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的内容,均田制是什么1、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
均田制的内容 均田制是什么
1、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2、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虽然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但均田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旧地主阶级(世家大族)的利益。
3、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并开始执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这一制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2、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虽然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但均田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旧地主阶级(世家大族)的利益。
3、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并开始执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这一制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唐朝的均田制是怎样的?
武德七年(624年),为了使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唐朝大规模实施均田制。
均田制度是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建立的土地制度,隋朝沿袭下来。隋末唐初,由于连年征战,造成大量土地荒地,全国不足300万户,促使唐政府实行均田制度。均田制规定,丁男及中男受田百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可传子孙;80亩为口分田,死后还官。老男、残疾者授田40亩;寡妻妾授田30亩,若为户主者再增20亩永业田。凡道士、和尚给田30亩,冠、尼20亩。官户受田等于良丁之半,工商业者和官户相同。有封爵贵族和五品以上官吏可授永业田500—1000亩。因战功受勋者,按勋级授田600—3000亩。各级官吏有职分田2顷至12顷,以为薪俸。各级官府有公廨田1顷至26顷,以为办公费。授田有宽、狭乡之别,狭乡口分田额减宽乡之半。唐均田令与前代相比,取消了奴婢、普通妇女授田,农户授田额有所降低:受田对象广泛;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不是那么严格了。均田制的实施取得了开垦荒地、增加户口,稳定兵源等效果,使唐初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恢复和发展。
那唐朝的均田令的内容是啥?
什么是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勋官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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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朝均田制基本内容
1、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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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均田制的弊端
均田制的影响是:
1、减轻农民的负担 。
2、加速北方各族封建化的过程。
3、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4、巩固北魏的统治,相对于北魏的统治,加速少数民族封建化对于社会的意义更大。
好处: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bai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
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
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见丁中),各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勋官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道士受口分田三十亩,女冠受口分田二十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顾本户应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一顷至四十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见租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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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朝均田制基本内容
1、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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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均田制的弊端
均田制的影响是:
1、减轻农民的负担 。
2、加速北方各族封建化的过程。
3、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4、巩固北魏的统治,相对于北魏的统治,加速少数民族封建化对于社会的意义更大。
好处: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bai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
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
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朝均田令规定,18岁以上的男子受田100亩,其中,20亩称永业田,可留给子孙耕种;80亩称口分田,受田人死后要交还国家。永业田和口分田,一般不许买卖。还受给相当数量的永业田、职分田给贵族官僚。作用:均田制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条件。
唐朝均田制的发展与瓦解
唐高祖李渊以唐代隋之初,基本上仍沿用前朝的均田制。直到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基本统一全国,局势稳定后,才重新颁布均田令。此后又根据形势变化,唐玄宗先后于开元七年(公元719年)和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对原均田令作了两次补充和修订。唐朝均田制包括的内容大致如下:
中男(未成丁的男子)和丁男(成年男子)每人受田100亩,其中包括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老男(60岁以上)、笃疾和废疾受口分田40亩,寡妻妾受口分田30亩;如果没有丁男,以老男、笃疾(重病、不治之病)和废疾为户主的,每人另受永业田20亩;杂户受田同于百姓;“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即狭乡新受田的人,所受口分田数额为宽乡的一半。
道士、和尚授口分田30亩,女冠、尼姑授口分田20亩;工商业者,在地多人少的宽乡,永业田、口分田各减一半授,即永业田10亩、口分田40亩,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则不受田;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一般妇女、部曲、奴婢、耕牛不再列入受田范围。
自王公以下,凡官员都授给永业田;对于京师内外各官,还按官品高低将官田分配作为职分田,京师内外各级官府还设有公廨田。
唐代取消了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部曲及耕牛的受田,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的受田。通过减少授田对象,可以解决均田不足的问题。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发展、寺观普遍占有土地,因此唐代的田制承认了僧、尼、道士的受田地位。唐代的官吏永业田拥有产权,可以任意出卖、典押、租赁;土地买卖放松,使得官僚地主更容易通过兼并不断扩大自己拥有的土地,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
推行的背景
唐代的均田制的重新确定在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很大一部分公私土地成为无主荒田;经过农民战争的冲击,大地主的势力被削弱、兼并力量也在不断萎缩,推行均田制的阻碍因素较少,因此均田制仍然具备实行的条件。亟须进一步发展农业、稳定政权是实行均田制的必要条件;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物质支持;强大的皇权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重要的力量保证。
正是因为均田法令的存在,使兼并土地的行为要受到严厉的制裁,抑制了豪强兼并土地。但是,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第一,农民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所要求缴纳的租调、所要求服的力役被固定下来,加重了农民的生活负担;
第二,对农民来说,实际收益的较规定的要少,分得的实际土地数量与规定的有偏差:土地的质量即肥力、地理位置等等也有所不同。
唐朝均田制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在扩大耕地面积、将土地和劳动力结合起来、恢复农业生产方面起积极推动作用,使得粮食产量不断增加、经济空前繁荣,长期、普遍实行均田制还为隋唐盛世奠定了物质基础;在籍的农户不断增加,使得国家能够掌握更多的劳动力,财政税收得到充分的保证:唐代均田制虽然不能够完全限制权贵豪强对土地的兼并,但多少起了一点抑制作用。
均田制的瓦解
唐代政府的屯田、营田和牧地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大、土壤肥沃且水利条件好;而地主阶级的土地也不可能用来均田,即便是官田荒地还可以被用来赏赐权贵功臣,因此实际上,唐代用来均田的土地是极其有限的。能够用来授给的只有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十分有限,加上实际上口分田能还官的很少,用来均田的数量实在不足。加上人口增值,税收负担较重,农民遇到自然灾害就变卖田地,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必然要发生,但是,唐代确实实行过均田制:京畿人户过多,唐太宗考虑将其“移之于宽乡”;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两次颁布均田令、天宝十一载下诏严禁兼并,都体现了封建国家希望维持均田制的愿望。
唐代均田制衰亡的原因应该归结为土地无限制自由买卖导致官僚地主、权贵豪强不断兼并土地,荒地数量有限导致均田不足,使均田制无法继续实行,天宝末年的安史之乱后唐朝经济衰退、服役加重、农民到处流亡给均田制造成了进一步的破坏,最终均田制废止。
综上,商品交换的发展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打破自然经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和商品化;新的官僚贵族和地主商人兼并土地的强烈愿望迫使加速了均田制的灭亡;由于唐代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以榨取租调,一旦出现社会动荡、农民逃亡,均田制的重要作用便随之消失;在分散的劳动和小私有者的前提下,如果土地是公有或国有,那么其财产关系就是隶属与奴役关系,这也决定了均田制必然瓦解。
中男(未成丁的男子)和丁男(成年男子)每人受田100亩,其中包括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老男(60岁以上)、笃疾和废疾受口分田40亩,寡妻妾受口分田30亩;如果没有丁男,以老男、笃疾(重病、不治之病)和废疾为户主的,每人另受永业田20亩;杂户受田同于百姓;“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即狭乡新受田的人,所受口分田数额为宽乡的一半。
道士、和尚授口分田30亩,女冠、尼姑授口分田20亩;工商业者,在地多人少的宽乡,永业田、口分田各减一半授,即永业田10亩、口分田40亩,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则不受田;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一般妇女、部曲、奴婢、耕牛不再列入受田范围。
自王公以下,凡官员都授给永业田;对于京师内外各官,还按官品高低将官田分配作为职分田,京师内外各级官府还设有公廨田。
唐代取消了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部曲及耕牛的受田,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的受田。通过减少授田对象,可以解决均田不足的问题。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发展、寺观普遍占有土地,因此唐代的田制承认了僧、尼、道士的受田地位。唐代的官吏永业田拥有产权,可以任意出卖、典押、租赁;土地买卖放松,使得官僚地主更容易通过兼并不断扩大自己拥有的土地,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
推行的背景
唐代的均田制的重新确定在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很大一部分公私土地成为无主荒田;经过农民战争的冲击,大地主的势力被削弱、兼并力量也在不断萎缩,推行均田制的阻碍因素较少,因此均田制仍然具备实行的条件。亟须进一步发展农业、稳定政权是实行均田制的必要条件;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物质支持;强大的皇权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重要的力量保证。
正是因为均田法令的存在,使兼并土地的行为要受到严厉的制裁,抑制了豪强兼并土地。但是,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第一,农民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所要求缴纳的租调、所要求服的力役被固定下来,加重了农民的生活负担;
第二,对农民来说,实际收益的较规定的要少,分得的实际土地数量与规定的有偏差:土地的质量即肥力、地理位置等等也有所不同。
唐朝均田制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在扩大耕地面积、将土地和劳动力结合起来、恢复农业生产方面起积极推动作用,使得粮食产量不断增加、经济空前繁荣,长期、普遍实行均田制还为隋唐盛世奠定了物质基础;在籍的农户不断增加,使得国家能够掌握更多的劳动力,财政税收得到充分的保证:唐代均田制虽然不能够完全限制权贵豪强对土地的兼并,但多少起了一点抑制作用。
均田制的瓦解
唐代政府的屯田、营田和牧地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大、土壤肥沃且水利条件好;而地主阶级的土地也不可能用来均田,即便是官田荒地还可以被用来赏赐权贵功臣,因此实际上,唐代用来均田的土地是极其有限的。能够用来授给的只有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十分有限,加上实际上口分田能还官的很少,用来均田的数量实在不足。加上人口增值,税收负担较重,农民遇到自然灾害就变卖田地,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必然要发生,但是,唐代确实实行过均田制:京畿人户过多,唐太宗考虑将其“移之于宽乡”;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两次颁布均田令、天宝十一载下诏严禁兼并,都体现了封建国家希望维持均田制的愿望。
唐代均田制衰亡的原因应该归结为土地无限制自由买卖导致官僚地主、权贵豪强不断兼并土地,荒地数量有限导致均田不足,使均田制无法继续实行,天宝末年的安史之乱后唐朝经济衰退、服役加重、农民到处流亡给均田制造成了进一步的破坏,最终均田制废止。
综上,商品交换的发展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打破自然经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和商品化;新的官僚贵族和地主商人兼并土地的强烈愿望迫使加速了均田制的灭亡;由于唐代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以榨取租调,一旦出现社会动荡、农民逃亡,均田制的重要作用便随之消失;在分散的劳动和小私有者的前提下,如果土地是公有或国有,那么其财产关系就是隶属与奴役关系,这也决定了均田制必然瓦解。
本文标题: 唐朝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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