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式政治权利读后感(学习完政治权力 政治权利及公共利益等内容后 你有哪些心得)

发布时间: 2022-10-31 08:29:48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102

大学政治四五章读后感一、“三农”问题的主要表现,(一)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农”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1.联产承包,实现生产和收入超常规增长。19...

仪式政治权利读后感(学习完政治权力 政治权利及公共利益等内容后 你有哪些心得)

大学政治四五章读后感

一、“三农”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农”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1.联产承包,实现生产和收入超常规增长。1978年以来打破“一大二公”形成的对农民的集中管理,通过联产承包把农民从生产力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还劳动者生产选择的自主权和产品的所有权。使生产的成果与自身的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这种联产联利,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下子焕发出来,成为推动农业高速增长的强大动力.1978-1985年,农业净产值平均增长6.4%,农民纯收入年均增长16.9%,是农业超常规增长时期。
2.结构调整,为农民增收形成新动力。1985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在主要农产品产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农民收入的增长主要靠结构调整。农业内部经济作物、养殖业比重扩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增长点。但这一时期由于农产品价格走低,各种税费增多,农民收入增长受到抑制,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
3.劳力转移,形成农民收入的主要增长。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由于城市化速度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突飞猛进地发展,中国工业化进入新的阶段,沿海地区向内地转移产业的步伐加快,沿海与内地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而农村正是这种廉价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尽管农民务工收入已占到农民收入的相当比重,2002年江西全省农民人均在外务工得到的纯收入为658元,占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8.2%,但农民的身份未变,农民外出务工是劳动地点的外延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置换,因而也不可能与城市真正融合在一起。这一过程中,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
4.城乡统筹,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工业化长足进步,特别是沿海等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加快实现了从以农哺工到以工补农的战略转变,解决二元结构导致的问题,既日益突出又有了必要的条件。实现城乡统筹发展问题真正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中央确立了多予、少取的原则,加大了扶持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力度。费改税,农村电网改造和城乡同网、同价,乡镇公路建设等措施不断改善农村发展的环境,农村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二)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变化。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以来的这段时期,是农业结构加快调整的时期,是农村改革不断深化的时期,是农产品供给最充裕的时期,同时也是农民增收最困难的时期。2003年12月24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概括了这一时期的六个方面的重大变化,有助于我们对新阶段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
1.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农产品供求由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农产品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多少代仁人志士梦寐以求、为之不懈奋斗的“但愿苍生得温饱”的目标得以实现。随着温饱问题的基本解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用于食品支出的比重逐步下降,食品消费结构也发生很大变化。这使农产品的增长在受到资源约束的同时,越来越受到需求的制约。农业结构问题凸显,农产品价格一度低贱,增产难以增效,增产难以增收的问题日益困扰农业发展。
2.劳动力就业格局和转移动因发生重大变化。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工业化和城镇化提速,农村劳动力加快由种植业向养殖业转移,由农业向非农业流动,由农村向城镇集聚。现在已有超过1/3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大批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和进城务工。农民外出就业很大程度上不再是权宜之计。相当一部分进城农民,由一人进城到举家进城,由暂时居住到稳定居住,由离土不离乡到离iX.离乡。我国劳动力的就业格局将稳定呈现农业就业比重逐步下降,非农业就业比重稳步上升,外出就业较快增加的基本态势。
3.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发生重大变化。农业收入仍是农民收入的重要基础,但农民收入的增长来源日益多样化、多元化。农民收入由主要来自农业转向农业和非农业并举,由主要来自种植业转向种植业、养殖业并举,农民增收由主要靠增加产量、提高价格转向主要靠提高效益、扩大就业。目前农民收入构成中来自非农产业的比重已接近一半,工资性收入的比重已占到1/3,工资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贡献率达80%左右,来自非农产业和进城务工的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
4.农村发展对城镇和国民经济的依赖程度发生重大变化。城乡发展的互动性、互补性越来越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越来越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开始有所打破,多种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补充和促进。
5.我国农业与世界农业的关联程度发生重大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农业国际化,各国农业联系更为紧密,农业专业化分工日益明显,农产品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加入WTO后,既为我国农业发展带来了机遇,为引进资金、技术和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了条件,也使我国农业发展更加直接地面临来自国际市场、国外产品和技术的严峻挑战。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也是农产品消费大国。随着农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我国对国际市场有着巨大影响;另一方面,国际农产品的丰歉、价格的高低、品种的多少、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和冲击国内生产和市场。
6.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内涵发生重大变化。在农产品短缺时期,农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增加产量、保证供给,往往忽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在农业生产力比较低下的情况下,我们主要是发展农村经济,往往很难顾得上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随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追求生活质量的提高、生态环境的改善和自身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农业和农村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农业和农村发展,不仅要保持数量增长,而且要注重改善结构、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不仅要开发利用资源,而且要重视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仅要繁荣经济,而且要加快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发展中出现的“三农”问题。
在整个国民经济快速成长的过程中,一些长期困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根本解决,同时由于农村内外部各种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又产生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问题被综合概括为“三农”问题。
1.农民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1)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因而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民增收放缓以后,90年代末期至今农民收入始终处于低速增长状态,与城市居民收入的高增长形成越来越大的反差。1997-2002年的6年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增加549.5元,不及城镇居民收入增量的1/5;平均增长率不到4%,仅为城镇居民收入增幅的一半。而且农民收入很不平衡,由于农村内部收入分化,少数高收入户掩盖了多数低收入户,近半数的农民收入处于零增长状态,许多农产收入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由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1.81倍,扩大到2002年3.1倍。(2)农民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由于缺乏风险分散机制,长期以来农民是农产品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主要由农民来承担。由于缺乏利益保护机制,土地等生产要素的非农化转移中,农民是被动接受土地的低价格而不能享有其应得的利益;在劳动力转移中,农民作为最弱势的群体,常常是最低工资的接受者,创造着城市经济财富而不能分享其利益。(3)农民的平等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事实上缺乏强有力的利益代表者,农民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完全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在农村,普遍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不能享受公共卫生、医疗和教育。即使进入城市,实际上成为城市建设者和财富创造者,但不能享有与原市民同等的城市公共福利,更没有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力。例如,广东东莞市常住人口100万人,打工人口有500万人,这100万和500万就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阶级,他们共同创造了城市的繁荣,但却享受着完全不同的待遇。
2.农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缺乏专业化分工导致的生产低效率。对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在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后,二十多年来,实际上没有进行更深入的制度变革,传统农业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造,分家分户经营、自给性生产为主,出售剩余产品为辅的格局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由于生产方式落后,农业生产效率十分低下。土地产出率不高、劳动生产率也不高,因此日益缺乏竞争力。(2)缺乏有效的生产要素投入,导致发展后劲不足。诺贝尔奖获得者舒尔茨曾指出,改造传统农业必须从外部注入新的生产要素:资本、技术、人才以及新制度要素。然而在现行体制下,这个过程是反向进行的: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结果是导致农村廉价的生产要素和资源流向城市和工业,形成支持工业化的“低成本”优势。出现三个净流出,即土地价值净流出,农村资金净流出和优秀劳动力净流出,使农业发展的支撑条件日益弱化。这就使中国改造传统农业的速度和效益大打折扣。有人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占用农地的差价,约在2万亿元之巨,相当于改革开放前30年价格剪刀差总额的4倍。近几年,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农业资金大量流向非农业。农民创造了40%以上的居民储蓄,但在全社会贷款余额中,农业和乡村企业贷款则占比只是5%左右。特别是农业优势劳动力外流,使农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下降。如江西农村劳动力转移率为27%,但19-30岁年龄组的转移率达55%。“青壮劳力不下田”,务农主要是老、弱、妇、幼。(3)农产品结构与市场结构不相适应,导致农产品卖难伺题经常性突出。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沟通城市、面向国内外大市场的流通体系,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缺乏有效的联结手段,难以避免结构调整的盲目性。产品结构不合理、质量水平不高、不适应市场对农产品需求多样化、优质化和精细化的需求,致使农业发展长期缺乏有效的市场拉动力。
3.农村问题,主要是四个落后:经济落后、文化落后、社会落后、乡村面貌落后。由于庞大的乡村管理构架与薄弱的乡村经济不相适应,导致乡村负债问题十分突出,不仅使正常的经济周转困难,还使乡村的信用体系受到严重破坏。由于长期缺乏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足够投入,农民素质差、生活单调,缺乏必要的文化消费等现象十分突出。在原有的严密组织被破除后,乡村社区建设成为整个中国社区建设最为薄弱的环节,由于缺乏互帮互助机制,缺乏行业协调机制,从而农民成为最无组织性的群体。由于基层组织和乡级政府职能上的错位,乡村规划落后,或基本上没有规划,也无法得力执行规划的问题十分普遍,导致乡村建设混乱,村容、村貌不堪人目。乡村环境的脏乱差已成为中国最大的环境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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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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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宣言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人权宣言》(节录)
  (1789年8月20—26日)
  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录自《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第48—50页。)
  人权宣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纲领性文件。它具有进步性和局限性。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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