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法治的捍卫者读后感(谁有哈佛法律评论之经典合辑及影响美国司法程序的案例)

发布时间: 2022-10-08 12:13:19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读后感 点击: 102

麻烦大家谈一谈美国宪政的利与弊可以随便谈,当然最好可以比较详细地论述,有理论支撑什么的就更好了,谢谢O(∩_∩)O小布什: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

美国宪政法治的捍卫者读后感(谁有哈佛法律评论之经典合辑及影响美国司法程序的案例)

麻烦大家谈一谈美国宪政的利与弊

可以随便谈,当然最好可以比较详细地论述,有理论支撑什么的就更好了,谢谢O(∩_∩)O
小布什: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这个笼子四周插着五根栅栏,那就是选票,言论自由、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和三权分立。
不存在完美的制度,弊病少的就是好的。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政治制度你可以轻易找出100个缺点,但是其它政治制度更糟。200年前费城制宪者们当的起“先贤”名号。【某些“导师”在他们面前就是个渣。】就是给政府戴上枷锁给人民服务,提防政府压迫人民。更有意思的是随后的宪法修正案人民拥有武器权力不可侵犯,这个权力是天然的,不是政府赐予的。人民拥有推翻暴政的权利。这是一种多么令人感动的理念。注意时间200年前。当然实际运作中,并不是开始就做的很好,也有太多的黑暗的东西。歪歪扭扭走到今天,小有成就。这是正道,曲折难免,前途光明。假如在遥远的宇宙有外星文明,他们在谈论地球文明时,会说地球人政治文明科技水平进化什么样的程度。这时地球人指的是美国人,别的种族已经没资格代表地球人。教育对一个民族负有极大的责任。自由的学术氛围才能培养出健全的人格和非凡的创造力。各类型的人才充实到各个领域。这样的民族不领先才是没天理。不像有的政府,怕人民有思想,最好只会干活,什么也不会想。从教育开始不惜窒息整个民族的活力。看过异形吗,好恐怖的感觉。新闻出版广电网络全面监控,现在打字都要避开敏感词。都说21世纪是我们的世纪,问一句凭什么,比美国强在什么地方。其实经济的科技的军事的差距都不是问题,就像一个人就算现在穷,只要人钢巴硬正,终有出头之日。混的好的也不会看不起他,愿意帮这样的人。看看内地,整个社会溃烂到了骨子里。新浪新闻,十条里面,7条负面,2条中性,只有一条是正面。新闻联播还在咿咿呀呀的梦游一般。如果一个小孩从小在美国生活,会成才吗。我感觉够呛。小时候家里选麦种,是很慎重的,按说都是麦子,哪个不一样啊。感情上,我不赞成种族优劣论。现实黄种人逊于白种人,略强于黑人。种族优秀或卑劣的因子已经写进DNA.观点激进,可探讨。还有没有不被甩很远的可能,渺茫。要有一个好的开始,先放开新闻出版广电网络,让人说话,公开就能进步,众目睽睽还敢作恶,再劣等的种族也做不出来。还有还教育以自由和人格。前不久赛出了两张对比照片,一张胡适与蒋,一张李科强北大视察校长献媚的向杂种狗一样。搜来看看吧。无意指责那个周校长,是这个体制把校长变成狗。不是李把周变成狗。这样的种族自己都嫌弃自己。抱怨国际上没朋友,用钱砸都砸不出来,号称出国签了多少单,满脸炫耀,人家笑脸收钱,心里骂你SB,与你靠近了怕把自己都熏臭了。美国什么时候亏过钱,不见兔子不撒鹰,人家还得说精明。假如有一天这样的种族消亡,应该也不算意外。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消失的种族多了。有你不多,没你不少。优胜劣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先说这么多。

如何理解自由权利与美国宪政的制度设计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美国宪法及不断完善发展完善的宪政在美国的地位是怎样的?

美国现在宪政不断完善发展完善了,现在在美国的地位上是怎么样子的,我觉得可能还是比较高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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