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消费前任”“消费别人”中的消费一词

发布时间: 2023-04-04 19:59:47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情感文章 点击: 92

解释名词“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消费者应...

怎样理解“消费前任”“消费别人”中的消费一词

解释名词“消费者”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

如何正确理解“生活消费”的含义

王海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是否应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是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争论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王海知假而买假的行为属不属于消法第二条中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很多人认为,为生活消费需要就是指以个人使用为目的而进行的消费活动,知假买假的目的是为了索赔,不是为了个人使用,当然不能算生活消费,王海也就不能算消费者。笔者认为,这里的生活消费一词是该法所使用的一个政治经济学上的专业术语,对应的词是生产消费。因此,这个词不能从普通文义上解释,而应当从政治经济学的专业术语角度来解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其中的生产资料就是一个标准的政治经济学专业术语,它清楚地表明了该法与政治经济学的联系。同时,这一条中之所以又规定农民的这种行为要参照适用该法,却不是直接适用,就是因为农民在此所欲进行的是生产消费,而非生活消费。农民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只是由于农民的这种行为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动机所容纳,因此才得以参照适用。这一条中的生产资料正与第二条中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相合,在该法中前后一致,首尾呼应,充分说明了生活消费是该法中所使用的一个政治经济学上的专业术语。
  另外,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订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其时计划经济的观念仍很重,且该法本身又是经济领域的立法,其使用政治经济学的概念非常自然。所以,欲正确理解该法中生活消费一词的含义,应从政治经济学入手。
  政治经济学将社会再生产的过程分成四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任何社会产品都是首先被生产出来,然后分配到社会成员手中,再根据不同的需要相互交换,最后被消费掉。其中最后一个消费环节又可以分成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生活消费就是社会成员个体直接享用(消耗)掉社会产品,而那些直接为社会成员个体所直接享用(消耗)掉的社会产品就叫做生活资料。还有一部分社会产品尚不能够直接为社会成员所直接享用(消耗),如铁矿石、石油等,只能够为下一个社会生产提供条件,这类社会产品称为生产资料。而下一个社会生产消耗上一个社会生产所制成的生产资料,就是生产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生活消费的含义与此是完全相同的。
  但是要特别注意:此消费非彼消费。消费者中的消费(即日常理解的花钱意义上的消费)与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消费,含义是不同的。后者是指将社会产品消耗掉;而前者在政治经济学中并非是消费,而是消费的上一个环节:交换。我们去商场购买商品,虽然被日常用语称为消费,但自政治经济学看来,却是社会产品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的交换。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用政治经济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交换者权益保护法,而我们所讨论的第二条则应表达为:交换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进行商品交换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际调整的是交换环节的法律关系,此时真正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消费还没有实际发生。
  但是,在购买商品仅仅是交换、实际的生活消费尚未发生的情况下,又该如何认定购买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呢?在这里,同样应当借助政治经济学的概念。政治经济学划分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的标准很简单,就是按照所消费的产品的物质形式:消费食品、化妆品、衣服、家用电器等生活资料,就是生活消费;消费铁矿石、石油、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就是生产消费。也就是说,消费何种产品就是何种消费。那么,要想消费就要交换,想消费什么产品就要交换什么产品。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就要交换生活资料,为了生产消费的需要就要交换生产资料。所以,只需要考察人们购买的是什么商品,就可以得出结论,只要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就一定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者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再者,交换发生的时候,下一个环节的消费活动尚未实际发生,我们又凭什么说交换生活资料的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呢?因而,无论王海还是其他什么人,只要购买的是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就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都能够成为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
  综上,生活消费就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的一个政治经济学的概念。通过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了自己只调整生活资料流通(交换)领域的法律关系,不调整生产资料流通(交换)领域的法律关系的原则;通过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确定了消费者的范围。而以往很多人提出的以是否个人使用为标准进行区分的观点是从普通文义出发而得出的理解,不符合法律本意;以王海知假买假的目的是为了索赔而将其排斥在消费者之外,也是不对的。
  有人还可能还要举出国外的一些立法例作为论据。比如《德国民法典》第十三条就规定:消费者是指为这样的目的而缔结法律行为的任何自然人:它既不能算作该自然人的营利活动,也不能算作其独立的职业活动。在这里,德国确实将营利活动或职业活动作为了划分法律上的消费者的标准。但这些立法例对我们并没有借鉴意义。因为立法思路完全不同:我国的消法是按照政治经济学的思路,划分流通领域为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和生活资料流通领域,并将自己的调整范围界定在生活资料流通领域(除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一点例外)。这种立法思路是德国民法典根本没有的。我们所讨论的王海索赔盈利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盈利,而德国民法典上的营利是经济活动本身的营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是制售假货者权益保护法。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制定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就是给对制售假货者的追偿之火浇上了利益之油。而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者们正是顺应了这一法律方向产生的,应该大加鼓励。如果能够有千千万万个王海随时随地监督着市场,制假、售假者们将难以藏身。同时对各级政府来说,不需要增加任何的机构和人员,也不需要花费财政一分钱,就可以将对制假售假者们的打击力度增加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这正是庞德所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王海的行为,于国于民,利莫大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周 恺

消费前任什么意思

消费前任什么意思
人类通过消费品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说来,消费包括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产生的原因、消费者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的方式、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有关因素。  本世纪30年代以前,关于消费理论的研究比较简单。当时处于支配地位的正统理论是马歇尔的需求理论。这种需求理论的要点是:假定消费者收入不变,消费者所获得的商品数量依价格的升降向反方向变动。恩格尔系数是衡量消费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  30年代以后,凯恩斯把消费问题引入到宏观经济领域,他把消费看做是国民收入流通的基本形式之一。购买消费品的支出,称为消费支出。从全社会看,一个人的支出,就是另一个人的收入,总支出等于总收入。在两部门的经济中,社会总需求等于消费和投资之和,从总需求中去掉投资支出,就是消费支出。凯恩斯在分析了消费概念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平均消费倾向、边际消费倾向等概念,使消费理论增添了新的涵义。消费是宏观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变量。  consumption 消费   宏观经济学中,指某时期一人或一国用于消费品的总支出。严格地说,“消费”应仅指这一时期中那些完全用掉了的(分享过的或“吃掉了的)消费品。但在实际上,消费支出包括所有已购买的商品,而这其中许多商品的使用时间要远远超出考察时期,如家具、衣物和汽车等]   消费 拼音 xao fei
实力的存在

消费他人是褒义词还是贬义词?是否有引申意?

这个是贬义词。消费他人,通常的含义是指,把别人作为话题,进行无休止的评论、质疑、嘲讽,或者进行人身攻击,使他人不得安宁。

“消费”一词换为“费消”,不是应该先花费再消耗吗?而不是先消耗再花费。求大神解释!

“消费”一词换为“费消”,不是应该先花费再消耗吗?而不是先消耗再花费。求大神解释!
大哥中文不能这么理解啊,如果你这么把一个完整的词分成两个意思理解,很多词你都会得到很奇怪的答案啊。比如我们说方便,难道是方形的便便的意思吗?有些词可以拆开,有些词是不能拆的。拆开意思就变了。消费就是消费,是一个单独的词。
”消费”就是消耗钱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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