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的庄园与庄园法苗延波一、庄园的基本情况欧洲中世纪乡村的基本组织单位——封建庄园,也是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的一大特色。在这...
欧洲中世纪的庄园与庄园法
苗延波
一、庄园的基本情况
欧洲中世纪乡村的基本组织单位——封建庄园,也是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的一大特色。在这些庄园里生活的劳动者是依附于封建领主的农奴。他们为了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交纳地租、服劳役。农奴基本被束缚在土地上,与庄园主有依附关系。乡村庄园经济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的生产不是为了出卖,而是为了庄园内部的消费。
中世纪的西欧庄园其实源自罗马帝国。公元4—8世纪之后,自欧洲东部过来的蛮族军事集团完全取代罗马帝国旧部,成为整个西部欧洲的统治阶层。他们起先属于游牧部落,在攻击罗马帝国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游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不适合于新的领土,而新的领土上原先已经存在的罗马帝国奴隶制庄园和农业生产供应下的奴隶制城堡、城镇,其生产能力之高、生活条件之舒适,完全符合这些军事领袖从物质和人员上补给军队、生活享乐等方面的需要。庄园和城堡在战争中的作用也使他们意识到这两者是战斗中的重要军事建筑,同时也是统治被征服地区的良好工具。统治者可以住在防卫森严的城堡里,被征服地区的人民则多被赶到附近的庄园里做工,在和平时期他们是农业生产者,战争时期则被征调来武装成士兵派往战场。因此,罗马的奴隶制庄园经济得以大部分保留,高层军事领袖分封手下的人成为某地区的管理者,他在城堡里处理军事和行政事务,在庄园组织农业生产活动。
欧洲中世纪的庄园内一般包括有——农奴、劳作设备、土地、粮食、衣物、房屋、城堡、林地、仓廪、马匹、马车、马厩等。
典型的庄园中央一般有一幢高大的住房建筑或城堡,而这些住房建筑和城堡,由田地、农舍、牧场和林地所包围,在大部分的情况下这些庄园都能自给自足,一些剩余的产品(主要是日用品)可以与其他庄园进行贸易活动,以互补其生产产品的不足,但是,绝大多数生产的产品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
庄园的土地自然属于庄园的主人——领主拥有,农奴们负责耕作。领主与农奴之间有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农奴提供劳役、耕作、缴税,而领主则必须给农奴分配可供农奴耕作的土地,并且对农奴提供人身保护,并且负责调节和调解庄园里发生的纠纷和案件。领主在庄园中设置的生产设施,如磨坊、烤炉、榨酒等设备,农奴须要付费后方能使用。
欧洲中世纪庄园经济的特点可以概括为——
1.专业性
欧洲中世纪的庄园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生产的专业化。庄园里能够有效地专业化地生产多种商品,例如,奶酪、葡萄酒、果酒、水果饮料、面包、糕点等食品与饮品,各类工具、马车、房屋、磨坊、仓廪等动产和不动产,饲养猪、鸡、牛、马等可供庄园生产食用和使用的家禽和牲畜,种植和培育可供庄园的人们食用、观赏和美化环境的各类蔬菜、果木、花木、树木和草地。这些生产虽然还算不上规模化和产业化,但是,已经极具专业性,并且要求一定的技术和技能。
2.合作性
庄园经济的另一个显著的特色就是农奴间的密切合作,各种农具、工具与牲畜均都由领主提供,而生产者是农奴们,他们之间必须密切合作、共同劳动和耕作,否则,庄园便无法存在和维持。而农奴也一般是一无所有,他们严重地依赖于领主和庄园。庄园里所实行的是集体劳作,任何农奴或者隶农无人可以单独拥有庄园内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设施,包括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动物和工具。庄园内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设施,一般为集体使用,无人可以单独地使用动物和工具。因此,劳动的分工与合作,是庄园经济的一个显著的特征。
3.封闭性
庄园的经济形态一般比较封闭,庄园里生产的产品虽然维持庄园里人们的生活没有问题,但是,整体来讲,其生产水平的进步与发展依然是缓慢而渐进的。这与这些庄园的封闭性密切相关。因为,当时的庄园基本上是各自独立,并且与外界隔离的。因为,庄园的领主们很担心和害怕外部势力的界入,会导致自己财产和庄园的安全。中世纪欧洲的国家(大多数地方没有国家)权力很弱小,各个庄园无法得到国家的保护,它们只能依靠自己,也就是说,不仅在经济上自给自足,而且在军事上也需要拥有保证自己的庄园不受到外来侵犯和掠夺,乃至占领、夺走的威胁。这些情况和当时欧洲整体的分散性、国家和政府权力和地位孱弱密切相关。那时的欧洲小国林立,国王遍地,任何一个城堡和庄园,几乎都可以自立为王,并且把周边地区划为己有。只要占领或者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一片领地,就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领地。这个领地可能会是通过分封、抢夺、继承、分享来的。但是,各个庄园之间为了互通有无,也有必要的产品交换和贸易,可是,其规模不仅有限,而且交易的产品也主要集中在各个庄园自身无法或者不能生产的产品和作物。
4.混合性
欧洲中世纪的庄园,一般不仅仅是经济单位,同时也是一个集经济、政治、司法于一体的行政管理单位。领主不仅是庄园的主人,同时也是庄园的司法者、管理者、保卫者和经营者。这也是后来欧洲一些国家形态的雏形和基础。
5.等级性
庄园的主人与他的家人和家族成员居住在城堡或者大房子里,农奴和侍从则住在庄园的其他较小的房屋中。侍从由骑士和专业的士兵组成,用以提供防卫并随时准备为领主执行封建的军事义务。庄园越大,侍从、农奴就越多。庄园里的农奴或者隶农见到领主必须脱帽致敬。
欧洲中世纪封建制下的庄园,就庄园内的领地而言,大致上分为以下四个部分——:领主的生活、居住和游乐地、农民的份地、供放牧的草地、提供庄园木材的林地。
就庄园里的建筑而言,大致分为三种——居于庄园中心地带或者高处的庄园主住所,或者叫城堡;简陋的农民的房舍;公共设施,包括教堂、磨房、作坊和库房。
总之,中世纪的庄园属于领主(庄园主)所有,在庄园中领主使用农奴和雇佣自由农民进行农业劳动。农奴无人身自由,终身及自己的后代都属于封建主,以罗马帝国时期奴隶、4—8世纪蛮族入侵时期战俘后代为主要来源;雇佣自由农民由破产的有人身自由的农民和破产市民等组成,庄园主雇佣其进行耕作,或者直接把农业用地分割出一部分来租给他们经营农业。
庄园里,农奴劳动成果部分完全上缴给主人,主人仅提供给农奴维持生存的必须物品和粮食;雇佣农民的收成则至少一半以上,有时甚至达到8成要交给封建主,其性质属于实物地租。在15世纪前后因对金银的需求量加大,慢慢地向货币地租转变。封建主获得地租后,用实物形式向上一级封建主交纳一部分收成,作为对上级的回报。比如,骑士向封自己为骑士的男爵或伯爵,有时甚至是国王本人。该收成比例并不统一确定,由上一级封建主自己规定,一般是一成到三成。同时封建主也要把收成的十分之一,交给教会,此即什一税制。
封建庄园是一种经济上自给自足、政治和宗教上都大体独立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大致是同西欧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品相适应的。只是到了中世纪晚期,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急剧发展和渗入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和农奴制开始瓦解,封建庄园制趋于衰落。在生产力恢复发展基础上,11世纪后,城市逐渐复兴。
二、庄园法的内容及其基本特征
欧洲封建庄园的兴起,也促成了欧洲中世纪庄园法的出现。庄园法是指中世纪西欧社会中调整领主与农民关系以及一般庄园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他与封建法彼此紧密相连,共同构成西欧中世纪两个重要的法律体系。
庄园法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方面的管理、内部事务性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收入的分配、收入的管理、收入的缴纳、管理员的工作及职责等方面的内容。例如,800年左右由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国王查理(Charlemagne,又称查里大帝,768年-814年)颁布的“庄园敕令”共有70个条文,其中第62条规定:每年必须将一年中的收入报告给国王(领主),其中包括以下项目:耕夫用你所耕的土地(领主自用地)和庄园上的佃农们所当耕种的土地(农民占用地);猪、地租、各种贡物与罚款的账目;未经国王同意而在国王的树林中所捕获的禽兽;各种罚款,得自磨坊、森林、田地、桥梁、船只的各种收益;自由人和对国王的国库有交纳义务的人的数目;市集、葡萄园和对国王有缴纳酒的义务的人;饲料草、柴木、火把、木板与其他木材;荒地;蔬菜、谷物、稗子;羊毛、亚麻、苧麻;树生水果、大小干果;各种接枝的数木;各园囿;芜菁;鱼池;皮革、皮毛、兽角;蜂蜜与蜂蜡;猪油、牛羊脂油、胰皂;莓果酒、熟酒、蜜酒、醋、啤酒、新旧葡萄酒;新谷陈谷;母鸡与鸡蛋;鹅;渔夫、铁匠、制刀剑匠人、鞋匠的数目;仓和箱的数目;旋匠与马鞍匠;铁与其他金属的矿坑与化炼场;铅矿;牝马和马驹。以上各项,务须于圣诞节前分类列账,井井有条地报告我,使我可以知道各种财产的数目。第23条规定,每个庄园应尽量多建造牛、羊、猪的厩、圈。第40条规定,为了增加庄园的美观,每个庄园应饲养的动物,如天鹅、孔雀、雉鸡、野鸭、鸽子、鹧鸪、斑鸠等禽鸟。第42条则规定了庄园内的厅室中必须准备好的器物,如床上用品、各类器皿、炉具和武器等等。第43条甚至规定了必须发给庄园内的妇女们工作所需的原料清单,如亚麻、羊毛、胰皂、脂油、木桶等。 可见,在这些庄园法中对于庄园内的所有事物都有详尽的规定。它们是管理和经营庄园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堪称庄园管理法规。
在欧洲中世纪的庄园里,领主除了在庄园里行使经济特权外,还对于自己领地上的人民享有司法权,庄园中的农民和农奴,遇有纠纷只能在庄园主的法庭进行诉讼。领主法庭即庄园法庭,是中世纪欧洲最基层的司法机构,管辖发生在庄园里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法庭的主持者为领主或他的代理人,没有常设机构,也没有固定的人员和法定的审判地点。参与庭审的还有由农奴或农民组成的陪审团。诉讼的发起必须由原告先上告,并自己准备证据和担保人,开庭时,先由原告申诉理由,然后由被告自我辩护,双方再进行相互辩驳。法庭就案件向陪审团进行调查取证,陪审团说明事实、提供裁决意见和建议,最后由法庭和陪审团作出裁决。但是,到了封建社会晚期,庄园的司法权逐渐削弱,最终丧失了司法权,司法权力逐渐归于统一,领主再也不能行使司法权力,特别是随着各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社会和人民的行政管理权及司法权,也集中到了兴起的各个民族国家的手中。
至今在英国等欧洲国家中,庄园经济(管理)依然是一个被研究和学习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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