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皋陶案件读后感皋陶作为我国上古时期的一位重要历史人物,一直被公认为是中国的“刑神”和“狱神”,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大法官。《太平御览》说:“...
古代皋陶案件读后感
皋陶作为我国上古时期的一位重要历史人物,一直被公认为是中国的“刑神”和“狱神”,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大法官。《太平御览》说:“律是咎鲧(皋陶)遗训,汉命萧何广之。”《九朝律考》引《书钞》之说云:“皋陶谟虞始造律”。同时,皋陶也是中国古代上古“四圣”之一,与尧、舜、禹并列,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作为中国法律的创始人,对皋陶这个人物自身的思想性格进行研究,对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成因解读,乃至于中国刑法现代化的本土资源发掘,均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篇论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章介绍国家形成的一般规律和中国国家形成的特殊之处,将皋陶生活时代的具体情况叙述清楚;第二章包括五个小部分,分别阐述皋陶为什么制刑、为什么皋陶制出来的刑是这样、皋陶对中国古代法律“德主刑辅”、礼刑关系的形成有什么影响以及对法律文化中公案文学的创作有何促进。第三章则是讲述皋陶的思想对于今天有何借鉴意义。
尧、舜、禹部落联合体同部落联盟有着完全不同的基础,他们属于具有个人性质的权力的部落联合体类型,也就是人们所说的酋邦。从《尧典》中可以看出尧、舜、禹酋邦已经具有一套初步形式化的官僚体系。这是部落联盟中所没有的。《尧典》中的记载在细节上未可尽信,但可以想见当时政治机构已经比较复杂,并有了自己的规范和传统。这对后来中国早期国家政治机构的形式有深远的影响。尧、舜、禹酋邦的存在和发展在中国国家形成的整个过程中是相当重要的、关键性的一环。它使中国国家的产生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同时也决定了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模式。而生活在此历史时期的皋陶,深受社会外部环境影响,他所创制的法律也必将是独属于这个地方、这个时期的法律。
第二部分第一小节阐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现出以刑事法律为基干的原因。《尚书·舜典》载:“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阵诸原野,小者置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由此,可以看到,在远古时代,“兵”与“刑”的密切关系:狱官之长这个职位竟然是为了抵抗“蛮夷猾夏”而产生的,中国的首位大法官其主要职务是反击侵略;并且也充分显示出刑罚与战争的密切关系,鲜明地表现出中国的刑治法律文化特征。
礼刑关系是第二部分第二小节的主要内容。皋陶倡“五礼”——马融谓“五礼”乃“吉、凶、宾、军、嘉也”,郑玄谓指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之礼。虽然后世对“五礼”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然而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皋陶所定的“五礼”并不能简单理解为言行规范层次上的礼,而是一种制度与文化上的建构,是符合“天秩”的,是整个社会都必须遵循的。在古人心目中,一方面,抽象意义上的“礼”是法(具体的法)的灵魂或根本原则;另一方面,在古人心目中,具体意义上的“礼”简直可以直接替代法律(具体的法律、法条)。可以说,“礼”是一个混沌的整体,它一身四任:道德、宗教、法律、习俗。其中并没有一条条纯粹的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它无法分拣。
第三小节讲述的是皋陶的治国安邦之道:“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这段文字中体现了参与治理国家的人应修身、知人、安民,实行德政。刑只是工具,而道德教化才是目的。刑的目的就是通过司法活动来引导民众的道德生活,告诉人们何为正当的生活,阻止人们去做不当的事情。若说道德教化能够做到未雨绸缪,那么刑法惩罚则只能是亡羊补牢。
第二部分第四小节则是叙述体现在“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段话中的皋陶的先进法律思想:不株连、有利被告的原则。
第五小节的内容乃是关于皋陶极其强调道德的作用的原因以及用之来解释荀子所说的“君子者,法之源”,以及中国法律传统文化“人治”观点的为何兴起。
关于法律的文学作品也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因为这些作品所反映的就是写作者和阅读者的法律意识,而民众的法律意识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深受法律创始人的影响,因此,这是第二部分第六小节的内容。皋陶的绿脸、包公的黑脸,中国历史上两位著名司法官的被民众异化的脸谱也深刻的展现了中国古代民众出于对理想法官公正无私品格的期望和追求,将他们神圣化、理想化、艺术化了。
最后,第三部分,阐述的是皋陶的思想对今天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有何值得借鉴的方面。重视皋陶以及儒家思想中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的内容,剔除其中的“人治”成分,探讨在当前如何正确处理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关系,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更好地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篇论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章介绍国家形成的一般规律和中国国家形成的特殊之处,将皋陶生活时代的具体情况叙述清楚;第二章包括五个小部分,分别阐述皋陶为什么制刑、为什么皋陶制出来的刑是这样、皋陶对中国古代法律“德主刑辅”、礼刑关系的形成有什么影响以及对法律文化中公案文学的创作有何促进。第三章则是讲述皋陶的思想对于今天有何借鉴意义。
尧、舜、禹部落联合体同部落联盟有着完全不同的基础,他们属于具有个人性质的权力的部落联合体类型,也就是人们所说的酋邦。从《尧典》中可以看出尧、舜、禹酋邦已经具有一套初步形式化的官僚体系。这是部落联盟中所没有的。《尧典》中的记载在细节上未可尽信,但可以想见当时政治机构已经比较复杂,并有了自己的规范和传统。这对后来中国早期国家政治机构的形式有深远的影响。尧、舜、禹酋邦的存在和发展在中国国家形成的整个过程中是相当重要的、关键性的一环。它使中国国家的产生具备了必要的条件,同时也决定了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模式。而生活在此历史时期的皋陶,深受社会外部环境影响,他所创制的法律也必将是独属于这个地方、这个时期的法律。
第二部分第一小节阐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现出以刑事法律为基干的原因。《尚书·舜典》载:“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阵诸原野,小者置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由此,可以看到,在远古时代,“兵”与“刑”的密切关系:狱官之长这个职位竟然是为了抵抗“蛮夷猾夏”而产生的,中国的首位大法官其主要职务是反击侵略;并且也充分显示出刑罚与战争的密切关系,鲜明地表现出中国的刑治法律文化特征。
礼刑关系是第二部分第二小节的主要内容。皋陶倡“五礼”——马融谓“五礼”乃“吉、凶、宾、军、嘉也”,郑玄谓指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之礼。虽然后世对“五礼”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然而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皋陶所定的“五礼”并不能简单理解为言行规范层次上的礼,而是一种制度与文化上的建构,是符合“天秩”的,是整个社会都必须遵循的。在古人心目中,一方面,抽象意义上的“礼”是法(具体的法)的灵魂或根本原则;另一方面,在古人心目中,具体意义上的“礼”简直可以直接替代法律(具体的法律、法条)。可以说,“礼”是一个混沌的整体,它一身四任:道德、宗教、法律、习俗。其中并没有一条条纯粹的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它无法分拣。
第三小节讲述的是皋陶的治国安邦之道:“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这段文字中体现了参与治理国家的人应修身、知人、安民,实行德政。刑只是工具,而道德教化才是目的。刑的目的就是通过司法活动来引导民众的道德生活,告诉人们何为正当的生活,阻止人们去做不当的事情。若说道德教化能够做到未雨绸缪,那么刑法惩罚则只能是亡羊补牢。
第二部分第四小节则是叙述体现在“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段话中的皋陶的先进法律思想:不株连、有利被告的原则。
第五小节的内容乃是关于皋陶极其强调道德的作用的原因以及用之来解释荀子所说的“君子者,法之源”,以及中国法律传统文化“人治”观点的为何兴起。
关于法律的文学作品也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因为这些作品所反映的就是写作者和阅读者的法律意识,而民众的法律意识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深受法律创始人的影响,因此,这是第二部分第六小节的内容。皋陶的绿脸、包公的黑脸,中国历史上两位著名司法官的被民众异化的脸谱也深刻的展现了中国古代民众出于对理想法官公正无私品格的期望和追求,将他们神圣化、理想化、艺术化了。
最后,第三部分,阐述的是皋陶的思想对今天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有何值得借鉴的方面。重视皋陶以及儒家思想中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的内容,剔除其中的“人治”成分,探讨在当前如何正确处理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关系,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更好地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悬梁刺骨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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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花夕拾 二十四孝图读后感
《二十四孝图》读后感
《朝花夕拾》中有一篇叫《二十四孝图》的文章,给我印象十分深刻,颇有感受。
文章讲的是作者忆述儿时阅读《二十四孝图》的感受,揭示封建孝道的虚伪和残酷。作品着重分析了“卧冰求鲤”、“老莱娱亲”、“郭巨埋儿”等孝道故事,指斥这类封建孝道不顾儿童的性命,将“肉麻当作有趣”,“以不情为伦纪,诬蔑了古人,教坏了后人”。作品对当时反对白话文、提倡复古的倾向予以了尖锐的抨击。
所谓《二十四孝图》是一本讲中国古代二十四个孝子故事的书,主要目的是宣扬封建的孝道。但其中的“老莱娱亲”和“郭巨埋儿”“尝粪忧心”令人发指。 先说说那个郭巨埋儿吧。说是晋代有个叫郭巨的,原本家道殷实,父亲死后,他把家产分为两份,给了两个弟弟,自己独养母亲,对母极孝。后来家境逐渐贫困,妻子生一男孩,郭巨担心养这个孩子,必然影响供养母亲,就和妻子商量:“儿子可以再生,母亲死了不能复活,不如埋掉儿子,节省粮食好供养母亲。”夫妻遂把儿子抱出,挖坑要埋。兴好挖出一坛金子来,才免了儿子一死。
郭巨虽有孝心,但杀儿之举,却有违人性,不合儒家“天地之性,人为贵”的人本观念。看似大孝,其实是残忍。古有为求神为父母治病舍身的,也有割股肉以解父母想吃肉之念的,今有为父母治病献五脏的,极少有为父母去杀人的。为了节约粮食,就想把自己的亲生儿子杀了,一则有违老母爱孙之心,二则陷老母于不仁。所以后来有人把这种孝举,称为“愚孝。“
随便一翻《二十四孝图》,这样的字眼映入眼帘:“卖身葬父”、“埋儿奉母”、“哭竹生笋”。“刻木事亲”、“埋儿奉母”让人感到冷酷无情;“孝感动天”、“卧冰求鲤”、“哭竹生笋”迷信思想严重;“尝粪忧心”则让人恶心。
孝是应该的,迂腐是愚蠢的,盲从是可悲的,卫道是可恨的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朝花夕拾》中有一篇叫《二十四孝图》的文章,给我印象十分深刻,颇有感受。
文章讲的是作者忆述儿时阅读《二十四孝图》的感受,揭示封建孝道的虚伪和残酷。作品着重分析了“卧冰求鲤”、“老莱娱亲”、“郭巨埋儿”等孝道故事,指斥这类封建孝道不顾儿童的性命,将“肉麻当作有趣”,“以不情为伦纪,诬蔑了古人,教坏了后人”。作品对当时反对白话文、提倡复古的倾向予以了尖锐的抨击。
所谓《二十四孝图》是一本讲中国古代二十四个孝子故事的书,主要目的是宣扬封建的孝道。但其中的“老莱娱亲”和“郭巨埋儿”“尝粪忧心”令人发指。 先说说那个郭巨埋儿吧。说是晋代有个叫郭巨的,原本家道殷实,父亲死后,他把家产分为两份,给了两个弟弟,自己独养母亲,对母极孝。后来家境逐渐贫困,妻子生一男孩,郭巨担心养这个孩子,必然影响供养母亲,就和妻子商量:“儿子可以再生,母亲死了不能复活,不如埋掉儿子,节省粮食好供养母亲。”夫妻遂把儿子抱出,挖坑要埋。兴好挖出一坛金子来,才免了儿子一死。
郭巨虽有孝心,但杀儿之举,却有违人性,不合儒家“天地之性,人为贵”的人本观念。看似大孝,其实是残忍。古有为求神为父母治病舍身的,也有割股肉以解父母想吃肉之念的,今有为父母治病献五脏的,极少有为父母去杀人的。为了节约粮食,就想把自己的亲生儿子杀了,一则有违老母爱孙之心,二则陷老母于不仁。所以后来有人把这种孝举,称为“愚孝。“
随便一翻《二十四孝图》,这样的字眼映入眼帘:“卖身葬父”、“埋儿奉母”、“哭竹生笋”。“刻木事亲”、“埋儿奉母”让人感到冷酷无情;“孝感动天”、“卧冰求鲤”、“哭竹生笋”迷信思想严重;“尝粪忧心”则让人恶心。
孝是应该的,迂腐是愚蠢的,盲从是可悲的,卫道是可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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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太平御览读后感(谈读诗与趣味的培养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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