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未成人犯罪读后感行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心得体会300字)

发布时间: 2023-06-01 22:03:07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107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留守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21年1月至20...

如何预防未成人犯罪读后感行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心得体会300字)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留守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山东省聊城东阿县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件,其中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62.5%。日前,该院对近三年来所办理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

  经过案件比对研究,该院发现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方面。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一般较差,又长期缺乏亲情关爱和家庭教育,难以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对外界物质诱惑抵御力也相对较差,加上没有获得财物的合理途径,因而通过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获取。2021年以来,该院所办理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案件2件,占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20%。

  涉黄涉毒类型犯罪容易激起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由于留守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和自我约束力,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网络暴力黄色信息传播的影响,进而产生暴力犯罪行为,以及涉毒、涉黄、性侵等犯罪。2021年以来,该院受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暴力型犯罪2件、强奸犯罪5件。

  容易互相影响串联形成团伙作案。由于留守未成年人大多随祖辈生活,缺少沟通交流,其更愿与年龄相仿、家庭情况相似的未成年人形成小群体,犯罪时多以团伙形式出现,以减轻犯罪的恐惧感和孤独感。2021年以来,该院审结两人或两人以上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2件,占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20%。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被告人多为临时起意而实施犯罪。比如,2021年,未成年人被告韩某某酒后在路上走,遇到被害人孙某某骑电动车驮着杨某从身旁路过,韩某某以孙某某骑的电动车压到水溅到其身上为由,追上并拦住孙某某、杨某,三人因语言冲突发生打斗。其他三人听到声音下楼查看时,发现杨某某、孙某某被打受伤,遂上前拦阻并向韩某某道歉后,杨某某等人离开。被告人韩某某打电话叫来贾某,韩某、贾某某开车往西追杨某某等人,随后又陆续来了十几个人。在韩某某的授意下,赵某某等人对杨某某进行殴打,致杨某某受伤。最终,韩某某、赵某某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惩罚教育不到位致使再犯可能性增加。部分留守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由于不具备刑事处罚条件,只受到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使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加上得不到及时的矫正教育和心理辅导,导致自暴自弃或者受社会歧视逐渐被边缘化,极易再次犯罪。该院2021年所办理的4件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2件是重复犯罪,占比50%。如未成年人蒋某某,因为长期和奶奶生活在一起,在2021年6月15日因盗窃被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21年7月26日因盗窃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8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

  司法惩戒手段因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而适用困难。对于部分长期无亲人监管、好勇斗狠的犯罪留守未成年人,社区、村社不愿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若开庭时被告人没有悔罪意思、且父母不愿监管或者监管不能的,更加造成缓刑难以适用。如犯抢劫罪的李某某,在父亲因病去世,母亲无暇照顾,一直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家中无人管教,矫正组织认为监管条件较差,不具备社区矫正基本条件,法院在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家庭情况及涉罪后表现等情况后,最终未对其适用缓刑。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该院在分析所审理的案件中发现,个人因素和外部因素是导致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家庭成员的不健全。由于留守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实际监护责任往往落到家里老年人或亲友身上,而他们往往因农活多、精力不够、文化水平低等原因,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代沟”及情感隔阂等因素又导致对留守儿童的约束偏弱,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较少,并且隔代监护人无论从体力还是智力上都难以担负对孙辈监护的重任。他们多对孙辈纵容溺爱,而疏于精神引导和道德管束。留守儿童在成长中无法得到父母的引导和帮助,在情感上缺乏沟通,极易产生价值上的偏离和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儿童因此走上犯罪道路。

  学校的法制教育不健全。目前,大部分农村学校的教育单纯重视学生的成绩,忽视对于学生的道德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甚至于部分农村学校法制教育只是一种形式,或者根本就不开设法制课程。这就导致学生对于法律知识根本就不够了解,也不能够体会犯罪对于社会、他人以及自身的危害以及深远影响。

  社会法制体系的不健全。留守儿童是随着我国的城镇化的进程而出现的一类特殊群体,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健全的有针对性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诠释了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权益、犯罪防御机制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对于留守儿童的针对性和特殊性的关注。针对法律,有效的保护和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特定关照和制度关怀,可以说是一个空白。

  未成年人心理的不健全。部分留守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不健全,在信念和人生观方面,表现为自私自利,个人主义严重,好逸恶劳,经受不住诱感,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院在分析研究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了以下几条对策建议:

  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和学校教育管理责任。缺乏有效监管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地方政府及基层组织应担负起服务职能,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情况,建立完备的留守未成年人个人档案库,形成家长主动报备、学校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社会基层组织监督反馈的良性监护和教育工作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子女能够在务工地区就近入学;地方政府应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推进职业技能教育,为辍学的留守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便于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减少不稳定因素。

  细化社区矫正工作。加大对社区矫正队伍的人力、资金投入,加强对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培训,拓展和丰富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方式,避免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减少漏管、脱管人员,真正帮助矫正对象接受矫正,重返社会。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工作,特别针对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要加强走访力度,帮助留守未成年人树立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读后感 至少4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编辑: 杨莉 2004-05-26 16:24:51 稿源:国际在线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 总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读后感 至少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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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感
我国于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于11月1日起实施。通过几次的法制报告和学习,使我对此法深有感触。
通过学习此法,使我懂得了要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哪些行为是犯罪,更使我懂得了自己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不少。由不久前浙江金华的某高中生杀害亲生母亲一案,实在令人心惊胆颤。作为一位当代青年,竟能把生他、养他十几年的亲生母亲杀害,这是何等的大逆不道,我想这在有着尊老爱幼优良传统的中华民族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吧!这给国人敲响了警钟,特别是我们这些未成年的青少年们。我们如今正处在黄金阶段,思想正在逐渐成熟,可是性格又较鲁莽,容易冲动,搞不好便出乱子,甚至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摆正思想作风,学习好此法,搞清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其次,做事前想一想,此事该不该做,这样做好不好,克服一时冲动;再次,把错后多做自我批评,分析把错原因,及时改正;最后得学会忍让并且搞好同学、朋友间的关系,互相帮助、纠正错误,这样可以达到最佳的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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