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过失什么是共同过失国发生共同过失犯罪时,若不能查明犯罪具体由谁造成的,则不判定共同过失犯罪中的任何人有罪。若能查明是由谁造成的,则由其...
什么是共同过失
什么是共同过失如何认定共同过错及共同侵权人
共同过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共同过错责任区别于普通过错责任和混合过错责任最本质的特征。因此,认定共同过错是追究行为人共同过错责任的前提。对于共同过错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第一,主体是否具有复合性,即侵权人是否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侵权人,即具备了共同过错责任对行为主体的一般要求。
第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过错。共同过错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首先,共同故意是共同过错的主要过错形式。如果共同侵权人具有希望或放任侵权致损的意思联络,就可以认定具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在共同侵权人之间的直接作用,在于造成了他们之间主观意志及客观行为两个方面的直接统一,最突出的表现出共同过错的主观特征,因而是共同过错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 其次,共同过失也可成为共同过错的过错形式。
第三,数个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即他们各自行为是否相互关联成同一的不可分割的致损原因。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一)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
(三)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
所谓结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四)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共同侵权的理论观点
厂家仿冒造成了侵权,而经销这种产品属于共同侵权,
1、主观说
认为若以“通谋”为构成要件,将使共同侵权的范围缩小,从而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主观说作为一种比较早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反映了早期立法者和司法者严守过错责任原则,严格限制连带责任的指导思想。
这种思想对现今的影响仍然较大,目前我国有学者依旧坚持主观说。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版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关于共同侵权采纳的就是主观说。第十三条【概念】“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因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无主观上联系的数人侵权】“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因分别行为致同一损害的,应当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确定责任比例的,推定责任范围均等。”
2、客观说
客观说否认共同侵权的构成需要各加害人之间的共同过错,认为认为数加害人之间即使没有共同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每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共同行为紧密联系,仍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民法上之共同侵权行为与刑法上之共犯不同,苟各自之行为,客观的有关联共同,即为己足。盖数人之行为皆构成该违法行为之原因或条件,行为人虽无主观之联络,以使就其结果负连带责任为妥。”
客观说使连带责任更加容易成立,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当各加害人经济实力不同时,连带责任可以提高受害人得到全部赔偿的可能性。但是过分宽连带责任却可能使部分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有时是全部责任)缺乏公正合理性。
3、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主观方面而言,(1)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考虑数个加害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素,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联络。(2)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相似的。过错的内容是指加害人具体的心理状态,如对他人之生命健康权试图进行加害,或者对他人之生命健康权疏于应有之注意。此外,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应当结合为不可分割的一个统一的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折衷说强调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基于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平衡社会利益的考虑,强调应该从加害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来分析数人侵权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二)传统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的一般理论与构成要件
“罪责自负”或“自己责任”是现代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每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尽管现代法律强调这种个人责任,但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连带责任仍大量存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瑞士债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澳门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都分别规定了连带责任这一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是指,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应由共同侵权责任人向受害人承担的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共同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责任(对外),另一方面是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对内)。于对外责任而言,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责任人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于对内责任而言,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符合以下四个要件:(1)债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数人。(2)债的标的须为同一。(3)数个债须有同一目的。(4)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须具有连带关系。
2.三种主要理论观点的共同指向: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主要区别在于认定共同侵权责任的依据各不相同,进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划出了一个范围大小不一的区域:一个数人侵权的案件,根据某种学说可能不落入共同侵权责任的区域,但是根据其他学说却可能正好落入共同侵权责任的区域。
但三种学说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凡是落入共同侵权责任区域内的侵权责任,各种学说都要求其责任承担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评论
1.都忽视了多数之债的多种形式
侵权责任根据责任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侵权责任人为单一的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为单独责任;在责任人为数人的情况下为共同责任。
以上三种学说都忽视了共同责任的多种形式。数人侵权需要承担共同责任的情况下,责任承担主要有四种方式,即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按份责任及补充责任。因此除了上述三种学说所共同指向的连带责任外,至少还有不真正连带、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种责任形式可以考虑。
按份责任是与连带责任相对的一种共同责任。指共同责任中的每一个责任人均只对自已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而不与其他责任人发生连带关系的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是指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其典型情形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与致害侵权人两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或者产品责任中,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制造商和销售商两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
补充责任是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对应的一种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其典型情形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的责任。
2.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偏颇
主观说作为一种比较早期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反映了早期立法者和司法者严守过错责任原则,严格限制连带责任的指导思想。但是生活中常发生数人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但由共同的行为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的情况。因此,固守主观说将缩小共同侵权案件的范围,使共同侵权教难成立,导致很多案件无法适用共同侵权责任而对保护受害者不利。此外还有举证困难的问题,因为主观上是否具有共同的过错往往很难举证。
客观说旨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使得共同侵权不需要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就能够成立。当各加害人经济实力不同时,连带责任可以提高受害人可能得到全部赔偿的可能性。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两大缺陷。其一是,按照客观说,在数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损害结果可分的情况下,也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这对加害人显然过于苛刻。其二是,假若数人共谋,各自按照分工,有组织地分别对受害人独立实施加害行为。此时数人之间有主观上的共同性(共同故意),本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按照客观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每个加害人都亲自参加了侵犯权利的行为,才能构成共同侵权,则将使这类行为无从适用共同侵权责任,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显然与客观说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初衷相悖。
3.折衷说的合理性及其局限性
折中说提出同时考察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强调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有一定的合理性,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学说。但是由于折衷说适用标准不唯一,有时适用主观标准,有时适用客观标准,可能导致理解上的混淆及适用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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