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第三卷的读后感(谈治国理 三卷心得体会1500字)

发布时间: 2024-05-19 23:45:30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92

依法治国读后感众所周知,“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无论从国家治理与发展、团体、单位的服务与管理,家庭、个人的兴衰荣辱都有必要制订、不断完善各方面...

治国第三卷的读后感(谈治国理 三卷心得体会1500字)

依法治国读后感

众所周知,“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无论从国家治理与发展、团体、单位的服务与管理,家庭、个人的兴衰荣辱都有必要制订、不断完善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服务与管理措施以及个人为人处事的准则等规范、习惯,而后对照各方面的标准力行之,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及至推进我们各方面的事业不断地优化、发展,创造之。
工作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做好的,就如同自己的生意一般,需要全身心地投入其中,才会生意兴隆,财源不竭!那么怎样才能做好工作呢?笔者认为,应该不断地立足本职工作岗位,不断地学习先进的文化,经常性有益的思考,努力进取,习惯于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养成追求“真、善、美”的习惯,己身所处的房产服务中心就是一个经济单位,而本人所在法规科的岗位就是服务为主,应该算是本人的“生意”,不学习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方面知识,形成法律思维习惯,就无法正确地分析、判断案件的来龙去脉;就不能客观正确创造性地处理法律事务,就会办错案,从而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负效应。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仅需要有正确地出发点和不断地学习以及对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了解、理解,更为重要的是需要进行识智的转化,就是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学以致用,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习惯等各方面的修养去打理各类案件和处理法律事务,在房产服务中心二十年以来的工作过程,无论从事哪方面的工作,在良好合作意识前提下、在确立岗位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础上,追求的都是一流的工作业绩。

文帝治国读后感?

隋文帝是以节俭著称的皇帝。有一次,他配止痢药,要用一两胡粉,找遍宫中也没有找到;又有一次,他想找一条织成的衣领,宫中也没有。他的车马用具坏了,派人去修补,不许做新的。平时,他留意民间疾苦,有一年,关中闹饥荒,他看到百姓吃糠拌豆粉,就拿来给大臣们看,责备自己没有治理好国家,下令饥荒期间不吃酒肉。一个封建皇帝,能这样做就很不容易了。
隋文帝把过去行之有效的制度加以发展,比如继续推广均田制,规定一个男劳力可分田八十亩,一个女劳力可分田四十亩。这样做虽然得田最多的还是官僚大地主,但是毕竟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多少分到了一些土地,使地主兼并土地受到了一点限制,这就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由于广大农民辛勤劳动,加上隋文帝的节俭政治,只经过二十几年,隋朝的经济就繁荣起来。政府的仓库都装得满满的。一直到隋朝灭亡以后二十年,隋朝仓库的粮食还没有用完。

《依法治国》读后感

  《依法治国》读后感

  我读了《依法治国》这本书后,很受启发,心里有了这样的问题:怎样成为一个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的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呢?

  我们现在还小,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学习。只有好好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以后才会有所作为,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我觉得态度很重要,不能因为小小的进步而骄傲,也不能碰到一点点困难而退缩。我们要记住学习是没有止境的。你的成绩不好不要太沮丧,只要努力学习,掌握正确的方法,就能进步。作业也是一样的,只有静下心来,认真地写,才能更快更好地完成。

  除此之外,我们在渐渐地长大,必须学会独立生活的本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能总是依赖父母,有时还可以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洗碗、拖地、洗菜、整理房间等,可以让父母在工作之后有休息的时间,还能享受到劳动带给我们的成就感和快乐。

  我们现在是小学生,同时也是中国的小公民,我们中国人要爱自己的祖国,别的国家的人才会尊重我们。我认为爱祖国,可以从爱护国旗和每天佩戴红领巾做起,经常清洗红领巾,不乱扔,不损坏它。我们还要爱护周围的公共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不随便乱扔垃圾。

  我们要好好学习,热爱劳动,更热爱祖国,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小公民,以后才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依法治国》读后感

  拾金不昧,品德高尚。今天,我在《依法治国》这本书中看到了天柱县凤城镇第二小学的三位同学拾金不昧的感人故事,心中漾起了阵阵的暖意。

  20xx年5月7号,曹辉,杨光雨,吴松键三位同学在操场上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厚厚的一沓100元现金和许多证件。他们交给了门卫袁爷爷,袁爷爷称赞他们的行为非常棒。后来,三人在班主任和领导的帮助下找到了失主。当记者问道为什么要这么做时,三人回答:“别人的东西不能要,如果不还给失主,这跟我们偷来的有什么两样呢?”

  说得真好啊!小小年纪,就懂得传递正能量。拾到钱物本是平常事,但面对诱惑能做到不动心,是多么可贵啊!为此,黔东南文明网“身边好人”栏目专门详细介绍了曹辉、杨光雨、吴松键的事迹,称赞他们是拾金不昧的好少年。

  其实,在我们身边有许多这样的人,比如我们班的尤丽锦,张磊,六(1)班的徐嘉蒋和李杨锐丁。就说说张磊吧,两周前大课间活动时,突然地上出现了一道亮光,张磊眼尖,跑上前一看,是一枚五角硬币。他捡了起来,问周围的人:“谁掉的钱啊?”没人回应,大家都忙着活动呢!他又把硬币举过头顶,加大音量说:“谁掉的钱啊?”还是没人回应。张磊急了,扯着嗓子大喊:“谁掉的钱啊?”我正好在一边,被这突然的一嗓门吓了一跳,拍了一下他的脑袋:“这么大声,吓我一跳,没人回应可以去交给老师呀!”“对啊对啊!”他欣喜若狂,也拍了一下自己的脑袋:“我怎么没想到呢?”说完他转过身,迅速奔向杨老师,还差点把我撞飞。

  古人说“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确,五角钱虽小,却折射出张磊同学美好的心灵,值得大家学习。五角钱不多,也是别人的,别人的东西就不能要,这不仅是做人诚信的标杆,道德的底线,还是法律的约束。《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我们要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法制观念,做一个拾金不昧的好少年。

  《依法治国》读后感

  今天,我们上阅读课的时候,在阅览室里看了《依法治国,学法守法》,我深有感触。

  作为当代的小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发的年代。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国家十分关注我们的成长。这些年,党一直在加强对我们的法制教育,在法制的蓝天下,我们从一群羽毛未丰满的小鸟,逐渐转换成一群正准备腾飞的雄鹰。

  家,是青少年第一个影响最深的地方,有的父母忙于工作,疏忽了对子女的照顾。因此,他们胡乱结识朋友,到处流连,自甘堕落;甚至为了引起父母的注意,希望父母能关心自己,不惜一切,又偷又抢。

  学校,是第二个影响青少年的地方。例如,一些青少年因为和同学一时怄气,就影响了彼此之间的友谊,还很容易导致心灵或肉体上受伤。又例如,某某同学被老师批评了一顿,如果接受不了,就会怀恨在心,便处心积虑想谋害老师。罪恶,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一些不经意的事情中造成的,缺少了胸襟,那么,你就会成为罪恶的“猎物”。

  如果我们不小心违反触犯了法律,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进行补救,千万不要耍小聪明,结果反而会害了自己。我们不但要遵守有明文规定的法纪,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还要警惕那些有可能导致违法的不良诱惑。

  总之,作为一名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很多,很多。保护自己,才能让自己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依法治国读后感 300字

依法治国读后感 300字
  (一)必须更新观念。依法治国是我国在治国方略上的根本转变,它必然要求我们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系列观念加以更新,尤其是"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30)"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31)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在观念上,亦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如不加以更新,就很难在言行上自觉投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中去。对于需要更新的观念,有些前文已经涉及,如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就是要改变法律"很不受重视"的观念等。这里,要着重论述如下几点:
第一,要改变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法制有"不少是属于'人治底下的法制',其所制定与实施的法律与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行政权力对社会主体的管理、控制。"(3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内在要求,治理国家的方式也将产生根本性的转变,即由原来多年形成的主要以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为转移的人治体制,转变到主要依据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来办事的体制上。治理国家靠什么?邓小平同志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3)
只有从观念上、体制上和具体的制度程序上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民主。
第二,要改变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对推动依法治国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根本上讲,权利是属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的,但在旧社会,人民的权利被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却要承担被强加的无数义务。后来,人民通过革命斗争,夺回了自己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仍在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在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头脑中作怪,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漠视以至侵犯人民的权利,而对加重人民的义务、负担,却习以为常。法治国家一个全局性的、根本性的要求及其价值取向的重心,是要保障人民的权利,一切非法侵犯人民权利的行为都是法治秩序的大敌。因此,必须树立权利观念,享有权利是人民承担义务的前提。当然,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要否定义务。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
第三,要改变官贵民贱的观念。官与民是自有国家以来的一对矛盾。官与民的矛盾在旧社会常常表现为尖锐的对立,历史上"官逼民反"的事件屡见不鲜。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理论和宪法、法律上,官与民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别。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和惯性的作用,有的干部、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一讲依法治理,就把治理的重点和对象放在老百姓身上,只想让老百姓严格守法,把老百姓管住,而自己则是居高临下的执法者、管理者。这是官贵民贱观念余毒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官"的地位和权力都是人民给的,"官"的衣食和工作、生活条件都是人民纳税、纳粮供给的,民是"官"的衣食父母。推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官"要奉公守法,恪守职责,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得到民的拥护和爱戴。
第四,要改变道德与法无关的观念。道德是以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并由人们的内心驱使和舆论压力发生作用的社会行为规范。有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社会公共道德和各种职业道德等之分。从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的角度说,它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础。立法时,人们的道德观念、意识形态、法律意识等通过立法者的立法活动渗透并且表现到法律中,影响着法律价值的道德取向,使法律呈现出良、恶状态。良法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执法主体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才能使其执法活动和结果合法、合理;执法客体亦须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才能使其行为不越法定界限一步。
第五,要改变无所作为的观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而困难的任务。这就需要我们全体公民、包括全体公职人员,不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工作,亦不论是在什么行业、什么岗位上,都要为实现依法治国尽匹夫之责。现在,我们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有中央已经确定的、经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广大人民群众以主人翁姿态的热情支持和参与,任何困难都不能阻止我们义无反顾地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我们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打消无所作为的观念,充满必胜的信心,努力工作,积极参与,争取早日实现人民所期望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社会安宁、人民幸福的法治状态。

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坚定不移的读后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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