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我们写到,朱熹把格致诚正修齐正治平看作是一个必要的过程,这个意思到了王阳明那里发生了问题。我们曾经提到过王阳明提出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纵然隔得万物之理,反过来如何诚得我自家的意。按照王阳明的观点”格物致知”正心诚意这个之间是有脱节的,如果是把这个”格物致知”了解为获得具体的关于这个具体事物之
上回我们写到,朱熹把格致诚正修齐正治平看作是一个必要的过程,这个意思到了王阳明那里发生了问题。我们曾经提到过王阳明提出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纵然隔得万物之理,反过来如何诚得我自家的意。按照王阳明的观点”格物致知”正心诚意这个之间是有脱节的,如果是把这个”格物致知”了解为获得具体的关于这个具体事物之理的这个意义上面来讲,这之间可能存在一个很严重的脱节。王阳明的理解按照朱熹的观点”格物致知”之所以可能,强调的一个点“理”在哪里?具体事物之理在什么地方?在具体事务那里。所以朱熹有一段话讲的很好玩,怎么个格法?你读书那就在文字上去格,你当前做这个事就在当前这个事上面去格,一件都不能放过。所以在朱熹那里的确包含着这个意思,理存在于具体事物之中,只有理存在于事物之中我们才有可能通过这个具体事物去还原出这个具体事物之理。王阳明提出这个观点他开始反思这个东西,他把格致诚正修齐治平进行反思,如果说这个具体事物之理是在具体的事物里面那就会有问题,这和我自己的诚意正心有什么关系呢?正是这一点思考导致了王阳明对朱熹”格物致知”这个观点的很大的改变。
他首先对格这个字重新进行了解释,他说格者正也,那就是正的意思。他就不是像朱熹所理解的至也。这个至的意思,什么叫做物,他说物者事也。物就不是具体的所谓的一个物,而是事把物解释成事是古训,郑玄当年就是这么解释的。物者事也这实际上是古训。朱熹有时候也会讲物者事也,但是格的意思不一样。王阳明把它解释成格者正也。格这个字有没有正的意思?毫无疑问是有,比如说格君心之非,那就是正军心之非。所以格是包含正这个意思的。在王阳明那里当他把”格物致知”格物两个字变成了正事。请注意事怎么个正法?物和事之间的差别在哪里?尽管说物者事也这个解释是古训,一字之差意思相差很远。我打个比方,比如说我们这里有个计算机在我这里,这个是一个物,也就是说一个东西这是一个物。但如果说我把它解释成事也,那是什么意思?他就一定是介入了我的主体活动的一个过程,事那就是一定体现为一个过程,它就不是一个单独的物质存在那个状况。那么事又如何正法?王阳明首先就是特别反对朱熹的这个观点,认为理是存在于事物本身的,王阳明认为理不在事物本身。在哪里?心即理,在这里。能不能在事故当中呢!他经常打个比方很好玩。他说我们讲求孝亲的理,对父母亲孝顺,如果不孝了怎么办难?难到到父母亲那里去求个理?因为父母亲就是我孝的对象了。如果说是孝的理存在于事物那里,按照朱熹的我现在没有做到孝,就要到父母亲那里去找缘故。君子反求诸己。王阳明讲的事物之理不在事物本身,而是在我这里,所以一个事或者说格物这个物正还是不正取决于什么?取决于我自己,取决于我自己的心正还是不正。我如果心是正的,那么我的行是正的,事自然就正。如果我的心是不正的事自然就不正,那么你要求事之正也就是要格物要把这个事情给它正过来首先要正自己的心。所以在王阳明那里所谓的格物?致知?振兴?诚意等等,作为一个道德实践的过程,在”知行合一”的一个根本原理之下它实际上是一回事.格物也就是正心,正心也就是诚意,诚意也就是致知。作为一个过程它是完全统一的。在这个意思上面来讲,王阳明讲”格物致知”的时候他就不是说要事事物物要去求一个理,去获得关于一个具体事物之理,而是讲我作为一个实践的主体,尤其是在道德实践的过程当中,不论是作为知识的主体还是道德实践的主体,在一个具体的事件过程当中我如何去正自己的心,如何去处理好自己的事,使这个事物,得其正。问题在于得其正的标准在哪里?当我们说一个事物是正的还是不正的时候一定是合乎某个标准的我们才把它叫做正,不合乎某个标准我们就把它叫做不正。我自己所从事,这个事情正还是不正标准在哪里?按照王阳明的观点,标准仅仅在于是否合乎你自己的本心。本心是什么?本身就是道,本身就是天理。合乎本性就是合乎天理,合乎天理就是和其正。如果是不合乎天理的,不合乎天道的,不合乎本性的,你还能把它叫做正?所以王阳明讲的请注意,我们如果比照一下朱熹和王阳明关于”格物致知”的关系会发现差别很大,差别究竟在哪里?请持续关注,我们下回在给大家细细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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