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书读后感(法学读后感5篇600字)

发布时间: 2024-06-18 12:42:16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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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书读后感(法学读后感5篇600字)

法学读后感5篇600字

普法 教育 伴我行,我们从小就要养成知法、守法的好品德。作为一名中小学生,我们更是应该遵守法律,从日常中的小事做起,比如不闯红绿灯,这就是遵纪守法的一种表现,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希望你喜欢。

法学 读后感 1

作为个体的人类生活是感性的,而作为法学则是 理性思维 的产物。法律就是将感性的个体生活上升为理性的普遍规则。而在这过程中,如何处理感性生活的个别正义和普遍规则的普遍正义一直是法学界的主题。古罗马人在这一点上遵循的是精细的具体规则和抽象的原则的结合。

在这一点上,对古罗马人的敬佩不再只是停留在感性的道听途说上了,至少从法律的细致和法律的合理性角度来看,我们并不比古罗马人进步多少!在当今的整个学术界、法学界以及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人当中,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的僵死的理解,他们需要详而又详的法律法规——但人类理性并没有这个能力;而另一方面,在学者当中,存在着一种玄学的倾向,以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善良和完美的大写的人,都能够依据简单的道德说教就能够实现社会的大同,因此追求的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余下的问题被让位于或诉诸于人类的道德良心或者是对原则和理性的理解。

在这方面,应该好好的学习罗马法,至少看到目前为止,罗马法既保留了人类终极关怀的品质,又不失为世俗而可操作性。既努力去追求理性的思索,试图函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同时又承认理性的不足,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来补充。而在法律的发展上,也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通过正义乃是“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这一主线,除了在传统中寻求法律规则的合法性根据之外,还通过敕令等形式不断地就旧有的法律规则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合理的修正。在这一点上,与现代的法律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法学虽然不断地就现有的法律作出自我的修正,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丢失了传统,并没有对过去中国的法律传统进行很好的继承,或者是对当下正在发生的生活现实的漠视——至少,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去调查民间到底存在什么自足的规则体系,而罗马法中却将民间生活规则不断地上升为法律,如信托制度。因此,必须注意法律的理性标准和法律的可实施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学乃至法律就是“形而上的抽象和形而下的操作的完美结合!”李老师的这一教导将永远伴随我对法学的学习和理解之中,并伴随着自己不断成长!

法学读后感2

这本书是德国法学家魏德士写的。作为成文法系代表之一,德国法对世界法制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其足迹遍及西欧、南美以及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当代东欧国家。在全球化过程中,国家的以及国际的法律秩序不可避免地赢得了日益重要的意义。只有取得共识的时候,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也即我们正在经历的并决定着下一代命运的法律价值才能确保在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的和平过程。同时,只有公正能够建立持久和平。

作为新闻学子,法律对于我们来说更是意义重大。无论以后我们是从事报纸、电视、广播还是网络媒体的工作,我们所说的话我们所写的文字都是具有公众效应的,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我们既不能侵犯别人的权益也也要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才能为树立媒体公信打下基础,做一个合格的媒体人。

本书主要从法律研究的基本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和法律适用这几个方面来讲述了法理的`意义。那什么是法呢?这样的问题看起来简单,但是要回答却很难。法的概念与时代紧密联系,始终没有定论。无数法学家和哲学家试着为法下定义。对法的定义,学者争论不休主要是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之间的对立:自然法学认为,法是直接来源于自然、人的本质或者“造物规则”。人们称这种内容随历史而变化的法为自然法。它应该存在于万事万物的本质中,而不是由国家的立法者来制定。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是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所制定的法。但是不管是自然法还是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使各方正当利益达到统一。

法学读后感3

杨仁寿先生所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这本《法学 方法 论》目前发行到第二版,共有六编三十一章。

第一编为引论,共分四章:“诽韩案之启示”,“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科学与非科学”,“专通与博通”。在“诽韩案”中法官由于推论机械做出了糊涂判决,告诫我们运用目的限缩、比较等方法进行法学学习的重要性,以免闹出类似的笑话,也提出了法官在实务中需要具有法学方法素养的理论基础。由“诽韩案”中立法的缺失,著者认为立法时有必要区分“恶法”与“良法”,法律必须具有以下两种性质,其一是以纳粹德国为例的一般法律执行者可执行的“不太”恶的法律;其二是依莎翁《威尼斯商人》为例,指出法须具有目的性,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要做到在法学学习或审判实践中不愚昧,就需要坚持科学摒弃宗教教义和神学,坚持理论认识的考察方法和实践评价的考察方法相结合,在理论认识领域内将逻辑分析的方法与 经验 事实的验证方法加以区别、客观的真理与主观的确信加以区别。不仅如此,还要将法学与临接科学进行联系,在应用科学内部也要触类旁通。

第二编为法学认识论分五章:“法学之任务”,“事物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

第三编为法学发展论分八章:“十九世纪初期法国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十九世纪初期德国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十九世纪前后英美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十九世纪前后日本法学者对法学之认识”,“自由法运动”,“概念法学与自由法论之差异”,“裁判之准立法机能”,“理论认识与实践之结合”。从标题我们可以看出,这几张分别介绍了十九世纪以来的世界典型国家的法学发展理论,运用了比较法的方法让我们对法学方法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法学读后感4

阅读这本书,我们将走进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己任的世界中,在这里,既有令人感动的环保 故事 ,又有深刻实用的环保知识,它会使我们每一个人都成为一名守护地球家园的忠诚卫士。这本书由《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还我蓝天白云》、《生命之水》等八个篇章组成。每个篇章除了文字,还配有精美绝伦的图片,深深地吸引了我。在认真地阅读这本书后,我明白了:人类排放二氧化碳,破坏大气层导致紫外线入侵引起温室效应;人类过度开发土地引发了可怕的沙尘暴;水污染也随着人类向江河湖海排放垃圾而随之而来……啊,原来这是我们人类只顾眼前利益,贪婪地蚕食地球母亲的美丽引起的恶果。

在这本书中我还认识了一位位伟大的人物,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地球日”是1970年4月22日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刚满25岁的学生——丹尼斯·海斯在校园发起和组织的。他在今天被誉为“地球日”之父。在他的影响下,地球日这一天很多国家都会进行丰富多彩的活动,有的举办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电影节和音乐会,有的举办有关环境问题的摄影或艺术展,有的举行种树活动……4月22日,“国际地球日”,值得每个人重视。你看过《寂静的春天》这本书吗?看题目我猜想这本书应该是说春天来了,可是大地上花不开,鸟不叫,一片死气沉沉。果然如此,在这本书中还专门介绍了有关《寂静的春天》出版的故事。在人类大量使用杀虫剂已造成环境污染时,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经过4年时间,调查了使用化学杀虫剂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后,于1962年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一书。在这本书中,指出了人类用自己制造的毒药来提高农业产量,无异于饮鸩止渴。但是,她的这本书让农药生产商们恼怒不已,作者因此受到了各种压力,在这本书出版两年后就离开了人世。最终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量事实证明了卡逊的预言是对的。

法学读后感5

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工具,是我们公民的一个保护伞,是我们的权益遭到破坏时的一个维护者,也是我们公民应该遵守的一个法则。这个法则是铁面无私的,永远不会因为某些原因而改变,也不会因为环境而变动。

青少年是未成熟到成熟阶段的`过渡,在这个期间青少年犯罪是很容易的,一不小心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犯罪就是危害国家的利益和人身权,民族权,法制权。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18岁以上犯罪成为成年人犯罪。青少年不能干的有:吸烟,喝酒,打架,偷抢东西等。青少年犯罪重点主要是盲目性,青少年未意识到什么是真正的道路,因此走错了方向。

法律能保持我们的日常生活正常运行,法律就是守则,规则。学校里的规则有: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有许多法律值得我们学习,老师让我们遵守的规则是务必要遵守的,法律是靠我们自觉遵守的。我们都要用法律来保护我们自己,对我们来说是要讲道理的。法律不是靠一个人遵守的,而是要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是毫不留情的,所以我们都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要被迫遵守法律。

作为青少年,我们要把精力放在学习上,不但要把数学语文学好,最重要的是要把思想品德学好这才是最重要的,从现在开始,从我开始,和人相处要团结有爱,对人要宽宏大量,不要为一点小事而斤斤计较,要有正确的思想观,不但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更要做一个有很好心理素质的新新人才。


《法律之门》读后感

  引导语:细细品味一本名著以后,相信你会有不少感想吧,需要写一篇读后感好好地作记录了。为了让您不再为写读后感头疼,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之门》读后感精选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法律之门》读后感精选范文篇1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研读之后,第一感觉是上大学时都干什么去了,这么好的书竟然没读?不过,晚虽晚矣,但终于已经阅读了。读后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门》从内容上来看,有其广泛性(不仅全面介绍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浅出地描述其适用过程)、生动性(不是冷冰冰的说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学素材、相关资料于一体)、开放性(不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陈述,而是平等地提出问题,授予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从体例上看,整篇从解读现实中的法律开始,到法律如何实施、法律的实施主体、冲突如何解决以及法律的未来均有论述。《法律之门》作为大陆法系的阅读者,不仅仅是阅读习惯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论的深邃、理论述说的条理逻辑,均有震撼之感。仿佛至此,法律之门已经打开,而我却刚刚才要求进入……

  法律是什么?作为法官,我们虽然每天都在运用法律,但如被问起这个问题,如何作答?我还真不知道。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两种模糊性的来源,即事实上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实运用什么法律?),而真正确定的东西在我们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那究竟法律是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和他的想法一样。

  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法官,我们有我们的价值观,我们裁判的目的是寻求正义,我们崇尚正义。 何谓正义?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地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断的裁判者,用正义的理念指导裁判。

  所以,相对于优秀的技师,法官应该具有更深层的关于价值的追求。虽然争议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东西,但通过我们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结果更接近正义,更趋向正义。我认为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技师,而且亦应当是一个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个具有崇高道德标准的好人。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同时亦是在创造法律。

  大多数美国人将法律视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尽管他们可能在这一过程中输掉法律战役和金钱,这种“诉讼爆炸”往往使人们成为了“司法帝国”的奴隶。现阶段,我国的“诉讼爆炸”亦初露端倪。前面已经陈述了法治的目的是为了规制人民在物质分配方面的行为,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费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所以,这种以法院为单一途径的解决方式,是否已经妨碍到了我们社会的法制健康?诉讼泛滥使我们的法院没有能力及时、经济而有效地施以救济,诉讼泛滥同时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与合法性而将触角伸向不该伸向的领域,不仅要求法院处理公民好讼喜争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又将法院力所不及的社会难题一股脑推向法院这个看似终极的处理方式。

  有鉴于此,西方国家将目光投向了小型社会的调解机制。在美国,有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司法部、美国仲裁协会、调解和冲突解决研究会以及许多社区团体,正尝试运用以社区为基础的调解,以解决微小的个人纠纷,这将提供一个更人道、反应更灵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这种形式的纠纷解决,其抚慰与合意的性质在社会越来越多的批评对抗制审判和威胁性制裁的状况下,更具有吸引力。或许在现有法律体制的正式程序之外,某些纠纷所涉及的实体正义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仿佛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内部要求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不谋而合。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应该更多地寻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于是,我们又回到了正义的话题。正义,作为法的目的,是个人生活与拥挤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动之间的理想化的妥协。我们的司法程序寻求这种理想化的妥协,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则从个人活动的主体角度去发掘,让活动的个体从主观上去同意妥协。这不仅是纠纷解决的方式,更是纠纷解决的艺术。 美国的法学不是没有深刻的理论,它的理论体现为一种面向民众的说理,虽没有德国哲学的繁琐和法国文学的浪漫,却有着古罗马演说家的激情和雄辩。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而我已经从门外走进去了……

  《法律之门》读后感精选范文篇2

  介绍这本书是这样说的:《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入门书,该书旨在展示法律过程,不仅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而强调法律讲论的重要意义,则只在部分意义上是规则的一种功能。《法律之门》的资料安排意在让每一观点都能与其他观点相比对。每一文章和案例都提供了探索人的紧张关系的机会。正是以这种教学法,《法律之门》模拟了法律过程的实际运作,打开了进入法律和社会的大门。

  作为一个法学爱好者,在未开始阅读此书之前,吸引我的是这部书名。因为阅读本书有助于我对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深入以便有益于学习。然阅读完毕之后,这样的想法太过于初级。因为在译者后序中有这样一段话“两座摩天大楼坍塌了,但它们令人联想到美国人的光荣与梦想并不会随硝烟而去,承载这种光荣与梦想的.,正是本书所铺陈诠释的法治。法治不是包治社会百病的灵丹妙药,也无法阻止撒旦的疯狂,但它的确是支撑了美国二百年繁荣与稳定的柱石。”由此,你会发现,这本书不是单纯的讲英美法系的一般常识,而是更进一步地是对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法治的全面解说。然而,全书的解说方式不是生硬的说教,而是采用了一种围绕法治的瑕与瑜的讨论,进而提出思考,而不给出标准答案,引导读者自己理智的思考。

  那么法律究意是什么?孟德好移说,法是一种理性存在。爱德华。科题说,理程是法律的生命。在西万库学更上,理往主义与法学有着深厚的历更渊源,正如《车泽法往大词映》的描还,“由长期的自然规律思维的延领,现住已成为法律电想史的重要因紧尽然主义法学派仅将理性特征烦子人类理性的自然法,但直然法和实法形是祖然分开的,人倾在进行现实过法的过程中,其立法原则也红两着国性,并将它作为自己的评价和伦基础。

  在阅读过程中,个人也发现一个自己的弱点,即由于不是法律专业出身,未曾系统地了解过英美法系等系统的知识,所以,在看到书上所呈现的内容时不免有些时候力不从心。但是,在于自己感兴趣的部分还是结合着自己的思考有些想法。

  “事实上,每个人心目中都有法律的形象和期待,这些是来自电视、报纸、个人经验和家庭历史等等。”“听到法律这个词,最初进入脑海的是哪些词汇呢?写下一些句子,描述法律涉及什么、法律行为最常发生的地方,以及法律最值得称道和令人生厌的方面。你可能会惊讶于这些已由的知识所揭示的丰富内容。”这段话给我的问题是:我们对法律的思考为何就没有去关注过实际生活呢?尽管我们会考虑到生活中的诸多实际法律案例,然而,法律案例中的人物事实上总会离我们有一定距离,远不如像作者这样的方式更能引人去思考法律。

  在我们所掌握的知识以及我们所讲授的知识中,常提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等这样的命题。卢埃林亦提“知法有益,即使法为恶法”。然,卢埃林却进一步道出了“知法何以有益”之五大原因:一是,如果他无知,他可以向他们学习并且从先行者的知识中获益。二是,如果他慵懒,他可以注意一下前人的行为并从他们的勤奋中获益。三是,如果他愚蠢,他可以从他们的智慧中获益。四是,如果他有偏见或者腐败,则过去常规做法的存在给其偏见或者腐败以公开的检查监督、限制其肆意胡为。五是,即使前人建立常规是也曾慵懒、无知、愚蠢,而有偏见,不过,知道他将继续其前人的所作所为也会提供一个基点,使人们能够由此预测法院的行为。

  尽管上述五大原因是卢埃林针对法官要遵循的先例判断而起初的知法何以有益的注解。但是对于普通之大众而言,这五大理由依然存在,也应是我们法律要给众人的从中受益的理由。

  今天,我们以法治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手段。然,正义究竟是什么?正义是理想主义吗?罗斯柯·庞德对此作出了自己的注解,他指出:“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需求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因此,不妨说这是一个任务艰巨的社会工程,其任务是创制物资、手段,以维持生存并满足共同生活在争执组织生活里的人们的愿望和要求。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们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当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主义。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正义是什么?即公平、公正以及善良。法治是什么?即良法善治。因此,把正义制度化即是我们今天努力为之的法治。这样的法治有三个根本的作用:定分止争——减少摩擦;实现正义——合法化利益的实现;导人向善——和谐地相处于我们仅有的一个地球之中。

  然,法治的基本原理是,“人类手自我利益驱动(易受奖惩影响)的理性存在物(有能力遵从规则)。”这就对我们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求有某种乌托邦的信念。首先要相信理性是行为的基础。其次,必须相信立法者有能力设计这样一套规则:广博到祖怡覆盖人类将往的全部范围,又细致到足以运用与特定的冲突;灵活到足以允许变革,又稳定到足以作出预期。因此,法治是一种信仰体系,而并不失属于人类存在的一个毋庸置疑的方面。”我们同样对法治寄语了厚望,在治国理政或个人的现实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要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忽略一个大前提即良法,它应具有广博、细致、灵活、稳定的四个特征。兼有上述四个特征的良法必然应成为以理性作为行为基础的人类的一种信仰体系。

  最后,用皮埃盖特的这样一句话对本书读后的结语:“心灵越是缺少内省,就越是成为自以为了解自己这一幻象的牺牲品。”

  《法律之门》读后感精选范文篇3

  在法律门前,站着一个门卫。一个农村来的男人走上去请求进入法律之门。但是门卫说,现在还不能允许他进去。那男人想了想,问是否以后可以进去。门卫说:“那倒有可能,但现在不行。”

  看到法律之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而且门卫也走到一边去了,于是那男人弯下腰,想看看门内的世界。这一切被门卫看见了,就笑着说:“如果它那么吸引你,那你倒是试试冲破我的禁锢进去呀,但是请记住,我很强大,而且我只是最小的一个门卫。每道门都有门卫,而且一个比一个强大,那第三个门卫就连我也不敢看他一眼。”困难如此之大是那农村男人始料未及的,他以为法律之门对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敞开的,但是现在当他仔细观察了那穿着皮大衣的门卫,看见他那尖尖的鼻子、黑而稀疏的鞑靼式的长胡子,就决定还是等下去为好,直到获准进去为止。

  那门卫递给他一只小板凳,让他在门旁边坐下。他坐在那里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做了很多尝试想进去,并不厌其烦地请求门卫放行。门卫只是漫不经心地听着,又问他家乡的情况以及许多事情。他这样不痛不痒地提问着,俨然一个大人物似的,而最后却总是说还不能允许他进去。那男人为这次旅行做了充分的准备,现在他用一切值钱的东西来贿赂门卫。门卫虽然接受了所有贿赂,但却说:“我接受礼物只是为了使你不致产生失去了什么的错觉。”多年过去了,这期间,那男人几乎是目不转睛地观察着门卫,他忘记了其他门卫的存在,似乎这第一个门卫是他进入法律之门的唯一障碍。他咒骂这倒霉的遭遇。

  开始几年,他的举止还无所顾忌,说话嗓门高大,后来日渐衰老,就只有咕咕哝哝、自言自语了。他变得很幼稚,由于长年观察门卫,所以连他皮衣领子上的跳蚤也熟识了,于是他也请求它们帮忙,以改变门卫的态度。最后他目光黯淡,搞不清楚是四周真的一片黑暗呢,还是他的眼睛出了毛病。不过他现在在黑暗中发现了一丝亮光,它顽强地透过法律之门照射出来。现在他命在旦夕,临死之前,过去的所有经历在他的脑海里聚成了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他至今还没有向门卫提出。

  他示意门卫过来,因为他身体僵硬,已经不能站起来。两个人身高的变化使那男人相形见绌,矮了一截,所以门卫必须深深地弯下腰,然后问道:“现在你究竟还想知道什么?”又说:“你太贪得无厌。”那男人说,“大家不是都想了解法律是什么吗?为什么多年以来除了我再无别人要求进入法律之门?”门卫发现那男人已行将就木,为了能触动他失灵的听觉器官,就吼叫着对他说,“其实其他任何人都不允许从这里进去,因为此门只为你一人所开。现在我要关门走人了。”

  《法的门前》:长篇小说《审判》中的一个小故事,很多现代主义思潮都能找到共鸣。一个终身想进入法的门的人,至死才了解到,“其实其他任何人都不允许从这里进去,因为此门只为你一人所开。”那个终身只为阻碍这个人进门的门卫却“要关门走人了。”门、镜子、迷宫是现代主义作家最喜欢的意象,因为这些东西都存在对立性,一面明,一面暗,但只有卡夫卡从单向的角度把门的意象树立起来了。

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读后感

你好
法律的科学性
就“科学”这一话题,耶林的就职引言中从两方面提及了他对此的理解。一是“科学的土壤”。“研究的自由,以及与此密切相连而无法切割的批判,政治信念与宗教信念上的自由,还有就是即便当科学戮力追求的目标,看来让人觉得不舒服的时候,却仍然乐意给予支持——诸位先生,我认为这些条件就是科学所需要的土壤。”[1]Rn 34、35另一个则是个人的信念。“人们现在在这个人身上所要求的唯一正当化理由就是,他能不能作为一位献身于科学的人以及青年人的导师,而获得进入大门的正当理由。诸位献身,这才是科学所应享有的权利,这才是科学的生存条件。……具有不同血缘出身的人,会为了相同的目的一起贡献心力。”(《篇幅较短的、将前两份草稿予以整合的暂时草稿》)[1]Rn 45、46
在耶林看来,法律的科学,就是罗马法的法源,就是“在法律事物中获得揭示的理性”,就是“自由研究与独立思考的精神”。
法律科学与实证主义
当时柏林检查官Julius von Kirchmann的著作《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之无价值性》(Die Werthlosigkeit der Jurisprudenz als Wissenschaft)提出了著名论断,“立法者改动三个字,就使整座图书馆变为废纸堆。”而耶林则开篇明义:“实证的法学或者说法释义学,也就是关于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实证法的学说,它有资格主张‘科学’这个名字吗?人们可以问道,有哪一门科学,竟需仰赖立法者之心情,使今日有效之事物,于明日遭废弃,使于某处为假之事,于他处为真?有哪一门科学,竟需受国家边界界桩所限,使我们在跨越边界或者在引入一部新法典之时,陷入窘境?”
耶林将“法律是一门科学吗”这一问题转换为法律的科学性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并直言,国家立法实证性要素是“法学的阴暗面”、实证主义使法学家成为“法律机器中一块无意志的、无感觉的零件”、法学历史中的实证主义是“法学的死敌”。“法学所隐含的这项根本的恶,就叫做实证主义。”[1]Rn 55
法律科学与自然法主义
无论就理论角度或实践角度而言,耶林法律思想的枢纽系源于历史法学派。在耶林看来,近代法学的整个奋斗与追求的内容就是一个追寻的过程,是与实证主义的斗争。“促使近代法学开展的推动下思想,就是一种追求、一种在法学领域上对于科学的渴望,亦即要奋力争得一个不受外在规章、时空变换所影响的领域。”[1]Rn 58在这个过程中,耶林回溯了11世纪末至13世纪中叶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13世纪与14世纪的评注法学派、15世纪的人文主义与优雅法学、1654年格劳秀斯开创的长达半个世纪的自然法学派,最终看到,人类的良知与实际的需求作为法之最终泉源,法律在人类的性情上获得它所需要的而且无法被国家取代的力量。
这个历程中浮现出一个问题:为什么生活有时会无法为科学的需求提供滋养,而有时有可以?[1]Rn 64、FN 69面对“生活无法为科学提供滋养”的情形,注释法学派从生活逃到罗马法中,立足实证法的根基,而自然法却完全放弃了这个根基,以至于科学与实证法之间的裂痕无法弥补。自然法的真理未触及生活的需求与经验、永远保持自身统一、无论何处均为有效,但是,这种不在生活中追寻真理、而是在学者头脑中的做法,纯粹先验的理念构建,与罗马法诸制度所具有的完全经验性的、对法律关系进行之活性建构,相去甚远。对这个尖锐的问题:“法律的理性如何进入到现实性当中?”耶林在对这些泉源所成就的事情——“在数千年历史中展开的心灵与悟性、在诸多法律制度中具体展现出来的人民的伦理生活直观,以及在法律制度中好似已经沉淀下来的积淀”——的强调中,[1]Rn 68继续发展了萨维尼的学说,将制度进一步阐释为具备合理性但不具备精神性,回到了人类性情、生活和经验的法律泉源上。

《法学方法论》读后感1500字

  近日读了卡尔·拉伦兹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收益匪浅。书中的法学理论思想非常的经典,值得我学习。提出新的学说,似乎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与这个学说的发展历史辩论。比如说有没有物权行为?你不是说他是纯粹思维的产物吗?我说从罗马法就有!要么咱们就拿出罗马法的资料辩论一下。把握理论提出的、发展的脉络,才有利于对它批判或重构,才能找到辩论所指向的点。

  当然,有的观点指出:萨维尼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古罗马法中推导出物权行为理论,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然而,理论的历史发展,毕竟是我们研究的抓手。有的学友指出“物权行为不包括物权合意”,他就要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发展历史上的观点进行批驳,或者在前人的.观点中解释出他的观点。但是,绕开前人的观点,直接谈自己的观点,这在方法论上似乎难以成功。因为最起码的问题: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体系?倘若用它的概念、体系,又不在它理论发展历史的背景下讨论,别人就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

  在读完这本法学方法论的书之后,能切实体会到哲学思潮于法学的作用。方法的运用往往与这个时代的哲学思潮相联系,不了解哲学思潮,就难以对认识部门法有深刻的认识。各种哲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论放在历史发展中看就会越能感受到理论的灵活性。对于法理学发展的一点想法:法理学有自己的研究范畴,然真正与部门法紧密结合,需要部门法的知识。方法是从思维中总结出的,对于部门法具体问题的思考与操作,是方法的来源。以这种方法回头去指导部门法,讲起来也显得恰如其分。部门法的学者,也很有必要将自己的素养上升到法理学层次。我觉得在中国“部门法哲学”还是很有前途的。

  一、研究者与文章写作随想——部门法学方向

  (一) 关于研究者,我觉得要努力做到:

  1、“融会贯通”:法学与其他学科、法理学与各部门法学

  2、“能大能细”:对问题的认识具有理论深度、对具体问题的推导尽量细致

  (二) 关于文章写作

  该问题如书法有各种体,没有绝对的标准,此为一己粗浅之见

  1、语言平实、简洁。

  2、体系性、形象性:让人能看懂,可举例子、列图表使论证形象。

  3、反思性、创造性:没有反思,可能对问题缺少思考;要注重新的视角与方法。

  4、艺术性:语言、结构具有美感,让人读起来舒服。

  5、论证性:以论证让人信服,而非通过力量强迫人接受。

  6、 诚信性:不抄袭别人观点,自己尚未思考成熟的东西勿轻下断言。

  二、问题与体系随想

  主张某一观点,可能受到一个体系的影响。如争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似乎没有什么意义,但假如我对一些问题采取重构思路,如:“无权处分合同在符合善意取得时有效”或“善意取得是法律行为”,这种争论可能在这样的思路下是有意义的,故我们要把问题放在体系中,找体系中和这个问题牵连的其他问题来帮助理解,而我们的讨论有时会就观点论观念,涉及体系不多,这也未必不好,因为问题和体系是互相牵动的,问题的讨论也会促进体系的发展

  由于问题与体系的这种关系,还要求我们在研究中注意追前提,认真研究体系中最基础的问题,踏实的研究应该是把前提一步一步追过来的,而一些具体问题不完善:如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逻辑与功能上的缺陷,很可能是对前提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思考与讨论。

本文标题: 法学书读后感(法学读后感5篇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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