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青蛙”今年七夕再度火爆!商标已被多方成功注册,如何看待抢注商标?2022年的七夕节,有人欢喜,有人忧。在七夕节,有人和伴侣...
“孤寡青蛙”今年七夕再度火爆!商标已被多方成功注册,如何看待抢注商标?
2022年的七夕节,有人欢喜,有人忧。在七夕节,有人和伴侣去各种场所约会,但是也有人独自待在家里伤心,因此孤寡青蛙在202年2的七夕节再次火出圈,为了能够将孤寡青蛙这一商标占为己有,很多企业对这一词语都进行了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一词想必大家并不陌生,在新东方直播带货的时候也发生了这样的事件,董宇辉、顿顿的名字甚至都能够被其他人恶意注册。对此在面对孤寡青蛙的时候,大家也都见怪不怪了。一般来说对商标进行注册的时候,其对象基本都是没有进行注册的商标,然而随着商标的火热,抢注商标的现象屡屡发生。很多大家所熟悉的商标,在一些服务或者被类似的产品上都存在申请注册的情况,而这一行为也被称之为抢注。商标抢注属于利益竞争关系,只有商标抢注成功的企业才拥有商标的使用权,而对其他人来说在使用商标时,到时候如果存在获益行为,则需要对拥有该商标的企业缴纳一定的资金方可使用,否则将会承担较大的利益风险,对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能够给拥有者带来很大的利润,因此很多人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都会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在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对于一些中小企业以及合作者都存在着很大的利害关系。尤其是在推出产品的时候,一些中小企业并没有先将自己的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就推广出来了,因此这也给了一些思想不正的人钻空子的机会,进而对中小企业的产品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此外在合作期间,如果另一方合作者将商标占为己有,那么另一方损失的可能就不仅仅是商标了,更多的利益可能也随着商标被抢注之后而消失。
总之商标抢注这一件是我们需要辩证的看待,对于抢注成功的人来说能够带来很大的利润,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抢注成功的人来说,其损失的不仅仅是财产还度过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因此孤寡青蛙这一现象发生之后,小编也觉得其实大家完全没有必要为了一个名字而争夺商标,这样的东西其实供大家一起使用才能够将其价值发挥的更充分。
抢注商标的目的是什么,抢注商标的表现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商标抢注已经屡见不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商标抢注行为都属于非法。因此,一定要加强商标保护的意识。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商标抢注呢?下面从法律的角度解析商标的抢注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
中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
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权利冲突问题。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商标恶意抢注的主要表现形式都有哪些?
小康为您解答:
第一,抢注商标数量多,主观恶意明显。
抢注的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抢注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包括权利人以及关联公司)等相同或者近似。
抢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
抢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或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实施抢注行为的情形。
抢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形。
抢注的商标为《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和注册的商标。
抢注商标集中的特定领域和特定类型。结合笔者代理类似案件经验,一些抢注方所抢注的商标具有共通特点。
第二,抢注方所处地域、从事行业和经营状况,对抢注商标是否有合理的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
目前,很多抢注方为“自然人”,大量抢注了当地知名商标或某一特定行业知名商标,但抢注方并未进行实际使用,也无合理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
足以见得,抢注方所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为无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恶意抢注当地行业知名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囤积商标的情形。
第三,抢注多枚商标,一旦成功,便会转让并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因目前商标注册申请成本相对较低,市场上有一些抢注方抢注了大量商标,一旦抢注商标初审公告或获准注册后,便将抢注商标低价进行转让,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此种行为会进一步扩大抢注商标在市场上的恶劣影响,从而扰乱商标市场秩序。
第四,多次、重复的实施抢注行为,且曾被认定属于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实际上,抢注方的恶意抢注行为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多次、重复实施的。如抢注方曾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属于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这一方面,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商标审查时综合考量的要素之一。
因市场上抢注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性,笔者不可能穷尽各种抢注行为,除了上文所列情形外,还存在其他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抢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正因如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已在积极推进和落实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对于合法商标所有人,您在发现此类抢注行为后,需要有针对性制定打击思路,从而积极采取确权和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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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应对恶意抢注商标,企业或者高价回购,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决诉讼,或者事先注册大量的所谓“防御商标”,造成经济资源的无端浪费。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我国商标申请量和保有量已经连续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由于商标审查期限长,在先的商标障碍多,致使正常的商标申请变得困难,由此影响到正常商标秩序的建立。
3、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例如日本产业经济就曾公开发表言论职责我国恶意抢注商标横行,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则专程赴华打击伪意大利品牌等。
商标恶意抢注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复制、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2.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抢注他人已注册的知名商标的简称或者俗称。
4.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抢注商标。
5.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
通常,商标恶意抢注包括三种行为:
一是将他人已经投入使用但并未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利用他人在该商品或服务中已经建立的消费者信任;
二是将他人的驰名或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原商标不同的商品及服务上,以引导消费者将其商品与驰名或知名商标所代表的信誉联系起来;
三是将著名企业的名称、名人的姓名或知名艺术形象抢先注册为商标,从而诱使消费者将其商品与这些著名企业、名人或知名艺术形象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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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小呆被多家公司抢注商标,你如何看待抢注商标的这种行为?
这种情况的出现,早已有之,尤其是随着我国鼓励企业走出去之后。当年,联想想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时候,发现自己的商标(LEGEND)已经被注册,在沟通的过程中对方漫天要价,逼的联想把名字改成了现在的LENOVO。
针对这种情况,我个人是这样理解的:
第一,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在国内,无论是像联想这种大型企业,还是像同仁堂这种老字号,自身在最初发展的时候,没有想过的商标、专利这方面的事情。而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比我们早领先很多年。
当你有这种需求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根本不懂这方面的规则。而这种前期布局失败带来的就是更名、高额收购或者放弃市场。像老干妈在德国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干脆就放弃这块市场。
第二、很多抢注国内商标的外国企业动机不纯
后来,从侧面的了解了一下,其中很多一部分企业都有华裔背景。这些公司要么是之前国内企业的经销商,要么是合作伙伴。因为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被他们捷足先登了。
而拱手让出商标的条件也很简单,就是拿下在该国的总经销商或者总代理权。这种情况也是很多见的。
还有一部分企业完全就是想靠此来赚高额的商标转让费,动辄都是百万美元或者欧元。
并且,现在这种抢注商标的行为已经蔓延到国内。俨然已经成为了一项产业在做。
第三、知识产权是一项科学严谨的事业,决不仅仅是停留在注册、申请这样低端方面
当时,为何很多企业在看到自己的品牌被抢注之后,花了大价钱买回来?那个时候,我们关于知识产权这块的了解非常匮乏,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后来,有一些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和品牌,没有花高额的费用就重获了自己的品牌。正是随着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逐渐重视,才让我们有了维护自己在知产这块的武器。
如何应对商标恶意抢注商标?
一、 要强化商标先行意识rnrn之所以发生被抢注的现象,企业商家维权意识淡漠当属第一主因。一方面大多数企业尚未形成-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基本没有自我品牌市场的“监测预警”系统。秉承“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应对已经在他国进行交易的商标及时“补过”、尽快注册,对即要打入他国市场的商标提前、及时注册。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rnrn二 、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rnrn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以“娃哈哈”商标为例,娃哈哈集团除在自已经营的主要产品类别上注册“娃哈哈”商标外,还将“娃哈哈”商标在其它多个类别上注册。同时,还将易与“娃哈哈”混淆的“哈娃哈”“哈哈娃”等商标分别进行了注册。rnrn三 、加强市场监则根据rnrn《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或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其实很多商标能注册成功和权利人不及时提出异议有关。rnrn四、 申请撤销根据rnrn《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如前述)。即权利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自己的权利,可在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评委申请散销。“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认定商标抢注行为要考虑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 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一般认为, 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曾经进行过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活动或者其他与该商标有联系的商业往来,可以认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明知”;如果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或者在相关区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处于同一或邻近地域,并且或者为同行业经营者,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推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应知”。
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所称的“他人在先 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是指未注册商标,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在某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经注册、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未注册的商标。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是真正商标权利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保障,企业遇到抢注发生后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二、当事人在提出争议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时限问题。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真正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法》规定了五年的申请时限,既有利于真正权利人发现商标抢注行为、 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寻求法律救济,防止有关的商标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
第二,关于申请书件的提交。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其申请书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代理委托书(委托了代理人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申请商标注册及 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进行了修订,并于2002年9月19日以《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工商标字(2002)第 234号]予以公布。其中就包括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等申请商标评审所应使用的文件格式。
商标如果被恶意的抢注的话,那么这个时候需要冷静下来,判断一下他人抢注这个商标已经进行到哪一个步骤了,因为有可能是还处于审核的阶段,比如说在这个注册的过程当中,并没有经过通过,那么就可以向相关的机关进行投诉和举报。
小康为您解答: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21年1-11月,我国商标申请量已达712.1万件,累计有效注册商标量达2478万件。
近10年来,随着商标申请数量的增加,商标抢注和注册近似商标搭便车等现象也多有发生,商标所有人对自身商标的保护的重要性也愈发突显。
一些不良商家为了搭便车,其商标注册套路也在不断升级,总能将品牌所有者打得措手不及。
不良商家通过抢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来谋取利益,不仅会使真正的商标所有者的收入受到极大影响,一旦产品出现问题也会给其品牌形象抹黑。
但是商标所有者想要在每年高达近千万件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中,及时发现相同近似商标,并不是件小工程。所以商标所有人对于自身商标的监测就变得尤为重要。
大数据+AI技术,相同近似商标监控更加精确
康信IP平台推出的“商标监控”功能,利用大数据检索监控技术,在商标局每期的公告商标中进行多类别检索监控,根据客户想保护的商标,精确地查找相同近似商标,及时发现问题所在。
同时,康信IP平台利用先进的AI识图技术,除监控文字商标外,还可以实现图形商标以及艺术化字体商标的监控,“以图查图”,无论是图形相似,还是文字相似,都逃不过它的“法眼”。
在每次商标局的公告商标发布后,康信IP平台会将监控到的近似商标在一周内(首次下单当天即可反馈)以报告的形式反馈至客户平台账户,同时发送至客户邮箱,以便客户及时知晓。
在线委托“异议”,及时阻断商标注册
在返回的监控报告中,如发现对商标权利人商标构成相同近似商标,权利人可在线委托“异议”,商标代理人收到委托后会与客户沟通办案策略,收集整理证据(部分类型证据可以使用康信IP平台的时间戳功能快速固化证据),及时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并跟进案件审理进展,阻断商标的注册,掌握商标保护主动权!
商标监控包年服务已上线,省心省力更省钱
为更好的帮助客户解决多标多类的监测,目前康信IP平台推出“商标监控包年”服务。
同时针对有版权保护、品牌保护需求的公司或企业,康信IP平台还提供相应的可信时间戳、电商监控、域名监控等服务,以确保360度无死角的满足客户知识产权维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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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应对恶意抢注商标,企业或者高价回购,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决诉讼,或者事先注册大量的所谓“防御商标”,造成经济资源的无端浪费。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我国商标申请量和保有量已经连续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由于商标审查期限长,在先的商标障碍多,致使正常的商标申请变得困难,由此影响到正常商标秩序的建立。
3、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例如日本产业经济就曾公开发表言论职责我国恶意抢注商标横行,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则专程赴华打击伪意大利品牌等。
因此,
首先,要有安全保护意识,有一定知名度的,美誉度的,在一定行业或区域有影响力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注册,以免被不良商家侵害。
其次,关注初审公告的商标,发现与自己近视的,容易使消费者混淆的商标,要及时提出异议。
再者,要有商标先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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