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岗位责任指引读后感(反洗钱征文例文)

发布时间: 2022-11-02 04:14:25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93

反洗钱征文例文?从一些洗钱案例来分析,柜台反洗钱工作主要风险隐患是柜员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其原因是:柜员认为柜台办理业务的都是老客户、...

反洗钱岗位责任指引读后感(反洗钱征文例文)

反洗钱征文例文?

从一些洗钱案例来分析,柜台反洗钱工作主要风险隐患是柜员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其原因是:柜员认为柜台办理业务的都是老客户、或熟人,放松了对部分客户的身份识别,只登记了身份证,而对客户的其他情况都没有记录,或记载不完整等现象。对柜台大额存取现业务,只按照人民银行大额存取管理办法做一些工作,这给柜台反洗钱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切实识别客户身份是柜台反洗钱工作重要环节,而“了解客户”是规避此类风险隐患的重要手段,现结合工作实际,浅析在反洗钱工作柜台应做好“了解客户”的几点认识。
  一、目前我国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件、港澳及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种类较多,识别难度较大。而柜台在办理业务时向客户了解的信息,有时得到的基础信息又不是很完整。一方面部分客户以属于公司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或提供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客户愿意提供,但无法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这就要求柜台人员必须采取灵活的服务技巧,了解客户,识别客户提供的身份真实、合法,方便柜台今后在为之提供柜面金融服务时有效确认其身份,也为识别洗钱犯罪活动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了解客户”是柜台反洗钱管理工作重要手段。  二、切实做好对客户相关身份的详细记载。柜台经办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认真核实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文件,详实记录记载客户姓名、职业、联系电话、住址或与之有关联的信息,并保留客户清晰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当客户身份识别资料有变化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原有记录。同时,柜台应根据客户特点、账户属性、地域、行业、业务种类、交易特征等记录内容,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尤其在为客户提供“对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转账业务存取大额”的服务时,柜台经办员一定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及时进入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验证身份证的真伪,做好记录登记,并及时在人民银行监控管理系统中填报,严格把好现场监督关。
  三、加强对柜台前的反洗钱操作监督检查。从柜台操作岗位入手,营业结束后,要求业务操作员对当天所经办的大额存取业务进行现场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比如填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时候,可能有些漏项,该填的要素没有填进去等,应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弥补柜台在执行反洗钱操作规程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另外网点柜台授权监督人员经监测和分析,对洗钱的风险防范上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尤其是对我行新开办的业务,应严格按工作流程和业务流程,把反洗钱的内容增加到其中,认真落实内控工作制度和开展反洗钱柜台检查,进一步规范柜台反洗钱操作行为,提高柜台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源头上防范洗钱活动。

中国反洗钱体系建立意义

不法分子把通过不正当得来的钱,通过银行等手段变为合法的来源叫洗钱
反洗钱(Anti-Money-Laundering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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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在《反洗钱法》的法律框架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反洗钱规章,进一步完善了金融业反洗钱制度,并建立了反恐融资法规制度。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
为使《反洗钱法》更具操作性,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 年发布了两个反洗钱部门规章,进一步健全了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一是《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重点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做出规定,这是中国针对反恐融资及反恐工作制定的第一部专门规章。二是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核心制度。这两个部门规章与2006 年修订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两个规章,细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监管职责,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操作准则。《反洗钱法》及上述配套规章构成了中国金融业较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反洗钱基本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制度建设
反洗钱基础制度建设是有效实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保障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加快反洗钱制度建设步伐,进一步夯实了反洗钱制度基础。
(一)反洗钱监管制度基本确立
为规范反洗钱监管行为,有效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 年先后起草并印发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这两个规定详细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时应遵循的程序、可采取的步骤和相关管理措施,明确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思路。
1.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分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处理三个阶段,《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各个阶段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具体且细致的规范性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该办法实际起到了现场检查程序手册的作用,执法人员可以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也有利于全国各地统一执法。
为保障被检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在《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严格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的同时,规定了被检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权利。如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2.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是我国第一次具体确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内容和程序,丰富了反洗钱监管的手段,是我国在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反洗钱监管模式过程中取得的重要进展。
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有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等反洗钱工作信息;按季度报告有关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等反洗钱工作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所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为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该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反洗钱调查
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 年起草并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 号文发布)。这一规范性文件在《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反洗钱调查的程序,规范了各种调查措施的具体操作,统一了与反洗钱调查有关的法律格式文书,对指导和规范反洗钱调查的实践操作具有重要意义。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该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行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分别调查不同的可疑交易活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各省一级分支行之间可以相互配合进行跨省调查。
第二,该实施细则将反洗钱调查分为三个阶段——调查准备阶段、调查实施阶段和调查结束阶段,并详细规定了每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审批程序、具体措施和相关要求。
第三,针对“临时冻结”措施的特殊性,该实施细则单列一章对“临时冻结”的执行程序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的具体操作。
第四,该实施细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行在反洗钱调查过程中,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两种方式,从而大大提高了反洗钱调查的工作效率。
(三)监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在新规章密集出台的情况下,及时了解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针对法律规章实施后在操作层面出现的新问题,先后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业、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辖问题的批复》、《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复函》及《关于对可疑交易报告相关问题的复函》等30 余份指引,用于指导反洗钱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实践。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解读工作,为金融机构释疑解惑。
本文标题: 反洗钱岗位责任指引读后感(反洗钱征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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