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古希腊的民主政体?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以及对当今社会的影响。雅典民主专政为雅典的昌盛提供了政治的条件和保障。把古代世界的民主...
如何评价古希腊的民主政体?
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以及对当今社会的影响。雅典民主专政为雅典的昌盛提供了政治的条件和保障。把古代世界的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成为一种典型范例,对近代西方民主政治也产生一定影响.但是也有弊端,公民们不劳动,靠奴隶养活滋生腐败,是雅典落的原因之一
在人类历史上,民主及民主思想源远流长,可追溯到古代。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δη~μοs,这个词来源甚古,迈锡尼文化线形文字B有da-mo(village 村落),这与δη~μοs是同义语。而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奥德塞》中有δη~μοs出现,但不是旧日的线文B形式,而是由新来者从希腊语用字母写成的。之后δη~μοs的含义逐渐扩大,由“地区”到“人民”,而后在公元前5世纪,希罗多德用上了“民主”或“民主政治”,即后来翻译的德谟克拉西(δημoкρáτιа),英文为democracy。一般认为,民主一词最早还是见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历史》一书[1]。即希罗多德记公元前5世纪希波战争历史事件时始用此词。从词源学来说,古希腊文δημoкρáτιа(民主)是由δημos(人民)和κρaτοs(权利)两个词组合而成,含义为人民的权利,即由人民执掌政权共同治理国家之意。后来,西方国家文字将此直译为德谟克拉西(英文为Democracy),在近代作为政治术语使用时,内涵有所延伸和扩展,主要是指人民主权,与古代含义不尽一致。
在古希腊,民主是指一种国家形式即政体,按近代政治术语称之为民主政体、民主政治、民主制。而按照希罗多德及其他古典学者根据当政人数及其宗旨和方法手段划分政体类型的传统方法,可分为三种正宗政体及其相应的三种变态政体:实行一人统治的为君主制和僭主制;体现少数人统治的为贵族制和寡头制;实现多数人统治的则为民主制和极端民主制(或称暴民政治)[2](pp.133~134)。在本文中所说的民主,乃是奴隶占有制城邦的一种政体。这种政体在把整个城邦的利益置于首位的同时,确实能够保证绝大多数公民有一定的参政权利,使其对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积极影响,确实能够使绝大多数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一定保障。
根据目前史料,古希腊城邦中,雅典民主政体的建立在时间上先于其他城邦,因此可以认为雅典是古希腊民主政体的发源地,而雅典民主政体的成因即可视为古希腊民主政体的成因。这些成因不外是:原始社会民主遗风;工商业发展及独立小生产经济的稳定;平民力量增强和贵族内部的分裂;以梭伦等为代表的个人作用等等,均为雅典民主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人类社会中的民主历史长河的源头,可追溯到人类的史前时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中说到:“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因为它的产生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和内部的暴力干涉……另一方面,因为在这里,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民主共和国,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的。”[3](p.115)……尽管史学界关于原始民主因素对日后各国家尤其对雅典的影响仍有分歧,但是摩尔根《古代社会》、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都承认,雅典民主蕴涵有原始民主的遗风。在生产力不很发达的情况下,原始民主有效地平衡和协调着氏族社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原始民主内容主要包括:氏族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等内容[4](pp.44~45)。而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私有财产等社会因素的萌芽,原始民主在一些原始氏族中过渡到军事民主制。恩格斯曾将这种军事民主称作原始氏族制度“所能达到的最发达的制度”,“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模范制度”[5](p.142)。军事民主制下的人民大会、部落议事会和军事首领这三个氏族部落管理机关,也体现氏族制度的民主原则。总的来说,原始民主因素在世界各地进入国家后影响不甚相同,而对雅典的民主制的影响却是显著的,雅典民主机构及运行机制,一定程度均带有原始民主遗蕴。因此雅典民主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原始民主的影响。
雅典民主在承继古代原始民主遗风的同时,其本身经济的发展也是促进雅典民主制产生不容忽视的重要的因素。雅典的自然条件决定其工商业的迅速崛起。经济作物种植、工艺品乃至航运业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雅典商业利益远远超出了其城邦的边界,甚至远达西西里、埃及、腓尼基等地[6](p.43)。这些说明了雅典工商业活动的兴盛,其造就的工商业奴隶主,在雅典民主发展轨迹中发挥了不小作用。工商业的发展也为中小手工业者和小农阶层提供了更多的致富机会,开辟了更广的财源。目前史学界关于雅典究竟是商本还是农本社会仍然有分歧,但是雅典工商业以及小农经济的发展,的确为民主制产生造就了一个坚实的经济基础。
而推动古代雅典民主政体演变的最重要的力量,是广大自由平民的斗争。雅典相对广大的地域,众多人口,加上既能发展农业又能发展工商业、采矿业的自然条件,为中小所有者队伍即平民力量的扩大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这些独立的中小所有者数量众多并且有力量,是发展民主、巩固民主不可缺少的因素。强调平民在民主政体的作用,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论述的重点之一[2](pp.183~192)。平民即社会中下层群众经济状况的改善和政治力量的壮大,构成了民主派的骨干力量和基本群众。这里说的社会中下层群众,主要指活跃于公元前5世纪的、梭伦改革划定的,第三、四等级,第三等级包括中小工商业奴隶主和小农阶层,第四等级主要是无地贫民。而正是由于工商业与小农经济的发展,民主力量不断壮大,贵族势力相对削弱,从而引起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一般认为平民是民主政体的中坚力量,因而社会中下层群众力量壮大,促进了民主确立并成为雅典民主坚实的阶级基础。
原始民主遗蕴的影响、经济因素、平民力量增强,都提供了雅典民主形成的可能性。而将可能变成现实还需主观条件的配合,即作为历史创造者的人的活动。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是历史创造者,这个命题中的“人”即应包括杰出人物。尤其在雅典民主改革发展进程中,一系列杰出的民主政治家,如梭伦、厄菲尔阿特、克里斯提尼、伯利克里都是推动雅典民主改革进程的关键人物。在上述客观历史条件下,这些关键历史人物推动雅典社会,从君主制发展到贵族制,从贵族制发展到民主制,乃至民主制继续和完善。
公元前8—公元前7世纪左右,雅典贵族集体废黜早期君主制,建立贵族政体,从而阻断了早期君主集权产生。雅典的贵族政治是民主政治的前身,它是由传说中提修斯改革确立的。而改变这种贵族政制的关键则是公元前592年的梭伦改革,这场改革是一场政治革命,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胜利。《剑桥古代史》认为,梭伦思想的本质是公正,这个公平、公正主要关涉到了社会事务[7](p.391)。而平民政体的第一个品种是最严格地遵守平等原则的品种[2](p.189)。在梭伦政体中,看来有三点最具平民性质,最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禁止借贷以人身为担保,接下来是凡愿意者皆被允许替遭受不公正对待的人伸冤,第三点,人们说最主要地是凭借了这一点民众才获得了力量———是向公审法庭申诉的制度[8](p.302)。这种民主机制使雅典政治统治朝着民主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从而构建起民主体制的基本框架和稳固的社会基础。
庇西特拉图僭主时期,仍然保持了梭伦改革的势头,在公共事务上他奉行一种较之于僭政更具公民政治色彩的政策[8](p.308)。他发展了社会经济,为民主政治的确立创造了有利条件。贵族内部分裂以及社会存在的强烈的民主改革的要求等因素影响下克里斯提尼改革出现了。这场改革的意义是划时代的,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终于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民主政治最后确立。克里斯提尼加强了公民大会和五百人会议的权力,创造性的实行了贝壳放逐法,形成了群众性的监察机制以维护民主制度,以平民为主,包括部分贵族在内的人民主权已成定局。至此,雅典政治发生质变,形成了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的民主体制。正是在此基础上,公元前462年,厄菲尔阿特将由氏族贵族控制的执政官委员会和由卸任执政官组成的战神山议事会降到了从属地位。全体公民有权参加的公民大会成为雅典内外政策最高决策机构[9](p.237)。雅典民主政治确立后不久,希波战争爆发,雅典民主政治在战争中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稳步发展,走向繁荣。希波战争后,雅典商业贸易进一步扩大,工商业奴隶主势力增强。小农经济和手工业作坊生产发展,第三、第四等级的自由民力量上升,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更加广泛了。这时期又出现一位对雅典民主政治进程有极大推动作用的历史人物———伯里克利。从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首席将军15年间,史称“伯里克利时代”。在波里克利当政期间,雅典政治、经济和文化呈现出繁盛局面。马克思说:“希腊的内部极盛时期是伯里克利时代。”[10](p.113)
在伯里克利时代,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获得高度发展并臻于极盛。所有公民都获得了各级官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担任公职的公民开始得到货币津贴,公民都有平等权利来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据修昔底德《波罗奔尼撒战争史》记载,伯里克利曾演讲:“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11]
(p.130)普鲁塔克的《伯里克利传》也说:“没有谁像伯里克利那样,能够在严厉时做到适可而止,在温和之中不失威严,他那招人嫉妒的权力,曾被称为专制独裁,如今看来,都是政体中的中流砥柱……”[12](p.501)因此,伯里克利以其政治远见、对民主的坚定信念、廉洁勤政的个人魅力,成为卓越民主政治家,其所完善并有所创新的民主政体至今仍为世人所称道。
雅典民主政治自梭伦改革开始,到克里斯提尼改革时确立,伯里克利时代发展到顶峰,民主进程沿着上升路线前进,其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雅典公民由于有了较多的民主权利,因而发挥了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在保卫国防、国家管理、官员监察等方面注入了新的活力,对增强国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民主政治也保护工商业奴隶主的利益,小生产者壮大了自己的力量,国家经济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再加上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吸引了许多著名学者、艺术家来雅典,以及鼓励公民们积极参加文化活动,促使雅典乃至整个希腊文化的繁荣,哲学、文学、雕刻等成就均居当时世界前列。城邦民主制在一定程度上使个人创造能力有充分发展余地,在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各个方面,充分吸收了东方古文明的遗产,加以消化,加以改造,并以跃进的速度加以提高[13](p.153)。列宁曾把古希腊国家如雅典视为当时最先进、最文明,最开化的国家,主要也是由于它的民主政治[14](p.50)。
这的确是有史以来最彻底的政治民主,它的影响弥漫于城邦各个角落。但我们必须明确,雅典民主政治实质是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它的民主是建立在对二三百个属邦和二十万奴隶残酷压榨和剥削之上的,它窒息或限制了社会的另一部分成员———奴隶与外邦移民,以及附属国民的自身发展能力,实际也阻塞了自身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因此,它既是伟大文明的催化剂,也是社会奴役与不公的一种突出体现[4](p.204)。这种局限性使得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军事形势越来越不利,雅典人也逐渐对民主政治失去了信心,城邦危机日益加深,民主政治越来越成为一付躯壳,失去了往日的辉煌。
虽然雅典民主制不得不以马其顿亚历山大征服而告结束,但其民主思想经众多古代学者的著作遗赠给后世,如柏拉图《理想国》、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乃至到罗马时代波里比乌斯《通史》、西塞罗《论共和国》等。这些著作流传下来,经中世纪到文艺复兴再到近代,对西方乃至近现代东方社会政治思想理论发展起到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虽然封建制及基督教统治着中世纪,但在这一千多年时间中,民主及民主思想的暗流涌动,不仅传承发展着古代民主的遗风,而且在承继古代民主遗产的基础上,建立了对后世影响极大的英国议会制和法国三级议会等制度。中世纪早期虽历经蛮族入侵,但西欧民主源流不断。日尔曼人部落民主遗风;罗马政治法律和思想中民主与共和因素以及封建契约、宪章中萌生的民主法制因素等,均体现了民主的遗韵和风采。到中世纪中晚期民主及民主思想日趋完善,英国议会及代议制发展、法国三级议会的起源与演变、马基雅维里的共和思想等等,在宗教改革、文艺复兴的运动中均有体现和发展。甚至近代的英国两院国会制、法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议会制不能不说与中世纪英国议会制及法国三级会议,乃至古代希腊民主传统有着历史渊源的关系。
文艺复兴掀起对古代希腊民主与文化的研究热潮。雅典民主制、民主思想及相关著作大量面世,与中世纪的民主思潮一道形成一股强大的研究民主的潮流,不仅影响着当时人的思想而且对后世影响极大,至今经久不衰。
在人类历史上,民主及民主思想源远流长,可追溯到古代。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δη~μοs,这个词来源甚古,迈锡尼文化线形文字B有da-mo(village 村落),这与δη~μοs是同义语。而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奥德塞》中有δη~μοs出现,但不是旧日的线文B形式,而是由新来者从希腊语用字母写成的。之后δη~μοs的含义逐渐扩大,由“地区”到“人民”,而后在公元前5世纪,希罗多德用上了“民主”或“民主政治”,即后来翻译的德谟克拉西(δημoкρáτιа),英文为democracy。一般认为,民主一词最早还是见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历史》一书[1]。即希罗多德记公元前5世纪希波战争历史事件时始用此词。从词源学来说,古希腊文δημoкρáτιа(民主)是由δημos(人民)和κρaτοs(权利)两个词组合而成,含义为人民的权利,即由人民执掌政权共同治理国家之意。后来,西方国家文字将此直译为德谟克拉西(英文为Democracy),在近代作为政治术语使用时,内涵有所延伸和扩展,主要是指人民主权,与古代含义不尽一致。
在古希腊,民主是指一种国家形式即政体,按近代政治术语称之为民主政体、民主政治、民主制。而按照希罗多德及其他古典学者根据当政人数及其宗旨和方法手段划分政体类型的传统方法,可分为三种正宗政体及其相应的三种变态政体:实行一人统治的为君主制和僭主制;体现少数人统治的为贵族制和寡头制;实现多数人统治的则为民主制和极端民主制(或称暴民政治)[2](pp.133~134)。在本文中所说的民主,乃是奴隶占有制城邦的一种政体。这种政体在把整个城邦的利益置于首位的同时,确实能够保证绝大多数公民有一定的参政权利,使其对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积极影响,确实能够使绝大多数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一定保障。
根据目前史料,古希腊城邦中,雅典民主政体的建立在时间上先于其他城邦,因此可以认为雅典是古希腊民主政体的发源地,而雅典民主政体的成因即可视为古希腊民主政体的成因。这些成因不外是:原始社会民主遗风;工商业发展及独立小生产经济的稳定;平民力量增强和贵族内部的分裂;以梭伦等为代表的个人作用等等,均为雅典民主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人类社会中的民主历史长河的源头,可追溯到人类的史前时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中说到:“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因为它的产生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和内部的暴力干涉……另一方面,因为在这里,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民主共和国,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的。”[3](p.115)……尽管史学界关于原始民主因素对日后各国家尤其对雅典的影响仍有分歧,但是摩尔根《古代社会》、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都承认,雅典民主蕴涵有原始民主的遗风。在生产力不很发达的情况下,原始民主有效地平衡和协调着氏族社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原始民主内容主要包括:氏族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等内容[4](pp.44~45)。而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私有财产等社会因素的萌芽,原始民主在一些原始氏族中过渡到军事民主制。恩格斯曾将这种军事民主称作原始氏族制度“所能达到的最发达的制度”,“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模范制度”[5](p.142)。军事民主制下的人民大会、部落议事会和军事首领这三个氏族部落管理机关,也体现氏族制度的民主原则。总的来说,原始民主因素在世界各地进入国家后影响不甚相同,而对雅典的民主制的影响却是显著的,雅典民主机构及运行机制,一定程度均带有原始民主遗蕴。因此雅典民主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原始民主的影响。
雅典民主在承继古代原始民主遗风的同时,其本身经济的发展也是促进雅典民主制产生不容忽视的重要的因素。雅典的自然条件决定其工商业的迅速崛起。经济作物种植、工艺品乃至航运业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雅典商业利益远远超出了其城邦的边界,甚至远达西西里、埃及、腓尼基等地[6](p.43)。这些说明了雅典工商业活动的兴盛,其造就的工商业奴隶主,在雅典民主发展轨迹中发挥了不小作用。工商业的发展也为中小手工业者和小农阶层提供了更多的致富机会,开辟了更广的财源。目前史学界关于雅典究竟是商本还是农本社会仍然有分歧,但是雅典工商业以及小农经济的发展,的确为民主制产生造就了一个坚实的经济基础。
而推动古代雅典民主政体演变的最重要的力量,是广大自由平民的斗争。雅典相对广大的地域,众多人口,加上既能发展农业又能发展工商业、采矿业的自然条件,为中小所有者队伍即平民力量的扩大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这些独立的中小所有者数量众多并且有力量,是发展民主、巩固民主不可缺少的因素。强调平民在民主政体的作用,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论述的重点之一[2](pp.183~192)。平民即社会中下层群众经济状况的改善和政治力量的壮大,构成了民主派的骨干力量和基本群众。这里说的社会中下层群众,主要指活跃于公元前5世纪的、梭伦改革划定的,第三、四等级,第三等级包括中小工商业奴隶主和小农阶层,第四等级主要是无地贫民。而正是由于工商业与小农经济的发展,民主力量不断壮大,贵族势力相对削弱,从而引起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一般认为平民是民主政体的中坚力量,因而社会中下层群众力量壮大,促进了民主确立并成为雅典民主坚实的阶级基础。
原始民主遗蕴的影响、经济因素、平民力量增强,都提供了雅典民主形成的可能性。而将可能变成现实还需主观条件的配合,即作为历史创造者的人的活动。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是历史创造者,这个命题中的“人”即应包括杰出人物。尤其在雅典民主改革发展进程中,一系列杰出的民主政治家,如梭伦、厄菲尔阿特、克里斯提尼、伯利克里都是推动雅典民主改革进程的关键人物。在上述客观历史条件下,这些关键历史人物推动雅典社会,从君主制发展到贵族制,从贵族制发展到民主制,乃至民主制继续和完善。
公元前8—公元前7世纪左右,雅典贵族集体废黜早期君主制,建立贵族政体,从而阻断了早期君主集权产生。雅典的贵族政治是民主政治的前身,它是由传说中提修斯改革确立的。而改变这种贵族政制的关键则是公元前592年的梭伦改革,这场改革是一场政治革命,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胜利。《剑桥古代史》认为,梭伦思想的本质是公正,这个公平、公正主要关涉到了社会事务[7](p.391)。而平民政体的第一个品种是最严格地遵守平等原则的品种[2](p.189)。在梭伦政体中,看来有三点最具平民性质,最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禁止借贷以人身为担保,接下来是凡愿意者皆被允许替遭受不公正对待的人伸冤,第三点,人们说最主要地是凭借了这一点民众才获得了力量———是向公审法庭申诉的制度[8](p.302)。这种民主机制使雅典政治统治朝着民主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从而构建起民主体制的基本框架和稳固的社会基础。
庇西特拉图僭主时期,仍然保持了梭伦改革的势头,在公共事务上他奉行一种较之于僭政更具公民政治色彩的政策[8](p.308)。他发展了社会经济,为民主政治的确立创造了有利条件。贵族内部分裂以及社会存在的强烈的民主改革的要求等因素影响下克里斯提尼改革出现了。这场改革的意义是划时代的,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终于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民主政治最后确立。克里斯提尼加强了公民大会和五百人会议的权力,创造性的实行了贝壳放逐法,形成了群众性的监察机制以维护民主制度,以平民为主,包括部分贵族在内的人民主权已成定局。至此,雅典政治发生质变,形成了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的民主体制。正是在此基础上,公元前462年,厄菲尔阿特将由氏族贵族控制的执政官委员会和由卸任执政官组成的战神山议事会降到了从属地位。全体公民有权参加的公民大会成为雅典内外政策最高决策机构[9](p.237)。雅典民主政治确立后不久,希波战争爆发,雅典民主政治在战争中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稳步发展,走向繁荣。希波战争后,雅典商业贸易进一步扩大,工商业奴隶主势力增强。小农经济和手工业作坊生产发展,第三、第四等级的自由民力量上升,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更加广泛了。这时期又出现一位对雅典民主政治进程有极大推动作用的历史人物———伯里克利。从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首席将军15年间,史称“伯里克利时代”。在波里克利当政期间,雅典政治、经济和文化呈现出繁盛局面。马克思说:“希腊的内部极盛时期是伯里克利时代。”[10](p.113)
在伯里克利时代,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获得高度发展并臻于极盛。所有公民都获得了各级官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担任公职的公民开始得到货币津贴,公民都有平等权利来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据修昔底德《波罗奔尼撒战争史》记载,伯里克利曾演讲:“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11]
(p.130)普鲁塔克的《伯里克利传》也说:“没有谁像伯里克利那样,能够在严厉时做到适可而止,在温和之中不失威严,他那招人嫉妒的权力,曾被称为专制独裁,如今看来,都是政体中的中流砥柱……”[12](p.501)因此,伯里克利以其政治远见、对民主的坚定信念、廉洁勤政的个人魅力,成为卓越民主政治家,其所完善并有所创新的民主政体至今仍为世人所称道。
雅典民主政治自梭伦改革开始,到克里斯提尼改革时确立,伯里克利时代发展到顶峰,民主进程沿着上升路线前进,其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雅典公民由于有了较多的民主权利,因而发挥了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在保卫国防、国家管理、官员监察等方面注入了新的活力,对增强国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民主政治也保护工商业奴隶主的利益,小生产者壮大了自己的力量,国家经济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再加上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吸引了许多著名学者、艺术家来雅典,以及鼓励公民们积极参加文化活动,促使雅典乃至整个希腊文化的繁荣,哲学、文学、雕刻等成就均居当时世界前列。城邦民主制在一定程度上使个人创造能力有充分发展余地,在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各个方面,充分吸收了东方古文明的遗产,加以消化,加以改造,并以跃进的速度加以提高[13](p.153)。列宁曾把古希腊国家如雅典视为当时最先进、最文明,最开化的国家,主要也是由于它的民主政治[14](p.50)。
这的确是有史以来最彻底的政治民主,它的影响弥漫于城邦各个角落。但我们必须明确,雅典民主政治实质是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它的民主是建立在对二三百个属邦和二十万奴隶残酷压榨和剥削之上的,它窒息或限制了社会的另一部分成员———奴隶与外邦移民,以及附属国民的自身发展能力,实际也阻塞了自身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因此,它既是伟大文明的催化剂,也是社会奴役与不公的一种突出体现[4](p.204)。这种局限性使得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军事形势越来越不利,雅典人也逐渐对民主政治失去了信心,城邦危机日益加深,民主政治越来越成为一付躯壳,失去了往日的辉煌。
虽然雅典民主制不得不以马其顿亚历山大征服而告结束,但其民主思想经众多古代学者的著作遗赠给后世,如柏拉图《理想国》、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乃至到罗马时代波里比乌斯《通史》、西塞罗《论共和国》等。这些著作流传下来,经中世纪到文艺复兴再到近代,对西方乃至近现代东方社会政治思想理论发展起到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虽然封建制及基督教统治着中世纪,但在这一千多年时间中,民主及民主思想的暗流涌动,不仅传承发展着古代民主的遗风,而且在承继古代民主遗产的基础上,建立了对后世影响极大的英国议会制和法国三级议会等制度。中世纪早期虽历经蛮族入侵,但西欧民主源流不断。日尔曼人部落民主遗风;罗马政治法律和思想中民主与共和因素以及封建契约、宪章中萌生的民主法制因素等,均体现了民主的遗韵和风采。到中世纪中晚期民主及民主思想日趋完善,英国议会及代议制发展、法国三级议会的起源与演变、马基雅维里的共和思想等等,在宗教改革、文艺复兴的运动中均有体现和发展。甚至近代的英国两院国会制、法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议会制不能不说与中世纪英国议会制及法国三级会议,乃至古代希腊民主传统有着历史渊源的关系。
文艺复兴掀起对古代希腊民主与文化的研究热潮。雅典民主制、民主思想及相关著作大量面世,与中世纪的民主思潮一道形成一股强大的研究民主的潮流,不仅影响着当时人的思想而且对后世影响极大,至今经久不衰。
古希腊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古代文明。
松散的城邦制民主政体所提供的宽松环境不但促进了工商业的空前繁荣,也极大的促进了科学、哲学的繁荣。从而使古希腊成为古代文明的一座巅峰。
现代社会的民主原则、数学、物理学等自然科学的精神和方法,以及逻辑学、哲学等一系列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核心要素,其最初的本源,都直接追溯到古希腊。
可以说:古希腊是人类社会文明进化的正源。
松散的城邦制民主政体所提供的宽松环境不但促进了工商业的空前繁荣,也极大的促进了科学、哲学的繁荣。从而使古希腊成为古代文明的一座巅峰。
现代社会的民主原则、数学、物理学等自然科学的精神和方法,以及逻辑学、哲学等一系列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核心要素,其最初的本源,都直接追溯到古希腊。
可以说:古希腊是人类社会文明进化的正源。
苏格拉底说:“没有人愿意用抽签的方式去雇佣一位舵手和建筑师、吹笛手或其他行业的人,而这类事若出错的话,危害比在管理国家事务上出错还轻得多。”此话所要表达的是批评雅典城邦的参政方式。
苏格拉底从来都不反对雅典实行民主政治,只是不赞成抽签选举这种参政方式。
柏拉图出生前,在希腊就发生了伯罗奔尼撒战争。这场战争持续了近三十年,以雅典同盟的惨败告终。这一结局,充分暴露出雅典民主政治的弊端,也让柏拉图感到失望。
为此,柏拉图希望雅典实行一种类似斯巴达那样的政体,让国家大权掌握在少数明智、富有才干、具有道德的人手中。
战后不久,雅典又恢复了民主制。新政权由一些政治投机家、蛊惑家和谋取私利的人操纵,他们以荒谬可笑的渎神罪,对苏格拉底处以极刑,这件事更助长了柏拉图对民主政体的成见。
苏格拉底从来都不反对雅典实行民主政治,只是不赞成抽签选举这种参政方式。
柏拉图出生前,在希腊就发生了伯罗奔尼撒战争。这场战争持续了近三十年,以雅典同盟的惨败告终。这一结局,充分暴露出雅典民主政治的弊端,也让柏拉图感到失望。
为此,柏拉图希望雅典实行一种类似斯巴达那样的政体,让国家大权掌握在少数明智、富有才干、具有道德的人手中。
战后不久,雅典又恢复了民主制。新政权由一些政治投机家、蛊惑家和谋取私利的人操纵,他们以荒谬可笑的渎神罪,对苏格拉底处以极刑,这件事更助长了柏拉图对民主政体的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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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在法律篇中的第一卷是给我们呈现其自身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西塞罗在其论述的开头,首先从谈论一棵“马略橡树”开始,谈到诗歌和历史,逐渐谈到市民法,但在真正开始对市民法展开探讨之前,提出这一卷的真正主题——法与正义——作为市民法阐述的序言。西塞罗首先指出法律科学——也就是研究法与正义的科学——是怎样推演出来的,他借阿提库斯之口,指出:“法律科学不应如现在多数人所认为的那样从司法官颁布的法令中推演出来,或如同人们习惯认为的那样从十二铜表法中推演出来,而是从哲学的最深层秘密中推演出来的”[1]。西塞罗关于法律科学是从哲学中推演出来的观点,表明他对于法与正义的思考并不是基于一种经验的理解,也就是法与正义并不是从司法和立法中推演出来的,换言之,法和正义是更加根本的事物。只有理解和解释了正义的本质,人们才能真正开始各个民族(包括罗马民族)自身的法律,譬如市民法。那么,什么是正义的本质?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本质是必须在人的本质中寻求的。但西塞罗并没有直接去指出什么是正义或者从人的本质中直接发现正义。他首先指引大家去关注法律和理性:“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并且“法律就是知识,其自然功能就是指挥正确行为并禁止错误行为”。同时,西塞罗还认为,当人们“将公平的观念归于法律这个词时,我们也就给了法律以选择的观念”,而且,如果上述看法是正确的话,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它就是聪明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2]。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在他的思想中,正义是与法律、理性密切相关联的,而这也是西方法律理念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观念。
其次,西塞罗的法律观当中尤为重要的是他的自然法观念,而且,他也指出寻求或确定正义是什么,必须从最高的法律而不是以文字规定的法律开始,他认为这种最高的法律——也就是自然法——的产生是远远早于任何曾经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经建立过的国家。所以,他认为“我将在大自然中寻求正义的根源,我们的全部讨论必须在大自然的指导下进行”[3]。接着,西塞罗在分析人的理性本质时,指出人和神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而法就是正确的理性,因而人和神分享法,而且也分享正义。因为他指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没有正义”。在西塞罗看来正义和功利必须区分,而且正义不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的事物,否则人们就会以功利取代正义,根据功利的标准制定法律和遵守法律。但如果是这样,正义就被功利所颠覆,也就说正义根本不存在。因此,西塞罗认为正义必须以大自然为其基础,并且体现为人类的自然美德——慷慨、爱国、忠诚或为他人服务。而人类的美德就是得以完全发展的理性——也就是智慧,而且美德是符合自然的,而在生活中坚定、持续地运用理性,就是美德的表现。因此,西塞罗认为“与自然保持一致的生活是最高的善。这表明享用一种基于美德的恰当的生活,或者是遵循大自然并按她的法律生活,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换言之,只要我们有能力,就应不遗余力地去实现大自然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大自然希望我们以遵守美德作为我们的法律”[4]。而在西塞罗看来,最大的美德就是智慧,而智慧是所有善事之母,所以,人们应该热爱智慧。虽然在爱智慧——也就是哲学——中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但是西塞罗认为只有当人们“考察了和彻底地检查了自己时,他就会懂得自然为他进入生活准备了何等高贵的配备,懂得他为达到和获得智慧而拥有什么样的各方面的手段”[5]。
二、关于宗教的法律
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二卷首先回顾了第一卷对法和和正义的本质的解释,然后,论述其关于宗教的法律之观点。他指出“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因此,…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为此众神给予人类的法律一直受到正当的赞美;因为法律是适用于指令和禁令的聪明的立法者的理性和心灵”,而理性“来自宇宙的大自然,它督促人们正确行为而不枉为,这理性并非由于形成文字才第一次成为法律,而是理性一存在就成了法律;它是与神的心灵同时出现的。因此,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6]。西塞罗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强调了神,认为法和正义是人和神共同拥有的正确理性。而且在西塞罗的思想里,他认为宗教的“法律指令我们要纯洁地接触众神,这就是心灵的纯洁,因为万物都在其中。…‘应带着虔诚,而将财富留在身后’,这条规则是说,正直诚实令神愉悦,而应避免大量的费用”,因为这样是保证人们在神面前的平等。西塞罗还指出“‘不是人间的法官,而是神他自己,将惩罚不服从’,这一规定看来会由于畏惧即刻的惩罚而强化宗教的力量”。而且,他还认为“崇拜私人的神,无论新的或外来的,会导致宗教的混乱” [7]。总的归纳,西塞罗跟柏拉图、亚理士多德的思想同样也是强调了神的理性和作用。他们都提出了关于宗教祭祀的法律,而这样一种有神论的法律观,在我读到的西塞罗的关于宗教的法律时,使得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给宗教立法?这样的宗教法对法律的发展带来什么影响?而西方法在其起源上就如此关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虽然其他非西方的地区或民族也有宗教祭祀的法规或宗教法,但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对这一问题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回答或解决的。但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之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然,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就不会写出《法律与宗教》这样一本书,突出法律的信仰与宗教信仰的纠缠,法律与宗教的共生,提出“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目前中国关于法律宗教学的研究显然仅仅是处于一个政策的思考阶段,尽管有许多人提出法律的信仰问题,并予以论证,但是没有发达的法律宗教学,法律的信仰问题研究也许仅仅是海市蜃楼一般毫无根基。
三、关于官吏的法律
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三卷中主要探讨有关官员的法律,西塞罗认为“官吏的职能是治理,并发布正义、有益且符合法律的指令。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8]。“事实上,一个共和国的全部特点都是由其对官吏的安排所决定。我们不仅必须告诉官吏他们的管理权限;我们还必须告知公民在什么程度上他们有义务服从官吏。因为实行有效的统治的人昔日必定曾服从过他人,而尽责服从的人看来在以后的什么时候也适合担任统治者。因此一个服从者应当期望在未来成为统治者,而那实行统治的人也应当记住不久他还必须服从”[9]。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官吏与法律的关系:官吏必须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和公仆。而这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前提,因为连法律的执行者都不忠实法律,公民就不可能服从法律的权威!后世的西方法学家都强调官员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或者法治就是首先要求政府遵守法令。另外,有一点很重要的是,统治者必须服从法律,而且在西塞罗思想里,似乎没有谁是终身统治者,每个人都既有可能当统治者,又当被统治者,当然这也是与西塞罗主张共和政体有关。在共和政体中,存在各种不同官职机构相互制衡,不仅有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和占卜官等,而且,在西塞罗看来这些官职的权力都有一种邪恶的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制衡和妥协的机制来协同各种权力,这也是解救国家的唯一办法[10]。(我在读这一部分时,想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在西方古代政体中要有保民官这样一种官职制度?保民官是基于什么因素产生,具有怎样的制度功能?)
四、一个读书小结:从柏拉图到西塞罗,西方民族的古代哲思者在思考人类自身生活时,总是在与城邦政体相互关联的意义上阐述伦理学原则或原理对人的城邦生活的建构。在西方整个伦理学起源上,最为基本的伦理学原理是善德原理,这体现在西方古代的哲思者总是追问善德是什么,或者以善德作为任何政法制度建构之前设。西方民族为什么有着这样伦理学(而不尽是伦理的)诉求[11]?我觉得这可能是跟西方民族思想中的理性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在西方民族思想源头上三位哲思者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三人都是坚定的理性主义思想者,我有时觉得他们其实都是西方理性思想传统的原初或最早的奠基者之一,而在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仅是理性思想的萌芽者。那么,什么是理性?或许话语行文至此又必须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但我们认为本文还无法去回答这样一个宏大叙事的思想史问题。然而,“理性”的确是西方思想传统起源的一个原初奠基之原则,我们也许可以认为:若没有“理性”这一概念及西方民族对“理性”之追求,则西方民族是很难建构出或发展出其自身如此蔚为大观的伦理学体系的。我们就自身所读的柏拉图、亚理士多德以及西塞罗的著作,就可以发现在他们的思想中“理性”这一概念都是具有着核心的或原初的思想原则之地位。譬如,柏拉图的理念论思想,亚理士多德所谓人是惟一的语言(即逻各斯、理性)动物,又或西塞罗所主张人“是惟一分享理性和思想的。而有什么——我并不是说只是人心中的,而是天空和大地中的——比理性更神圣呢?”[12]。而且,他们之所以强调理性的力量,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理性是作为人的灵魂最高贵的部分统治人的激情和欲望,还在于理性作为人的本质的规定,这是整个政体城邦——人类社会(原初的和)完整形态——的根基所在。因为理性不存在,就无法探讨善德,而人们在善德上的无知或不能按善德而行事的话,则将导致城邦之毁灭或邪恶的城邦之出现,因为优良的城邦或政体是以善德,尤其是正义的原则为指导而逐步建构而成的。因此,西方古代的哲思者对城邦政体的思考始终是围绕着善德、正义而展开的,而其整个思想立论的基点就是理性(无论是人的或神的理性),这一点是西方人思维系统最为突出的特征。但我言说这一论点并非认为古代其他非西方民族就是缺乏理性或无理性的,而是想指出的一点,就是在东西方思想中的理性发展的向度和视域的差异:西方以知识为向度,东方以伦理为向度。因此,在西方思想中伦理最高者是理性(智慧)——如“理念”,相反在中国或东方社会思想中知识最高者是伦理性——如“仁”。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小问题,就是西方古代的这些哲思者在他们政法哲学理论中,总是首先探讨政体问题,然后才是法律的问题。为什么他们是按这样的顺序运思的呢?我认为这一点对我们思考法律问题很有启发的意义在于,任何法制的运转都必须有一个架构,政体就是这个架构。没有良好的政体,法制的运作是很难良性循环。)
西塞罗在法律篇中的第一卷是给我们呈现其自身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西塞罗在其论述的开头,首先从谈论一棵“马略橡树”开始,谈到诗歌和历史,逐渐谈到市民法,但在真正开始对市民法展开探讨之前,提出这一卷的真正主题——法与正义——作为市民法阐述的序言。西塞罗首先指出法律科学——也就是研究法与正义的科学——是怎样推演出来的,他借阿提库斯之口,指出:“法律科学不应如现在多数人所认为的那样从司法官颁布的法令中推演出来,或如同人们习惯认为的那样从十二铜表法中推演出来,而是从哲学的最深层秘密中推演出来的”[1]。西塞罗关于法律科学是从哲学中推演出来的观点,表明他对于法与正义的思考并不是基于一种经验的理解,也就是法与正义并不是从司法和立法中推演出来的,换言之,法和正义是更加根本的事物。只有理解和解释了正义的本质,人们才能真正开始各个民族(包括罗马民族)自身的法律,譬如市民法。那么,什么是正义的本质?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本质是必须在人的本质中寻求的。但西塞罗并没有直接去指出什么是正义或者从人的本质中直接发现正义。他首先指引大家去关注法律和理性:“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的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并且“法律就是知识,其自然功能就是指挥正确行为并禁止错误行为”。同时,西塞罗还认为,当人们“将公平的观念归于法律这个词时,我们也就给了法律以选择的观念”,而且,如果上述看法是正确的话,西塞罗认为“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它就是聪明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2]。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在他的思想中,正义是与法律、理性密切相关联的,而这也是西方法律理念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观念。
其次,西塞罗的法律观当中尤为重要的是他的自然法观念,而且,他也指出寻求或确定正义是什么,必须从最高的法律而不是以文字规定的法律开始,他认为这种最高的法律——也就是自然法——的产生是远远早于任何曾经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经建立过的国家。所以,他认为“我将在大自然中寻求正义的根源,我们的全部讨论必须在大自然的指导下进行”[3]。接着,西塞罗在分析人的理性本质时,指出人和神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而法就是正确的理性,因而人和神分享法,而且也分享正义。因为他指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没有正义”。在西塞罗看来正义和功利必须区分,而且正义不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的事物,否则人们就会以功利取代正义,根据功利的标准制定法律和遵守法律。但如果是这样,正义就被功利所颠覆,也就说正义根本不存在。因此,西塞罗认为正义必须以大自然为其基础,并且体现为人类的自然美德——慷慨、爱国、忠诚或为他人服务。而人类的美德就是得以完全发展的理性——也就是智慧,而且美德是符合自然的,而在生活中坚定、持续地运用理性,就是美德的表现。因此,西塞罗认为“与自然保持一致的生活是最高的善。这表明享用一种基于美德的恰当的生活,或者是遵循大自然并按她的法律生活,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换言之,只要我们有能力,就应不遗余力地去实现大自然的要求;在这些要求中,大自然希望我们以遵守美德作为我们的法律”[4]。而在西塞罗看来,最大的美德就是智慧,而智慧是所有善事之母,所以,人们应该热爱智慧。虽然在爱智慧——也就是哲学——中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但是西塞罗认为只有当人们“考察了和彻底地检查了自己时,他就会懂得自然为他进入生活准备了何等高贵的配备,懂得他为达到和获得智慧而拥有什么样的各方面的手段”[5]。
二、关于宗教的法律
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二卷首先回顾了第一卷对法和和正义的本质的解释,然后,论述其关于宗教的法律之观点。他指出“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因此,…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为此众神给予人类的法律一直受到正当的赞美;因为法律是适用于指令和禁令的聪明的立法者的理性和心灵”,而理性“来自宇宙的大自然,它督促人们正确行为而不枉为,这理性并非由于形成文字才第一次成为法律,而是理性一存在就成了法律;它是与神的心灵同时出现的。因此,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真正且首要的法律就是至高无上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6]。西塞罗关于法和正义的解释一个很重要的地方是强调了神,认为法和正义是人和神共同拥有的正确理性。而且在西塞罗的思想里,他认为宗教的“法律指令我们要纯洁地接触众神,这就是心灵的纯洁,因为万物都在其中。…‘应带着虔诚,而将财富留在身后’,这条规则是说,正直诚实令神愉悦,而应避免大量的费用”,因为这样是保证人们在神面前的平等。西塞罗还指出“‘不是人间的法官,而是神他自己,将惩罚不服从’,这一规定看来会由于畏惧即刻的惩罚而强化宗教的力量”。而且,他还认为“崇拜私人的神,无论新的或外来的,会导致宗教的混乱” [7]。总的归纳,西塞罗跟柏拉图、亚理士多德的思想同样也是强调了神的理性和作用。他们都提出了关于宗教祭祀的法律,而这样一种有神论的法律观,在我读到的西塞罗的关于宗教的法律时,使得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给宗教立法?这样的宗教法对法律的发展带来什么影响?而西方法在其起源上就如此关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虽然其他非西方的地区或民族也有宗教祭祀的法规或宗教法,但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西方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对这一问题显然不是本文所能回答或解决的。但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之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然,美国的法学家伯尔曼就不会写出《法律与宗教》这样一本书,突出法律的信仰与宗教信仰的纠缠,法律与宗教的共生,提出“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目前中国关于法律宗教学的研究显然仅仅是处于一个政策的思考阶段,尽管有许多人提出法律的信仰问题,并予以论证,但是没有发达的法律宗教学,法律的信仰问题研究也许仅仅是海市蜃楼一般毫无根基。
三、关于官吏的法律
西塞罗在法律篇的第三卷中主要探讨有关官员的法律,西塞罗认为“官吏的职能是治理,并发布正义、有益且符合法律的指令。由于法律治理着官吏,因此官吏治理着人民,而且可以确切地说,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的官吏”[8]。“事实上,一个共和国的全部特点都是由其对官吏的安排所决定。我们不仅必须告诉官吏他们的管理权限;我们还必须告知公民在什么程度上他们有义务服从官吏。因为实行有效的统治的人昔日必定曾服从过他人,而尽责服从的人看来在以后的什么时候也适合担任统治者。因此一个服从者应当期望在未来成为统治者,而那实行统治的人也应当记住不久他还必须服从”[9]。由西塞罗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官吏与法律的关系:官吏必须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和公仆。而这是一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前提,因为连法律的执行者都不忠实法律,公民就不可能服从法律的权威!后世的西方法学家都强调官员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或者法治就是首先要求政府遵守法令。另外,有一点很重要的是,统治者必须服从法律,而且在西塞罗思想里,似乎没有谁是终身统治者,每个人都既有可能当统治者,又当被统治者,当然这也是与西塞罗主张共和政体有关。在共和政体中,存在各种不同官职机构相互制衡,不仅有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和占卜官等,而且,在西塞罗看来这些官职的权力都有一种邪恶的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制衡和妥协的机制来协同各种权力,这也是解救国家的唯一办法[10]。(我在读这一部分时,想到了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在西方古代政体中要有保民官这样一种官职制度?保民官是基于什么因素产生,具有怎样的制度功能?)
四、一个读书小结:从柏拉图到西塞罗,西方民族的古代哲思者在思考人类自身生活时,总是在与城邦政体相互关联的意义上阐述伦理学原则或原理对人的城邦生活的建构。在西方整个伦理学起源上,最为基本的伦理学原理是善德原理,这体现在西方古代的哲思者总是追问善德是什么,或者以善德作为任何政法制度建构之前设。西方民族为什么有着这样伦理学(而不尽是伦理的)诉求[11]?我觉得这可能是跟西方民族思想中的理性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在西方民族思想源头上三位哲思者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三人都是坚定的理性主义思想者,我有时觉得他们其实都是西方理性思想传统的原初或最早的奠基者之一,而在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仅是理性思想的萌芽者。那么,什么是理性?或许话语行文至此又必须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但我们认为本文还无法去回答这样一个宏大叙事的思想史问题。然而,“理性”的确是西方思想传统起源的一个原初奠基之原则,我们也许可以认为:若没有“理性”这一概念及西方民族对“理性”之追求,则西方民族是很难建构出或发展出其自身如此蔚为大观的伦理学体系的。我们就自身所读的柏拉图、亚理士多德以及西塞罗的著作,就可以发现在他们的思想中“理性”这一概念都是具有着核心的或原初的思想原则之地位。譬如,柏拉图的理念论思想,亚理士多德所谓人是惟一的语言(即逻各斯、理性)动物,又或西塞罗所主张人“是惟一分享理性和思想的。而有什么——我并不是说只是人心中的,而是天空和大地中的——比理性更神圣呢?”[12]。而且,他们之所以强调理性的力量,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理性是作为人的灵魂最高贵的部分统治人的激情和欲望,还在于理性作为人的本质的规定,这是整个政体城邦——人类社会(原初的和)完整形态——的根基所在。因为理性不存在,就无法探讨善德,而人们在善德上的无知或不能按善德而行事的话,则将导致城邦之毁灭或邪恶的城邦之出现,因为优良的城邦或政体是以善德,尤其是正义的原则为指导而逐步建构而成的。因此,西方古代的哲思者对城邦政体的思考始终是围绕着善德、正义而展开的,而其整个思想立论的基点就是理性(无论是人的或神的理性),这一点是西方人思维系统最为突出的特征。但我言说这一论点并非认为古代其他非西方民族就是缺乏理性或无理性的,而是想指出的一点,就是在东西方思想中的理性发展的向度和视域的差异:西方以知识为向度,东方以伦理为向度。因此,在西方思想中伦理最高者是理性(智慧)——如“理念”,相反在中国或东方社会思想中知识最高者是伦理性——如“仁”。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小问题,就是西方古代的这些哲思者在他们政法哲学理论中,总是首先探讨政体问题,然后才是法律的问题。为什么他们是按这样的顺序运思的呢?我认为这一点对我们思考法律问题很有启发的意义在于,任何法制的运转都必须有一个架构,政体就是这个架构。没有良好的政体,法制的运作是很难良性循环。)
如何评价西塞罗的翻译思想
西塞罗因其作品的文学成就,为拉丁语的发展作出了不小的贡献。
他在当时是罗马显著的文学人物,其演说风格雄伟、论文机智、散文流畅,设定了古典拉丁语的文学风格。
西塞罗也是一位古希腊哲学的研究者。
他通过翻译,为罗马人介绍了很多希腊哲学的作品,使得希腊哲学的研究得以在希腊被罗马征服之后得以延续。
他在当时是罗马显著的文学人物,其演说风格雄伟、论文机智、散文流畅,设定了古典拉丁语的文学风格。
西塞罗也是一位古希腊哲学的研究者。
他通过翻译,为罗马人介绍了很多希腊哲学的作品,使得希腊哲学的研究得以在希腊被罗马征服之后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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