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物业管理条例》读后感一直以来,业主与物业之间都必然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与摩擦,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投诉与维权屡见不鲜,物业暴力现象也屡屡让...
跪求《物业管理条例》读后感
一直以来,业主与物业之间都必然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与摩擦,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投诉与维权屡见不鲜,物业暴力现象也屡屡让业主们惊魂,一次次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在业主们的千呼万唤声中,国务院做出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并将于今年的10月1日正式实施。最近我认真地学习了《物业管理条例》,收获了很多。
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
修改条文: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点评: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也有这方面的特点。
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决定
修改条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点评:以往,一旦具体决定通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就没有权利改变。当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合理时,业主该怎么办?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对业委会的决定进行起诉,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权提出申请,将其取消。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
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修改条文: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点评:修改后,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作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规定得更加严格
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
修改条文: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点评: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也有这方面的特点。
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决定
修改条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点评:以往,一旦具体决定通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就没有权利改变。当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合理时,业主该怎么办?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对业委会的决定进行起诉,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权提出申请,将其取消。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
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修改条文: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点评:修改后,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作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规定得更加严格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问题
请问,《物权法》确立了业主大会制度,规定业主可以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那么,在《物权法》实施前,是如何规定更改物业服务业企业的?本人推测一下,仅供参考:
1.因为最先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契约的一定是开发商,所以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主张合同相对性,主张除开发商外,业主大会无权对其进行解聘。
2.也因为最先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契约的一定是开发商,所以物业服务契约实际上是由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所以很难保证他们不恶意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所以《物权法》实施前,若业主大会按照物业服务契约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会有很多障碍,所以才有《物权法》此规定。通过《物权法》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公权力为公平干预契约自由的目的,也可以感受到一丝经济法的味道在。
1.因为最先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契约的一定是开发商,所以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主张合同相对性,主张除开发商外,业主大会无权对其进行解聘。
2.也因为最先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契约的一定是开发商,所以物业服务契约实际上是由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所以很难保证他们不恶意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所以《物权法》实施前,若业主大会按照物业服务契约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会有很多障碍,所以才有《物权法》此规定。通过《物权法》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公权力为公平干预契约自由的目的,也可以感受到一丝经济法的味道在。
论:“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写毕业论文物权法对物业管理利益的影响
《物权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各民事主体的经营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拟就本人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谈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因为时间仓促,难免挂一漏万,有些观点也会有不妥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一、物权法规定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道路以及相关场地、场地、场所的权利归属以及确定原则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建筑物的权属以及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涵。
2、建筑物以外相关场所、设施的共有权以及规划车位、车库权属确定规则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这样,原则上确定了建筑区划内除个人专有以及国家所有的权利以外原则上归业主共有。
但是,物权法对规划的车库、车位没有直接规定所有权,只是规定了归属原则和规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上述制度的规定,一定会带来物业管理制度的一些变革。根据物权法七十条的规定,区分所有权的边界是独栋的建筑物。物权法使用了“建筑区划”这样一个新概念,尽管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详细解释,但是这种表述完全不同于《物业管理条例》所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概念,更没有使用“规划区区分所有”等概念。如此理解,将来的业主大会制度有可能是按照独栋的建筑物来设立;如果按照物权法文意理解,建筑物按照区分所有制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建筑区划内建筑物以外的共有场地、场所、设施按照共有的制度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当然,如何具体实施,还需要具体的法律解释来规范。
二、确定业主共同决定权方便了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使用的重大事项由由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它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共同决定是一种共同行为,该行为区别于单方行为(如遗嘱)和协议行为(如合同)。共同决定指两个以上行为主体平行做出意思表示,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达到一定比例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共同决定可以通过协商、征询意见、会议表决等形式形成。业主如何行使共同决定权《物权法》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物权法》只是用选择性规范规定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同时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义务。
物权法共同决定权的设立,方便了业主对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将有利于保护业主权利,与此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稳定性遭到了巨大的挑战。
三、物权法赋予业主的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这样,物权法就赋予了业主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确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即业主可以选择自己管理、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或者选择其他方式的管理。相应地,
因为物业管理方式选择权的确定,以往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服务”“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的认定将不再有合理性,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中解决中,物业管理企业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四、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物业管理人的选择权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这样,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对物业管理人的选择权以及相关的更换权即解聘权。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业主选择物业管理方式以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不再受他人干预。
随着物权法实施,业主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能会形成一个高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早有准备,更重要的是改善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
五、业主违反法律以及管理规约的救济权归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该条规定,确认了如果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受侵害的业主有权通过诉讼期需求司法救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物权法的规定,排除了物业管理企业对于侵权业主的诉权。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但与此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大量管理工作必须依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否则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难以进行。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好的关系,以使经营活动保持正常进行。
物权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定分止争,通过确定物的权属,减少因权属不清引起的纷争。现在,物业管理纠纷纷繁复杂,但其根源就在于权属不清,物权法的颁布,对物业管理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物权法确定了建筑物以及建筑区划内相关场所、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同时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为物业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
物权法确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导地位,这样可能会带来物业管理制度的重构。物业管理的权利边界进一步清晰,物业管理的利益格局将发生改变,物业管理企业对此应当给与足够的重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调整企业战略和服务思路,通过改善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赢得业主的信任。
《物权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各民事主体的经营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拟就本人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谈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因为时间仓促,难免挂一漏万,有些观点也会有不妥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一、物权法规定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道路以及相关场地、场地、场所的权利归属以及确定原则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建筑物的权属以及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涵。
2、建筑物以外相关场所、设施的共有权以及规划车位、车库权属确定规则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这样,原则上确定了建筑区划内除个人专有以及国家所有的权利以外原则上归业主共有。
但是,物权法对规划的车库、车位没有直接规定所有权,只是规定了归属原则和规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上述制度的规定,一定会带来物业管理制度的一些变革。根据物权法七十条的规定,区分所有权的边界是独栋的建筑物。物权法使用了“建筑区划”这样一个新概念,尽管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详细解释,但是这种表述完全不同于《物业管理条例》所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概念,更没有使用“规划区区分所有”等概念。如此理解,将来的业主大会制度有可能是按照独栋的建筑物来设立;如果按照物权法文意理解,建筑物按照区分所有制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建筑区划内建筑物以外的共有场地、场所、设施按照共有的制度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当然,如何具体实施,还需要具体的法律解释来规范。
二、确定业主共同决定权方便了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使用的重大事项由由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它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共同决定是一种共同行为,该行为区别于单方行为(如遗嘱)和协议行为(如合同)。共同决定指两个以上行为主体平行做出意思表示,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达到一定比例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共同决定可以通过协商、征询意见、会议表决等形式形成。业主如何行使共同决定权《物权法》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物权法》只是用选择性规范规定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同时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义务。
物权法共同决定权的设立,方便了业主对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将有利于保护业主权利,与此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稳定性遭到了巨大的挑战。
三、物权法赋予业主的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这样,物权法就赋予了业主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确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即业主可以选择自己管理、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或者选择其他方式的管理。相应地,
因为物业管理方式选择权的确定,以往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服务”“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的认定将不再有合理性,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中解决中,物业管理企业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四、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物业管理人的选择权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这样,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对物业管理人的选择权以及相关的更换权即解聘权。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业主选择物业管理方式以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不再受他人干预。
随着物权法实施,业主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能会形成一个高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早有准备,更重要的是改善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
五、业主违反法律以及管理规约的救济权归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该条规定,确认了如果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受侵害的业主有权通过诉讼期需求司法救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物权法的规定,排除了物业管理企业对于侵权业主的诉权。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但与此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大量管理工作必须依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否则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难以进行。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好的关系,以使经营活动保持正常进行。
物权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定分止争,通过确定物的权属,减少因权属不清引起的纷争。现在,物业管理纠纷纷繁复杂,但其根源就在于权属不清,物权法的颁布,对物业管理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物权法确定了建筑物以及建筑区划内相关场所、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同时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为物业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
物权法确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导地位,这样可能会带来物业管理制度的重构。物业管理的权利边界进一步清晰,物业管理的利益格局将发生改变,物业管理企业对此应当给与足够的重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调整企业战略和服务思路,通过改善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赢得业主的信任。
物业管理与服务158个怎么办读后感
物业管理读后感物业管理读后感
1.
6月28下午雨很大,连日的阴雨天气似乎没有减少人们对建设美好家园的愿望,在9栋的活动室里人们开始酝酿玫瑰园的未来。这次由招商街道办组织的玫瑰园物业管理会议演变成为一个如何对玫瑰园实施合法合理及有效管理的大讨论。
请问各位业主,你住在玫瑰园还舒服吗?你是否向往周边小区优美的环境,你是否感到些许失落?这几年我们的玫瑰园怎么成了这个样子,我们向往的环境整洁、绿化优美的玫瑰园在哪里?但现在我们只能从梦中期盼。
我们曾寄托于物业服务单位给我们提供良好的服务,但我们总感到失望。是我们的要求过高了吗?可能物业也有他们的难处,但周边同类小区为什么管理的比我们好呢?卫生情况恶化,被盗事件频发,缺乏安全感,车辆停车无有效管理,草坪被碾成泥泞的大坑,不当水冲楼道使墙面剥蚀,不一细说。
当我们在痛心疾首感到万般无奈的时候迎来了新的曙光,深圳市于今年初实施了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近期也颁布了《物权法》,物业管理具备了完善的法律环境,为广大业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协调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的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矗
在深圳越来越多的小区业主开始运用这些法律手段要求依法管理自己的物业,关心自己的物业是升值了还是贬值了,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生活环境的舒适度。物业管理的成败关键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法律框架内成立开展一切活动;在招商街道办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与监督下,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等。
我们要同时避免深圳其他少数小区在管理中出现的种种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这种违法的行为只能耽误大家的时间,最终也不可避免地被政府主管门依法取缔的结果。严格依法实施小区管理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让我们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各项活动,将来在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下充分实施小区管理,彻底改变小区的面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望广大业主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密切关注各项措施的实施时间,群策群力,顾全大局,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家园,创建和-谐社区。
2.今年寒假,图书馆允许每个人都可借阅二十本册图书,这令到每一个喜欢看书的人都不禁欣喜若狂。
在有知识海洋的图书馆漫漫丛书中,我借了本与自己专业十分贴切的书——〈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解析〉。假期的时候我认真地阅读了如获至宝的书籍,从中了解到了很多关于本专业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我对物业管理的一些相关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而为日后的物业管理实践工作提供了思考并解决实际的问题指明了方向。
无论从事什么行业都得首先对其有一些最基本的认识,物业管理也不例外。单就“物业”这一个词,就需要明白其是什么,否则谈何管理,所以要搞清楚被管理的对象。“物业”一词,源于香港产业同行的说法,〈香港房地产法〉中称:“物业”是单元性地产,一住宅是一“物业”,一工厂是一“物业”,一农庄也是一“物业”,故其可大可校国务院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一条中定义所指的是: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理解清楚什么是物业的时候,自然进一步就要想着怎样对其管理的问题了。“物业管理”一词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从香港传入内地的,但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解析。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物业依法进行的自治管理和受物业业主选聘、委托的物业企业进行的专业管理结合。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依法成立的物业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接受业主的选聘、委托,依据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行使管理权,运用现代科学和新方法、新技术,对受托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养护、改造、经营,以发挥物业的最大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对基于受托管理的物业发生的公共秩序实施监护,对物业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的服务,并依约定合理收取单纯物业管理劳务报酬和特约服务报酬的专业性服务行为。
1.
6月28下午雨很大,连日的阴雨天气似乎没有减少人们对建设美好家园的愿望,在9栋的活动室里人们开始酝酿玫瑰园的未来。这次由招商街道办组织的玫瑰园物业管理会议演变成为一个如何对玫瑰园实施合法合理及有效管理的大讨论。
请问各位业主,你住在玫瑰园还舒服吗?你是否向往周边小区优美的环境,你是否感到些许失落?这几年我们的玫瑰园怎么成了这个样子,我们向往的环境整洁、绿化优美的玫瑰园在哪里?但现在我们只能从梦中期盼。
我们曾寄托于物业服务单位给我们提供良好的服务,但我们总感到失望。是我们的要求过高了吗?可能物业也有他们的难处,但周边同类小区为什么管理的比我们好呢?卫生情况恶化,被盗事件频发,缺乏安全感,车辆停车无有效管理,草坪被碾成泥泞的大坑,不当水冲楼道使墙面剥蚀,不一细说。
当我们在痛心疾首感到万般无奈的时候迎来了新的曙光,深圳市于今年初实施了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近期也颁布了《物权法》,物业管理具备了完善的法律环境,为广大业主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协调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的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矗
在深圳越来越多的小区业主开始运用这些法律手段要求依法管理自己的物业,关心自己的物业是升值了还是贬值了,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生活环境的舒适度。物业管理的成败关键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法律框架内成立开展一切活动;在招商街道办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与监督下,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等。
我们要同时避免深圳其他少数小区在管理中出现的种种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这种违法的行为只能耽误大家的时间,最终也不可避免地被政府主管门依法取缔的结果。严格依法实施小区管理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让我们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各项活动,将来在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下充分实施小区管理,彻底改变小区的面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望广大业主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密切关注各项措施的实施时间,群策群力,顾全大局,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家园,创建和-谐社区。
2.今年寒假,图书馆允许每个人都可借阅二十本册图书,这令到每一个喜欢看书的人都不禁欣喜若狂。
在有知识海洋的图书馆漫漫丛书中,我借了本与自己专业十分贴切的书——〈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解析〉。假期的时候我认真地阅读了如获至宝的书籍,从中了解到了很多关于本专业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我对物业管理的一些相关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而为日后的物业管理实践工作提供了思考并解决实际的问题指明了方向。
无论从事什么行业都得首先对其有一些最基本的认识,物业管理也不例外。单就“物业”这一个词,就需要明白其是什么,否则谈何管理,所以要搞清楚被管理的对象。“物业”一词,源于香港产业同行的说法,〈香港房地产法〉中称:“物业”是单元性地产,一住宅是一“物业”,一工厂是一“物业”,一农庄也是一“物业”,故其可大可校国务院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一条中定义所指的是: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理解清楚什么是物业的时候,自然进一步就要想着怎样对其管理的问题了。“物业管理”一词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从香港传入内地的,但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解析。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物业依法进行的自治管理和受物业业主选聘、委托的物业企业进行的专业管理结合。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依法成立的物业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接受业主的选聘、委托,依据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行使管理权,运用现代科学和新方法、新技术,对受托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养护、改造、经营,以发挥物业的最大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对基于受托管理的物业发生的公共秩序实施监护,对物业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的服务,并依约定合理收取单纯物业管理劳务报酬和特约服务报酬的专业性服务行为。
简要叙述物权法时代对现实物业管理工作产生的影响
物业管理自80年代初在我国深圳、广州初起步,至90年代,特别是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在房地产建设热潮的推动下,迅猛发展。全国1.2万多家专业管理公司的出现改变了香港管理公司曾经在大陆扮演重要角色的格局。初期在住宅小区小心翼翼尝试的专业管理很快推及到商业大厦、大型购物中心、公寓别墅,且正在向福利房、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等领域全面渗透。各类物业管理书籍的出版、物业管理进入高等教育系统,标志着物业管理已由感性认识世界进入到理性认识世界,已进入竞争时代。不少管理公司面临生存的考验,这是基于以下几点:
1、房地产开发进入调整期。前几年在房地产开发热的刺激下,投资上马的项目因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及国内需求的萎缩,销售倍感吃力,房地产的发展势头明显锐减,物业管理也难有以前那种遍地是项目的好景。
2、政府的倡导与严管。建设部、地方房管部门积极倡导物业管理项目的公开招标制度,将物业管理推向社会,通过竞争获得管理权。深圳的莲花北村、鹿丹村小区等已成功演绎了公开招标竞争使管理公司易帜的先例。政府一方面极力推出物业管理竞争的舞台,另一方面又对参与竞争的管理公司要求诸多,提高参赛者的标准。如广州国土房管局最近颁发了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定办法,将一级资质公司的标准大幅度提高,如按此标准重新审定资质,广州原有100多家一级资质公司中至少90%的公司将会降级到二级、三级甚至四级的资质。为了改变降级的命运,许多管理公司必须作一番竞争的搏击,以求壮大管理规模。
3、管理公司摆脱困境。物业管理是风险小,利润低的行业,许多管理公司认识到三分薄田难致富,管理的效益是广种薄收。更有人认为,管理规模达100万平方米以上才能产生最佳效益。于是,为摆脱困境,在守住“根据地”的基础上,参与竞争,对外扩张,力争更多的地盘,实现规模效益。
4、香港公司且退且战。香港的物业管理公司凭借经验丰富的优势,以“师者”姿态进入内地,占据了物业项目“半壁江山”。后起的国内管理公司经过几年的学习磨练迅速成长,大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势,陆续从“老师”手中接过了管理权。香港公司不甘退出内地舞台,且退且战,为争管理项目与内地公司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5、业主自治意识渐强。管理公司是业主聘请的“管家”,是为业主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一旦管理公司的表现不能使众多业主满意,业主们可以炒管理公司“鱿鱼”没商量。做不好被“炒鱿鱼”属正常道理,大可不必大惊小怪的。然而,令管理公司长吁短叹的是,业主们炒掉了管理公司后,竟然摇身一变,干起管理公司的活儿。虽有逆社会发展潮流之嫌,但至少也是合法的。此风传开,管理公司竞争的对手不仅仅是同行,而且是业主或业主代表的机构。
6、中介代理涉足管理。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范围界定在房地产的营销策划、经营代理及相关的咨询培训。然而,时下一些中介代理公司也许为生计着想,也许为实现踌躇满志的多元化目标,也许效仿香港的地产代理商,将一只脚伸进了本不肥水的管理地域,与那些还处于饥饿状态的专业管理公司“争食”。
7、发展商“断奶”。一些管理公司自恃与发展商有“血缘”关系,无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也不愁费用短缺,以为发展商可以长期供养。残不知,发展商一旦陷入困境或者说不愿久背管理包袱时,必然要让管理公司分灶吃饭,自食其力。从客观上说,发展商也不可能长期“护养”其名下的管理公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发展商的物业管理权限有明确的限制,一经业主大会召开,谁是管家将由全体业主决定。现实中业主重新选聘管理公司,改变管理公司与发展商“血缘”关系的事例已不鲜见。
物业管理进入“竞争”的时代已是不言而喻的现实,如何迎接竞争,规范竞争,抑制竞争的负面作用,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是摆在政府、管理公司、开发商、业主们面前不可回避的课题。
1、政府应积极引导,规范竞争。虽说目前政府已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推动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但力度不大,范围仅限于国字号企业开发的住宅小区,以致公平竞争难成气候。政府应通过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强制规定什么样的物业,多大面积的物业一定要在社会以招投标的形式,通过公平竞争,选聘质优价低的管理公司;同时对竞争的要求,如招标的资格,投标的格式、程序、评标人员的组成,开标的公布等作出相应的规定。政府既要营造竞争的环境,更要维护竞争的秩序。
2、发展商应放眼社会,择优聘用。按法律规定,在物业开发的前期及落成后的一段时期内(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商对其开发的项目有权决定管理公司。明智的开发商本着对今后管理负责的态度,就应放眼社会,一步到位选聘社会上有实力、有经验、有品牌的专业管理公司,负责起物业售后服务的工作。也使业主们一开始就享受到高水平的管理服务,与管理公司建立起信任合作的关系。如此既符合社会分工的专业要求,顺应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发展潮流,又摆脱了自己做管理又不谙管理以致被投诉甚至被炒“鱿鱼”的窘境。
3、业主要处事公正,善选“管家”。物业管理公开竞争的结果是物业的主人们找到一个称心如意的“管家”。业主对管理公司的取舍支配着竞争的走向。如业主处事公正,将招投标活动置于阳光下,就能净化竞争环境,使善于“黑箱作业”者没有市场。业主对管理公司的判断不是“费用决定论”,即谁报低价就择谁,而是倚重公司的管理风格、管理水平、管理业绩,换句通俗的话:宁愿选择费用贵点、水平高的公司而弃费用低水平也低的公司。若此风一开,管理公司何去何从也就一清二楚了。
4、管理公司要励精图治,重塑形象。管理公司是“竞争时代”的主角,每一个管理公司都无法拒绝竞争,不是主动出击,就是被动应战。管理公司怎样才能经受住不期而至的竞争考验?
(1)勤练内功,塑造品牌。物业管理的工作琐碎、枯燥,要使方方面面琐碎的工作做到井井有条,疏而不漏,也非易事。管理公司要励精图治,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创立出有自己特长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塑造出品牌的风格和品牌形象。
(2)精打细算,勤俭管“家”。物业管理花的是业主的钱,管理公司会不会理财成了业主评判管理公司好差的重要标准。管理公司要赢得业主们满意,就应用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情。多花钱的管理,水平虽高,业主也难接受,正如一些业主拒绝香港的管理公司一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善于理财勤俭管“家”的公司在公平竞争中最具有优势。
(3)以人为本,注重育才。物业管理投入的不是资本,而是人才及经验。管理公司的实力不是资本的实力,而是人才的实力。有一支素质同,能力强,作风好,品行正的人才队伍,是管理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条件,也是管理公司参与竞争,志在必取的信心所在。管理公司不光要注重引才,注重用才,更应注重育才。
1、房地产开发进入调整期。前几年在房地产开发热的刺激下,投资上马的项目因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及国内需求的萎缩,销售倍感吃力,房地产的发展势头明显锐减,物业管理也难有以前那种遍地是项目的好景。
2、政府的倡导与严管。建设部、地方房管部门积极倡导物业管理项目的公开招标制度,将物业管理推向社会,通过竞争获得管理权。深圳的莲花北村、鹿丹村小区等已成功演绎了公开招标竞争使管理公司易帜的先例。政府一方面极力推出物业管理竞争的舞台,另一方面又对参与竞争的管理公司要求诸多,提高参赛者的标准。如广州国土房管局最近颁发了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定办法,将一级资质公司的标准大幅度提高,如按此标准重新审定资质,广州原有100多家一级资质公司中至少90%的公司将会降级到二级、三级甚至四级的资质。为了改变降级的命运,许多管理公司必须作一番竞争的搏击,以求壮大管理规模。
3、管理公司摆脱困境。物业管理是风险小,利润低的行业,许多管理公司认识到三分薄田难致富,管理的效益是广种薄收。更有人认为,管理规模达100万平方米以上才能产生最佳效益。于是,为摆脱困境,在守住“根据地”的基础上,参与竞争,对外扩张,力争更多的地盘,实现规模效益。
4、香港公司且退且战。香港的物业管理公司凭借经验丰富的优势,以“师者”姿态进入内地,占据了物业项目“半壁江山”。后起的国内管理公司经过几年的学习磨练迅速成长,大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势,陆续从“老师”手中接过了管理权。香港公司不甘退出内地舞台,且退且战,为争管理项目与内地公司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5、业主自治意识渐强。管理公司是业主聘请的“管家”,是为业主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一旦管理公司的表现不能使众多业主满意,业主们可以炒管理公司“鱿鱼”没商量。做不好被“炒鱿鱼”属正常道理,大可不必大惊小怪的。然而,令管理公司长吁短叹的是,业主们炒掉了管理公司后,竟然摇身一变,干起管理公司的活儿。虽有逆社会发展潮流之嫌,但至少也是合法的。此风传开,管理公司竞争的对手不仅仅是同行,而且是业主或业主代表的机构。
6、中介代理涉足管理。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范围界定在房地产的营销策划、经营代理及相关的咨询培训。然而,时下一些中介代理公司也许为生计着想,也许为实现踌躇满志的多元化目标,也许效仿香港的地产代理商,将一只脚伸进了本不肥水的管理地域,与那些还处于饥饿状态的专业管理公司“争食”。
7、发展商“断奶”。一些管理公司自恃与发展商有“血缘”关系,无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也不愁费用短缺,以为发展商可以长期供养。残不知,发展商一旦陷入困境或者说不愿久背管理包袱时,必然要让管理公司分灶吃饭,自食其力。从客观上说,发展商也不可能长期“护养”其名下的管理公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发展商的物业管理权限有明确的限制,一经业主大会召开,谁是管家将由全体业主决定。现实中业主重新选聘管理公司,改变管理公司与发展商“血缘”关系的事例已不鲜见。
物业管理进入“竞争”的时代已是不言而喻的现实,如何迎接竞争,规范竞争,抑制竞争的负面作用,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是摆在政府、管理公司、开发商、业主们面前不可回避的课题。
1、政府应积极引导,规范竞争。虽说目前政府已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推动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但力度不大,范围仅限于国字号企业开发的住宅小区,以致公平竞争难成气候。政府应通过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强制规定什么样的物业,多大面积的物业一定要在社会以招投标的形式,通过公平竞争,选聘质优价低的管理公司;同时对竞争的要求,如招标的资格,投标的格式、程序、评标人员的组成,开标的公布等作出相应的规定。政府既要营造竞争的环境,更要维护竞争的秩序。
2、发展商应放眼社会,择优聘用。按法律规定,在物业开发的前期及落成后的一段时期内(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商对其开发的项目有权决定管理公司。明智的开发商本着对今后管理负责的态度,就应放眼社会,一步到位选聘社会上有实力、有经验、有品牌的专业管理公司,负责起物业售后服务的工作。也使业主们一开始就享受到高水平的管理服务,与管理公司建立起信任合作的关系。如此既符合社会分工的专业要求,顺应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发展潮流,又摆脱了自己做管理又不谙管理以致被投诉甚至被炒“鱿鱼”的窘境。
3、业主要处事公正,善选“管家”。物业管理公开竞争的结果是物业的主人们找到一个称心如意的“管家”。业主对管理公司的取舍支配着竞争的走向。如业主处事公正,将招投标活动置于阳光下,就能净化竞争环境,使善于“黑箱作业”者没有市场。业主对管理公司的判断不是“费用决定论”,即谁报低价就择谁,而是倚重公司的管理风格、管理水平、管理业绩,换句通俗的话:宁愿选择费用贵点、水平高的公司而弃费用低水平也低的公司。若此风一开,管理公司何去何从也就一清二楚了。
4、管理公司要励精图治,重塑形象。管理公司是“竞争时代”的主角,每一个管理公司都无法拒绝竞争,不是主动出击,就是被动应战。管理公司怎样才能经受住不期而至的竞争考验?
(1)勤练内功,塑造品牌。物业管理的工作琐碎、枯燥,要使方方面面琐碎的工作做到井井有条,疏而不漏,也非易事。管理公司要励精图治,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创立出有自己特长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塑造出品牌的风格和品牌形象。
(2)精打细算,勤俭管“家”。物业管理花的是业主的钱,管理公司会不会理财成了业主评判管理公司好差的重要标准。管理公司要赢得业主们满意,就应用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情。多花钱的管理,水平虽高,业主也难接受,正如一些业主拒绝香港的管理公司一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善于理财勤俭管“家”的公司在公平竞争中最具有优势。
(3)以人为本,注重育才。物业管理投入的不是资本,而是人才及经验。管理公司的实力不是资本的实力,而是人才的实力。有一支素质同,能力强,作风好,品行正的人才队伍,是管理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条件,也是管理公司参与竞争,志在必取的信心所在。管理公司不光要注重引才,注重用才,更应注重育才。
本文标题: 物权法物业服务管理读后感(跪求《物业管理条例》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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