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读后感(读后感:法学方法论-引论)

发布时间: 2023-08-23 05:04:05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83

读后感:法学方法论-引论最近在法律工作过程中,常常明显地感受到自己在法律解释、法律逻辑方面的功力薄弱。就如昨天的小短文所说,“似乎一切都在进入瓶...

王泽鉴读后感(读后感:法学方法论-引论)

读后感:法学方法论-引论

最近在法律工作过程中,常常明显地感受到自己在法律解释、法律逻辑方面的功力薄弱。就如昨天的小短文所说,“似乎一切都在进入瓶颈期”——上学时积攒的功力,似乎也已经用到头了。

于是,我苦苦地找寻书单,想再多补补课,弥补一下学点学生时代没有好好上的法理学。在寻找的过程中,我猛然想起:早在六七年前,我就买了一本卡尔拉伦茨先生的《法学方法论》。说到卡尔拉伦茨,就不得不提一句王泽鉴。法考名师钟秀勇说,王泽鉴先生是“迄今为止黄种人里民法学得最好的人”。而卡尔拉伦茨,就是王泽鉴先生的德国师傅。

这本《法学方法论》,我尝试度过几次,都没有成功读进去;现在又是自我提升的需求,又是工作刚需,我下定决心要好好地再尝试研读,并以读后感、读书笔记的方式,写写自己的看法和感悟。无论水平如何,总算是一个迈出尝试的第一步吧。

拉伦茨先生认为,法学研究方法目前(2021版)没有统一的标准,是“法学思考的确信之丧失”。至于什么是“法学思考的确信之丧失”,拉伦茨先生没有进行阐述。结合上下文,或许应理解为:有别于以往,当今的法学研究过程中,尚未有适当的方法来解答法学自身的问题。因此,“法学思考”的方式尚未固定,学界缺乏对“法学思考”方法的共识。

法律判断常常包含价值判断,而“法学思考”又丧失了“确信”,因此法律研究不再被要求得到恰当的答案,仅要求答案存在合理性,可以被接受即可。

但是,价值判断不像事实判断,没有相对客观的评判标准,因此,从价值判断出发的逻辑推理,不能保证接理论的正当性。

在此基础上,法官在价值判断和法律条文的指引下,将法律适用于案件;我们(指学者们;作为律师,维护法律正确适用自然也是义不容辞之责)审查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是否符合一般承认的法律原则。而要做到这一步,就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方法。

然而,前文已经提及,当今的法学研究中,尚未有真正恰当的学科研究方法;而作者又认为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不见得适合法律这门科学。因此,作者试图针对法律的“价值取向”发展出合理的法律方法论,其对该方法发展,源自于对法的理解。

最后,作者认为,在对法律进行理解,发展研究方法时,法哲学、诠释学、司法判例、法教义学等学科或内容,都是必须进行研究的学科。

读《法学教育的理想》有感

  "当自觉对法学稍有感觉时,大学的课程表上只剩下半学期的课,读《法学教育的理想》有感。"这种对专业的不自信感,是因为"法门深似海"、法学过于艰深非,笔者这样资质愚钝的学生无力掌握?还是法学教育出了问题、没把我们教好,要负"产品责任",这倒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CNKI,遇到了北大法学院葛云松教授的《法学教育的理想》一文(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于是对以上问题有了些许感想。

  葛教授文章,贯穿着对清华大学何美欢教授的追念,本文在此也对先行者深表敬意。

  葛教授在文中对法学教育的描述非常真实、坦率:"(大陆学生)一方面能对前沿的、深奥的东西如数家珍,滔滔雄辩; 另一方面不屑学习基础知识, 对基本知识只有单薄的、贫乏的认识"、"在大多数的课程中,学生只要大体留心听讲,考前突击一下笔记即可取得不错的成绩".笔者在大部分课程学习过程中也有这样的感觉,大部分课程只是对知识体系的解说,而这种知识体系的输入——似乎并不需要什么专业能力——识字就行。

  一种专业教育有没有效果,检验法则就是经过这些教育的人和没有经过这些教育的人有没有差异。我也参加过很多讨论活动,一些奇奇怪怪的问答让我不得不怀疑6500元的学费是否合理。面对一个案件,有的人是说个结论,然后一个大帽子一扣:"这不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侵害了合法权益";有的人倒能说个专业概念:这违约了、这侵权了、这正当防卫呀,解释理由却是乱七八糟,各种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混在一起乱说;还有一种现象是,根本不去归纳要件事实,而是把一堆未经"提纯"的原始事实罗列一起,就自以为完成论证了。

  嘲讽这种现象,绝非我自觉良好、没有类似问题,我也经常被批"无逻辑"云云。但值得反思的是,以上这些东西,一个没学过法学的人也能搞的来,"公平""诚信"这些大概念谁不会搞?"违约""侵权"这样的名词也容易学嘛,罗列事实这种工作更是不识字的人也能做了。要是法律工作真能如上文那样处理,学费降到650元,对学生也是"显失公平".

  问题出在哪?出在"专业"这个词上,什么专业素质才是法律人特有的?我们没搞清。这是断案的能力呢,还是立法的能力呢,还是评论的能力呢?葛教授比较德美法学教育后提出:"法学教育应以法官能力为导向。培养法官能力,主要是培养法教义学上的知识和能力。"我对此也深表赞同。法教义学,简单的说,就是成文法主义下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学。法律适用,无非就是在法律和事实间搭起桥梁。法律这一边,需要架桥,因为法条那高冷的文字和艰深的术语不是仅仅识字就能把握的;事实那一边,需要架桥,因为原始事实是杂乱无章的,需要我们对照法条进行筛除与整理,读后感《读《法学教育的理想》有感》。桥搭起来,案件也就明了了。当然,在这运用之间,少不了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但这并不主要,解释到位了,公正不会偏离太多。正如葛云松教授评论道:"法律解释以及法律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在无形中浸润于其中所包含的法治精神。最理想的法学教育是,一个法律人哪怕亳无理想主义的色彩、满心名利思想,但是当他阐发法律问题、解释法律条文时,却可以将法治的精神贯彻在其中。相反,一个法律人如果充满对"法治"的激情, 却不懂得如何在具体工作中运用它,仍然不是合格的法律人。"

  反思我们的法学教育呢,的'确是法教义学不昌盛、不发达。依管见,本科阶段绝不要教学生怎么现行法如何落后、如何去"批判创新",而是扎扎实实教基本理论,传授"读懂"法律的技术。民法中的请求权基础方法,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解方法,这都是基本技术。笔者非常同意一位授业恩师的观点:为什么王泽鉴教授的请求权基础理论在大陆这么"受尊重",在德国、台湾无此风靡?因为这些基本方法在"法解释学昌盛"的国度太寻常了,就像在共产主义神州大地,人人都有唯物主义头脑,所以介绍"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小册子不会再热卖。话虽这么讲,要解决问题,现阶段还是要提倡、宣传这些基础性读物,甚至说就是套路。

  问题发现了——就是我们专业技能不行,基本套路没学扎实。那么解决方案呢?葛云松教授提出的方案有:加大基础课程比重、开展案例研习课、本硕六年连读等。当然,这些方案都困难重重,加大基础课程,宪刑民学科鼓掌,其他学科一定拍砖;开展案例研习课,专业教师、时间配置都是问题;本硕六年连读,教育部决策可能一考虑就是十几年。当然,视及我们华政这样的老牌院校,改革更是不可能了:很多学生的主干课居然是一二百人一起上的,这还案例研习个什么?老中青教师思想观念、知识背景各异,法教义学能否得到普遍认同还是个谜,遑论普遍落实。另外的趣事是,现在市校两级领导喜欢"飞行检查",狠查逃课,殊不知学生皆是经济人,若课真有用,他们岂能浪费学费不出席?都是只抓形式,不搞实质。当然实质内容,上海市、学校都解决不了,他们也只能抓形式、搞套路了。

  葛云松教授最后说,"如果医学院的教学质量差, 让不合格的医科学生变成医生伤及无辜患者,医学教授们恐怕应当心中有愧。不合格的法科毕业生的危害性似乎并非这样明显、直接, 但是其对法治事业以及社会的伤害却毫不"逊色",甚至有过之。"自求多福,自求少作孽,祈祷轮到我们这拨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时,不要对社会"伤害甚多".

有关法律的名著有哪些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是一部学术内容丰富、思辨难度颇大的著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本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西方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西方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拓展资料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大致分成三编。第一编主要是关注一些社会和法律的热点问题,诸如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婚姻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送法下乡、科技与法律以及司法审查和制度形成的问题。当然都只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试图从一个角度切人进行学理的然而可能对社会实践有影响的讨论。第二编的文字是对于法学自身的反思。最后一编的五篇是读书笔记和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6卷31章,其中上册是3卷19章,下册是3卷12章。第1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2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3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4卷谈法律和贸易;第5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6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

百度百科-论法的精神

百度百科-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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