别是能带上原土,利于判断地下不同地层情况。于是他找了张纸,贴着铲夹画出一张原大图样,回家后马上找铁匠按图打造,一试果然得心应手,效果不错。以后其他盗墓者纷纷仿效,于是得到广泛“推广”。
洛阳铲因为是要做为挖掘探洞、采集探土之用,其工作原理大约和石油勘探、地质取样相似,故而铲身不是扁形而是半圆筒形,类似于瓦筒状,很像七八十年代常见的一种凶器——管儿插。
“洛阳铲”的铲夹宽仅2寸,宽成U字半圆形,铲上部装长柄洛阳铲虽然看似半圆,其实形状是不圆也不扁,最关键的是成型时弧度的打造,需要细心敲打,稍有不慎,打出的铲子就会带不上土。不仅如此,洛阳铲在制作工艺上更为复杂,通常制造一把小铲需要经过制坯、煅烧、热处理、成型、磨刃等近二十道工序,故而只能手工打制。如果是一把好的洛阳铲打制完毕,再装上富有韧性的腊木杆并且接上特制的绳索,就可以打入地下十几米,甚至几十米深处,铲子提起之后,铲头内面会带出一筒土壤。这样不断向地下深钻,盗墓贼对提取的不同土层的土壤结构、颜色、密度和各种包含物进行分析,如果是经过后人动过的熟土,地下就可能有墓葬或古建筑。如果包括物发现有陶瓷、铁、铜、金、木质物,就可以推断地下藏品的性质和布局。经验丰富的盗墓贼凭洛阳铲碰撞地下发出的不同声音和手上的感觉,便可判断地下的情况,比如夯实的墙壁和中空的墓室、墓道自然大不一样。
同样的,挖的墓不同,盗墓工具也不同。探汉墓用洛阳铲演变而成的重铲,挖唐墓时用扁铲(类似鲁智深的月牙铲),进入汉墓墓室(汉墓多为墓坑,多已塌陷)捣土时用滚叉和撇刀。
解放后,文物考古部门对它进行改进,用来对地下有无文化遗存进行普查钻探,为文物考古工作做出了贡献。但在年全国刮起的盗墓狂潮中,它又被盗墓贼用来重走邪路。
一个现代的盗墓团伙,其成员一般在三到四人,不会三人以下,也不大可能超过五人。这几个人各有分工。
现代盗墓贼的盗墓工具已经比以前先进多了。一般的洛阳铲已经被淘汰,用的铲子是在洛阳铲的基础上改造的,分重铲和提铲(也叫泥铲)。由于洛阳铲铲头后部接的木杆太长,目标太大,所以弃置不用,改用螺纹钢管,半米上下,可层层相套,随意延长。平时看地形的时候,就拆开背在双肩挎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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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要正常的案例一、哥们儿义气害了他:
每个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曲哲(化名)也曾有过美好的理想。当鲜艳的红领巾戴在他胸前的时候,慈祥的父母脸上也曾露出满意的笑容。但他已偏离了人生轨迹,16岁就掉进了罪恶的深渊。当冰冷的手铐铐住他的双手,当高墙电网隔断了他和亲人的团聚,他方猛醒。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曲哲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父母对他很宠爱,家庭充满温馨。小学时,曲哲聪明好学,读书用功,在班里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担任了组长、班长、学习委员。小学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曲哲沉浸在父母、同学和老师的赞扬声中。在沾沾自喜的同时,他变得狂妄自大起来。
思想开始滑坡,渐渐地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学会了抽烟、喝酒,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家里他再也听不进父母的良言相劝,在学校更听不进老师的谆谆教诲。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对曲哲抱着极大的希望。
为了使他与那些所谓的“朋友”断绝来往,妈妈把曲哲送到省会的一所医学院学医,希望他能够脱离原来的不良朋友,重新赶上去。曲哲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决心,再不象以前那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期末考试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绩告别了这一学期。
暑假开始了,一年未见的“铁哥们”陈风找到了他,俩人聊起一年来的“新鲜事”。陈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陈风越说越气,甚至要求曲哲帮他出口恶气,将方欣杀掉。曲哲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
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内。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陈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俩人便在地上扭打起来。曲哲吓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个木头人一样一动不动。此时陈风瞪着发红的眼睛,气急败坏地冲他喊:“哥们儿快点”,曲哲身不由己地跑了过去,不顾方欣苦苦哀求,残忍的将其杀害了。一个无辜少女就这样惨死在他们的手中。
案例二:未成年人犯罪也要负责任
2000年12月17日晚,户县15岁少年王某为图好玩竟想制造火灾。他先将一堆麦草点燃,但因火势较小没有引起他人注意,又窜到同村张某家老屋处,用火点燃一把干麦塞入门洞引起大火后,王某便躲在暗处观看村民救火。火越烧越大,烧毁了房屋,烧死了一头耕牛和一些用具,损失达7000余元。法院鉴于王某未成年,遂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其父母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7000余元。
如何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案例三:个别案件恶性较大,犯罪手段成人化,应增强法制教育和学生管理。
小毛和小夏两人均为北京某职业高中学生,一天,两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离小毛家不远的荒僻处遇到了大明。小毛说大明跟他一直以来都有矛盾,提议一起打大明一顿。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铁管殴打大明的头部等部位,持续追打致使大明死亡。当天晚上,小毛返回事发地点,确认大明死亡后,将大明掩埋。
案例四、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的缺陷是职高人群犯罪的根本原因,应当重视家庭的基础作用。
小白是北京某中学在校生。小白的母亲早年与小白的生父离婚后一直与李某同居,多年来李某脾气不好,经常殴打小白和她的母亲。
一天,在李某再次殴打小白的母亲后,小白的母亲在家中持铁锤将李某杀害。小白在明知母亲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母亲清理现场血迹。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小白主动交待了协助母亲破坏犯罪现场、毁灭犯罪证据的事实。
案例五:爱好引导不良可能引发攀比风气,诱发盗窃犯罪,应当正确劝诫。
小文、小宫都喜欢养宠物,尤其是外形独特、数量稀少的宠物,可以向同学炫耀,但两人都没有钱去宠物店购买。后两人经预谋,决定到宠物店偷宠物。半夜,两人携带工具以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的宠物店,盗窃了美洲鬣蜥三只、古巴变色树蜥两只、西非巨蜥一只,经鉴定,这几只宠物价值两万五千余元。
扩展资料
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前些年,为了适应全民普法的重要,各级学校都开设了法律常识课,但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法制教育课不但未得到加强,反而因很多学校为与文化课冲突而削弱了。
实践证明,在各级学校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是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如今是法制社会,法制教育应从娃娃抓起,“示之不可为,晓之不能为”是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有效措施,所以,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德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校的法制教育要结合青少年的特点,内容由浅及深,形式丰富多彩,在授课过程中,要根据内容结合学校,有的放矢的授课,同时对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学生观模公辅、公判活动、宣传栏、黑板报,开展法制宣传,
努力增强学生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的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增强他们抵御违法犯罪的自觉性。
参考资料:加强社会管理探索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路子——佳木斯前进区法院网
案例一:有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七月份的某天下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但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对他的惩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起案件很清楚地说明了很多未成年人对违法和犯罪认识的不清,才会酿成如此的大错。
案例二: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经常惹是生非,甚至进行盗窃。
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
2021年3月18日,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批准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拓展资料: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百度百科-刑法
案例一:
1、去年某晚约10时,广东工业大学经管学院03级学生梁某在龙洞校区圆开广场碰两名男青年。自称来自香港,因到学校找一名学生没找到,他们所带的港币不能用,储蓄卡又被银行拒员机吞掉,故想借梁的IC卡打电话。
2、好心的梁某便带他们到学生公寓内打电话;结果两人行动十分诡异可疑。何马上打电话向经管学院的董老师报告,董老师接报后,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有关领导反映此事。
案件二:
1、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
2、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
案件三:
1、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
2、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1、4月28日,阿城市打掉一个盗窃犯罪团伙。案破了,按说民警应该兴高采烈,可是他们反而忧心忡忡。因为他们抓获的“飞檐走壁大盗”竟是4个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岁,最小的只有8岁。连续5次作案,盗窃钱物价值6000余元。
2、他们在民警面前没有犯罪感,没有恐惧感,一会儿摸摸民警的警服,一会儿看看办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
案例五:
1、未成年人犯罪的71.26%涉及财产,多以盗窃为主。今年4月6日,呼兰某度假村报案:度假村的50余扇铝合金窗户、4扇铝合金门和6扇高级实木门被盗,价值16万元。呼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破了此案,作案人除一个60多岁的老头外,其余6人都在13至16岁之间。
2、这个犯罪团伙年初形成,他们发现这个度假村冬天只有3个人轮流值班。2月20日,他们乘天黑摸进了度假村的大院,将一楼外层的4扇铝合金钢窗卸下盗走,把完好的铝合金窗砸断当废品卖,卖得现金百余元,几个人到哈市大吃一顿。
扩展资料:
未成年犯罪处理原则: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2、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
3、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2、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3、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1、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4、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及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重视,要正确处理查清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查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无法以理服人,难以针对性的开展教育。
5、但也不能专注于事实本身而忽视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对症下药,深入进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认罪伏法,并能正确对待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
6、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
四、分案处理的原则:
1、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2、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4、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地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6、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场所一般为少年犯管教所。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1、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从有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
5)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依照上述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可以提出要求,让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讯问、审判时到场,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绪稳定,也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6)为保障诉讼目的实现,司法机关在没有妨碍诉讼进行的例外情况时,一般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2、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
1)刑事诉讼法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第38条还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即: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6)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时,不但其诉讼地位决定了其行使辩护权的困难,而且未成年人本身这一主体的特点就决定了获得辩护人帮助的迫切性。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六、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1、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第三款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5、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防止公开审判可能导致的给未成人造成精神创伤、增加改造的难度等不利于其回归社会的消极后果。
6、不公开审理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七、全面调查的原则:
1、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
2、全面调查原则要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而不限于法庭调查。贯彻全面调查原则,可以全面把握未成的人生活、成长环境,了解其人格、素质等情况,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这不但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而且对选择正确的方法和途径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
八、迅速简约的原则:
1、迅速简约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简约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二者相互联系。
2、对未成年人案件实现迅速简约原则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能尽早摆脱诉讼过程的困扰,避免未成年人繁杂漫长的诉讼过程承受过重的心理负担,以致产生抵触情绪,对其教育和改造产生不良影响。但在贯彻这一原则时,要注意“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迅速简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未成年犯罪
案件二
陈某,1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陈某因怀疑同学张某在背后说自己的坏话,还向老师告“黑状”,便趁张某值日时,拿刀朝张某乱戳,致使张某死亡。案发后,陈某很后悔,说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小被父亲母亲宠爱过度。由于从小被娇宠惯了,陈某一直惟我独尊,无论是在学校里还是在社会上,都吃不得半点亏、受不得半点气,动不动就跟同学吵架打架。父母还经常教他:谁欺负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们呢!于是,陈某慢慢在学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还与校内外的一些人结成团伙,只要觉得谁不顺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烦,然后狠狠地收拾他一顿。陈某说:如果从小父母不是这样娇惯溺爱我,我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下场。案件三
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8人因看剧,组团盗墓被抓,他们会被怎么判?
虽然他们八个人盗墓没有成功,但还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且要支付修复古墓的赔偿金。近日,重庆警方对外通报了一起盗墓案件,从警方透露的信息来看,这个团队一共8个人,因为过度痴迷盗墓电视剧,所以产生去盗墓的想法,这八个人相约前来重庆,并且在大山处连挖两处古墓,但没有挖到任何东西,不过警方就接获了举报,结果直接将这八个人抓获了。有法律相关人士表示,虽然这八人没有拿到东西,但盗墓的事实已经确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赔偿修缮古墓的钱。
据犯罪嫌疑人自己透露,自己是受到盗墓影视剧的启发,又想起家门前又有一座古墓,所以才联合其他村的朋友,想一起进入古墓,偷盗一些文物出来。据他们自己透露,当时已经打开了棺材,但发现里面什么都没有,所以不得不离开。之后他们又去了贵州,对峦山堡古墓进行盗掘,当时由于墓璧太厚了,所以根本凿不开,最后甚至使用电锯才把古墓打开,不过最后还是找不到文物。后来,通过各地的线索汇总,将这批盗墓者,抓获了。
在经过重庆文化遗产研究院鉴定,这两处古墓为清代古墓葬,属于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文物价值的古墓,而由于盗墓者的破坏,已经造成了不可恢复的损伤是,所以最终判定这八位盗墓者需要支付4.6万元的维修古墓费用。
而当地法院也认定,这八人已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赔偿古墓维修费。最后警方也提醒市民,不要被影视剧误导,不管有没有盗取文物,任何形式的盗墓都是违法行为,犯罪分子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陕西公安部破获盗掘古塔地宫古墓葬案,这些犯罪的人会被如何处罚?
直接关进监狱。
首先,我先来废话一下。
这个新闻出自3月22日,这个新闻的内容是:陕西省公安机关历经14个月成功侦破了一起挖盗古塔地宫古墓案。
这个案件当中,先后抓捕倒卖文物犯罪嫌疑人共36名盗墓贼,并且成功追回95件被挖盗文物(一级文物4件、二级文物5件、三级文物29件)。
据悉,这个案件早在2021年就有了蛛丝马迹,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们的作案手段太过狡猾。
在该案有重大发现后,有关部门就开始进行调查,先后查明该犯罪团伙在陕西咸阳彬州开元寺古塔等6座古塔地宫和山西运城东郭西周古墓葬群实施挖盗,而因为事件时间跨度大,导致文物已经多次倒手,流传在中国各地,后有关部门也费了老大劲才从9个省当中把文物找到。
据资料显示,该犯罪团伙里边还有A级罪犯,至今还被通缉,流窜在各地。
好了,我的废话完毕。
对于标题中的问题,我有以下回答。
一、这些犯罪的人会被如何处罚?这一团犯罪团伙可是说是胆大包天,里边不仅有通缉犯,还有各种销赃人员,其中还占的有A级通缉犯,这想想都有点可怕。
我估计他们这伙人应该要判个15-20年,A级通缉犯和团伙大哥应该会罪加一等,重判。
要知道,他们盗的这些地点都是国家重点文物宝物单位,而这些是发现的,那些没被发现的,我估计也有不少。
二、我的看法。我看网上公布的事件,该团伙的文物销赃环节,一环套一环,分工不同,都是一些牛鬼蛇神。
我觉得他们能在眼皮子底下把文物盗走,也是有本事的,但就是不用在正地方。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盗掘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法定的加重情节,所以,该案件的罪犯,起刑就上升到了10年,并且,如果是案件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多次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犯罪分子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山西盗采煤炭透水事故7人被控制,他们会如何被法律制裁?
引言:人们都已经在不断的观察,山西盗采煤矿透水事故的救援情况,所幸的是大部分的被困人员已经被救出了,不过这个事故的调查还是必须要展开的,而且必须要对有关的负责人进行惩罚。山西盗采煤炭透水事故7人被控制,他们会受到法律的怎样制裁呢?
会被处罚的方式实际上这7个人被控制是应该的,毕竟这些人本身就是在非法的开采在开始之前就必须要拿起证件。如果说没有拿去证件的话就贸然的进行开采,无疑就是把生命安全抛在脑后,这方面要受到惩罚,另外的话这些人已经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了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所以说也要受到刑事的处罚。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之下,处罚的内容主要包括罚款和判刑,而判刑的时间还要根据法院的裁定来决定,从而能够具体的去了解,不过像这样的一些重大的事故所应该处罚的,不应光光是事故的负责人,还有相关的监管部门。
监管的完善实际上就算说为了能够让整个开采更加的安全,所以说没有给一些人颁发开采证,但是这并不表示自己的工作就完成了。如果要从根本上杜绝的话,还是应该加强举报机制,另外加强巡逻机制,毕竟那些有矿场和矿物资源的地方应该人们都清楚的,如果说一旦有盗采的话也会及时发现的,不至于让这个煤矿厂一直开下去直到出了事故。所以说监管一定要完善,不是自己做了一个事情就可以完成工作的,而是把一整套流程做完才算真正的完成了工作。
总结其实这样的事故发生之后,很多人都非常痛心,但是痛定思痛,最重要的是吸收经验总结经验,并且预防事故再次发生。另外的话像煤炭资源大省就是应该以合理规划性的整治为主,不能够仅仅依靠资源来获取经济的增长,这样只会消耗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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