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的解释两税法的解释唐德宗,建中,年间,开始,实行的新赋税法。因税分夏秋两季,缴纳,,故称。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直至,明,代...
两税法的解释
唐德宗 建中 年间 开始 实行的新赋税法。因税分夏秋两季 缴纳 ,故称。两税法是 唐 代后期直至 明 代中叶田赋 制度 的 基础 。《新唐书·杨炎传》:“ 炎 疾其敝,乃请为‘两税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於人,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 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 之一 ,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杂役悉省,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 大历 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收之,夏税尽 六月 ,秋税尽十一月,岁终以户赋增失进退长吏,而尚书度支总焉。”亦省称“ 两税 ”。 唐 白居易 《重赋》诗:“ 国家 定两税,本意在忧人。”《新唐书·德宗纪》:“﹝ 建中 元年 ﹞二月丙申,初定两税。” 宋 苏轼 《策别十五》:“自两税之兴,因地之广狭瘠腴而制赋,因赋之多少而制役,其初盖甚均也。” 梁启超 《<变法通议>自序》:“故夫变者,古今之公理也。贡助之法,变为租庸调,租庸调变为两税,两税变为一条鞭。”
词语分解
两的解释 两 (两) ǎ 数目,二。一般 用于 量词和“个、半、千、万、亿”前:两个 黄鹂 。两本书。 双方:两可。两边。两便(客套用语, 彼此 方便 )。两旁。两侧。两袖清风。两败俱伤。 中国 市制重量单位:十两(一市斤。旧 税法的解释 税收法规详细解释关于征税的法规。《诗·小雅·甫田》“今适南亩” 唐 孔颖达 疏:“今适南亩,言民之治田则岁取十千,宜为官之税法。”《新华半月刊》年第期:“工业手工业试制的新产品和新建企业所生产的产
唐代的两税法
唐代的两税法主要内容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我需要准确无误的答案,非常谢谢!内容
1、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2、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3、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
4、“租庸调”和一切杂捐、杂税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5、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
6、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7、凡鳏寡孤独不济者,可以免税。
8、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意义
1、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2、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
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
3、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扩展资料
消极
1、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2、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3、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 ,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4、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两税法
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
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780年,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古诗云:“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胡为秋夏税,岁岁输铜钱。”该诗所指的赋税制度是两税法。
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的实行,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发展、均田制破坏的必然结果。唐初实行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户农民有一块土地。凭借这些土地,可以承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并维持一家生计。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但是在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到武周时期,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已经很多,玄宗时宇文融的括户,括出逃户八十余万和相应的籍外田亩数,就反映了当时均田制度破坏的严重程度。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是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在建中以前,已有多次试探性的或局部地区的改革。代宗广德二年(764)诏令:天下户口,由所在刺史、县令据当时实在人户,依贫富评定等级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税),不准按旧籍帐的虚额(原来户籍上的人丁、田亩、租庸调数字)去摊及邻保。这实际上就是用户税的征收原则去代替租、庸、调的征税原则。不过似乎没有贯彻下去。永泰元年(765)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别有科率。"但是在同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请夏麦每十亩官税一亩,企图实行古代的十一税制。实际上是加重地税。到大历四年(769)、五年又先后有几次关于田亩征税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规定是京兆府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分夏秋两次并且按亩积和田地质量征税,都是试行的新原则。与此同时,在广德二年到永泰二年已开始征青苗地头钱,按垦田地积,每亩征税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面积科税,不过是征钱而不是征租。
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八月以杨炎为宰相,决心把税制改革进行下去。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正式以赦诏公布。
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这是为了解决一些官僚、富人在本乡破除籍贯,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去购置田产,以寄庄户、寄住户或客户的名义享受轻税优待的问题。同时不再按照丁、中(见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史和赋税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占有(或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具体办法:
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分两种:一种是斛斗(即谷物),按土地面积摊征;一种是税钱,按户等高下摊征。元额虽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数字为准,实际上是以大历中各种税额加起来最多的一年为准(但两税元额中不包括青苗地头钱,青苗钱以后仍然单独征收)。各州、县都有自己的"元额",也是以大历中最高的一年为准。
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无论有什么变化,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 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因此被称为两税(一说是因为它包括户税、地税两个内容)。 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⑤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保留丁额额可能还是为了临时差派力役)。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短期内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并且把征税原则由按人丁转为按贫富,扩大了征税面,也对无地少产的农民有好处。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确实不少。首先是长期不调整户等。建中元年定两税时定户已不严格,贞元四年(788) 又诏令定户等,并且规定三年一定,以为常式,但是许多地方的材料反映,自建中以后就长期没有再定户等,这样就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其次是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由于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的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无形中增加了负担,到后来比之定税时竟多出三四倍。再次是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这些弊病,它遭到当时很有影响的人物如陆贽等的强烈反对,但是他们拿不出更好的办法代替它,只是主张恢复租庸调,而租庸调已根本无法再实行,地主私有经济的发展趋势不可能逆转,这种税制也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参考书目
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第12章,中华书局,北京,1963。
[编辑]补充
中国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 )。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 ,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 ,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 、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具体办法: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1/30征税。⑤租 、庸 、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①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②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③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 ,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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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德宗建中年间开始实行的新赋税法。因税分夏秋两季缴纳,故称。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直至明代中叶田赋制度的基础。
取自"http://www.wiki.cn/wiki/%E4%B8%A4%E7%A8%8E%E6%B3%95"
综合上述,20世纪学者对唐代两税法的研究,无论从时代背景和历史影响的宏观角度,或是从两税的内容、实施情况、现实作用的微观角度,都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有的争论渐趋一致,如关于两税的内容及其来源,目前已多取由户税、地税发展而来且包括租庸调和各种杂税之说;有的认识更加全面,如关于两税法改革的背景与目的。当然,歧见仍然存在,有些问题尚待深入,如两税法与唐后期徭役的关系、两税法实施中的弊病及其地区性差异、由户税钱和“斛斗”构成的“两税”如何转变为单一的田亩税等。相信学者日后从理论的运用、思路的开拓和史料的挖掘等方面再下功夫,必有新的创获。
国学《两税法》赏析
两税法
【点睛之笔】
在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首创两税制,其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经典解读】
两税法取消了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存了户税和地税。户税是按户等的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较少。依据财产的多寡划分户等。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都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成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交纳完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对不定居的商贾则征税三十分之一,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的精神,不在字面上的每年征收两次,而是从根本上取消此前由国家统制分配土地的规制。也许正因如此,杨炎在旧历史学家的心目中被视为是罪大于商鞅的。从另一个侧面看,把杨炎比商鞅,正说明了废均田与废井田同等的重要性,从应时达变、解放社会生产力这个方面来看,杨炎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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