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总论》是一本由[罗马]查士丁尼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95元,页数:242,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法学总论》精选点评:●罗马法●《拿破仑法典》的制定参考之。●大学读过●没看完●专业书籍,可了解一些基本法律
《法学总论》是一本由[罗马] 查士丁尼著作,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95元,页数:242,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法学总论》精选点评:
●罗马法
●《拿破仑法典》的制定参考之。
●大学读过
●没看完
●专业书籍,可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原则的来源。
●配合罗马史食用更佳
●智慧的独裁者
●几千年前编的法律就能这么文辞晓畅、逻辑自洽,非常好读。敬佩!
●其实我个人一直把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视为罗马法已经扭曲的产物,从十二铜表法、格拉古改革到恺撒生前的法典心愿,才是罗马法的高峰,因为那是自然法从寡头元老院中摆脱出来的尝试,而奥古斯都以后已经妥协。拿破仑民法典的本质,是回归恺撒从土地法、破产法入手的一系列立法精神。
●法律基础
《法学总论》读后感(一):重磅秘笈再现江湖
从考古现场发现的古书,重磅秘笈再现江湖。引起了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
才由此诞生了大陆法系。改变了整个世界。
看看几千年前罗马人的法,看看现在的法,心里真忍不住感慨:牛啊。这真的是牛啊。
《法学总论》读后感(二):读书摘要3
本书为东罗马帝国的法学教科书。主要是《汇编》中一些重要条文的注释汇编,私法占多而公法占少,涵盖婚姻、继承、物权、侵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合同等方面,其中物权部分与现代理论最为接近。论证方式有法理学的色彩,但几乎无比较法内容。该书的主体分五个阶层:贵族、骑士、自由民、异邦居民以及奴隶,其中奴隶不是人而是物,但也应受到合理的对待。总之十分直接粗暴,无现在教科书套话连篇以及漫天引用各国法条的缺点。
《法学总论》读后感(三):关于这个译本与徐国栋译本的差别
此本从英文转译,因此语句与拉丁语原文有一定差异,主要是一些带有修饰成分的长句按照汉语习惯拆成若干短句。但是译文总体上很准确,中文表达很流畅。
徐译本是直接从拉丁语原文译的,语句与原文的对应相对更直接,但也造成一个问题就是中文表达极其别扭,有些话甚至不知所云,此外也有一些误译。
两个译本在一些专有名词的翻译上存在差异,这是时代问题。徐译本更接近现在罗马法和民法的通用术语。
总体来说,我认为这个译本还是强于徐译本。对于没学过拉丁语也不准备深究原文的读者,建议用这个译本。对于学过拉丁语并准备读原文的,可以两个译本对照着读,以供参考。
《法学总论》读后感(四):很有意思啊。
其實我還蠻佩服北京商務這一系列漢譯叢書,幾年前發現它們有翻譯《拿破崙法典》時,心想這個也能夠問世是要賣給誰,結果最近我又看到這本查士丁尼的《法學總論》,就啞口無言了。
或許是筆者對於法律史的研究不夠了解吧,畢竟像《唐律疏義》也是有出現在架上,中國的政法大學關於羅馬法的課程跟教科書也都可以買到,商務推出這本也沒啥好奇怪的。
這本書原名《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翻譯成《法學總論》或《法學階梯》,是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編撰的《國法大全》中的教科書部分。
筆者非本科系出身,翻閱這本書只是抱持著一種好奇心,雖然說法律條文本身跟現實總是會有落差,但我們仍可以從字裡行間看到一些有趣的觀念跟思想。像是在序言裡,查士丁尼即強調:皇帝治國除了以上帝之名跟武器遂行,還要用法律來鞏固,並說明這本書是特別編撰,濃縮了所有羅馬法的精華,以供學子研究。而在第一篇的主旨“正義與法律”,即開宗明義的說:正義是給與每個人應得的部分,這種永恆與持久的願望。又說: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與非正義的科學。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他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
這幾段原則的說明,讓筆者覺得饒富趣味,一千多年前的羅馬法學家這樣思考,是來自於怎樣的信念,又有多少成分影響到現在的人們呢?
對比之下,後面關於萬民法、市民法與自然法的述說跟對於“人”權利定義也都很有趣,特別是吾人身在一個奴隸制已經消失且被視為罪惡的年代,讀起這些條文總有些矛盾感。
當然,筆者沒有全部的條文都看過,那太瞎了。裡面很多主要是關於財產與物等的繼承,相當於現代的民法,那不是我所關心的部分。訴訟方面的規定跟公訴都被放到了最後一卷,大至上的規定沒有前面的那樣繁複,筆者比較欣賞的是Lex Julia de adulteriis對於通姦、同性之間的姦淫、誘姦、以及強制性交等罪行,不論主從(!)都一概處死。當然,這條法律應該沒很認真的執行吧。我記得之前讀吉朋的《羅馬帝國衰亡史》有提到過,君士坦丁就是在這條文上很搞笑,常常判了一堆人死刑之後,自己也覺得太嚴酷,又用特赦。
總之,這本書的內容大概只限定於對於羅馬高度有興趣,如筆者,或者是研究法律史的朋友吧。不過後者應該更需要直接去買教科書.....
或許透過法律條文去觀察一個社會也是挺有趣的。
共勉之。
《法学总论》读后感(五):《法学阶梯》中对自然继承权的保护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过这样一个案例:丈夫在在外找了一个情人,常年不回家,在其死后,将其全部遗产留给了自己的情人,而妻子和子女却没有。后来其妻子向法院起诉该继承不合理,要求分得遗产。法院认为,包养情人是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为,不能因为这一非道德行为剥夺子女妻子的继承权,最后以该遗嘱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而判无效。这个判决引起了很大的讨论。支持一方认为这是对法律原则的活用,保护了妻子子女的继承权,不至于因失去父亲(丈夫)而使家庭陷入危机,同时也倡导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反对一方则认为,这一使用很牵强,同时也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思自治,明显对原继承人不公。
一方面,遗嘱人通过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一个人(且不管这个人是什么身份),是遗赠的性质;另一方面是自己的合法继承人没有继承到财产,我们且把这种叫做近亲属的自然继承权。可见这是遗嘱人意思自治与合法继承人自然继承权之间的冲突,再往深探讨,就是一种法律利益与法律价值的冲突。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呢?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古罗马时期的制度。
《法学阶梯》中第二卷第十八篇“不合人情的遗嘱”就相依规定了这一制度。
1、定义:“由于家长往往毫无理由地取消子女的继承人资格,或在遗嘱中把他们遗漏,所以规定允许子女在认为自己被不公正地取消资格或遗漏时得提起不合人情的遗嘱之诉……指他所立遗嘱虽然合法,但不合伦常人情。”(P97)
2、享有起诉权的主体:子女(无论亲身还是收养),尊亲属,兄弟姐妹(只能在声名狼藉的人被指定为继承人时),监护人(代替受监护人起诉)。
3、适用条件:只有在遗嘱人未在遗嘱中遗给子女或尊亲属丝毫财产且在他们不能以其他法律途径得到被继承人的遗产时。(P98)
4、权力性质:“天然继承权”(P98)
5、法律效果:取得不超过遗产总数四分之一的财产。(P98)
6、制度保障:遗赠制度——“遗嘱人全部遗赠不能超过其财产总数的四分之三。”
从《法学阶梯》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家长往往毫无理由地取消子女的继承人资格,或在遗嘱中把他们遗漏,”是这一制度使用的重要前提。这是需要法官做出判断的。但另一方面,即使家长有正当理由,遗赠的比例也只能是总遗产的四分之三,那剩下的四分之一遗嘱人即不愿意给合法继承人,而而发继承人又没有充分理由起诉,那这四分之一的财产怎么处理呢?本书中没有给我们答案,但是这也提醒我们,如果我们借鉴这一制度,是否需要硬性规定比例,以及在适用中考察诉讼理由以及判决时尊重遗嘱人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如果借鉴这一制度,起诉人的范围应如何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罗马法中没有规定妻子享有该权利,而兄弟姐妹在特殊情况下有,)是只有妻子、子女、父母还是包括其他近亲属?可见,如果要把制度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借鉴,在立法上规定一个一刀切的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是很多的。
因此,我认为,借鉴这一制度并不是一定要在立法上做出改变,而是更多的从司法思路上改变。我们可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通过对立法精神的把握、对实际情况和各法律主体利益的考量、对法律价值的权衡而做出一个更加科学与人性的裁判,而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僵化判决。实际上,德国也有一个与本文开头叙述的相似的案例,而在那份判决中,法官根据合法继承人的今后面临的生活状况等因素,而做出由其妻子和子女继承四分之三的遗产的裁判。
所引书目:【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2019版
欢迎关注新浪微博@阅读摘
如果认为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赞助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