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同居 3 年前女友返还 40 万,法院称「特殊金额算赠与」判还 20 万,如何从评价这一结果

发布时间: 2022-03-26 22:00:04 来源: 励志妙语 栏目: 情感文章 点击: 87

男子告前女友讨要恋爱花销6万元,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这名男子与这名女子认识之后,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这名男子去了南京,他...

男子起诉同居 3 年前女友返还 40 万,法院称「特殊金额算赠与」判还 20 万,如何从评价这一结果

男子告前女友讨要恋爱花销6万元,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这名男子与这名女子认识之后,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这名男子去了南京,他也邀请这个女友过去和他一起住。男子本来说的是他在南京有一套房,但是他们过去之后又租房子,女子就觉得男子骗了他。而且两个人经常吵架,男子的控制欲也很强,女子是受不了就在他出去之后就跑了。把他买的东西全都留在那个出租屋里边,自己住进了自己的朋友家,男子很生气。把女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恋爱的时候花的那些钱,但是法院认为他们当时那些花费都是男子赠与这个女子的,所以法院判处男子败诉。

其实我觉得这个女的其实是遇到渣男了,毕竟两个人没有认识多长时间就恋爱了。根本不清楚,男子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品。这男的说他有一套房,等到最后去了南京之后,根本没有地方住。后来一个就质问他,那个男的就又开始骗她,说有一套房,前女友在那里住着呢。他现在只能租房住,反正就是男的谎话连篇。

后来两个人在一起住的时候更是经常吵架,有很多不合的地方。比如说这个男的控制欲就很强,女的都不能出去找工作,只能在家里呆着。而且只要这个男的在家他就总是看着这个女的,女的总是感觉到自己被监视。后来受不了了就偷偷跑出去之后跟他分手了,男的知道了很生气啊。就要求她把花的钱全都还给他,女的不同意啊。不同意之后男子就起诉了,这个男的还说他之前为这个女的买的那些金项链之类的,那都是两个人已经订婚了,他才给她买的。

法院认为这个男的没有办法证明两个人已经订婚,所以说男的买的那些东西只能说是他在恋爱中送给这个女的。两人恋爱结束之后他没有任何理由再把这些钱要回去,于是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

男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与女友之间订立了婚约,男子为女友及其家人购买物品、主动承担交往和同居期间的大多数支出等,属于赠与,并且男子也是消费的受益者,所以法院对男子的主张没有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了男子的请求,因为在谈恋爱期间的花销属于赠予,而且男子也享受到了这些益处。并且在谈恋爱期间欺骗女友自己有房子,还监视控制她的人身自由,女友不堪忍受分手后还要讨还期间花销,不得不说这男子也是奇葩。
法院认为,男子为前女友及其家人购买的物品以及其他支出等,都是自愿赠与,男子无权撤销,并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个人认为既然谈恋爱,那么花销就是双方自愿的原则,男生有为女生花钱,女生也有为男生花钱,如果因为分手就要把所有东西都要回去,未免太小气了点,这样的人不要也罢。

被情人妻子起诉法院还赠与款40万,官司能赢吗

你不能赢,还钱吧。
请律师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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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诉前女友索回礼物法院怎么判?

男方通过微信结识女方并相恋,后两人同居生活。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项链、吊坠、热水器、电动车等礼物。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认为自己为女方付出过多,要求女方返还自己曾经购买的礼物,但女方拒绝返还。男方随后将女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些礼品并非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因此当女方已经接受这些物品后,没有返还给男方的义务,最终法院驳回男方索要礼物的诉求。

双方分手男方索要恋爱花费

原告王先生诉称,2021年3月,他与刘女士通过婚恋网相识后,添加彼此微信为好友,2021年4月两人见面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刘女士称没钱购买热水器,王先生出资为其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后刘女士又称不为其购买项链,就不跟王先生回家见父母,故王先生又购买了项链和吊坠,花费7000余元。恋爱期间,王先生还为刘女士购买过电动自行车、电磁炉等生活用品等,花费2500元。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分手,王先生索要之前为刘女士购买的物品被刘女士拒绝。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返还为其购买的物品,赔偿恋爱期间的开销。

被告刘女士辩称,自己曾经流产,孩子是王先生的,王先生还曾经借用过自己的手机,归还时手机损坏,因此其已经将项链卖掉,用来购买手机,因此自己并不欠王先生什么。

要回赠与礼物需具备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王先生送给刘女士物品的行为系赠与,即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赠与人在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前,可以撤销赠与。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赠者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受赠人不履行赠与所附的义务,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而具体到本案中,王先生只有证明其送给刘女士财物系一种附条件和义务的赠与,比如证明这些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彩礼,在此基础上,由于婚姻并未达成,王先生可以要回彩礼。

法院驳回男方所有诉求

本案中,通过庭审查明可知,涉案物品的价值都不是特别大,且是分批赠与,双方也并没有处于谈婚论嫁的阶段,因此王先生的行为只能是为了取悦刘女士的赠与行为,这些物品并非彩礼,且物品已交付,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如果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女方归还彩礼,比如双方最终并未结婚。而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以及因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分手是双方决定的,怎么还想白玩吗?

前女友让男子还款,男子为什么说那是恋爱期间的消费,40万是赠予?

前女友让男子还款,男子却说40万是恋爱期间的消费,应当是一种赠与的方式,男子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他觉得这个前世女友当时给他的,而且当时他们还在恋爱期间,所以他觉得这个钱就应该是恋爱期间的一种赠与。


在两个人在一起没多久,女方就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卖了,卖了之后的40万他将这个钱给他的男友,然后进行一些投资类的项目,用于一些急用,但是后来没过多久他们两个分手了,然后当女方管男子要着40万的时候,男子却认为这40万应当是恋爱期间的一种赠与,不应当是一种借款。这真的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行为和想法。

然后这个女子将男子告上了法庭,并且给出了这些钱,是由于变卖自己的一套房产,所以才拥有的,然后法院根据这40万是否应当归还,做了一系列的相关调查。最后通过各种证据和审判,最后认定为是一种欠款,并且要求男子尽快返还给女子。这真的是一种不切实际的一种事情可以说是一个非常不符合常理的事情,是一般人都不能够做到的,这个男子真的是不可理喻。

经过法院的判决最后也给出了明确的指示这并不是一种赠与而是一种借款,所以说男子觉得那是恋爱期间的消费,应当作为赠与,确实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和不可理喻的一种想法,所以大家在恋爱期间一定要注意,注意保护自己的钱财。

这只能说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你愿意把钱给男人没有说是借给他,他肯定理所当然的花着不还你啦。
因为这个男的就是一个吃软饭的男的,他就是为了诱骗这个女的给他花钱,然后没想到分手以后会被倒打一耙。
这个女子好有钱呀,谈一场恋爱就要赠给男子40万元的消费。
遇到无赖是没有办法的,如果买了有价值的东西那就留下来,要不然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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