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合法性、正统性、名分、理由这么重要

发布时间: 2022-01-23 11:01:03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经典文章 点击: 111

东晋的正统性为什么会受到质疑?两晋在后世的存在感都不强,但东晋更被后人忽视,更被人诟病。而关于东晋正统性的质疑,却也层出不穷。而...

为什么合法性、正统性、名分、理由这么重要

东晋的正统性为什么会受到质疑?

两晋在后世的存在感都不强,但东晋更被后人忽视,更被人诟病。而关于东晋正统性的质疑,却也层出不穷。

而之所以质疑东晋正统性,无非是这么几点:

晋元帝司马睿的身份问题

司马睿按正统宗法来说,是没有继承帝位的资格的。

司马睿是晋武帝司马炎的侄子,其祖父琅琊王司马岫是司马懿三子,司马师司马昭的弟弟。所以严格来说,司马睿只是旁支宗室,继承帝位应该说确实是没有资格的。

但八王之乱后的混乱局势给司马睿创造了机会。

晋怀帝、晋愍帝颠沛流离之时,先后任命司马睿为左丞相、丞相、大都督中外诸军事等,实际上已经交代了后事。

当晋愍帝为刘聪所杀,更是命平东将军宋哲( 非宋喆)入建康,赐以遗诏:“遭运迍否,皇纲不振。朕以寡德,奉承洪绪,不能祈天永命,绍隆中兴,至使凶胡敢帅犬羊,逼迫京辇。朕今幽塞穷城,忧虑万端,恐一旦崩溃。卿指诏丞相,具宣朕意,使摄万机,时据旧都,修复陵庙,以雪大耻。”

也就是说,虽然司马睿只是旁支宗室,但当晋愍帝司马邺的遗诏到达建康之后,他这个做叔叔的,继位的合法性也就不再是个问题。

晋愍帝的诏书为晋元帝的合法性做了最好的背书。

但人生嘛,从来不是那么顺风顺水的,总是充满了各种意外和惊喜。

困扰司马睿的第二个问题是:

2、私生子传言:牛继马后

也就是说,传说中司马睿不是他爹的儿子,他是他妈咪夏侯氏和王府中小吏牛某私通所生!

这就好玩了。

并且这还不是什么野史传闻,《晋书》、《资治通鉴》等史书都有明文记载。白纸黑字,言之凿凿。

细究起来,这个传言还不是司马睿出生后才有的,也不是什么大家看到他妈咪风骚可人而栽的赃,而是在他曾祖父司马懿那时候就有了。这样的预言总让人别扭对不对?

要知道,魏晋时期,大家对谶纬之事是非常相信的,为此,司马懿还把府里一个叫牛金的小吏砍了脑袋。这个牛金莫名其妙丢了脑袋,结果几十年后让山东另一个姓牛的捡了便宜。

至于是不是真的,我不知道,你得问晋元帝妈咪夏侯氏去,只有她知道真相。但正史上言之凿凿,我们也不好否认是不是?

3、没有传国玉玺

这个就更加尴尬。

所谓的传国玉玺就是秦始皇那个,用和氏璧做的,“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后来王政君打王莽,打缺了一个角,镶了块金子,金瓯有缺,但一直是皇家正统性的代表。

由于晋室瞎搞,中原板荡,八王之乱把长江以北搞得是一塌糊涂,生灵涂炭。

这个玉玺也就先后落入赵汉、后赵、冉魏手中。

可怜的东晋朝廷,一直是空转,由于手中没有玉玺,所以一直被称为“白板天子”。

直到永和八年前燕灭冉魏,坐困邺城的冉智,也就是冉闵的儿子不得已去帝号,向东晋求救。

冉魏大将军蒋干,你没看错,也叫蒋干,以传国玉玺为条件,要求东晋派兵。

东晋枋头太守戴施诳得传国玉玺,立刻派人星夜送回建康。至此,东晋的名分问题才得到彻底解决。

为啥说戴施“诳”呢?骗了蒋干的传国玉玺,他也就派了几千军队意思意思,而且大部分根本没有进入邺城,当前燕攻入邺城的时候,这些人撒丫子跑回了江南。

但戴施本人还行。明知无幸,他还是和蒋干进入了邺城。城破之时,他和蒋干缒城而下,没有玉石俱焚。

因为它只是个小朝廷。东晋并没有统一中原,只是个偏安一隅的小朝廷,而且贡献不多。
因为东晋成立的过程不是很光彩,换句话说东晋相当于叛军上位,并不是靠自己争夺天下赢回来的权力,所以才会被人质疑它的正统性。
因为晋朝是篡位才建立的王朝。所以说大家都认为他们非常的卑鄙,不认可他们的统治。

为什么有些人在讨论元朝和清朝的时候,为什么一定要扯到汉族才能体现其正统性?

这就像你小时候被大孩子欺负了,你打不过人家怎么办?那就一定要在其他方面找回来,比如你学习比他好,长得比他帅,家里比他有钱。理由找好后就可以在心里鄙视他们,就算打赢老子怎么样?还不是狗屁不是,还不是野猪皮,还不是要学习我大汉族的文化,这就是网络上那些皇汉心中的目的

什么是合法性

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或规范系统。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

道德哲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通常,政治学比道德哲学更关注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很快地崩溃瓦解。政权合法性所对应的英语词汇是validity。最早研究“合法性”问题的马克思·韦伯认为,若要维持统治的持久存在,必须唤起合法性的信仰。

罗伯特·达尔 (Robert A. Dahl)谈到合法性时,将其比喻为一个蓄水池:只要它能够保持在一定的水平线上,便能保持稳定。如果它一旦低于这个水平,将身处险境。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其权力。

但是这里有一个例外:很多并不为多数民众所接受的政权通过一小部分社会精英阶层的认可,而使其政权看似具有合法性。

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某些行为可能并无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例如某些违反人道的法律,其法律本身不具备合法性。这类法律常见于专制政权,其法律的不合法性来源于其制定者统治的不合法性。

某些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却具有合法性。例如:罗萨·帕克斯在争取黑人人权的运动中的采取的不合作。当政府各分枝就合法性的来源产生冲突的时候,往往造成宪政危机。

扩展资料

一、合法性原则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二、政治合法性

1.传统型的合法性

自古就流传下来的传统,尤其是从祖先继承下来的神圣规则。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既定的规则,常常被奉为不可改变的圭臬。长老制、家长制和世袭制:“历来如此”、“奉天承运”。

2.魅力型的合法性

依赖的是最高统治者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质,即从人格上皈依某个人的大彻大悟、大智大勇和其他一些领袖品质。它来自于服从者作为信徒的虔诚态度,是一种最不稳定的统治形态。

3.法理型的合法性

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规定,相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乎法律,掌权者,必须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才有发布命令的权力;是一种比较稳固的政治统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治合法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法性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法性

合法性一词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合法性这个概念也被应用于与权威问题有关的非政治领域,诸如雇主的权威问题 。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则讨论整个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系的合法性问题。

有两种不同的阐释‘合法性’的方法:

道德哲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通常,政治学比道德哲学更关注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扩展资料:

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一个共同认可的基础上,这种认可可以是神秘的或是世俗的力量。对合法性基础的认识最经典的是马克思·韦伯的概括,他将之分为传统型,法理型和克里斯玛型(个人魅力型)。

传统型:合法性来自于传统的神圣性和传统受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

法理型:合法性来自于法律制度和统治者指令权力

魅力型:来自于英雄化的非凡个人以及他所默示和创建的制度的神圣性

韦伯认为以上类型都是理想类型,历史上的合法性形式都是这三种类型不同程度的混合。

在当代国家中,合法性更加依赖于政治权力的有效性,这也是近代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包括了政府能否有效的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经济能有持续发展。这取决于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政策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法性

  “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或规范系统。
  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

  合法性一词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

  有两种不同的阐释‘合法性’的方法:从道德哲学的角度、从政治学的角度。

  道德哲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通常,政治学比道德哲学更关注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很快地崩溃瓦解。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其权利。但是这里有一个例外:很多并不为多数民众所接受的政权通过一小部分社会精英阶层的认可,而使其政权看似具有合法性。

  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某些行为可能并无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例如某些违反人道的法律,其法律本身不具备合法性。这类法律常见于专制政权,其法律的不合法性来源于其制定者统治的不合法性。某些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却具有合法性。例如:罗萨·帕克斯在争取黑人人权的运动中的采取的不合作。
  合法性的两种解释传统

  (一)合法性的伦理学或政治学解释
  作者:.强世功.
  合法性(legitimacy)和权力的合法化(legitimation)这两个概念在政治学和社会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柏拉图以来的西方社会思想家在论述到政治权威的统治秩序时,总要或多或少提及合法性或权力的合法化问题。尽管这些论述千差万别,但我们可以将其归入到两个基本的解释范式或解释传统之中,其一是伦理学或政治学的解释传统;其二乃社会学的解释传统。

  有关合法性的伦理学或政治学解释建立在一种二元论的思维模式之上,这种思维模式导致了古希腊哲学中的本体论追求,即探寻繁纷复杂、变幻不定的现象或表象背后单一的、永恒不变的“存在之存在”。这种本体论追求在伦理学和政治学中表现为对“善”的追求,伦理学追求的是个人的善,政治学追求的是人群的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5]正是这种本体论追求导致对正义一类普通价值的信仰,形成了“自然”(physis)与“常规”(convention)相对立的自然法传统。[16]由此为衡量现实的政治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提供了伦理学上具有普遍性的绝对标准,也为批判和改进现实的统治秩序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自然法提供了进行反省的有力动因,提供了检验现存制度的试金石和为保守和革命进行正当化的理由。”[17]柏拉图的理想国正是将体现美德与知识(“美德即知识”)的哲学家作为政治秩序的维护者。也正是在这种自然法传统中,亚里士多德提出划分政体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正义”。“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18]

  古希腊的自然法传统与基督教神学结合在一起,为中世纪的政治制度或统治秩序提供了衡量合法性的全新标准。这个标准一方面是神启的权威,另一方面就是臣民的同意。就前者而言,由于教会与国王争夺管辖权中最终导致国王的失败而使这一标准得以强化;就后者而言,人们相信国王与臣民之间订立了某种契约,如果国王违背契约的话,人们就可以推翻其统治,由此形成中世纪著名的反暴政理论。这两种标准在理论上孕育着近代宪法和法治的起源。[19]无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中世纪的反暴政理论,这一自然法传统都认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一种永恒不变的、合乎自然理性的、将人类生活导向至善的自然法准则。这种自然法准则与个体臣民的自我反省、判断和自由选择是没有关系的。这是由一种无限的神(本体论追求的终极产物就是对“神”的信仰,如亚里士多德)或者基督神学中的“上帝”所安排的,也就是说,作为政治权威合法性的标准本身建立在一种内心确信或信仰的基础之上。一旦这种信仰受到了质疑,统治秩序的合法性基础也就随之丧失。

  因此,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世界贸易的兴起导致中世纪神学的式微,这种依赖信仰而存在的合法性标准也就受到了人们的怀疑。国家主权至上的观点开始出现,尤其是马基雅维里,他使国家的政治权威摆脱了伦理学之合法性的约束,与赤踝踝的暴力、欺诈和哄骗联系在一起。[20]于是人们开始寻找新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标准。好在由于此时的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和物理学,为人们提供了真理、客观性和秩序赖以存在的全新依据和获得真理、客观性和秩序的途径与方法——逻辑演驿和归纳,才使得原来的合法性标准在个体主义和国家至上的时代里经过全面的改造而保存下来。[21]古典自然法学家假设了一个可供推演真理的支点或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状态所依据的自然法,由此通过社会契约而推演出整个统治秩序和它所依赖的政治法律制度。[22]这样,统治权威的合法性一方面依据于人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同意,另一方面也包含了一些具有具体内容的伦理原则或自然法原则,这些原则被归结为保全生命、保护自由、财产神圣等“天赋人权”。这种合法性标准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获得了经典的表述:“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创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变得有损于这些目标,人们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创立新的政府……。”[23]

  从逻辑上讲,近代的民主政治权威源于人们的同意而产生的,而且以体现最高伦理原则或合法性标准的宪法作为其行使权力的依据,也就是说,作为合法性标准的自然法与实证法合二而一了。因此,近代民主政治权威就不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合法性问题就转化为一个“合法律性”(legality)的问题,即政治权威是否实施法治的问题。加之合法性的伦理学(或政治学)解释所依据的二元论思维在休谟、黑格尔等人的攻击下日益瓦解,所以十九世纪的西方社会思想在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影响下出现了合法性解释传统的“社会学转向”。这一点集中体现在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中。

电子合同合法性是怎么实现的?

首先,在给予电子合同“合法地位”之前,有必要对电子合同背后的法律逻辑进行说明,即法律到底对电子合同做了哪些要求,为什么保障电子合同法律有效性如此重要且繁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说明:通过网络缔约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必须具备法律“能力”。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实说明当事人不用履行合同条款没有约定的事项,合同不能单方篡改;——说明: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条款以外事项。

《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表现形式不同,民事证据分别为包括电子数据在内的八类证据才能算作证据。——说明:除了法律规定内的证据类型,其他证据形式不受法院认可。

由此得出结论:要确保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即需解决以下几项问题:谁签署、何时签、怎么存的问题。

1、谁签署——身份认证:电子合同订立于网络环境,合同当事人互不碰面。如何在网络环境下确认签合同的就是“你”,是肯定合同成立与否的重要条件之一;

2、何时签——签订时间:合同当事人只有在合同签约后才能履行合同,而在签约之前当事人一方即使做了合同上的事,也会因合同当时未成立而无法适用。明确履约时间是减少不必要纠纷的重要措施。

3、怎么存——证据能力:合同当事人履行的条款必须经当事人确认并同意,一方修改且未经对方同意确认的内容是不能约束对方的。

由此,我们有针对性的在电子合同的各个环节作出有针对性的技术手段:

1、电子数字签名 — 验证谁签署

当合同发起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向签署人发起签署请求时,签约主体通过CA认证机构认证身份并获得数字证书才可授权签署。数字签名可确保已签署的内容具备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抵赖性。

2、时间戳 — 记录何时签

当使用者在线发生签署或其他动作时,时间戳立即精确地在线生成标记印戳,且标记后无法再做更改,从而确认合同生成的时间保障文件内容不可篡改性,其应用功能也已经被法院认可。

3、第三方存证机构 — 解决怎么存

如果电子合同的签署方同时负责存储合同内容,其意义就好比运动员同时兼顾裁判员的工作,无法保障绝对的公信力。因此,通过可靠的第三方存证机构作为电子合同的存储环境是避免纠纷的最佳选项。

4、公证 — 电子合同呈现的最佳载体

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有证据灭失或难以取证的可能时,当事人为保障将来诉讼取证需要,可申请权威公证处公证以保全证据。电子合同签署完成,通过采集电子合同哈希值发给权威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当合同产生纠纷时,可直接申请公证机关提供公证书,证明电子合同未经任何篡改,从而证明其法律有效性。

以上,就是有关电子合同合法有效性的主要实现方法。

一、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

传统纸制书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如果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符合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具有书面形式的效力。 

该法还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如今,许多国家法律都将电子合同视为与书面合同“功能等同”。我国的《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二、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载体,在诉讼中,已不仅仅是合同形式,同时也是具有证据意义的权利义务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 条规定: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当然,电子证据虽然应当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对照《民诉法》第63条的规定,可将其归入“视听资料”类,而新《合同法》也已规定了电子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因此,我国法律在证据采纳方面的规定不构成将电子证据采纳为证据的障碍。

三、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字:

(1)电子签字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字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字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其中“可靠的电子签名”不仅仅是一个技术用语,它更是一个法律用语。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进一步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有可能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书证效力。这是我国《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它确立了可靠的电子签字的法律效力,也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打下了良好基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及普及,电子签名技术帮助人们大幅节省时间和物力成本。在体验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时,当然也要提高对线上操作环节的重视,认知每个流程的效力,仔细确认每一次“指尖点击”后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约平台签盾,结合区块链、电子数据保全技术,将法律与信息技术进行交叉融合,用户通过全线上操作即可完成签约、保全、司法、出证等服务,省却了线下签约的各种麻烦。

首先,电子合同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14条规定数据电文和纸面合同一样,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0、11条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6条明确将“电子数据”列入诉讼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合同在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效力

其次,以签笔盒电子合同平台为例:

在电子签约的过程中,通过严格的实名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先进的第三方取时、阿里云存证、PDF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合同签署双方的真实身份、真实意愿,达到电子合同防抵赖、防篡改的目的,从而充分保证电子签约全过程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是《合同法》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但由于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载体,涉及到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其中最核心、也最重要的是电子签名技术。这里说的电子签名是一串数据或代码,它采用数字证书的技术手段来确定签名人的真实身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只有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定义如下,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因此,为保障电子签名的可靠性,用户最好在有强大技术保险的第三方平台进行合同的签订,使用具有防篡改、可识别文件签署人身份和签署时间的数字签名技术来签署合同,保证合同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合同签署的安全性。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一种书面形式,在作为证据使用的时候,首先应当判断该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电子合同需要满足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成立须符合:(1)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法,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电子合同当事人真实的表现了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效果意思与表现行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即电子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明确且可能,即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内容需明确且具有可履行性。
除此之外,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的书面形式,在线签订的电子合同还需满足其他要求,即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即可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起到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效力。

后人总是质疑雍正皇位来源的合法性,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首先,雍正继承皇位的合法性,这绝非是因为《康熙遗诏》。需知道,康熙遗诏不是康熙亲自书写的遗诏,而是雍正登基后,由其亲信经过特意的润色与编写,继而颁行于天下。因此,简单的说,康熙遗诏代表的不是康熙本人的意思,而是雍正想要表达的意思。

现今,大家质疑雍正皇位的合法性,并不是因为那道诏书,而是他那扑朔迷离,及自相矛盾的继位过程。

就是说,雍正的皇位之所以会被质疑缺乏合法性,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雍正的继位过程,是真的有问题。

第一、雍正元年,雍正初继位时,朝野上下就流传雍正“矫诏袭位”的议论,但此时雍正却并没有给出任何的解释,而是任由其这种议论流传于坊间。试问,若雍正真的没有问题,他为何不站出来解释?去向世人严正声明自己皇位的正统性呢?当然,这里定会有人说,那是因为雍正不屑去解释,他一个九五之尊,有必要向臣民去解释自己的皇位是否正统呢?是的,若是雍正一直都不去解释,那这种不屑解释的理由倒是也能说的通。

可是,事实上雍正却并没有做到不屑去解释。雍正七年,雍正特意亲自编著了《大义觉迷录 》一书,将其颁行于全国,在这本书中,雍正开始为自己辩解,用自己的话诉说着其继位的合法性。到这里,大家肯定都有这样一个疑惑,为什么雍正在自己帝位还不稳固之时,不站出来为自己解释,反而要等到自己帝位已经很稳固的时候,才站出来解释呢?这不是有些轻重不分了吗?

是的,这确是一个问题,按照我们正常人的作法,若要解释肯定是在自己的位置还没有稳定的时候,就赶紧出来解释,以此来稳定局面,而不会再自己的地位已经稳固了,再跳出来去多此一举的向世人宣布自己皇位的合法性。那为什么,雍正却偏偏就这么做呢?这个我们无法准确的给出正确的答案。

当然,我们虽无法给出正确的答案,但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合理的猜测。众所周知,雍正继位后,他所面临的最大的敌人就是八爷党,彼时,皇八子胤禩、皇九子胤禟、皇十子胤䄉、皇十四胤禵等皆是反对雍正继位的,而在当时,身为皇子的他们,多多少少是掌握着普通人所不知道的雍正继位的秘事的。因此,我们可以大胆猜测,雍正为何不在即位之初就出来解释自己继位是否合法,而一定要等到雍正七年之时,其根本原因就是雍正的继位却是有些许问题的。

在雍正七年之前,因实力问题,雍正未能彻底的控制住八爷党,所以这时雍正需要尽可能的让百姓忘记这件事,他惧怕自己一出来解释此事,用了一些谎话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八爷党的人就会跳出来拆穿自己的谎言,所以这时他绝对不能主动站出来来解释,只要自己不解释,那无论八爷党的人如何的蛊惑百姓,都不能完全否定自己的合法性。而后,到了雍正七年,随着八爷党的人悉数被雍正所控,此时的雍正也就不再惧怕自己的谎言会被拆穿,如此《大义觉迷录 》也就出现了。

第二、对于康熙传位于雍正,其到底是口谕,还是有遗诏,雍正无法自圆其说。雍正元年八月,雍正在上谕中曾这样说过:“圣祖……命朕缵承统绪,于去年十一月十三日仓猝之间,一言而定大计”,当时雍正是接到了康熙的口谕后,才知道自己被选为皇帝,也就是说此时雍正继位,是康熙的口谕。

但是,在了雍正七年,雍正却在《大义觉迷录》中又换了另外一种说法,其在书中说道:“隆科多乃述皇考遗诏。朕闻之惊恸,昏仆于地。诚亲王等向朕叩首,劝朕节哀。朕始强起办理大事”,此时雍正却说他当皇帝,是因为康熙的遗诏中是这样说的。雍正在即位之初,明明说的是口谕,可是到了雍正七年,却又说是遗诏,如此反复,实在让人不得不怀疑,雍正的继位真的是有猫腻的存在。此后,再预想这一年,八爷党被雍正悉数控制,这就更让人不得不怀疑了。

第三、对于到底都有谁在康熙的面前接受传位于雍正的官员,雍正是反复无常。雍正五年十月,雍正在提及康熙传位时的场景,他曾说过:“皇考升遐之日,召朕之诸兄弟及隆科多人见,面降谕旨,以大统付朕。是大臣之内,承旨者惟隆科多一人”,就是说当时康熙驾崩前夕,曾召见诸皇子和隆科多等人,面降谕旨,将皇位传于雍正。当时,在不到数月后,雍正却又说道:“圣祖仁皇帝升遐之日,隆科多并未在御前,亦未派出近御之人”,也就是在这时,雍正又否认了隆科多曾出现在康熙面降谕旨的场景中。此后,到了雍正七年,雍正却又在《大义觉迷录》中说隆科多当时也在,如此反复这实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若没有问题,雍正为何要如此?

此外,在雍正五年,雍正只是说诸皇子被康熙召见,对于到底是哪几位皇子,雍正却并未明说。直到雍正七年,随着八爷党被清除干净,雍正突然就在《大义觉迷录》中详细说出了是哪几位皇子:“皇考命诚亲王允祉、淳亲王允祐、阿其那(即允祀)、塞思黑(允禟)、允䄉、允裪、怡亲王允祥”。到这里,这真的就让人很不理解,既然雍正明明知道这些皇子都有谁,他为何不在雍正五年就直截了当的说出来,而非要等到雍正七年,这个八爷党覆灭的时间呢?

同时,在这份皇子名单中,有一个人的到底在不在,是存疑的,这个人就是果亲王允礼,当时雍正在《大义觉迷录》一书中说;“果亲王允礼.....在寝宫外祗候”,也就是说在康熙传位于雍正时,果亲王允礼也在寝宫外候旨。但是,在隆科多的诉说中,果亲王允礼却并没有候在寝宫外,他这样说道:“圣祖皇帝宾天之日,臣先回京城,果亲王在内值班,闻大事出,与臣遇于西直门大街,告以皇上绍登大位之言,果亲王神色乖张,有类疯狂,闻其奔回邸,并未在宫迎驾伺候”,就是说当时果亲王允礼根本不在宫中,而是在听闻雍正登基后,疯疯癫癫的逃回皇城外的王府中了。

由此,试想,连一个允礼是否在外伺候,君臣之间就存在着两种说法,这难道不让人怀疑吗?虽说这并不能肯定就是雍正在说谎,但是存在着这个歧义,也就说明雍正的继位绝非是百分之百的合法的,还是有可能存在着问题的。

第四、雍正对于事先是否知道康熙要传位于他的事情,他无法自圆其说。雍正七年,雍正在《大义觉迷录》这样说道:“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冬至之前,朕奉皇考之命,代祀南郊。时皇考圣躬不豫,静摄于畅春园。……至十三日,皇考召朕于斋所。朕未至畅春园之先,皇考命诚亲王允祉、淳亲王允祐、阿其那(即允祀)、塞思黑(允禟)、允䄉、允裪、怡亲王允祥、原任理藩院尚书隆科多至御榻前,谕曰:‘皇四子人品贵重,深肖朕躬,必能克承大统,着继朕即皇帝位。’是时,庄亲王允禄、果亲王允礼、贝勒允禑,贝子允祎在寝宫外祗候。及朕驰至问安,皇考告以症候日增之故,朕含泪劝慰。其夜戌时,龙驭上宾。朕哀恸呼号,实不欲生,隆科多乃述皇考遗诏。朕闻之惊恸,昏仆于地。诚亲王等向朕叩首,劝朕节哀。朕始强起办理大事”。

照以上的记载所说,雍正事先是不知道自己要继位的消息的,当时诚亲王允祉、淳亲王允祐、阿其那(即允祀)、塞思黑(允禟)、允䄉、允裪、怡亲王允祥等诸皇子要比他早知道许久,而自己直到隆科多宣读诏书后,他才知道自己要继位的消息。试问这种情况有可能出现吗?这绝对不可能,若是诸皇子提前得到消息,、阿其那(即允祀)、塞思黑(允禟)、允䄉、允等这些皇子不提前告知他,这倒是能理解,可怡亲王允祥这个雍正的死党,却也是异常冷静,丝毫没有向雍正透露康熙的遗诏,这不是让人费解嘛?

第五、以隆科多的地位和身份,他显然没有那个资格去以那唯一外臣的身份去接受康熙的面授遗诏,并代替康熙宣读遗诏。康熙驾崩前夕,隆科多的身份和地位就注定他是没有资格去单独接受康熙的遗诏的,当时马奇等人,要远比隆科多有资格,再怎么排,也轮不到隆科多去,可为何在雍正的口中,自己的亲信隆科多就成为了唯一接受遗诏的外臣呢?这种做法,实在是让人不得不怀疑雍正的继位却是存在着猫腻的。

此外,除了这传位的过程,让雍正皇帝的正统身份充斥着各种疑点,从之后雍正的表现来看,这更是让人不得不怀疑雍正真的是篡位的。首先,自雍正登基后,他就从来没去过一次避暑山庄,这个康熙皇帝的驾崩之处。其次,雍正在位时,就决定不将自己的陵寝放在康熙所葬的清东陵,而是要另选他处,去另建清西陵来作为自己的安眠之所。

总的说,雍正继位的合法性,他会被质疑,这是有原因的,因为雍正的继位真的是存在着种种让人解不开的疑惑,这之中有着太多太多让人不理解的地方,也有太多太多互相矛盾的地方,这些漏洞,让人不得不怀疑雍正的皇位真的是篡位而来的。

本文标题: 为什么合法性、正统性、名分、理由这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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