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门前读后感(法的门前读后感)

发布时间: 2024-11-22 00:49:51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84

法的门前读后感,认真读完一本著作后,相信大家一定领会了不少东西,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读后感吧。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后感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

法律门前读后感(法的门前读后感)

法的门前读后感

  认真读完一本著作后,相信大家一定领会了不少东西,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读后感吧。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后感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的门前读后感范文 ,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的门前》是美国经典法理学教材《法律之门》的作者之一彼得?德恩里科与原书中文译者邓子滨,专为中国读者合作改编而成。原书在美国畅销30多年,历经8版,被誉为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法的门前》既汲取了原书的精华,又特别为中国读者考虑,删繁就简,精心筛选和编撰了适合中国读者的素材和内容,尤其适合法学院的学生以及希望了解和思考美国司法模式的读者作为基础读物。

  何谓正义?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地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

  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断的裁判者,用正义的理念指导裁判。

  《法的门前》是一本关于美国法律理念的基础读物,让建立起对美国法律初步的认识框架。虽然讲述的是枯燥的法理,但大量出自西方经典文学、社科作品的引文和生动流畅的文笔让本书充满了可读性。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在中国,用法律所建制的秩序无处不在,但在现实中,如果秩序对现实中存在问题不能起主导作用的话,那么就会存在不稳定的因素,进而导致混乱不堪。我们一直在提倡法治,但如何执法,如何确保管理的公正性,才是我们面前最重要的问题,这是一杆天平,平衡法律理论和实践所产生的问题,才是我们真正应该考虑深思的。

法律之门的读后感

  读完一本名著以后,相信大家都积累了属于自己的读书感悟,不能光会读哦,写一篇读后感吧。现在你是否对读后感一筹莫展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法律之门的读后感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之门的读后感1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长久以来,不断有人提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尽管人们在理论上为法律定制了各种答案,但是实践中的法律却往往不以人的观念为转移。其实,法律存在于社会各种力量的较量当中,每种力量都承载着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而每一种需求在不同的情景和观点下都有其应被满足的理由和价值。读《法律之门》,也许能够解答各种关于法律的困惑。

  这是一本不同凡响的书,它提出诸多开放式的话题,意在鼓励读者独立思考。它的设计让法律人不能单纯为学法律而学法律,而是要把法律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旨在鼓励以多种方法研究法律:政治学的、社会学的、人类学的、历史学的、文学的和哲学的。所以,书中每一个论题都可以作为一个开端,并导出其他的阅读材料,让读者能够多角度思考“法律是什么”。这些材料的编排总是能在文化和历史的广阔背景下启发你对法律的思考和讨论。

  孟德斯鸠说,法是一种理性存在。在西方哲学史上,理性主义与法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然而,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守法行为与其说是因为受到法律理性的召唤,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背后所依仗的暴力所驱使。尽管法律暴力一向遭受人们的质疑,但是没有暴力支撑的法律,就失去了保障。因此,法律暴力“不是对它力量的颂扬,而只是不得不予以容忍的一个因素,一个难以解说的因素。

  但是在日常司法运用中,若是想给法律制定一个明确的定义,其实是颇有难度的,但是就如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法官,是有其特定的价值观的,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崇尚正义。又何谓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是个人生活和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这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方式,更是解决纠纷的艺术。而法官,是上述裁判的判断者,正义的理念即是指导裁判的宗旨。

  法律之门的读后感2

  在未开始阅读此书之前,吸引我的是《法律之门》这部书名。因为在我所教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后半部分正是法律基础内容,心想,阅读本书有助于我对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深入以便有益于教学。然阅读完毕之后,这样的想法太过于初级。因为在译者后序中有这样一段话“两座摩天大楼坍塌了,但它们令人联想到美国人的光荣与梦想并不会随硝烟而去,承载这种光荣与梦想的,正是本书所铺陈诠释的法治。法治不是包治社会百病的灵丹妙药,也无法阻止撒旦的疯狂,但它的确是支撑了美国二百年繁荣与稳定的柱石。”由此,你会发现,这本书不是单纯的讲英美法系的一般常识,而是更进一步地是对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法治的'全面解说。然而,全书的解说方式不是生硬的说教,而是采用了一种围绕法治的瑕与瑜的讨论,进而提出思考,而不给出标准答案,引导读者自己理智的思考。所以,到这里,这才是本书吸引住我克服长时间不愿坐在电脑面前看电子图书的问题的魅力。

  在阅读过程中,个人也发现一个自己的弱点,即由于不是法律专业出身,未曾系统地了解过英美法系等系统的知识,所以,在看到书上所呈现的内容时不免有些时候力不从心。但是,在于自己感兴趣的部分还是结合着自己的思考有些想法。

  “事实上,每个人心目中都有法律的形象和期待,这些是来自电视、报纸、个人经验和家庭历史等等。”“听到法律这个词,最初进入脑海的是哪些词汇呢?写下一些句子,描述法律涉及什么、法律行为最常发生的地方,以及法律最值得称道和令人生厌的方面。你可能会惊讶于这些已由的知识所揭示的丰富内容。”这段话给我的问题是:我们对法律的思考为何就没有去关注过实际生活呢?尽管我们会考虑到生活中的诸多实际法律案例,然而,法律案例中的人物事实上总会离我们有一定距离,远不如像作者这样的方式更能引人去思考法律。

  在我们所掌握的知识以及我们所讲授的知识中,常提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等这样的命题。卢埃林亦提“知法有益,即使法为恶法”。然,卢埃林却进一步道出了“知法何以有益”之五大原因:一是,如果他无知,他可以向他们学习并且从先行者的知识中获益。二是,如果他慵懒,他可以注意一下前人的行为并从他们的勤奋中获益。三是,如果他愚蠢,他可以从他们的智慧中获益。四是,如果他有偏见或者腐败,则过去常规做法的存在给其偏见或者腐败以公开的检查监督、限制其肆意胡为。五是,即使前人建立常规是也曾慵懒、无知、愚蠢,而有偏见,不过,知道他将继续其前人的所作所为也会提供一个基点,使人们能够由此预测法院的行为。

  尽管上述五大原因是卢埃林针对法官要遵循的先例判断而起初的知法何以有益的注解。但是对于普通之大众而言,这五大理由依然存在,也应是我们法律要给众人的从中受益的理由。

  今天,我们以法治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手段。然,正义究竟是什么?正义是理想主义吗?罗斯柯·庞德对此作出了自己的注解,他指出:“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需求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因此,不妨说这是一个任务艰巨的社会工程,其任务是创制物资、手段,以维持生存并满足共同生活在争执组织生活里的人们的愿望和要求。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们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当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主义。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正义是什么?即公平、公正以及善良。法治是什么?即良法善治。因此,把正义制度化即是我们今天努力为之的法治。这样的法治有三个根本的作用:定分止争——减少摩擦;实现正义——合法化利益的实现;导人向善——和谐地相处于我们仅有的一个地球之中。

  然,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人类手自我利益驱动(易受奖惩影响)的理性存在物(有能力遵从规则)。”这就对我们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求有某种乌托邦的信念。首先要相信理性是行为的基础。其次,必须相信立法者有能力设计这样一套规则:广博到祖怡覆盖人类将往的全部范围,又细致到足以运用与特定的冲突;灵活到足以允许变革,又稳定到足以作出预期。因此,法治是一种信仰体系,而并不失属于人类存在的一个毋庸置疑的方面。”我们同样对法治寄语了厚望,在治国理政或个人的现实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要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忽略一个大前提即良法,它应具有广博、细致、灵活、稳定的四个特征。兼有上述四个特征的良法必然应成为以理性作为行为基础的人类的一种信仰体系。

  最后,用皮埃盖特的这样一句话对本书读后的结语:“心灵越是缺少内省,就越是成为自以为了解自己这一幻象的牺牲品。”

  法律之门的读后感3

  在法律门前,站着一个门卫。一个农村来的男人走上去请求进入法律之门。但是门卫说,现在还不能允许他进去。那男人想了想,问是否以后可以进去。门卫说:“那倒有可能,但现在不行。”

  看到法律之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而且门卫也走到一边去了,于是那男人弯下腰,想看看门内的世界。这一切被门卫看见了,就笑着说:“如果它那么吸引你,那你倒是试试冲破我的禁锢进去呀,但是请记住,我很强大,而且我只是最小的一个门卫。每道门都有门卫,而且一个比一个强大,那第三个门卫就连我也不敢看他一眼。”困难如此之大是那农村男人始料未及的,他以为法律之门对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敞开的,但是现在当他仔细观察了那穿着皮大衣的门卫,看见他那尖尖的鼻子、黑而稀疏的鞑靼式的长胡子,就决定还是等下去为好,直到获准进去为止。

  那门卫递给他一只小板凳,让他在门旁边坐下。他坐在那里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做了很多尝试想进去,并不厌其烦地请求门卫放行。门卫只是漫不经心地听着,又问他家乡的情况以及许多事情。他这样不痛不痒地提问着,俨然一个大人物似的,而最后却总是说还不能允许他进去。那男人为这次旅行做了充分的准备,现在他用一切值钱的东西来贿赂门卫。门卫虽然接受了所有贿赂,但却说:“我接受礼物只是为了使你不致产生失去了什么的错觉。”多年过去了,这期间,那男人几乎是目不转睛地观察着门卫,他忘记了其他门卫的存在,似乎这第一个门卫是他进入法律之门的唯一障碍。他咒骂这倒霉的遭遇。

  开始几年,他的举止还无所顾忌,说话嗓门高大,后来日渐衰老,就只有咕咕哝哝、自言自语了。他变得很幼稚,由于长年观察门卫,所以连他皮衣领子上的跳蚤也熟识了,于是他也请求它们帮忙,以改变门卫的态度。最后他目光黯淡,搞不清楚是四周真的一片黑暗呢,还是他的眼睛出了毛病。不过他现在在黑暗中发现了一丝亮光,它顽强地透过法律之门照射出来。现在他命在旦夕,临死之前,过去的所有经历在他的脑海里聚成了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他至今还没有向门卫提出。

  他示意门卫过来,因为他身体僵硬,已经不能站起来。两个人身高的变化使那男人相形见绌,矮了一截,所以门卫必须深深地弯下腰,然后问道:“现在你究竟还想知道什么?”又说:“你太贪得无厌。”那男人说,“大家不是都想了解法律是什么吗?为什么多年以来除了我再无别人要求进入法律之门?”门卫发现那男人已行将就木,为了能触动他失灵的听觉器官,就吼叫着对他说,“其实其他任何人都不允许从这里进去,因为此门只为你一人所开。现在我要关门走人了。”

  《法的门前》:长篇小说《审判》中的一个小故事,很多现代主义思潮都能找到共鸣。一个终身想进入法的门的人,至死才了解到,“其实其他任何人都不允许从这里进去,因为此门只为你一人所开。”那个终身只为阻碍这个人进门的门卫却“要关门走人了。”门、镜子、迷宫是现代主义作家最喜欢的意象,因为这些东西都存在对立性,一面明,一面暗,但只有卡夫卡从单向的角度把门的意象树立起来了。

《法律之门》读后感

《法律之门》读后感

  品味完一本名著后,你心中有什么感想呢?何不静下心来写写读后感呢?那么我们如何去写读后感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律之门》读后感,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之门》读后感1

  《法律之门》这本书,虽然只是看了书里的第一章以及前面的部分,但是感想和启发还是有很多的,我觉得这本书是需要慢慢琢磨的,需要对法哲学有自己的一些感悟才不至于读起来那么迷惑。

  首先,说一下我对《法律之门》这本书的总体感觉。《法律之门》给我的第一个启发是里面提倡的法律研究方法,书的作者主张,我们不能单纯学法律而学法律,而是要把法律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从法的总体精神去理解法。

  我认为这一点对于我们真正学好法律是很重要的,我们看待一些法律问题时,得出的结论很多时候只停留在专业知识的层面,这样的观点往往是狭隘的,不利于我们长远的学习,所以书中提倡的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另外,《法

  律之门》是一本很有味道的书,它除了让我们从中了解到一些英美法系的法律知识,更多的是指导我们去思考问题,不仅是在引导我们思考书中的问题,更多地是在传达。

  给我们一种理念方法,让我们掌握如何来分析问题,如何从被动看书转变为主动探究。

  书的开篇序言中就讲到,初读本书的人可以从前言、导言和引言中获益,确实,在这些部分,也会有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引言中,作者给我们陈述了卡夫卡的一则寓言——法的门前,第一次读了这个寓言的时候,感觉这个寓言所要表现得是法律的威严及其具有神秘性,但是,对守门人最后说门是为乡下人而设的但是乡下人最终还是没能见到法感到费解。接着,看了卡夫卡拟续的一位教士和K K关于这个寓言的讨论,对这则寓言的寓意又有一个新的认识,但同时对这则寓言还是留有同样的疑问。教士与K K的争论点我认为是乡下人到底有没有被守门人蒙骗,K K在开始的时候认为乡下人是被蒙骗了,而在教士与K K在争论的过程中教士提出了真正受蒙骗的是守门人的说法,守门人不了解门内情况,不知道自己其实从属于乡下人,处于受蒙骗的状态,我觉得这两者都有理,但是重新审视那责寓言,我又觉得他传达给我们的是法或许是虚无缥缈的,但因为有乡下人的期待和守门人的存在,使得法的存在是必要的。讲到这里,我想讲一下对后边提到的“坏的秩序比根本没有秩序要好”这个问题我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坏的秩序或许没有让所有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但坏的秩序还是一种秩序,秩序的存在,起码生活在其中的人不会终日惶恐不安,生活相对是安稳的,人们能慢慢适应秩序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但是如果没有秩序,人们的生活是处于动荡与不安稳的,我认为,人们对于安稳生活的共同期待可能是使得坏秩序也具有强制力的原因之一。

  后边看了第一章,它的标题是:法官和律师是如何从先例开始推理,只要通过一系列北卡罗来纳州的案例来阐释遵循先例的原则,从中我们了解到美国的法律过程是争讼者先提出基于判例法、制定法和一系列平衡原则的论点,法官则需在争讼者提供的论点范畴内,基于先例作出判决,就这样的法律制度而言,律师制度的地位就显得格外重要,尽管法院可能制作并保存了判例记录,但却很少注意它们或者随意对待它们,而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会寻找支持观点的方便判例记录,用法院以前的判例向法院施加压力。书里的提示与问题一直引导我们跳出法律的框框,从日常的生活中去窥视遵循先例的原型以及成遵循先例的原因,先例可不可以直接理解为一种经验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听到人们说:“这个还没有先例”、“破例了!”、“下不为例!”。其实就是对传统的尊重的体现。作为先例的判例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延续,不至于被突然袭击所扰乱。另外,卢埃林写到:继续过去的实践,就是为没有经验的新官员提供前人积累的经验。如果他无知,他可以向他们学习,从先行者的知识中获益;如果他懒惰,他可以注意前人的行为,并从他们的勤奋中受益;如果他愚蠢,他可以从他们的智慧中获益;如果他有偏见或者腐败,则过去存在的实践在与他的行为进行比较时,对其偏见或者腐败进行了公开的监督,限制了他可以肆意胡为的空间。最后,即使前人进行实践时也曾懒惰、无知、愚蠢而有偏见,不过,知道他将继续前人所为,也会提供一个基点,使人们能够由此预见法院的行为,事先调整自己的预期。”由此可见,先例的还在于对法官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法官集体智慧的形成,更为重要的是,普通人从具有权威性先例中知道哪些是可以为的,哪些是不可为的,从而调整自己的预期,先例因此具有信赖保护的作用。

  最后,我想说,虽然只是看了书很少的一部分,但是确实有对书里的一些内容进行反复地揣摩,并尝试着去解答书里提出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一些迷惑,但这也是一种思维的乐趣,最佳的读书效果就应该是与作者之间有思想的交流,相信随着我们阅历的增长以及法律哲学方面的知识的学习,回过头来看这本书,一定会有不一样的思考与收获。

《法律之门》读后感2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研读之后,第一感觉是上大学时都干什么去了,这么好的书竟然没读?不过,晚虽晚矣,但终于已经阅读了。读后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门》从内容上来看,有其广泛性(不仅全面介绍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浅出地描述其适用过程)、生动性(不是冷冰冰的说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学素材、相关资料于一体)、开放性(不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陈述,而是平等地提出问题,授予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从体例上看,整篇从解读现实中的法律开始,到法律如何实施、法律的实施主体、冲突如何解决以及法律的未来均有论述。《法律之门》作为大陆法系的阅读者,不仅仅是阅读习惯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论的深邃、理论述说的条理逻辑,均有震撼之感。仿佛至此,法律之门已经打开,而我却刚刚才要求进入……

  法律是什么?作为法官,我们虽然每天都在运用法律,但如被问起这个问题,如何作答?我还真不知道。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两种模糊性的来源,即事实上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实运用什么法律?),而真正确定的东西在我们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那究竟法律是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

  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和他的想法一样。

  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法官,我们有我们的价值观,我们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我们崇尚正义。

  何谓正义?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地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断的裁判者,用正义的理念指导裁判。

  所以,相对于优秀的技师,法官应该具有更深层的关于价值

  的追求。虽然争议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东西,但通过我们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结果更接近正义,更趋向正义。我认为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技师,而且亦应当是一个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个具有崇高道德标准的好人。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同时亦是在创造法律。

  大多数美国人将法律视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尽管他们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输掉法律战役和金钱,这种“诉讼爆炸”往往使人们成为了“司法帝国”的奴隶。现阶段,我国的“诉讼爆炸”亦初露端倪。前面已经陈述了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规制人民在物质分配方面的行为,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费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所以,这种以法院为单一途径的解决方式,是否已经妨碍到了我们社会的法制健康?诉讼泛滥使我们的法院没有能力及时、经济而有效地施以救济,诉讼泛滥同时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与合法性而将触角伸向不该伸向的领域,不仅要求法院处理公民好讼,喜争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又将法院力所不及的社会难题一股脑推向法院这个看似终极的处理方式。

  有鉴于此,西方国家将目光投向了小型社会的调解机制。在美国,有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司法部、美国仲裁协会、调解和冲突解决研究会以及许多社区团体,正尝试运用以社区为基础的调解,以解决微小的个人纠纷,这将提供一个更人道、反应更灵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这种形式的纠纷解决,其抚慰与合意的性质在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对抗制审判和威胁性制裁的状况

  下,更具有吸引力。或许在现有法律体制的正式程序之外,某些纠纷所涉及的实体正义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仿佛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内部要求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不谋而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该更多地寻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于是,我们又回到了正义的话题。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生活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我们的司法程序寻求这种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

  上去同意妥协。这不仅是纠纷解决的方式,更是纠纷解决的艺术。

  美国的法学不是没有深刻的理论,它的理论体现为一种面向民众的说理,虽没有德国哲学的繁琐和法国文学的浪漫,却有着古罗马演说家的激情和雄辩。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而我已经从门外走进去了……

《法的门前》有感

《法的门前》有感
生命中再也没有什么比强弱一类的外在联系更不恒久和稳固,这种联系更多的只是机缘,而非智慧的产物,由此所有的人类制度一眼看去似乎是立于流沙上的建筑
一-题记
本书以卡夫卡的《审判》中一篇古奥面悲辛的寓言开始,以当代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话题作结,呈现了欧美等先进法治国家的法治图谱,寓言法的门前既是本书的序曲又是本书的主题,它描述了一个乡下人试图求见法却终其一生被主人挡在法的门前,令人感兴 趣的是,乡下人有了难处,为什么想到要见求法了,是听了别以的建议,还是你循旧例,你是否听说过有守门人,是否被告知可能见不到法,然而让人心酸的是.这个乡下人竟然不顾一切.在痛苦的煎熬中,终其一生在法的门前徘徊,更觉得讽刺的是,在最后才被告知这是专为你而准备的,只有你才可以进入但一切都已经晚,乡下人已经太老了。这才是最让人不能受的结局,要是放在现实生活中,这样发展,不要说一个守门人,就算有成千万个,也抵不过人民群众的怒火,君如此行,乃其欺吾手中白刃不利乎。

有人夸张的说: 所有西方法律的论述”都不过是卡夫卡的注脚确实如此、在这篇寓言中法的高深莫测,人的彷徨,被显露的一览无余同样在这本《法的门前》我们可以看到而且更加具体真实。

这本《法的门前》揭示目前法律的一些争议问题乃至与法律相关的一切事情的现状,而且对于法的本身也进行了阐述,关于门后的“法王”我一直认为它是属于哲学的范畴,在古代的西方. 有人觉得万物的起源都源于一个真理,这个世界里有某种高于一切,且比任何事情都重要的东西,那么就应该去找到这个真理并按之指导生活, 这是古代对“法王'渊源的解释。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近现代大家对“法王”的认识有了新的变化.社会和法律的起源.它们给弱者以新的加锁给富者以新的权利、法是统治的工具,惩罚是法的核心问题,法有赖于强制,并且企图将自己组成一种政府垄断,使得国家的强制成为唯一合法的强制,从身份到契约,从血缘关系到地域原则,从家族控制到法律公布、法律的发展使每一个自然纽带破裂,使以前的纽带不断的分离和隔绝,个人 地取代了家庭而成为了民法上的单位,法律制造了相之分散的个人。官僚和另类的集体而随之诞生。
法律给予公众权利是取得并维持公众支持法律体系运作最有的方式之一,对权利的认可实质是对产生权利主张的政府框架的认可,正常来说,要公众默示或明示的认可政行而,非通过法律的式让政府成为主体来认可公众。

“法王”的本质和其价值每个人对其的认识不同,以上是我的见解,它是道德与自私的产物.它是给人带希望,同时它本身就是绝望,有人可能觉得这话矛盾,希望与绝望复么能共存呢,但怎么又不能其存呢?

如果说 法的解释,法的本质等是门后面的法王”那么谁又是门口的守者呢?权力机关,法官,陪审团,警察等等他们都是,任何情况下都在规则,即使吃饭睡觉等最平等的事,或者是如何去思想、幻想、梦想之类的事,生活对大多数人而言,似乎是一项服从的规划,我们不断去适应他人给我们的梦想,适合他人对现实的定义,就如同卢梭所说的原始人与文明人的差别在于:原始人过着他自己的生活,而文明人则终日惶惶生活在他人的意见之中,犹其在较为严格的环境下,人的保护自己本能被激发时的时候,如果说一个人离崖边上还有一米的距离 ,但为保护自己他会自动往后很十米这当我们知晓某个禁忌的时候,某个标准的时候,别人还未给自己设限,自己就已经把自己的手脚束缚起来了,这就是是悬崖效应,这无疑会强化一种恐惧,这是一种会被集体强化的恐惧,这种恐惧是关于自我意志失去的,关于外部世界和内心世界相互侵扰的
而且怎么说呢?有时善意的肤浅理解比恶意全面曲解更让人头疼,冷漠的接受比直率的护绝更令人迷茫,守门者的权力更值得今人思索,当权力关系充分强化后、权威便达到了极效.无权者的卑贱意识也达到极点,有点悲切,同时守门者可以安排进见法王的顺序甚至可以不安排你进见。
读这本书主要是看了卡夫卡的小说,所以解读的角度侧重于乡下人与守门者这两者、读完觉得我们之所以拥戴国王是因为不想要主人.我之所以拥戴法律是因为不想要国王,这是我直观的感受。

《法的门前》读后感:丈量“守门人”的角色

  编者按:《法的门前》是美国通用的法律教科书之一,下面我们来看看作者阅读后的感受吧!

  法的门前站着一个守门人,有个乡下人来到他面前,请求进去见法。守门人说现在还不能放他进去。乡下人问,过一会儿是否允许他进去?“可能吧,”守门人答道,“但现在不行。”

  通往法的大门就那样敞开着,乡下人不时地向内探望,守门人告诉他,他不必征得许可就可进去,但里面的每座大厅都有守门人,一个比一个更有权力,甚至守门人自己都不敢看他们。可是乡下人觉得他还是等得到许可再进去,就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乡下人等待着,也尝试着与守门人攀谈、送礼,而得到的答案始终是“还不能进去”。最后,乡下人开始衰老,眼睛也变得模糊,在生命的弥留之际,他孱弱地问了守门人最后一个问题:“这么多年来,除了我,竟没一个人来求见法,怎么会这样呢?”守门人看见乡下人听力已经衰竭,于是在他耳边喊道:“除了你,没有人能够进入这道门,因为他是专门为你开的,我现在要去关上它了。”
  以上的寓言来自于弗兰茨·卡夫卡的小说《审判》,也是《法的门前》中的引言,短小精悍却复杂多义,既有法的诡谲,也有人的彷徨。有人说是守门人欺骗了乡下人,因为在一切都无法挽回的时候他才把真相告诉乡下人;有人说守门人只是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因为他当时的职责就是拒绝让人进去;也有人说真正受骗的其实是守门人,因为他对大门里面的情况和重要性一无所知。但无论归责于谁,结果只有一个,乡下人至死都未踏足法的大门,而这扇大门却是专为他而敞开的。并且无论从哪个维度出发,事实也只有一个,的确是守门人阻止了乡下人的进入。于是,我们不仅接近了故事的悲惨结局,更接近了守门人的真相。

  在历史的江河中,我们迈过了奴隶制、封建制才逐步走向了今日的民主。我们的父辈曾经受了绞刑和监禁的痛苦,才创造了如今被冠之以“法律”的规则。在一个秩序当先的社会中,民众从来不需要有趣的灵魂,他们只要对“法”足够忠诚,甚至成为一种习惯。于是便有了清晰的角色定位,由代表“法”的政府和法院进行“执法”和“司法”,扮演着所谓的“守门人”角色,而由民众来“守法”。不错,就算在我们所向往和追求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样的安排都无疑最稳定,也最合理。可是,好像也不仅如此。如同有人说,政府和法院是“法”的代表,是“人民的公仆”。同样,我十分愿意将政治的清明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归功于他们,但当目睹了台阶高筑的政府大楼和平反昭雪难以换回的年轻生命时,任何人都会产生如“乡下人”一般的恐惧——对“守门人”的恐惧。就这样,“守门人”既是秩序的维护者,也成为了民怨的激发者。

  所以,曾听很多人说,羡慕美国人民主自由,羡慕德国人思维严谨,羡慕法国人生活浪漫,我十分理解。但仔细想来就会觉得,如同犹太人天生聪明一般,那些只是一个民族的不同特性罢了。应当承认,从1776年建国到现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做的很好,经历200多年的政治产物也应当是如此的,但还是不能阻止“贫民窟”的悲惨,杀害章莹颖的凶手仍然没有得到最公正的审判。于是,就能够明白,每个社会都有各自的隐痛而已。当翻开《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时候,才会发现每一条宪法修正案的增补都代表着一次历史的进程,证明它曾经也是荆棘丛生的。所以,民主自由不一定伴随流血,但一定会有故事。于是我想回头看看这个1949年建国的国度,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孕育着13亿多的人口,2021年的GDP位居世界第二,社会治安远好于欧美国家,哪怕仅夜路能安全回家这一项,便也能觉得多少是很幸运的。这些国内外的数字对比的确很有冲击力,于是,理解与期待比抱怨和愤慨好像更多了一些。时代的进步的确源于民众的呼声,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质疑对“法”而言是最高的忠诚。但对一个社会而言,质疑永远都不应当瓦解秩序,给予“守门人”基于适当信任的质疑才是对社会秩序的最好维护。

  当然,当多数人如同李雪莲一样的“乡下人”被阻挡在法的门外时,我们应当意识到一个健全的法治国家是需要一个健全的法治环境的。首先,对于当之无愧担此重任的政府,法律约束着它的行为方向,但却不能决定它的行为方式,所以不如试着从管理学的行政机关前端理论进行分析。因为在政府行为中,绝大多数最终体现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与被管理者——民众的间接或者直接接触,所以行政行为的前端与民众反应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

  每一个政府行政决定的做出,必然伴随着其中多方利益的牵扯。如果行政机关过分考虑了自身利益,民众便会难以忍受,见诸报端。媒体曝光后,行政机关前端利益骤降,最终甚至降至负值,而社会效益随之降至最低,给政府形象带来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于是,我们认识到在“政府法治论”的前提下,强调在当前法治观念尚未得到完全普及的中国,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权力的不当设置和行使,唯一的出路就在于法律对于行政权的控制和管理,进而倡导法律之下的政府治理。可见,政府这一“守门人”的角色,虽然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守夜人”仅一字之差,但却仿佛处于另一个端点,因为它不只不能“任意自由”,反而还需要在法律权限、程序框架内约束好自身行为,维持社会和谐。而事后,不妨引入“墨菲定律”,即是为了避免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政府部门应当完善相应预警措施和应急预案,事先多做规划,才能防患于未然。比如及时做好相关官方信息的通报,否则就只能是任意放纵造谣者;也比如做好“清理”后的安置工作更是“服务型政府”最大的必要。《孙子兵法》中“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也正是此理。

  再说法院这一“守门人”角色,司法往往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不同的利益处于复杂的变动之中,如果司法能够很好地回应社会利益的再分配问题,那么就能够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顺利转型。其中,法官的公正裁判特别需要处理好与大众传媒之间的关系。

  为了法院能够公正审判,我国束之以多方的监督力量,其中就包括了“舆论监督”。网络空间可能是一个有变动、有趣味、有创造性甚至有利可图的地方。然而,它却不是一个和谐的场所。所以,舆论监督的“度”从来不好掌控。那么源头不可控,我们便期待“受端”是可控的了。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就承认他平常不大看报,担任大法官到91岁高龄的霍姆斯更是以不读报而著称。由此可见,如若能够保持法官以及法院与大众传媒之间一定的距离,亦是颇具合理性的。毕竟,法院要独立审判必然依靠法官的“依法裁判”,且“仅依法裁判”,法官既要不使社会疑心其公正,又要做到不受媒体的控制,二者的平衡与兼顾就显得尤其重要。当然,目前传媒的报道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行使的,但同时也正如贺卫方先生所说,难免存在这样一种潜在的危险,多方面莫须有的压力“都进一步加剧了法院在审判那些被传媒广泛报道过的案件时所承受的压力,有时还会听命于传媒,导致某些案件无从得到公正的审理。”而最终何去何从,对于相关案件媒体报道的管控非常必要,同时法官自身素养的提升便是另一方面了。

  凡此是非种种,我想不止是法的隐痛,大抵也是这个转型时代的苦闷。害怕的是有太多蒙着眼睛的质疑,便少了应有的适当信任。但如果说质疑是为了更好的信任,那再好不过。毕竟,我们现在所经受着的已经远比《活着》中的情景好上许多,这是历史进程的结果。而无论是一个社会的蜕变,还是“守门人”的蜕变,都犹如凤凰涅槃,应当是同样的道理。

  我倒是很喜欢《法的门前》书前扉页上的那句话:

  “还在犹豫什么?推开门吧,你就是法律殿堂里的国王!”

  我想,它不只是说给数以万计的法学院学子的,更是说给那些徘徊在法的门前的“乡下人”的,也许正是你我。

  后记:本文写于前几日网络“炸裂”的时候,正好一位学新闻的朋友告诉我,她的原则是一事当前,先问真假,再辨是非。可是,在我看来,在真假尚未明晰的时候,作为肉体凡胎的我们也都是难以做到不看、不听、不想的,如此便一定有所倾向。不过还是索性尝试着看看能不能跳出“框”外看世界,于是,便有了上述“各打五十大板”的说辞,虽然怎么看着都像是“无关痛痒”的“风凉话”,但个人所悟也仅能止于此了。

  作者|王婷

公众号|新语莘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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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法律门前读后感(法的门前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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