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战争南方退出联邦的原因。民主党主要是在南方,共和党主要是在北方,对吧?是不是南方认为州有权有奴隶制,联邦政府不能干涉?1、确...
南北战争南方退出联邦的原因。
民主党主要是在南方,共和党主要是在北方,对吧?是不是南方认为州有权有奴隶制,联邦政府不能干涉?2、事实上,联邦政府并没有强行在南方诸州废奴。
林肯是一位温和的废奴主义者,他一向是主张“鼓励奴隶主有偿释放奴隶”,渐进式和平废奴,乃至其竞选时的承诺是“阻止蓄奴状况扩大”而非“废奴”,乃至纵然是内战爆发、林肯宣布废奴宣言后,联邦的四个“边境州”(联邦与邦联的边境)仍有总统特许蓄奴。
3、实质上,南北战争时南方诸州脱离联邦独立的原因,固然有长时间对于蓄奴制度在政治和文化上的不同看法有关,但直接原因并非如此,而是由于联邦当时的经济政策对南方的影响过大。
当时的美国尚不是一个工业国,集中在北方的工业区正进入增长期,南方则是发展较早较充分、以出口欧洲为主的大庄园农业。其时,为了保护美国稚嫩的工业,抵御他国工业产品进口(比如当时的英国)对本土工业造成的冲击,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提高进口关税。
这一法案明显对北方有利,而欧洲对于美国农产品的报复性关税则对南方大为不利,因此南方对此强烈抵制,南卡罗莱纳州甚至通过州议会立法拒绝联邦法案并积蓄武器示威。1861年林肯胜选后,南方诸州认为新兴的共和党无意妥协,议会则由于换选而打破了原本的南北平衡,自身已无力通过议会改变关税法案的实施,故宣布脱离联邦另组邦联。
美国内战前,美国宪法是不是规定每个州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联邦?
美国内战前,美国宪法是不是规定每个州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联邦?宪法概要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著不同的限制。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将终身有效。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
[编辑]政府运作的基本原则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著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於各州或者人民。(参看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於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著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看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森案)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此外,美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於美国宪法主文。
[编辑]宪法序言
主条目:美国宪法序言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其中译文如下: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我们合众国人民」(英文为"We the people"三个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宪法序言
主条目:美国宪法序言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其中译文如下: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我们合众国人民」(英文为"We the people"三个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在序言之后,美国宪法的正文由7个章节组成。主要规定了政府三大权力的组织和运作,各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宪法本身的修改和批准程序等。与现代世界各国宪法颇为不同的是,美国宪法正文中几乎没有提到人民享有的权利(即人权)。但在宪法生效后不久,美国国会一次性通过了10条修正案,主要规定了人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其主要内容成为现代宪法中人权规定的主要渊源之一。
[编辑]立法权
主条目:美国宪法第一章
宪法第一章规定了立法机构即美国国会的权力和组织。美国国会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部分。宪法规定了国会议员的选举办法以及任职资格条件。此外,条文还简要规定了立法程序以及国会的职权范围。第一章的末尾规定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的限制。
[编辑]行政权
主条目:美国宪法第二章
宪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机构即美国总统的相关事项:美国总统选举的程序、政府官员任职资格、就任仪式的宣誓、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职责、指派官员的程序。同时,这一章还特别规定了美国副总统的职位,并规定在美国总统失去行为能力或者辞职之后由副总统继任其职位。宪法规定,美国副总统兼任美国参议院议长一职,但是在近些年来的实践中,这种做法已非常少见。第二章最后还规定了对政府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法官和其他官员)的弹劾以及免职程序。 (参看美国行政系统)
[编辑]司法权
主条目:美国宪法第三章
宪法第三章 是对司法机关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宪法规定要建立一个最高法院,原则上美国国会可以设立低级别的法院,而所有低级法院的判决和命令都可由最高法院进行再审。这一章还规定了所有刑事诉讼的被告有权要求实行陪审团制度、叛国罪的定义、国会对於叛国罪的处罚以及限制。
[编辑]各州权力和限制
主条目:美国宪法第四章
宪法第四章规定了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以及各州之间的关系。例如,宪法规定,各州政府要完全尊重和充分信赖其他州的法令、记录和司法程序。国会有权调整各州承认上述文件效力的程序。「特权和免责条款」禁止各州政府为了本地居民利益而差别性地对待其他州的居民。(例如,禁止规定「在亚利桑那州犯罪的俄亥俄州居民将得到比本地居民更严厉的处罚」)第四章还规定了各州之间的罪犯引渡程序,各州之间迁徙和旅游的自由等。现在居住在各州边境地区的居民对於跨州的移动早已习以为常,但是如果根据曾经生效的邦联条例,跨越各州边境通常是非常困难和花费成本的事情。
[编辑]宪法修正程序
主条目:美国宪法第五章
宪法第五章规定了修正美国宪法的程序。早在宪法制定之初,宪法的起草者们就已经清楚地意识到随著国家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宪法需要不断被修改。同时,他们也认为宪法的修改不宜过於频繁。为了做到两者的平衡,起草者们设计了一套启动修宪的双重程序。
修正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被启动:国会发起或者各州发起。首先,国会两院必要人数(而非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可以提出宪法修正的议案。其次,美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国会召开修宪会议时,国会必须召集全国性修宪会议。至今为止,美国宪法的历次修正都是通过以上方法启动的。
宪法修正案在获得国会或者全国性修宪会议的通过后,还需要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州的批准方能生效。宪法第五章规定了国会有权选择各州立法机关或者各州特别修宪会议来执行上述批准程序。历史上,只有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是由各州的特别修宪会议批准的。宪法第五章还规定了对於修正案的唯一限制:在未经各州同意之前,任何修正案都不能剥夺各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席位。
与许多国家的宪法不同,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并不对宪法本文进行修改,而是在宪法后进行附加。即使宪法的原文显得过时或者应该被废止,但仍然不能被直接删除或者修改。
[编辑]联邦权力
主条目:美国宪法第六章
宪法第六章规定了宪法本身和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以及签订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最高权威。同时,宪法也确认了根据邦联条例而发行的国债,还要求所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宣誓维护宪法的地位。
[编辑]宪法批准程序
主条目:美国宪法第七章
宪法第七章规定了这部宪法本身得以生效的表决程序。起初美国宪法作为邦联条例的修正形式,需要获得全部13个州的批准方能成立。然而宪法第七章只要求获得9个州以上的批准就可以使宪法生效。为此,许多学者认为一旦只有9个州批准了这部宪法草案,那麼将从原有的邦联中脱离出来,成立一个新的联邦体国家。而不批准的其余州将留在旧邦联体制内。事实上,这种理论并没有得到实践的印证,因为13个州最终全部批准了这部宪法。
[编辑]宪法修正案
主条目:美国宪法修正案和美国权利法案
截至目前为止,美国宪法共通过了27个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个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因为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17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
编号 法案批准日期 主要内容
1 1791年12月15日 信仰、出版、集会、示威自由
2 1791年12月15日 携带武器的自由
3 1791年12月15日 军队不得进入民房
4 1791年12月15日 免於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5 1791年12月15日 正当审判程序、一罪不再理、无罪推定、徵用私产需赔偿
6 1791年12月15日 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7 1791年12月15日 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8 1791年12月15日 禁止过度严厉的刑罚和罚款
9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列明的权利同样受保护
10 1791年12月15日 宪法未赋予政府的权利都属於各州和人民
11 1795年2月7日 限制联邦法院对各州的管辖权
12 1804年6月15日 总统选举办法
13 1865年12月6日 废除奴隶制度
14 1868年7月9日 国籍、处罚程序、众议员选举、叛国罪、国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被保护权
15 1870年2月3日 所有公民不得由於肤色和种族的区别而受到选举权的限制。(不包括性别)
16 1913年2月3日 国会对所得税的徵收权
17 1913年4月8日 代表各州的联邦参议员必须直接选举
18 1919年1月16日 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酒类(后被第21条废止)
19 1920年8月18日 禁止选举中的性别歧视
20 1933年1月23日 规定总统任期、国会议事程序
21 1933年12月5日 废除第18条修正案
22 1951年2月27日 总统最多连任一次
23 1961年3月19日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规则
24 1964年1月23日 选举权不受税收限制
25 1967年2月10日 总统与副总统的继任规则
26 1971年7月1日 保护18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27 1992年5月7日 禁止随意改动议员薪酬
[编辑]宪法的修改和适
美国宪法草案签署时的情景,由霍华德·钱德勒·克莉丝蒂所绘
部分学说认为,由於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在极端的情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但反对派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但是,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对於宪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过新的修正案,这将会导致出现与第二十二条军规一样的情况。
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美国在法律传统上属於普通法国家,因此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有义务遵循之前的判例。当最高法院在判断美国宪法的部分条文与现存法律的关系时,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行使了解释权。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不久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即法院有权判断国会的立法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从而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合宪或者无效。这一判例也确立了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并运用到实际判决中。这样的判例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的弹性。多年以来,从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权利,一系列的著名案例对美国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美国的联邦法律允许各州公投独立吗?在南北战争的时候,南方诸州根据什么发起独立,具有合法性吗?
你的问题在史学界和法学界有争议性,大体解释一下:
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直到1789年,独立战争胜利后的6年,法定建国日的13年后,美国宪法的前一部分才被通过、美国政府才开始工作。凡是有该州代表在宪法上签过字的,该州就属于美国的一部分;但美国属于联邦制,意思就是每个州可以进行公投独立,这是符合美国宪法精神的。但是19世纪的南方各州独立是农场主和寡头政治家们发动起来的,一般不属于公投。
注:争议性就是,美国第一部宪法允许奴隶的存在,这是因为华盛顿等人为了争取南方诸州加入联邦做出的妥协,南方奴隶较多,北方种族歧视较少,直至现在也差不多这样。
在1861年内战前,罗伯特领导的南方政府界认为奴隶不能参与公投(种族歧视),农场主和政治家完全可以代表南方宣布独立;
而北方林肯政府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应该举行全民公投(包括黑人),歧义在此发生,再加之南方棉花之争、墨西哥战争等等前期导火线,最终有关民权、维护宪法的美国内战开始了。
所以你上面问的合法性,不太好回答,现在争议也特别大。
注:争议性就是,美国第一部宪法允许奴隶的存在,这是因为华盛顿等人为了争取南方诸州加入联邦做出的妥协,南方奴隶较多,北方种族歧视较少,直至现在也差不多这样。在1861年内战前,罗伯特领导的南方政府界认为奴隶不能参与公投(种族歧视),农场主和政治家完全可以代表南方宣布独立;而北方林肯政府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应该举行全民公投(包括黑人),歧义在此发生,再加之南方棉花之争、墨西哥战争等等前期导火线,最终有关民权、维护宪法的美国内战开始了。
所以你上面问的合法性,不太好回答,现在争议也特别大。
资料起源:美国通史(上) [美] Willian J.Bennett 著 刘军等翻译 江西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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