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这本短小精悍的书仅用几个小时就能够读完,但是却是要用百万倍时间的经历做到真正的为权利而斗争,甚至是才能够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这本短小精悍的书仅用几个小时就能够读完,但是却是要用百万倍时间的经历做到真正的为权利而斗争,甚至是才能够真正理解其含义。
书籍共有六个章节,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书首先用两章节讲述法与斗争的关系,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但是纵观生活,有的人终其一生都在和平的轨道上按法度过,这是因为所有的法都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向不同主体展示不同的面,劳苦与享乐被分离,一些人在享乐和和平中寿终正寝,而另一些人则必须为它们劳动和斗争。历史教诲我们,和平和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所以,即使有的人一生都未曾为权利为法进行斗争便能在法的轨道上按部就班,但前提是有另一些人已经为权利而斗争过,才最终获得了和平与权利共存的局面,所以才能维持法的稳定。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就必须同法斗争,国家为了维护法的秩序也必须对不法侵害作斗争。假使每个人的道德使得各自能按照各自的权利运行,一段时间的和平共处,但是时间长后就都必须面临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权利不等的窘境,所以,即使按部就班,不去主动侵犯他人权利,也难免被动地陷入别人与自己的冲突,若是不斗争,就会丧失掉原本应有的权利,打破最初分配的局面,又陷入了斗争之中。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局面,正印证了物理学中被称为最绝望的熵增定律,熵是衡量事物混乱程度的物理量,在一个孤立的系统内事物总在向无序的方向发展,在此情况下,熵不断增加,如果没有外力介入,当熵达到最大值是就会出现严重混乱走向死亡。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如果不加以外力限制与斗争,人性的欲望难免就会想要更多的权利,更多的利益,社会就是一片混乱,走向熵增的局面。法以及其他诸多规则一样是约束人的行为,维护秩序,但是如果没有外力即斗争作为这一形式做基地,那么规则就是一张废纸,仍然无法阻挡绝望的熵增定律。所以法的生命以及延续都来源于斗争,斗争是权利与法的主旋律。
虽然有的观点认为法和语言文字一样都是自然而然的结果,像是萨维尼以及普达夫的观点,现实却明显地证明这一观点的错误,尤其他们认为原始时代更容易因为人们美好的品德而自然而然地形成法,但是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原始时代野蛮、无序进而爆发更多的斗争,法的诞生更为艰难。法的诞生和人的降生一样,都伴随着剧烈的阵痛。
那么从理论上已经明晰了斗争是法的核心,但是放到具体生活中,面对权利被侵害,不管什么样的权利人都必须直面是斗争还是放弃斗争舍弃权利的决断。进行决断时就必须衡量利益的损失,不同的利益尺度就会决断出不同的结果。有的人会估算在斗争过程中投入的时间精力与可能获得的利益相比较来决定是不是值得付出与斗争,但有的时候斗争过程付出的时间精力与金钱远比可能获得的利益大得多,人们却依旧会前赴后继地为权利而斗争,这时候人并非单纯因为诉讼癖,而是因为他们的目的不仅仅是标的,而是他们的人格、自尊与法的感情,这时作者就引入一个关键的贯穿之后文章的词——“法感情”。所有权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正因为法感情的因人而异,也就决定了最终人们的选择不同,是选择让和平成为斗争的牺牲品,还是让权利成为和平的斗争品,具体来说取决于对利益的关心与法感情的有效性。
作者认为主张权利是个人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但是法感情是因人而异的,而为什么是主张权利是个人的义务不是选择呢?毕竟即使放弃权利,最终的苦果也是自己承受,又何来义务之说呢?又怎么会影响到社会呢?这又归结到之前论证的斗争是法的生命和延续,这里作者就举了一个例子,1000人必须迎战时,有一个人跑了没有大的影响,但是有一百人弃甲曳兵就对忠实地死守阵地的人们就增加了难度,对不法的屈服不仅仅是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放纵不法继续扩张,让更多无辜的人遭受不法,也让那些抵抗不法的人增加压力,那么最终对社会以及国家的法的延续以及生命就会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权利人通过自己的权利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维护秩序,每个人都负有对外保障共同利益的义务,由于个人权利遭到否定,导致法本身遭受否定,因此保护主张个人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和主张法。每个人健全的法感情才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
至此,作者就通过缜密的论证得出一种类似口号的文章名称——《为权利而斗争》。
读完全书,最具争议性,最与社会紧密联系,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人们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在为权利而斗争时纠结?
就拿最近发生的事情来说,知乎上以及其他网络上针对华大封闭式管理展开“讨论”,以及之前通知21-23号都可以返校,但是在20号又突然通知21号返校的同学必须等到凌晨进校,一些学生就开始了激烈的反抗与质疑,这种方式也是一种为权利而斗争,为争夺自己合理的权利诉诸工作人员,从而迫使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实际上,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人们会发现一种有意思的现象,即有些人会站出来抗争,另一些人则是忍气吞声但是随大流,和大多数“听话”的人一起接受,甚至安慰自己“反正不是我一个人倒霉”,还有一些人是甘愿任人宰割同时嘲笑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是“出风头”,“枪打出头鸟”。我也是一个忍气吞声的人,习惯于自己吃亏也不会让其他人吃亏,一方面是不愿“出风头”,“枪打出头鸟”的思维根深蒂固,毕竟现在营销号还有一些网文把“说多错多,多说多错,少说少错,不说不错”奉为职场圭臬,不二箴言,对意志不坚定,无观点墙头倒的我很容易被洗脑;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时间和精力的考虑,制度上的漏洞让很多时候那些学生的意见根本得不到解决,领导层办事不力,推卸责任踢皮球的现状普遍存在,如果想要反映问题,一层层上报一场场辩论让人身心俱疲,最终放弃抗争,随波逐流。当然也有法感情的薄弱这一层最关键的点。生活中,很明显,学习法律的人,精通法律的人更为重视为权利而斗争,维权意识更强,农民以及一些与法接触少的人更是经常吃哑巴亏,老老实实本本分分地还要吃哑巴亏,毕竟,你会经常看到一些腐败政府管理下那些抗争的人死得最惨,并且成为其他人茶余饭后的谈笑资本,封建本分思想让人们习惯于顺从。不过,人们为权利抗争与否还会考虑实施不法侵害的对象的权力。试想,假如同样不法行为是由跟自己相同的人造成的,那人们是不是更容易为权利斗争,但是不法侵害由资本与政府,一些明显的比自己权力高很多或者力量更大的人造成的。则人们更容易放弃为权利而斗争。
所以总的来说,生活中人们放弃为权利而斗争最根本的原因即法感情的薄弱,具体则表现为出于对侵犯者权力的衡量比较,自身时间精力利益的考虑,封建本分思想的根深蒂固这几种原因。
为权利而斗争虽是人人都知晓并被不断呼吁的行为,但是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要为权利而斗争,该不该为权利而斗争是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并无讨论价值,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该怎样为权利而斗争,该为什么样的权利斗争。拿我个人来说,从小便被教导在外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吃亏是福,这样的劝导无非是出于对预判危险的未雨绸缪,对可能进一步发展的危险从源头阻绝,表面上是失去了短暂的权利,但是可以防止失去更多权利,及时止损。这样的决定无可厚非,毕竟任何斗争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付出时间精力也不一定能得到好的结果,从理性方面来说这种选择是一种对未来作保障的理智选择。例如常见的,假使你面对一个抢劫的歹徒,如果坚持不把金钱给他,就难免在钱财灾祸之上失去更重要的生命权,所以都是被教导在面对紧急事情时以保障生命为主,不要为了钱财而置生命于不顾。更常见的例子,女性遇到歹徒侵犯,剧烈地抵抗难免使得极端分子情绪激烈最终不仅被侵犯,甚至丧失生命。所以说并不是所有时刻都要为权利而斗争,很多时候需要做出选择,就前面的例子而言,在面对歹徒时暂时的放弃权利并不是不为权利而斗争,而是在保障安全之后选择报警或者诉诸法律进行斗争,采取更为合理理智的方式为权利而斗争。同样的,女性面对侵犯,这时放弃一项权利是为了另一项更为珍贵的权利而斗争。
总而言之,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尤其是法学人终其一生要进行的事业,道阻且长,但志之所趋,无远弗届,穷山距海,不能限也,愿你我皆能在为权利斗争的道路上坚定前行。
书籍共有六个章节,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书首先用两章节讲述法与斗争的关系,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但是纵观生活,有的人终其一生都在和平的轨道上按法度过,这是因为所有的法都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向不同主体展示不同的面,劳苦与享乐被分离,一些人在享乐和和平中寿终正寝,而另一些人则必须为它们劳动和斗争。历史教诲我们,和平和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所以,即使有的人一生都未曾为权利为法进行斗争便能在法的轨道上按部就班,但前提是有另一些人已经为权利而斗争过,才最终获得了和平与权利共存的局面,所以才能维持法的稳定。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就必须同法斗争,国家为了维护法的秩序也必须对不法侵害作斗争。假使每个人的道德使得各自能按照各自的权利运行,一段时间的和平共处,但是时间长后就都必须面临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权利不等的窘境,所以,即使按部就班,不去主动侵犯他人权利,也难免被动地陷入别人与自己的冲突,若是不斗争,就会丧失掉原本应有的权利,打破最初分配的局面,又陷入了斗争之中。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局面,正印证了物理学中被称为最绝望的熵增定律,熵是衡量事物混乱程度的物理量,在一个孤立的系统内事物总在向无序的方向发展,在此情况下,熵不断增加,如果没有外力介入,当熵达到最大值是就会出现严重混乱走向死亡。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如果不加以外力限制与斗争,人性的欲望难免就会想要更多的权利,更多的利益,社会就是一片混乱,走向熵增的局面。法以及其他诸多规则一样是约束人的行为,维护秩序,但是如果没有外力即斗争作为这一形式做基地,那么规则就是一张废纸,仍然无法阻挡绝望的熵增定律。所以法的生命以及延续都来源于斗争,斗争是权利与法的主旋律。
虽然有的观点认为法和语言文字一样都是自然而然的结果,像是萨维尼以及普达夫的观点,现实却明显地证明这一观点的错误,尤其他们认为原始时代更容易因为人们美好的品德而自然而然地形成法,但是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原始时代野蛮、无序进而爆发更多的斗争,法的诞生更为艰难。法的诞生和人的降生一样,都伴随着剧烈的阵痛。
那么从理论上已经明晰了斗争是法的核心,但是放到具体生活中,面对权利被侵害,不管什么样的权利人都必须直面是斗争还是放弃斗争舍弃权利的决断。进行决断时就必须衡量利益的损失,不同的利益尺度就会决断出不同的结果。有的人会估算在斗争过程中投入的时间精力与可能获得的利益相比较来决定是不是值得付出与斗争,但有的时候斗争过程付出的时间精力与金钱远比可能获得的利益大得多,人们却依旧会前赴后继地为权利而斗争,这时候人并非单纯因为诉讼癖,而是因为他们的目的不仅仅是标的,而是他们的人格、自尊与法的感情,这时作者就引入一个关键的贯穿之后文章的词——“法感情”。所有权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正因为法感情的因人而异,也就决定了最终人们的选择不同,是选择让和平成为斗争的牺牲品,还是让权利成为和平的斗争品,具体来说取决于对利益的关心与法感情的有效性。
作者认为主张权利是个人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但是法感情是因人而异的,而为什么是主张权利是个人的义务不是选择呢?毕竟即使放弃权利,最终的苦果也是自己承受,又何来义务之说呢?又怎么会影响到社会呢?这又归结到之前论证的斗争是法的生命和延续,这里作者就举了一个例子,1000人必须迎战时,有一个人跑了没有大的影响,但是有一百人弃甲曳兵就对忠实地死守阵地的人们就增加了难度,对不法的屈服不仅仅是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放纵不法继续扩张,让更多无辜的人遭受不法,也让那些抵抗不法的人增加压力,那么最终对社会以及国家的法的延续以及生命就会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权利人通过自己的权利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维护秩序,每个人都负有对外保障共同利益的义务,由于个人权利遭到否定,导致法本身遭受否定,因此保护主张个人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和主张法。每个人健全的法感情才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
至此,作者就通过缜密的论证得出一种类似口号的文章名称——《为权利而斗争》。
读完全书,最具争议性,最与社会紧密联系,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人们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在为权利而斗争时纠结?
就拿最近发生的事情来说,知乎上以及其他网络上针对华大封闭式管理展开“讨论”,以及之前通知21-23号都可以返校,但是在20号又突然通知21号返校的同学必须等到凌晨进校,一些学生就开始了激烈的反抗与质疑,这种方式也是一种为权利而斗争,为争夺自己合理的权利诉诸工作人员,从而迫使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实际上,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人们会发现一种有意思的现象,即有些人会站出来抗争,另一些人则是忍气吞声但是随大流,和大多数“听话”的人一起接受,甚至安慰自己“反正不是我一个人倒霉”,还有一些人是甘愿任人宰割同时嘲笑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是“出风头”,“枪打出头鸟”。我也是一个忍气吞声的人,习惯于自己吃亏也不会让其他人吃亏,一方面是不愿“出风头”,“枪打出头鸟”的思维根深蒂固,毕竟现在营销号还有一些网文把“说多错多,多说多错,少说少错,不说不错”奉为职场圭臬,不二箴言,对意志不坚定,无观点墙头倒的我很容易被洗脑;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时间和精力的考虑,制度上的漏洞让很多时候那些学生的意见根本得不到解决,领导层办事不力,推卸责任踢皮球的现状普遍存在,如果想要反映问题,一层层上报一场场辩论让人身心俱疲,最终放弃抗争,随波逐流。当然也有法感情的薄弱这一层最关键的点。生活中,很明显,学习法律的人,精通法律的人更为重视为权利而斗争,维权意识更强,农民以及一些与法接触少的人更是经常吃哑巴亏,老老实实本本分分地还要吃哑巴亏,毕竟,你会经常看到一些腐败政府管理下那些抗争的人死得最惨,并且成为其他人茶余饭后的谈笑资本,封建本分思想让人们习惯于顺从。不过,人们为权利抗争与否还会考虑实施不法侵害的对象的权力。试想,假如同样不法行为是由跟自己相同的人造成的,那人们是不是更容易为权利斗争,但是不法侵害由资本与政府,一些明显的比自己权力高很多或者力量更大的人造成的。则人们更容易放弃为权利而斗争。
所以总的来说,生活中人们放弃为权利而斗争最根本的原因即法感情的薄弱,具体则表现为出于对侵犯者权力的衡量比较,自身时间精力利益的考虑,封建本分思想的根深蒂固这几种原因。
为权利而斗争虽是人人都知晓并被不断呼吁的行为,但是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要为权利而斗争,该不该为权利而斗争是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并无讨论价值,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该怎样为权利而斗争,该为什么样的权利斗争。拿我个人来说,从小便被教导在外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吃亏是福,这样的劝导无非是出于对预判危险的未雨绸缪,对可能进一步发展的危险从源头阻绝,表面上是失去了短暂的权利,但是可以防止失去更多权利,及时止损。这样的决定无可厚非,毕竟任何斗争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付出时间精力也不一定能得到好的结果,从理性方面来说这种选择是一种对未来作保障的理智选择。例如常见的,假使你面对一个抢劫的歹徒,如果坚持不把金钱给他,就难免在钱财灾祸之上失去更重要的生命权,所以都是被教导在面对紧急事情时以保障生命为主,不要为了钱财而置生命于不顾。更常见的例子,女性遇到歹徒侵犯,剧烈地抵抗难免使得极端分子情绪激烈最终不仅被侵犯,甚至丧失生命。所以说并不是所有时刻都要为权利而斗争,很多时候需要做出选择,就前面的例子而言,在面对歹徒时暂时的放弃权利并不是不为权利而斗争,而是在保障安全之后选择报警或者诉诸法律进行斗争,采取更为合理理智的方式为权利而斗争。同样的,女性面对侵犯,这时放弃一项权利是为了另一项更为珍贵的权利而斗争。
总而言之,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尤其是法学人终其一生要进行的事业,道阻且长,但志之所趋,无远弗届,穷山距海,不能限也,愿你我皆能在为权利斗争的道路上坚定前行。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上大学后一直想读一本关于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到底哪一篇比较好。后来询问学法律的朋友,其中一写为我推荐了《为权利而斗争》这篇文章。于是就读了一番,读后感慨颇多而且有了新的体会。
“有奇书读胜观花”,信然。这篇文章不仅思想的形式优美,而且收录了《为权利而斗争》、《契约的死亡》、《契约的再生》、《私法中的人》、《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六篇名著。经典的力量是历久弥新的,而融众多经典于一炉,其浓墨重彩、酣畅淋漓便真的是“浓得化不开”了。不由的赞叹我那个朋友的水平。因为这篇文章没有像我想象中的法律书籍那样枯燥无味,相反的大师的字字珠玑、精深论理、澎湃激情和严密逻辑让我折服。总而言之这篇文章潜词造句的精美,使人心旷神怡,未有研读之苦;其严密的逻辑和精深的法理分析,又使人如醒醐灌顶,有豁然开朗之感。
老实说在刚开始读这篇文章时我本觉得“为权利而斗争”更象是一个空洞的发概念或口号,虽令人振奋,但终究是理想主义的,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而诚如耶林所言,在经理了一件事后,我真正体会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怎样令人激动而又沉甸甸的六个字。
举个简单的例子,记得以前看过新闻说是一个人为了2元钱的地铁车票纠纷,历时两年花费2万余元最终赢得了4院钱的双倍罚款。当时只是觉得这人就是有病。但是在看完了《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后,我则明白了他的举动的意义:他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我真正体会了耶林要将“不得姑息不法”放在“不得为不法”之前的原因,对比他们,联系人们普遍对恶势力的妥协、对腐败的“情有可原”、无法愤怒,我不能不感叹我国国民性软弱、息事宁人的一面,也希望能出现更多的像他那样倔强地坚持原则、要讨个说法的人。只是,有时棉队那固执得不可理喻的当事人,我又要怀疑是否要给“为权利而斗争”划一个界限,起码符合现行的合理的法的规定,适可为止,以免徒劳无功。因为有时,对权利的适当放弃,或许能带来更好的后果。
人们对《为权利而斗争》的赞赏似乎只停留在“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命题的提出,对于法感情和执法者的论述上,而未涉及耶林对德国当时法律缺陷的批评。而在我看来,这恰是让我受益最大的部分。如果说前面耶林是在替权利人在较低层次上向权利侵害人开火,那在本书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则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现行法,对其存在的两个根本性的错误进行了强烈的抨击。这种批判无疑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为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比如说,在证据上将非法等同于未经同意。证据的要求之一是合法性。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非法录制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用。这里就将“非法”与“未经同意”划了等号,认为只要未经同意就是非法的。但问题是,未经同意为什么是非法的?除去少数侵害隐私权的情况,债权人为证实债权的存在而未经同意录音录像,既不会违法,又能证明案件事实,为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如果在过去,法律出于对债务人这一弱者保护的考虑,将法律的天平想其倾斜,那么,让我们反思一下,在信用危机的现代中国社会里,究竟是债权人处于优势,还是债务人处于优势?从“借钱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中看得一清二楚:如今的杨白劳已翻身做了主人,黄世仁则在借出钱后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怜虫。所以,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成为立法的重点,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规定即是明证。而诉讼法却坚持“非法=未经同意”的立法,这无意是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的。如果严格债权人借出钱时未打借条,又不能在事后以电话录音等方式来证明,得不到法院的保护,那确实是债权人的灾难,债务人的幸运了。这样的规定,是对债务人的滥施宽容,是对债权人利益的公然漠视,会使债务人丧失对法律的信心,转而自力救济,由此导致犯罪。笔者就曾听说过有个债权人因私自的录音不被法院采信,追债不成,遂怒而雇佣黑社会的人绑架债务人,逼其写下欠条,因此锒铛入狱的案例。这里就不能只怪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了吧,法律本身似也应检讨一下是否对债务人过于偏袒,而对债权人过分苛刻了?另外,有学者指出,该等式也是违背国际惯例的,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误解。该规则通常只适用于刑事审判,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取来的证据哪怕是具有非法因素也可以用。民诉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不承认公民私自的录音录像是证据,就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资源,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缩小了,很多事实就无法证明,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又如,我国民诉法对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较少研究,而实践中这是经常要运用的,民诉中的见解证据运用规则的要求应该不象刑诉中要求的那样严格,不需要形成一个不间断的证据链,但要证明到何种程度?优势证据规则到底应如何运用?不无疑问。这恰恰证明了民诉法研究中理论对司法实践指导作用的缺失,是不应有的现象。另外,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民诉对间接反证的运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以及财产保全、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行使程序等,都还有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必要。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权利而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1872年3月11日耶林教授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后来写成了一本小书。就如这本书的题目一样,作者号召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为权利而斗争,他主张斗争是法权的事业。这本书不仅对于法律人和非法律人来说,都意义深刻,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仔细阅读。
斗争不是法权的陌生人,斗争是法权的手段。一切法权的获得都必须通过斗争,从对抗它的人手中夺取。通过人们坚持不懈的斗争,人类历史上的法已经历了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再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过程。作者认为“法是吞噬他自己孩子的撒旦,法只有通过与自己的过去决裂才能使自己变得年轻”。确实如此,人类历史上法的发展和演变过程都离不开斗争、角逐,甚至伴随着更为暴力和血腥的场景。作者将法的诞生比喻成了人的诞生那样,通常是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有的人认为,为了自己的权利而斗争,那应该考虑值不值得的问题纯粹就是利益的问题。而在作者看来,利益并不是唯一应该考虑的因素。如果把利益看成了唯一的因素的话,那么无利可图或者进行斗争所要花费的费用比斗争得来的费用要高的话,那人们是不会去做的。可事实上我们知道,这是非常狭隘的说法。网络上出现过这么一则新闻:一张价值2.5元的火车票,在使用日期前一天到火车站退票时,火车站竟收取了2元的退票费。因认为火车站收取退票费额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西北政法学院大三学生喇成霖将陕西西安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多收的1.5元退票费。也许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但我并不是要一一列举,只是希望通过例子表明利益并不是为了自己的权利而进行斗争所应当考虑的唯一因素。在作者看来,为权利而斗争已经上升为了人格问题,即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并且作者还主张权利是道德的自我维护的义务——彻头彻尾的放弃此义务是道德的自杀。在我看来,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确确实实是我们对自己的一种义务,如果我们都不愿意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的话,特别是在受到国家机关侵犯的时候,如果不反抗的话,那么后果更有可能是我们无人权可言。现实中,我们看到,我们的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够,对于在受到国家机关侵犯的时候,我们的权利人也不会去反抗,在他们的思维中蕴含了跟官斗永远斗不赢的错误思想。试想,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为权利而斗争,只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去处事,那么我敢肯定终有一天,我们的统治者会变的更加的专制。到时候我们想去主张权利那也成了一件天荒夜谈的事情。作者把放弃个人权利比喻成某个人在战场上逃逸,在多数人迎战时,某个人的逃逸也许不会对战局产生影响,但是当出现越来越多的人无心迎战时,形势就会变的越来越糟糕,抵抗的重担落在了剩下的人头上。这样的战争最终一定会输。同样,为权利而斗争也是一场共同的斗争,我们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助长敌人的胆量和气焰,增强他们的力量,因为那样会使得我们的担子变的越来越重。和这个道理一样,作者认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同时还是一种对集体的义务。权利人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和使命,但如果他不实现的话,放弃的就不仅仅是他自身的利益,而是整个共同体的利益了。
国家可以为了一平方公里的土地进行开战,如果单纯就从利益的角度来权衡的话,那是不足够的,战争所带来的生灵涂炭以及给百姓带来的种种破坏绝不是一平方公里的土地可以抵价的,但是,我们仍然会为了我们自身的主权和尊严去抵抗。这个道理放在人们为了自身权利而奋争是一样的。但是事实上在实现我们为了自己的权利而进行奋争的道路上,那是坎坷崎岖的。比如说上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等公民权利上。安元鼎事件彻底地说明了我们的访民连权力申诉的机会也被剥夺了,虽然安元鼎最后也被扳倒了,但是我不认为一家安元鼎的倒下对于我们的访民申诉自己的权利上有什么意义,因为在其背后,还存在着无数的像安元鼎一样的捕捉访民的黑机构。说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许这跟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是最为密切相关的政治权利了吧,但是在落实上,这又无异于一纸空文。前不久看到一则新闻,说的是江西省一上访女工刘萍参选人大代表被拒绝事情,最初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参选资格的,可是后来呢,那些支持她参选的人以及刘萍自己被约谈了,之后又说刘萍不符合参选资格因为没有足够的人数支持她了。最后,甚至被有关部门认为此次事件更是被外国反华势力控制。不禁感叹,我们的民主在哪里,宪法和选举法上的选举权到底在哪里?这也正正说明了我们的底层职工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而只是把权利停留在纸上。再说说言论自由权,曾经看到一幅图,画的是一双无形的双手一手捂住了记者,一手捂住了律师。我们知道,这两个职业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事实上呢,我们的记者被捂住了嘴巴说不出话,我们的律师更被冠以更种罪名。最后说说知情权吧,无庸置疑,一个服务型的政府应该做到政府信息公开,让我们的公众有知情的权利。可不堪忍睹的是,中海油隐瞒多起漏油事故,更荒唐的辩称其主观上从未想隐瞒,最近的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在没有给出事故原因的情况下辩称为了更好的救人把车体掩埋。不仅如此,还把事故原因归咎于雷公。在一味追求高发展,不顾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把生命看的如此之廉价的背后,却连我们公众的知情权也给剥夺了。这些具体权利都是与我们的公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密切相关,为什么我们的国家能够一平方公里的土地与外国进行斗争,而剥夺我们去为了我们自己自身的权利奋争的可能性。在官官相卫,官僚主义色彩浓厚的国家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可谓是做的淋漓尽致。但是我们深知,我们不能够纵容我们自己放弃我们的权利,因为那同时也是我们的一份义务,虽然小小的力量或许不足以改变整个结局,但是在一件件奋争的过程中,必定能够感染更多的公众提高自我权利的保护意识,积沙成塔,集腋成裘,每一创造性的一小步的跨出都有深刻的意义。不难想象,当我们的公众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落实的那一天,我们的国家能变的更加的有魄力,而这正体现在我们的公众相信我们的国家这一前提上。
“有奇书读胜观花”,信然。这篇文章不仅思想的形式优美,而且收录了《为权利而斗争》、《契约的死亡》、《契约的再生》、《私法中的人》、《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六篇名著。经典的力量是历久弥新的,而融众多经典于一炉,其浓墨重彩、酣畅淋漓便真的是“浓得化不开”了。不由的赞叹我那个朋友的水平。因为这篇文章没有像我想象中的法律书籍那样枯燥无味,相反的大师的字字珠玑、精深论理、澎湃激情和严密逻辑让我折服。总而言之这篇文章潜词造句的精美,使人心旷神怡,未有研读之苦;其严密的逻辑和精深的法理分析,又使人如醒醐灌顶,有豁然开朗之感。
老实说在刚开始读这篇文章时我本觉得“为权利而斗争”更象是一个空洞的发概念或口号,虽令人振奋,但终究是理想主义的,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而诚如耶林所言,在经理了一件事后,我真正体会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怎样令人激动而又沉甸甸的六个字。
举个简单的例子,记得以前看过新闻说是一个人为了2元钱的地铁车票纠纷,历时两年花费2万余元最终赢得了4院钱的双倍罚款。当时只是觉得这人就是有病。但是在看完了《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后,我则明白了他的举动的意义:他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我真正体会了耶林要将“不得姑息不法”放在“不得为不法”之前的原因,对比他们,联系人们普遍对恶势力的妥协、对腐败的“情有可原”、无法愤怒,我不能不感叹我国国民性软弱、息事宁人的一面,也希望能出现更多的像他那样倔强地坚持原则、要讨个说法的人。只是,有时棉队那固执得不可理喻的当事人,我又要怀疑是否要给“为权利而斗争”划一个界限,起码符合现行的合理的法的规定,适可为止,以免徒劳无功。因为有时,对权利的适当放弃,或许能带来更好的后果。
人们对《为权利而斗争》的赞赏似乎只停留在“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命题的提出,对于法感情和执法者的论述上,而未涉及耶林对德国当时法律缺陷的批评。而在我看来,这恰是让我受益最大的部分。如果说前面耶林是在替权利人在较低层次上向权利侵害人开火,那在本书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则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现行法,对其存在的两个根本性的错误进行了强烈的抨击。这种批判无疑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为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比如说,在证据上将非法等同于未经同意。证据的要求之一是合法性。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非法录制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用。这里就将“非法”与“未经同意”划了等号,认为只要未经同意就是非法的。但问题是,未经同意为什么是非法的?除去少数侵害隐私权的情况,债权人为证实债权的存在而未经同意录音录像,既不会违法,又能证明案件事实,为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如果在过去,法律出于对债务人这一弱者保护的考虑,将法律的天平想其倾斜,那么,让我们反思一下,在信用危机的现代中国社会里,究竟是债权人处于优势,还是债务人处于优势?从“借钱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中看得一清二楚:如今的杨白劳已翻身做了主人,黄世仁则在借出钱后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怜虫。所以,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成为立法的重点,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规定即是明证。而诉讼法却坚持“非法=未经同意”的立法,这无意是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的。如果严格债权人借出钱时未打借条,又不能在事后以电话录音等方式来证明,得不到法院的保护,那确实是债权人的灾难,债务人的幸运了。这样的规定,是对债务人的滥施宽容,是对债权人利益的公然漠视,会使债务人丧失对法律的信心,转而自力救济,由此导致犯罪。笔者就曾听说过有个债权人因私自的录音不被法院采信,追债不成,遂怒而雇佣黑社会的人绑架债务人,逼其写下欠条,因此锒铛入狱的案例。这里就不能只怪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了吧,法律本身似也应检讨一下是否对债务人过于偏袒,而对债权人过分苛刻了?另外,有学者指出,该等式也是违背国际惯例的,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误解。该规则通常只适用于刑事审判,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取来的证据哪怕是具有非法因素也可以用。民诉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不承认公民私自的录音录像是证据,就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资源,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缩小了,很多事实就无法证明,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又如,我国民诉法对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较少研究,而实践中这是经常要运用的,民诉中的见解证据运用规则的要求应该不象刑诉中要求的那样严格,不需要形成一个不间断的证据链,但要证明到何种程度?优势证据规则到底应如何运用?不无疑问。这恰恰证明了民诉法研究中理论对司法实践指导作用的缺失,是不应有的现象。另外,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民诉对间接反证的运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以及财产保全、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行使程序等,都还有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必要。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权利而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1872年3月11日耶林教授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后来写成了一本小书。就如这本书的题目一样,作者号召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为权利而斗争,他主张斗争是法权的事业。这本书不仅对于法律人和非法律人来说,都意义深刻,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仔细阅读。
斗争不是法权的陌生人,斗争是法权的手段。一切法权的获得都必须通过斗争,从对抗它的人手中夺取。通过人们坚持不懈的斗争,人类历史上的法已经历了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再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过程。作者认为“法是吞噬他自己孩子的撒旦,法只有通过与自己的过去决裂才能使自己变得年轻”。确实如此,人类历史上法的发展和演变过程都离不开斗争、角逐,甚至伴随着更为暴力和血腥的场景。作者将法的诞生比喻成了人的诞生那样,通常是伴随着剧烈的分娩阵痛。有的人认为,为了自己的权利而斗争,那应该考虑值不值得的问题纯粹就是利益的问题。而在作者看来,利益并不是唯一应该考虑的因素。如果把利益看成了唯一的因素的话,那么无利可图或者进行斗争所要花费的费用比斗争得来的费用要高的话,那人们是不会去做的。可事实上我们知道,这是非常狭隘的说法。网络上出现过这么一则新闻:一张价值2.5元的火车票,在使用日期前一天到火车站退票时,火车站竟收取了2元的退票费。因认为火车站收取退票费额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西北政法学院大三学生喇成霖将陕西西安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多收的1.5元退票费。也许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但我并不是要一一列举,只是希望通过例子表明利益并不是为了自己的权利而进行斗争所应当考虑的唯一因素。在作者看来,为权利而斗争已经上升为了人格问题,即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并且作者还主张权利是道德的自我维护的义务——彻头彻尾的放弃此义务是道德的自杀。在我看来,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确确实实是我们对自己的一种义务,如果我们都不愿意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的话,特别是在受到国家机关侵犯的时候,如果不反抗的话,那么后果更有可能是我们无人权可言。现实中,我们看到,我们的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够,对于在受到国家机关侵犯的时候,我们的权利人也不会去反抗,在他们的思维中蕴含了跟官斗永远斗不赢的错误思想。试想,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不愿意为权利而斗争,只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去处事,那么我敢肯定终有一天,我们的统治者会变的更加的专制。到时候我们想去主张权利那也成了一件天荒夜谈的事情。作者把放弃个人权利比喻成某个人在战场上逃逸,在多数人迎战时,某个人的逃逸也许不会对战局产生影响,但是当出现越来越多的人无心迎战时,形势就会变的越来越糟糕,抵抗的重担落在了剩下的人头上。这样的战争最终一定会输。同样,为权利而斗争也是一场共同的斗争,我们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助长敌人的胆量和气焰,增强他们的力量,因为那样会使得我们的担子变的越来越重。和这个道理一样,作者认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同时还是一种对集体的义务。权利人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和使命,但如果他不实现的话,放弃的就不仅仅是他自身的利益,而是整个共同体的利益了。
国家可以为了一平方公里的土地进行开战,如果单纯就从利益的角度来权衡的话,那是不足够的,战争所带来的生灵涂炭以及给百姓带来的种种破坏绝不是一平方公里的土地可以抵价的,但是,我们仍然会为了我们自身的主权和尊严去抵抗。这个道理放在人们为了自身权利而奋争是一样的。但是事实上在实现我们为了自己的权利而进行奋争的道路上,那是坎坷崎岖的。比如说上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等公民权利上。安元鼎事件彻底地说明了我们的访民连权力申诉的机会也被剥夺了,虽然安元鼎最后也被扳倒了,但是我不认为一家安元鼎的倒下对于我们的访民申诉自己的权利上有什么意义,因为在其背后,还存在着无数的像安元鼎一样的捕捉访民的黑机构。说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许这跟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是最为密切相关的政治权利了吧,但是在落实上,这又无异于一纸空文。前不久看到一则新闻,说的是江西省一上访女工刘萍参选人大代表被拒绝事情,最初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参选资格的,可是后来呢,那些支持她参选的人以及刘萍自己被约谈了,之后又说刘萍不符合参选资格因为没有足够的人数支持她了。最后,甚至被有关部门认为此次事件更是被外国反华势力控制。不禁感叹,我们的民主在哪里,宪法和选举法上的选举权到底在哪里?这也正正说明了我们的底层职工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而只是把权利停留在纸上。再说说言论自由权,曾经看到一幅图,画的是一双无形的双手一手捂住了记者,一手捂住了律师。我们知道,这两个职业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事实上呢,我们的记者被捂住了嘴巴说不出话,我们的律师更被冠以更种罪名。最后说说知情权吧,无庸置疑,一个服务型的政府应该做到政府信息公开,让我们的公众有知情的权利。可不堪忍睹的是,中海油隐瞒多起漏油事故,更荒唐的辩称其主观上从未想隐瞒,最近的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在没有给出事故原因的情况下辩称为了更好的救人把车体掩埋。不仅如此,还把事故原因归咎于雷公。在一味追求高发展,不顾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把生命看的如此之廉价的背后,却连我们公众的知情权也给剥夺了。这些具体权利都是与我们的公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密切相关,为什么我们的国家能够一平方公里的土地与外国进行斗争,而剥夺我们去为了我们自己自身的权利奋争的可能性。在官官相卫,官僚主义色彩浓厚的国家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可谓是做的淋漓尽致。但是我们深知,我们不能够纵容我们自己放弃我们的权利,因为那同时也是我们的一份义务,虽然小小的力量或许不足以改变整个结局,但是在一件件奋争的过程中,必定能够感染更多的公众提高自我权利的保护意识,积沙成塔,集腋成裘,每一创造性的一小步的跨出都有深刻的意义。不难想象,当我们的公众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落实的那一天,我们的国家能变的更加的有魄力,而这正体现在我们的公众相信我们的国家这一前提上。
跪求为权力而斗争读后感
鲁道夫.冯.耶林认为:一个农民为了主张哪怕是一寸土地的所有权而进行烦琐的诉讼,哪怕是得不尝试也是值得肯定的。他在《为权利而斗争》文中论述,认为权利和权利标的是分离的两种法律体现,一切以权利标的来衡量斗争的结果是具有局限性的。他认为,斗争是在于权利的取得而不是权利取得的变现方式(即权利标的)。如农民为了土地的纠纷所做的斗争,并不因为斗争得到的土地价值比为诉讼所进行的成本更少而应当放弃,斗争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权利,生存的权利。他从私法引申到公法中,认为一个国家为了一寸土地进行的战争,哪怕是这一土地毫无价值,也应该用战争去抗争,哪怕是生灵涂炭、朝野忧心、国力耗尽的战争。他说:一个人或者一个国家,为了和平放弃一寸毫无价值的土地,那么,他接下来也会失去具有价值的土地。一个人公民不为一寸土地而抗争,那么这一个国家也会放弃一寸国土的抗争。
我赞赏耶林的这种论证和他对于私法与公法的独特见解,但我认为,一个个体,并不是否定他为了他的权利进行斗争,而是一个个体,他所应该体现出来的法的理解和法所体现的权利的价值能否有达到一个专业的法律高度和价值水准。一个农民对于土地的斗争,往往不在于他对权利的理解,而在于土地给予他对生活、生存的依赖。土地乃生存之本,而生存乃权利之本,若给予一定的金钱以解决农民之失去土地所带来的生活和生存的困惑,那么一个农民放弃土地的斗争是否是应该被允许的,即便是以斗争争夺的土地无法提供生活和生存?
我赞赏耶林的这种论证和他对于私法与公法的独特见解,但我认为,一个个体,并不是否定他为了他的权利进行斗争,而是一个个体,他所应该体现出来的法的理解和法所体现的权利的价值能否有达到一个专业的法律高度和价值水准。一个农民对于土地的斗争,往往不在于他对权利的理解,而在于土地给予他对生活、生存的依赖。土地乃生存之本,而生存乃权利之本,若给予一定的金钱以解决农民之失去土地所带来的生活和生存的困惑,那么一个农民放弃土地的斗争是否是应该被允许的,即便是以斗争争夺的土地无法提供生活和生存?
本文标题: 为权利而斗争 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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